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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單聲沒字第 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42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榕蔚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榕蔚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彰化地檢署)以110年度偵字第1405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確認為仿冒品,另扣案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500元係被告之犯罪所得,爰均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訂。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分別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4053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鑑定後確屬侵害商標權人商標權之仿冒商品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錶、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函暨檢附之鑑定結果及侵權市值表、授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鑑識證明、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行109年8月14日北富銀彰化字第109000049號函暨檢附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採證照片、扣押物品照片及清單等附卷足憑,堪認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至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因上開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函暨檢附之鑑定結果及侵權市值表、鑑識證明均未鑑定為侵害商標權商品且卷內無鑑定相關資料(見偵卷第55至59頁、第101頁),本院無從認定此部分商品為侵害商標權商品,故聲請人就此部分商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難認於法有據,應予駁回。又扣案之現金1,500元,係被告主動繳回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坦承明確(見偵卷第21頁),惟被告與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已達成和解並支付賠償金額7萬元之情,有和解契約書1份在卷可佐(見偵卷第149至151頁),則被告賠償金額顯已超過其犯罪所得,堪認已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利得之立法目的,是若再就其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將有過苛之虞,爰不予宣告沒收,是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政優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數量 扣押物品清單 商標權人 1 仿冒agnes b.商標帽子5件、皮夾3件、收納包5件、背包(大)8件、背包(小)5件、斜背包15件、鑰匙圈7件、手提包39件、手提包1件(員警購證) 110大保128/編號1至8、編號10 法商畢佛爾艾佛公司 2 agnes b.商標紙袋8件 110大保128/編號9

裁判日期:2023-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