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1048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鍾治源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838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繼續審理。
理 由本案前因本院認為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之規定違憲,因而聲請釋憲,故裁定停止審理在案,茲因被告死亡,本院已經向憲法法庭聲請撤回聲請,經憲法法庭於民國112年9月26日以憲庭力108憲三49字第1121001538號函准予撤回,本件停止審理之原因已不存在,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