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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易字第 1326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781號

112年度易字第1326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瀧源興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兼代表人 曲振瑞共 同選任辯護人 黃俊諺律師

周于舜律師被 告 福盈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興鴻運交通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兼上二人代 表 人 簡景熹共 同選任辯護人 楊宇倢律師被 告 李錫勲選任辯護人 張桂真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1233、12693號、110年度偵字第2332、10143號、111年度偵字第1549號、112年度偵字第8221、8222、8223、11770號)、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14372號)、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451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曲振瑞共同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犯罪所得之沒收如附表己編號1所示。

瀧源興業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犯罪所得之沒收如附表己編號1所示。

簡景熹共同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犯罪所得之沒收如附表己編號3所示。

福盈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犯罪所得之沒收如附表己編號2所示。

興鴻運交通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罪,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

李錫勳共同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犯罪所得之沒收如附表己編號4所示。

犯罪事實

一、本件相關從事業務之公司負責人及其他人員:⒈瀧源興業有限公司(下稱瀧源公司)為預拌混凝土製造業、建材批發及零售業,負責人曲振瑞。

⒉福盈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盈公司)為預拌混凝土製造

業,有預拌混凝土廠,負責人為簡景熹,李錫勳為業務經理,負責對外招攬業務。

⒊興鴻運交通有限公司(下稱興鴻運公司)為汽車貨運業者,負責人為簡景熹。

⒋①堡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堡富公司)係乙級廢棄物處

理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理代碼D-0902無機性污泥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前含D-0901有機性污泥及D-0999污泥混合物),產品規格為污泥再生粒料(詳見附表甲)。

②堡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堡喬公司)係乙級廢棄物處

理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理代碼D-1099非有害廢集塵灰或其混合物、代碼D-1199一般性飛灰或底渣混合物之,一般事業廢棄物,產品規格為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用粒料(詳見附表乙)。

上開二公司負責人均為廖春芬,林雨達為股東(亦為堡富公司總經理),林洲名(為林雨達之子)於108年接手堡富公司部分業務,為堡富公司員工,亦兼辦堡喬公司事務,負責公司薪資核算、人事管理、財務報表編製及產品去向訪廠等業務【上揭2公司及上開3人均經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

⒌長松工程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長松公司)為再利用機構(事業

管制編號:0000000),應依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處理R-0401廢玻璃之再利用製程,登記負責人古金英;實際負責人為羅運填【長松公司及羅運填,本院另行審理】。傅郁淳【改行簡易判決刑程序】為長松公司會計兼環保申報人員。⒍金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岱公司)為廢棄物清除業者,

負責人為顧祥維【公司及負責人均經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

二、堡富、堡喬公司部分:㈠曲振瑞於106年5月5日成立瀧源公司,營業項目中固有預拌混

凝土製造業,然其設立地址僅係大樓中之辦公室,並無任何機具及廠址可供製造預拌混凝土。曲振瑞實際上係以仲介事業廢棄物之清除、回填及環保料之買賣為業。而曲振瑞未成立瀧源公司前,即主動接洽堡富公司之林雨達,將堡富公司之環保燒結料透過顧祥維擔任負責人之金岱公司,載運出貨到實際從事預拌混凝土業所結識簡景熹、李錫勳之福盈公司,因瀧源公司無工廠登記證,乃需有工廠登記證之福盈公司,方能成為堡富公司之去化對象。

㈡曲振瑞本身無經營混凝土事業之真意,僅為貪圖污泥處理廠

支付之資源化產品去化代價(俗稱「推廣費」;每公噸平均新臺幣〈下同〉1000元),收受處理機構之資源化產品以獲利,且明知堡富、堡喬公司產出之資源化產品仍需依附表甲(堡富公司許可證)、附表乙(堡喬公司許可證)所示之許可內容及主管機關核備函文所載(見附表甲編號4),按照配比製成CLSM為再利用,否則仍屬事業廢棄物,且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又明知未依本法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不得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竟與簡景熹、李錫勳及林雨達、廖春芬、林洲名、顧祥維【上4人均另為緩起訴處分】等人,共同基於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為下列行為:

⒈和美棄置點部分:曲振瑞安排堡富公司與福盈公司於106年6

月1日簽訂銷售契約,佯稱由堡富公司以每公噸20元出售堡富公司之燒結料給福盈公司,實際上福盈公司從未支付堡富公司任何價金,而係由堡富公司付給曲振瑞推廣費每公噸000-0000元不等,曲振瑞以每噸200-260元之運費委託具有清除處理許可知情之顧祥維擔任負責人之金岱公司【起訴書誤載為不知情之顧祥維】,自106年9月起,將如附表一所示噸數之燒結料運送至福盈公司,並由曲振瑞負責製作相關文件交由堡富公司定期向桃園市政府環保局虛偽申報福盈公司已將產品製成CLSM(申報情形如附表一所示)。而福盈公司之李錫勳及簡景熹意在賺取曲振瑞支付之每噸80元之入場費,從未按照桃園市環保局當時准予核備之配方比對堡富公司之產品進行加工,非實際使用收受堡富公司之產品於指定用途。嗣因福盈公司堆填空間不足,曲振瑞乃設法開拓去處,指示簡景熹、李錫勳安排興鴻運公司不知情之司機駕駛上開公司之大貨車,在福盈公司將上開燒結料攪拌水尾土後,載運回填至曲振瑞指示之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和美棄置點,此土地係教育部管理,由華煒公司(檢方另行偵辦)於106年12月28日起,以年租452萬8888元向教育部承租,租期20年,迄今未開發】。總計自106年9月至107年11月止,共回填3357.23公噸至和美棄置點露天棄置。由堡富公司支付每公噸平均1000元之產品運費(即棄置費),由金岱、瀧源、福盈等公司依其分工項目朋分。【棄置物已清除完畢,詳如附表丁編號1所載;分配所得如附表戊編號1所載】⒉外埔棄置點及草屯棄置點:曲振瑞安排堡富公司與福盈公司

簽立虛偽之買賣契約,期間自108年12月間起至109年8月間止,堡喬公司則與福盈公司簽立自109年3月起之買賣契約(未約定具體售價)。福盈公司再與瀧源公司簽立虛偽之運輸合約,形成堡富公司之資源化產品經瀧源公司之運送,以每公噸20元之價格賣予福盈公司(惟福盈公司僅支付每噸1元之發票金額),以符合許可文件資源化產品銷售流向、對象規定之假象。實際上則由瀧源公司之曲振瑞於108年12月至109年9月間提供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外埔棄置點),及自109年7月間起提供南投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2地號土地相連,下稱草屯棄置點),再由金岱公司負責人顧祥維於附表二、三-1、四所載之日期,指示金岱公司不知情之司機吳國榮、葉純義、洪瑞隆、張庭愷【另為不起訴處分】,駕駛金岱公司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000-0000號等號之營業用曳引車(子車車號如附表二、三-1、四所載),至堡富公司、堡喬公司載運如附表五-1及-2所示數量(堡富公司13331.9公噸、堡喬公司725.37公噸),除偶爾到福盈公司繞場外,實際上均直接載運至外埔棄置點、草屯棄置點等地棄置、回填。堡富、堡喬公司支付每公噸平均1000元價格之產品運費(即棄置費),由金岱、瀧源、福盈等公司依其分工項目朋分。【棄置物已清除完畢,詳如附表丁編號2、編號3所載;分配所得如附表戊編號2所載】⒊另因上開外埔棄置點經環保機關稽查,且附近居民抗議空氣

污染及農田稻作枯死,曲振瑞為掩飾犯行,快速將前開堡富、堡喬公司之未依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處理之資源化產品搬移至草屯棄置點,曲振瑞透過慶華開發之李寶華委請不知情之柯良鴻調度包含如附表三-2所示之國益通運公司在內之車輛,支付柯良鴻每米200元,將外埔棄置點之廢棄物載運至草屯棄置點棄置,總計至109年7月23日止,共載運126台(其中國益通運公司26台),約2108米,瀧源公司共支付40萬8952元棄置費予柯良鴻。

㈢另簡景熹為福盈公司及興鴻運公司之負責人,其基於明知為

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明知未曾販售CLSM摻配料予瀧源公司,竟自108年12月間起至109年8月間止,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以福盈公司名義開立販售CLSM摻配料每噸80元之發票予瀧源公司,然實際上此每噸80元乃係入場申報費,而非販售CLSM摻配料,故係於發票上填載不實名目,以合理化前揭非法行為。且其明知福盈公司並無向堡富公司進貨之事實,竟基於逃漏稅捐之犯意,於附表七所示之期間,取得堡富公司交付如附表七所示之不實之統一發票共8張(銷售金額共計19萬7347元),充當進項憑證使用,再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以此不正當方式使福盈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共計1萬2481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

三、外埔棄置點(燃煤底灰部分):曲振瑞為瀧源公司負責人、王俊燁為永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龍公司)之負責人,孫仲人則受雇於永龍公司擔任廠長【王俊燁、孫仲人等2人,另為緩起訴處分】。永龍公司之業務內容係以每公噸900元之價格向永豐餘紙廠收受燃煤底灰(R-1107)並貯存於永龍公司管理之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段0000○○段0000○地號土地後為進行再利用。曲振瑞對於瀧源公司租用位於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即上稱之外埔棄置點)有回填土方之需求,遂於108年7月至8月間要求王俊燁提供燃煤底灰,曲振瑞、王俊燁與孫仲人均明知永龍公司貯存之燃煤底灰未經再利用處理程序不得作為產品出售,竟共同基於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曲振瑞併基於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之犯意,未依照再利用處理程序處理上開廢棄物,逕將上開廢棄物自永龍公司之上開土地,僱用不知情之欣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司機,載運至外埔棄置點堆置,作為瀧源公司回填田地所用,永龍公司並以每公噸350元之價格支付處理費予瀧源公司,致使瀧源公司直至查獲為止,累積堆置之燃煤底灰達

963.81公噸。【棄置物已清除完畢,詳如附表丁編號2所載;分配所得如附表戊編號3所載】

四、長松公司部分:㈠羅運填為長松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綜理長松公司所有事務。

傅郁淳為長松公司之員工,負責網路申報、會計業務。長松公司為再利用機構(事業管制編號:0000000),應依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處理R-0401廢玻璃之再利用製程,須經進料、人工進料、切片機、球磨機、研磨機等製造程序,成為玻璃絲/片(粒徑:5cm以下)、玻璃砂(粒徑:1cm~222mesh)、玻璃纖維樹脂粉(222mesh以下),始得作為再利用產品出售,再利用產品能作為玻璃原料,並可直接販售作為混凝土之砂石替代、人行步道磚原料及水泥原料等【詳見附表丙】。

㈡曲振瑞自108年2月間起,因羅運填處理長松公司向產源端收

受未能去化堆積在廠區之廢玻璃纖維絲、玻璃纖維樹脂粉之困境,雖可預見該等事業廢棄物可能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而不得任意棄置,仍與羅運填、顧祥維、謝典翰、王楚堯【謝典翰、王楚堯2人經另案提起公訴並經法院判決】及邱錦宗【宇駿營造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下稱宇駿公司,宇駿公司及邱錦宗經另案提起公訴並經法院判決】等人,各共同基於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詳見後述理由參所載),由長松公司與瀧源公司、宇駿公司簽立虛偽之買賣合約,形成長松公司之再利用產品賣予瀧源公司、宇駿公司,以符合資源化產品銷售流向、對象規定之假象。曲振瑞先以每公噸1500元代價,向長松公司承包清除廢玻璃纖維絲、玻璃纖維樹脂粉等事業廢棄物,再以每公噸800元之代價,透過謝典翰仲介,以每車次1萬元之代價,由王楚堯提供所承租之上開和美鎮○○路0段000之0號廠房(下稱和美中興路倉庫)作為堆置場所後,曲振瑞再以每公噸240元代價,委託顧祥維所經營之金岱公司,由顧祥維自己駕駛或指示不知情之司機洪瑞隆等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000-0000號等號之營業用曳引車(子車車號如附表六所載),以如附表六所示之時間,分次前往長松公司楊梅廠,載運一般事業廢棄物之廢玻璃纖維絲至外埔棄置點、和美中興路倉庫堆置,及前往邱錦宗所提供之宇駿公司名義承租之「源大混凝土廠」(坐落於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彰化縣○○鄉○○○0段00號旁,以下稱二水棄置點)及南投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以下稱名間棄置點);總計金岱公司載往和美中興路倉庫總噸數48.27公噸、載往二水棄置點共125.69公噸、載往名間棄置點31.08公噸,及載運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玻璃纖維樹脂粉至外埔棄置點共158.45公噸。嗣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下稱環保署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5月27日在上開外埔棄置點採集滲出廢水送驗,其中銅檢測值為5.42mg/L(標準值3.0mg/L) ,超過放流水標準而致污染環境;另於109年10月5日執行檢警環搜索時,於外埔棄置點進行開挖,由環保署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採取該處不同位置之樣品9件,進行毒性特性溶出試驗(TCLP),其中樣品2總銅溶出值為82.7mg/

L、總鉛溶出值為85.1mg/L;樣品6總銅溶出值為358 mg/L、總鉛溶出值為12.0 mg/L;樣品8總銅溶出值為210 mg/L,超出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總銅溶出試驗標準(15 mg/L)及總鉛溶出試驗標準(5mg/L),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棄置物,除長松公司之有害事業廢棄物玻璃纖維樹脂粉未有清除計畫提出外,餘均已清除完畢,詳如附表丁編號2、編號4、5、6所載;分配所得如附表戊編號4所載】

五、嗣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報請檢察官指揮,於附表八所示時間、地點,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環保署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稽查人員、彰化縣環保局、臺中市政府環保局等單位於附表八所示地點進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八所示物品,始查知上情。另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查後移送併辦。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審判範圍:起訴書第7頁記載之犯罪事實「... 以致污染環境部分」,係列在堡富公司、堡喬公司之犯罪事實項下,而所犯法條欄就堡富公司、堡喬公司部分並無「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記載。此部分經本院函詢本案廢棄物之採樣點及產生有害物質含量之廢棄物種類及來源為何?環境部於114年9月11日以環部授管字第1147015034號函覆本院稱:「本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前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10月5日執行檢警環聯合查缉,於臺中市○○區○○○段000地號,採樣編號2、6、8,檢測結果重金屬銅及鉛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經檢視現場採樣照片,再比對查緝當日於桃園市長松公司廠區採驗玻璃纖維樹脂粉檢測報告(本院來文附件三),其超標之重金屬種類相同(總銅),再輔以查緝當日行為人曲振瑞君說詞(本院來文附件二),綜合判斷後認定當日採樣編號2、6、8,所採廢棄物樣品應為長松公司之玻璃纖維樹脂粉。再查該棄置點其他來源(堡富、堡喬及永龍公司),該等公司所收受之廢棄物皆屬一般事業廢棄物,應無重金屬超標情事」(詳見本院卷二第515-516頁)。復酌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於114年9月19日以彰檢名宙114蒞7961字第1149051719號函明確特定「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之行為人僅指被告曲振瑞、羅運填2人;起訴書第7頁,本案並未起訴堡富、堡喬公司,瀧源公司、福盈公司未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而係第47條罰金刑」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37頁),且經本院就上開「涉及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行為人只有曲振瑞、羅運填;棄置地點為外埔棄置點;廢棄物來源為長松公司玻璃纖維樹酯粉」事項列為不爭執點(見本院卷三第37頁所列之第19、20點之不爭執事項),是本案就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審判範圍僅限起訴書犯罪事實三部分,先予敘明。

二、本件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均屬合法:㈠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

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款規定,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本案被告簡景熹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追加被告興鴻運公司之負責人係為簡景熹,被告興鴻運公司因負責人簡景熹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罪,而應依同法第47條論處,經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4372號追加起訴書向本院聲請追加起訴。經核開追加起訴部分與本案原起訴部分,屬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相牽連案件,揆諸前揭規定,公訴人追加起訴,於法尚無不合,本院自得予以審究。

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5166號移送併

辦意旨書移送關於被告曲振瑞就其所承租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即外埔棄置點)提供予永龍公司所收受之燃媒底灰為回填使用,而違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同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犯罪事實,與前揭犯罪事實㈡⒉之「外埔棄置點」所載之犯罪地點同一,犯罪時間亦前後相連,被告顯係基於同一非法清除廢棄物、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等犯意所為,是屬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三、證據能力: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法律有規定者,即包括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5所規定傳聞證據具有證據能力之例外情形。故如欲採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即如警詢之言詞為證據時,必須符合法律所規定之例外情形,方得認其審判外之陳述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948 號判決可資參照)。被告曲振瑞、瀧源公司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顧祥維於警詢所為之證述,係屬審判外之陳述,與刑事訴訟法得例外取得證據能力之規定不符,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該項證據方法應予排除,不得作為本案證明被告有罪之證據,是上開證人於警詢中之證述自不具有證據能力。

㈡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性質上係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之權,證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又證人應命具結,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曲振瑞、瀧源公司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顧祥維、林銘洲、羅運填、林雨達,及證人即共同被告簡景熹、李錫勳(若證人同為被告時,該證人對於自己本身所為之供述非可歸類為證述,此下均同此,不贅為分類說明)於偵訊時之陳述未經具結,無證據能力,依前揭規定,應認無證據能力。至於上開證人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亦為被告曲振瑞、瀧源公司及其辯護人所爭執,且經其等聲請傳喚(羅運填經傳喚未到,辯護人捨棄傳喚,見本院卷四第130頁),該業經具結之偵查中證述,係檢察官以證人身分予以訊問,並經依法具結在卷,且無證據顯示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亦查無證據顯示有顯不可信之情況。辯護人空言否認該等業經具結之偵查中證述無證據能力,且並未指出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其所辯難認可採。是上揭該等業具結之偵查中證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均具認有證據能力。

㈢被告及其辯護人除上開(被告曲振瑞、瀧源公司及辯護人主

張)主張無證據能力外,與檢察官均就如附件一(供述證據)所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於本院審理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或迄至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無意見及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狀,並無違法或不當等情形,且與本案相關之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認均應有證據能力。

㈣至本判決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見附件二所載),

本院亦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且與本案相關之待證事實亦具有關聯性,並均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防禦權,已受保障,故該等證據資料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及其辯護人就下列客觀事實均不爭執:①前揭從事業務之公司、人員;②燒結料之產生、加工、程序

,及曲振瑞先接洽林雨達了解要使用燒結料這個產品需要什麼資格及文件及經福盈公司同意後,才成立瀧源公司。

有工廠登記證之福盈公司,並有桃園環保局認證之廠商,方能合法收受堡富公司資源化產品;③附表甲、附表乙之許可證內容、變更內容、範圍,堡富、堡喬公司之產品僅能銷售予許可證所載之對象及用途範圍。推廣費每公噸1000元是堡富、堡喬給曲振瑞之瀧源公司,福盈公司再向曲振瑞收取1噸80元的加工費;④和美棄置點、外埔棄置點、草屯棄置點所載的清運契約運送數量;⑤瀧源公司與長松公司買賣契約,是玻璃纖維樹酯粉、玻璃纖維的短纖。買賣費用是瀧源公司給付給長松公司,要簽契約。長松公司給瀧源公司1公噸1500元再生材料補助費用,就是再生材料的推廣費,不用簽契約;⑥曲振瑞之瀧源公司有委託金岱公司載運長松公司的再利用材料(玻璃纖維樹酯粉、玻璃纖維的短纖)載運至外埔區;⑦福盈、興鴻運公司及其負責人簡景熹均承認於發票上填載不實名目,在發票上面記載販售CLSM是不實的,確實有每噸80元這件事情;⑧附表一之金岱公司運送水泥製品、出貨量;⑨附表二、三-1、三-2、四、六之堡富、堡喬、長松等公司之出車之車次;附表五-1堡富公司(CLSM出貨紀錄)、附表五-2堡喬公司(109年銷售予福盈公司資料);⑪附表七之堡富公司虛開發票期間及金額;⑫外埔棄置點棄置物有:燒結料、燃煤底灰、玻璃纖維樹脂粉;⑬和美棄置點、外埔棄置點、草屯棄置點、和美中興路倉庫、二水棄置點、名間棄置點之棄置點均已回復原狀(回復原狀情形詳見附表丁各編號所載),復有附件一之供述證據、附件二之非供述證據等可資佐證,且有附表八之扣案物(見本院卷二第334-335頁之扣案物數量更正)足參,上揭客觀事實堪可認定。

二、訊據被告簡景熹固坦承有上犯罪事實㈢之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罪。惟訊據①被告曲振瑞、簡景熹、李錫勳3人(下稱曲振瑞3人,含瀧源公司、福盈及興鴻運公司;因瀧源公司之代表人為曲振瑞、福盈及興鴻運公司之代表人為簡景熹,若有僅論法人責任才特別分述)均辯稱:犯罪事實中「和美棄置點」、「外埔棄置點」、「草屯棄置點」所涉之再生粒料(燒結料)是否屬於事業廢棄物?可作為底層級配料、路基摻配料及水泥製品摻配料使用,而不屬於事業廢棄物?不能以推廣費是提供再生能源(燒結料)之賣方支付給買方,即認為此交易是造假,又此燒結料有製作水泥方塊模具、有攪拌,有拌合作底層級配使用,沒有傾倒或堆置廢棄物的犯意云云。②又被告簡景熹、李錫勳2人(下稱簡景熹2人;含福盈及興鴻運公司;福盈及興鴻運公司之代表人為簡景熹,若有僅論法人責任才特別分述)復辯稱:福盈公司在取得資源化產品燒結料之後,可製成CLSM、水泥方塊及級配摻配料,而堡富公司出售之產品是已經燒結完成的燒結料,依證人李春明證述燒結料的製程是烘乾而已,當然會有塵土飛揚狀況,福源公司取得產品後是可以「直接拌合」做層配料的使用云云。③被告曲振瑞(下稱曲振瑞含瀧源公司,若有僅論法人責任才特別分述)再辯稱:堡富公司、長松公司、金瑲公司等販售予被告瀧源公司或與瀧源公司合作的瀧源公司產品都屬於再生產品或綠資源產品,並非廢棄物,該等公司販售產品瀧源公司或福盈公司時,都有提出相關資料取信被告曲振瑞,被告曲振瑞對堡富公司、長松公司或是金瑲公司是如何製作再生產產品的過程,未曾參與,更無有任何決策之意見,對於該等公司的產品因為製作的瑕疵而未符規範之事確實毫無所悉,且本案現場所採玻璃纖維樹脂粉不能以TCLP的檢驗標準來檢驗,又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65號判決,可認所謂TCLP並不適用於產品玻璃纖維樹脂粉,另外堡富公司在做本案的清運之前有進行完整範圍的採樣,確實也無發現任何重金屬超標之情事,顯見被告曲振瑞並無違反廢棄物理法之情等語置辯。被告曲振瑞3人之辯護人亦為同上辯護。經查:

三、首要判斷本案之「燒結料(再生粒料)」、「燃煤底灰」、「玻璃纖維樹酯粉」之資源化產品,是否符合再利用行為?而非屬廢棄物?㈠按關於是否為廢棄物之再利用行為的判斷,除有各類事業廢

棄物再利用相關管理辦法(如「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等)可資依循外,並應參酌如①廢棄物主要成分,是否有毒,或有害其特性;②其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是否保持清潔完整,而無飛揚、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廢棄物有無長期堆放,而顯無再利用;③廢棄物進料或出貨過程是否符合一般商業常規;④再利用製程技術是否可行,有無增加更多廢棄物負荷或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⑤廢棄物所殘留可利用與不可用部分之比例,再利用所製成產品市場供需情況、利用價值及其經濟效益等情予以綜合判斷。為避免清理業者以「再利用」目的為名義,行違法「貯存、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之實,進而危害國人身體健康及生態環境。若非屬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行為,依本法第39條第1項反面意旨,仍應成立本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3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和美棄置點(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

該地點經民眾以「空氣惡臭」陳情,彰化縣環保局會同警方及相關人員前往稽查,發現現場有不明廢棄物回填,經下列時間點之稽查、開挖、採樣,由開挖物研判疑似回填有機污泥、無機污泥、染整污泥等廢棄物,該回填現場與鄰邊菜園高出約1.5公尺、土地上冒出黑點、開挖後臭味四逸令人作噁、掩埋大量不明黑色土方、黃色土方、黑色不明粉末(詳見後列各附表之各稽查紀錄、勘驗筆錄、勘驗照片)。日期 卷附督察紀錄、稽查紀錄 頁碼 107年9月5日 彰化縣環保局稽查工作紀錄、廢棄物器檢驗報告、稽查照片 112偵字11770卷p253、255-260、401 107年11月6日 彰化縣環保局107年11月6日稽查紀錄及所附陳情案件處理電腦管制單、地籍圖、稽查、開挖、採樣照片 109偵字11233卷四p257-268、 112偵字11770卷p249-251 112年3月28日 彰化地檢署勘驗筆錄及勘驗照片 109偵字11233卷四p247-253

112年3月28日為現場勘驗時,福盈公司經理李錫勳確認該土地為福盈公司所回填,回填料範圍為該土地全部,而堡富公司認其生產之再生粒料曾於106年9月起至107年11月期間交付福盈公司,故願總量清除(3357.23公噸),嗣檢具廢棄物清理計畫核准後進行處置,並於112年7月29日全數清除完畢,總計清運3365.8公噸(詳見附表丁編號1所載),觀之所清除其上之廢棄物代碼均為D-0902無機性污泥(見清除單據中之事業廢標妥善清理紀錄書面文件所載),由此顯見和美棄置點所堆置與鄰邊菜園高出約1.5公尺之物並未依許可文件內容再利用,顯係屬廢棄物無疑。

㈢外埔棄置點(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外埔區○○路000巷00號):

此處經議員及民眾陳情反應,經臺中市環保局前往稽查,該外埔區○○路000巷農地(水美南段412地號)堆置回填廢土及污泥,現場有建築結構物(未完成施工閒置樣態),結構物南側土地設有車輛出入便道,其兩旁有堆疊非剩餘土石方樣貌粒狀物,顏色深淺不一,或黃褐暗黑,散發異味,於車輛出入便道兩方壘方處、溶出污水低漥地、農田稻苗受損處分別採樣送驗;業者利用自製之大型鐵槽依比例混合物料、水泥及水,利用挖土機攪拌後再灌入鐵製模具內乾燥成立方體低強度可製建材品,近期無上述之加工作業;在上址堆置物料區採樣送檢重金屬溶出檢測、戴奧辛檢測,及物料堆置區應做好防範雨水逕流防水措施避免污染產生、污水流入周遭鄰接農田或溝渠水體;109年10月5日稽查時業者曲振瑞在場表示該瀧源公司委託金岱公司收受堡富、堡喬、長松等公司之產出物至所承租之外埔區水美南段412地號場址,現場為推平掩埋情況,現場開挖及表面採樣共9件,開挖第1點(坑)採樣品2件(即標為樣品1、樣品2),其中1件疑玻璃纖維粉屑及量測回填深度約1.7公尺【邊坡有條狀白綠色物質,曲振瑞表示為玻璃纖維(長松公司取得),環保署認疑似電路板材切粉碎之粉末】…,開挖第4點(坑)採樣品3件(即樣品5、樣品6、樣品7;開挖物係以塑膠袋裝呈粉屑狀,外觀為白色及藍綠色並夾雜少許印刷電路板邊框,疑似為印刷電路板裁切粉屑廢棄物),開挖第5點(坑)採樣品1件(即樣品8;疑玻璃纖維粉屑)【現場有一包包白色及藍綠色粉狀物,曲振瑞表示該白色粉狀物為長松公司取得之物,環保署認疑似玻璃纖維粉】,該地號面積為9001平方公尺,既有建物所佔面積約7854平方公尺(29.4公尺×39公尺),可掩埋面積約7854平方公尺,掩埋高度約1.85公尺,推估掩埋量約14,500立方公尺。現場採取樣品經TCLP檢測結果,樣品2總銅溶出值=82.7mg/L、總鉛溶出值=85.1mg/L;樣品6總銅溶出值=358mg/L、總鉛溶出值=12.0mg/L;樣品8總銅溶出值=210mg/L,超出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總銅溶出試驗標準(15mg/L)及總鉛溶出試驗標準(5mg/L);110年1月28日再次勘驗現場兩側有水泥方塊圍住,前側有水與農田區隔,後方有兩棟毛胚屋區隔,清除範圍可得確定,現場所堆積的廢棄物有不同顏色,亦有塑膠袋,有不同廢棄物混拌之狀況等情(詳見後列各附表之各稽查紀錄、勘驗筆錄、勘驗照片)。

日期 卷附督察紀錄、稽查紀錄 頁碼 109年8月29日 09:00 臺中市環保局稽查紀錄表及稽查照片 中檢109他7626卷p7-10 109年8月31日 10:30 臺中市環保局109年8月31日稽查紀錄及稽查照片 中檢109他7626卷p29-31 109年9月3日 10:00 臺中市環保局109年9月3日稽查紀錄表及所附採樣點附圖 中檢109他7626卷p39-41 109年10月5日 09:45 中區督察大隊督察紀錄及附圖(109/10/5瀧源公司) ⑴附圖一草屯000-0地號p473 ⑵附圖二草屯0000地號p475 ⑶附圖三草屯p477 108他字2650卷Bp461-477 中區督察大隊109年10月5日督察紀錄及所附稽查照片、採樣位置圖、樣品檢測報告 109偵字11233卷一p252-279 109年10月5日 15:20 彰化地檢署勘驗筆錄 108他字2650卷九p3-5 110年1月28日 彰化地檢署勘驗筆錄 109偵字11233卷一p397 111年7月28日 臺中市環保局111年8月2日函及所附會勘紀錄 109偵字11233卷三p269-272

堡富公司及堡喬公司就本案場址(即外埔棄置點)前揭堆置,有部分原係由金岱公司及福盈公司將原本應運至福盈公司作為CLSM原料使用,卻運至瀧源公司向土地所有人承租之本案場址,堡富公司及堡喬公司依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函文要求限期完成清理,經提報臺中市○○區○○○段000地號(管制編號:B0000000)之「廢棄物棄置場址清理計晝書」,並依計畫書內容執行至111年7月5日已全數清理數量11843.43公噸(實際清運11844.78公噸),完成該案清理工作,並於111年7月13日函陳報清除總計執行清理數量達1184 4.78公噸,超過需清理數量,已全數清理完成(詳見附表丁編號2所載),觀之所清除其上之廢棄物代碼均為D-0902無機性污泥(見清除單據中之事業廢棄妥善清理紀錄書面文件所載),且堆置地點非再利用之場所,現場為推平掩埋情況,量測回填深度約1.7公尺,又物料堆置區未做好防範雨水逕流防水措施,而流入鄰接農田或溝渠水體,此外埔棄置 點上所堆置之物【卷內未見長松公司之廢玻璃纖維提出或陳報清除處理計畫及清理,見附表丁編號2】,顯屬未經合法再利用之廢棄物。㈣草屯棄置點(南投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南投縣○○鎮○○段00000地號原為低窪地,面積4001平方公尺,估外觀已回填至路基等高約985立方公尺土石方,經以挖土機開挖3點(開挖點1〜3)各約3米深至原生土壤,主要回填為土石方,惟3點均遭夾雜少量黒色及褐色疑似底渣廢棄物,估僅1~2車次(20噸);目測有看到黑色與褐色土壤混雜情況。草屯鎮日新段0000地號現己壓實為12米道路路基,經開挖2點(開挖點4〜5)約3.5米,各採1樣品,另現場再於已開闢之12米路基不同地號上再開挖2點(開挖點6〜7),兩地號共開挖7點,採取4樣品,送驗TCLP重金屬(總鎘、總銅、總砷、總鉛、總鉻、六價鉻、總硒及總鋇等8項目);目測有褐色回填物等情(詳見後列各附表之各稽查紀錄、勘驗筆錄、勘驗照片)。日期 卷附督察紀錄、稽查紀錄 頁碼 109年10月5日 08:45 中區督察大隊109年10月5日督察紀錄及所附手繪位置圖、樣品檢測報告(草屯棄置點) 109偵字11233卷一p217-227 109年10月5日 10:25 彰化地檢署勘驗筆錄 108他字2650卷九p7-8 110年1月28日 彰化地檢署勘驗筆錄 109偵字11233卷一p399-403

南投縣○○鎮○○段0000地號(管制編號:00000000)置棄案清除作業,經堡富公司提報改善進行,並予以清理,本案總計應清理數量為2586.78公噸,結至本次進度備查總計清理數量已達2588.95公噸,已超過需清理數量全數,全數清除完畢(詳見附表丁編號3所載)。其上之廢棄物代碼均為D-0902無機性污泥(見清除單據中之事業廢棄妥善清理紀錄書面文件所載),且有如上黑色與褐色土壤混雜情形,此棄置點所混雜者,當屬非經合法再利用之廢棄物。

㈤和美中興路倉庫(彰化縣○○鎮○○路0段00000號)、金岱公司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地主劉陳阿昭承租予王楚堯,現場稽查,該址遭堆置有機溶劑貝克桶約100桶(每桶約1公噸)、集塵灰、工廠事業廢棄物及一般廢棄物等(堆置面積約150坪、高約1.5公尺),後續追蹤廢棄物來源(詳見後列各附表之各稽查紀錄、勘驗筆錄、勘驗照片)。日期 卷附督察紀錄、稽查紀錄 頁碼 108年8月7日10:00 和美中興路倉庫 彰化環保局稽查工作紀錄表 111偵字1549卷p85-86 109年6月8日 和美中興路倉庫 現場勘察報告及所附現場勘察影像 108他字2650卷Cp13-45 109年9月2日 和美中興路倉庫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及所附稽查照片 111偵字1549卷p91-103 109年10月5日09:40 金岱公司 中區督察大隊109年10月5日督察紀錄及所附車輛照片 109偵字11233卷一p242-251

金岱公司(領有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主要從事廢棄物清除)負責人顧祥維表示,該期間其及其司機(洪瑞隆)確有從長松公司載運廢玻璃纖維(R-0401)至彰化縣和美鎮倉庫(中興路)傾倒棄置於倉庫內,而提出廢棄物處置計畫書為清理,該清理之廢棄物為R-0401廢玻璃(見清除單據中之事業廢棄妥善清理紀錄書面文件所載),並已妥善處理清運完畢(詳見附表丁編號4所載)。

㈥二水棄置點(彰化縣二水宇駿、彰化縣○○鄉○○路0段00號)、

名間棄置點(南投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名間鄉○○段000-000地號土地)、長松公司(桃園市○○區○○街000號、楊梅區○○路0段000號0樓、楊梅區○○路0段000號)日期 卷附督察紀錄、稽查紀錄 頁碼 108年3月28日 二水棄置點 現場稽查照片(彰化縣二水宇駿) 108他字2650卷五p231-232 108年4月11日 二水棄置點 現場搜證照片 112偵8221p85-100、115-137 108年9月10日10:30 名間棄置點 中區督察大隊督察紀錄、採樣地點標示、樣品檢測報告 112偵字8221卷p373-383 現場稽查照片 108他字2650卷五p229-230 108年9月10日11:00 名間棄置點 彰化地檢勘驗筆錄及現場照片 108他字2650卷Ap85-88 112年4月28日 名間棄置點 南投縣環保局環境稽查工作紀錄 112偵字8221卷p369-371 109年10月5日09:30 長松公司(中壢) 北區督察大隊督察紀錄 108他字2650卷Bp429-434/112偵8221卷p75-84 109年10月5日09:30 長松公司(楊梅) 中區督察大隊109年10月5日督察紀錄及所附稽查照片、樣品檢測報告 109偵字11233卷一p228-240 109年10月5日14:40 長松公司(楊梅) 彰化地檢109/10/5勘驗筆錄及現場勘驗照片 108他字2650卷五p3-18

載運玻璃纖維至二水廢棄點上址,現場廢玻璃纖維内摻雜廢玻璃,警方前往線民家裡蒐證廠內上址廢棄物處理及作業情形,為挖土機先撥鬆玻璃纖維,再挖取到旁邊約4公尺長鐵桶內約4挖斗,續挖取4挖斗污泥入鐵桶,後由挖土機推移鐵桶致洩料區加入劣質混凝土後,再由挖土機駕駛注入清水,復用挖土機挖斗攪拌,一路攪拌鐵桶一路移動,最後移動至貨櫃屋旁灌漿,注入1立方米方塊模具。本案係金岱公司受委託至長松公司載運玻璃纖維 (R-0401)一批至二水廢棄點場址存放,經查獲後,提送處置計畫書清理本案之廢棄物(詳見附表丁編號5所載)。另名間棄置點現場現勘發現堆置有廢玻璃纖維(R-0401),約40包太空包及其衍生性廢棄物,現場開挖後發出刺鼻阿摩尼亞味道,有堆置玻璃纖維,環保署認定為D類廢棄物;112年4月28日南投縣政府環保局會同地主廖素蘭、金岱公司、邱錦宗進行廢棄物清理作業會勘,本案玻璃纖維部分,經地主廖素蘭確認已清理完畢,該清理之廢棄物為R-0401廢玻璃(見清除單據中之事業廢棄妥善清理紀錄書面文件所載),並已妥善處理清運完畢(詳見附表丁編號6所載)。又長松公司廠房外堆置大量未經處理廢玻璃織維(長條狀),如下照片所呈現:

可知長松公司於108年間將廢玻璃纖維,未以再利用方式形成再利用產品(破碎及研磨5公分以下),逕自清運至上揭二水、名間等地棄置,顯非再利用。

四、證人盧楷鈞(即彰化縣環保局稽查科辦事員)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當時民眾陳情檢舉彰化縣○○鎮○○段0000號土地有惡臭,民眾懷疑回填的部分有一些非法棄置回填,我們才到現場做稽查,去稽查好幾趟,最後開挖,開挖的過程發現裡面回填的,有部分疑似是污泥,稽查報告中我有提到「開挖後成粉塵狀,同樣型態污泥各獨立存在,開挖後粉塵狀,其中黑色、灰色感染疑似污泥物更無造粒而呈現泥狀,顯非經混料攪拌」,是去追資料,發現是從南投福盈公司提供,福盈公司又說是向桃園的堡富公司購買的,桃園已經跨縣市,就交給中區督察大隊辦理,會提到「混料攪拌」是根據我的印象,堡富公司的東西應該是已經再製完的級配料,就是摻雜不同的砂石,然後做一些混合,但此處(和美棄置點)沒有摻雜任何砂石,就是單純的污泥,才會特別注記沒有混料攪拌。查獲土地明顯墊高(如上揭照片之回填現場與鄰邊菜園高出約1.5公尺)是回填,不是級配使用,若是級配回填使用,我們簡稱是CLSM,最主要的用途是用在於摻雜在水泥中,做為混拌水泥的時候的砂石的替代原料,CLSM就是一定要加水泥才能夠去固化造料,現場沒有任何水泥痕跡,若變成級配使用再把它破碎,也不可能是太小的粒徑,是1塊塊的水泥塊,不是泥巴、污泥的感覺,現場不是燒結物,把污泥燒結,是一個產品,我們開挖時是那種一捏就碎的粉狀,不是燒結料,這是我根據我現場看到及我的環保專業去判斷的,現場沒有拌合不是所謂底層級配料的使用,沒有符合福盈公司所核可的產品比例,就是堡富公司或福盈公司其中一個有問題,現場看起來不像有加工過的跡象,現場稽查時沒有看到任何攪拌機具或拌合設備,現場沒有符合燒結料的樣子,沒有經過高溫處理,有簡單處理,有脫水、擠壓,但不是像燒結,燒結的硬度不可能一捏就碎,不符合再利用產品,若是再利用產品可以賣更好的價錢去做CLSM,不可能用在回填等語(詳見本院112訴781號卷四第220-249頁)。再參以證人李春明(即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技正)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本案是因為和美鎮中興路倉庫被棄置了廢棄物,環保局找不到源頭請我們協助,我們依照它堆置的廢棄物列出不同的樣態,做一些環育分析,追蹤這些廢棄物來源及比對GPS車行軌跡,發現有幾台金岱公司的車曾經到過這個中興路倉庫,我們追蹤產源之後發現是從長松公司來的,再追金岱公司的GPS車輛的軌跡分析,發現車輛跑到外埔,針對這台車以及外埔查緝,來源有堡富公司、堡喬公司,我們就再查堡富、堡喬公司,我去外埔去的時候看到一大片稻田中間被堆了那麼多廢棄物,又是重金屬污染的樣態,明明是低窪的農地,被墊高2、3公尺,墊高主要是污泥類的東西居多,該地旁邊隔了一條溝,全都是農地種滿了水稻,堡富公司的東西是粉狀的,只要怪手作業或是車輛棄置時都會逸散揚塵。根據堡富公司的許可證、廢清書的製程就是烘乾,也是要給特定廠商做特定用途,不能隨便倒在空地上,事實上我們稽查的結果是瀧源公司找金岱公司載過來倒,瀧源公司沒有任何的身份,為了掩飾這東西去他那裡,會把申報拉到福盈公司,因為福盈公司才有身份。堡富公司的身份是去收無機性的污泥,無機性污泥是廢棄物,要經過處理再利用,做成產品賣給別人,業者的手法會以補貼運費給買產品的人,但使用產品的人,要依照處理許可證去運作就沒有問題,產品是賣錢,補貼的是運費等語(詳見本院卷四第292-299頁)。復參以證人謝秀霞(即福盈公司老闆娘;見附件一編號10)、簡庭軒(即簡景熹兒子;見附件一編號13)、李錫勳(見附件一編號56)、簡景熹(見附件一編號55)、顧祥維(即金岱公司負責人;見附件一編號1)、林洲名(堡富公司總經理林雨達之子;見附件一編號2)等人之證述,可知福盈公司向堡富公司、堡喬公司購買之產品,應依福盈公司之產品流向單處理,亦即申報使用用途是要做CLSM(見附表甲編號4之許可證及桃園市政府核備函),而福盈公司並未在福盈公司內製作CLSM,福盈公司亦無外埔暫置場,而由瀧源公司將堡富公司、堡喬公司產品載至福盈公司繞廠,或未繞廠直接載運至和美、外埔、草屯等地。被告曲振瑞3人之辯護人均稱:其等有製作水泥方塊模具、有攪拌,有拌合作底層級配使用,有製作CLSM,沒有傾倒或堆置廢棄物的犯意云云,顯不可採。至於證人謝秀霞於本院審理時結證我的認知是交通公司,進來倒料之後,然後繞出去,這就是繞廠(見本院卷三第142-161頁;詳見附件一編號10)、證人林道元證稱確實有製作水泥方塊沒有賣出去又一直進土(見本院卷三第43-71;詳見附件一編號12)、證人藍當俊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有到外埔添加藥劑試做水泥方塊2次,都各做了10個,實驗完就沒有參與了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9-43頁),均不足採為被告曲振瑞3人確實有將堡富、堡喬公司大量的再生粒料產品依其流向為處理,而採為被告曲振瑞3人有利之認定。

五、又證人李春明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堡富公司和堡喬公司的製程完全不一樣,會針對堡富公司的重油清查,因為其製程是用重油燃燒後,將無機性污泥烘乾變成產品,若用油量不夠,表示烘乾的程序沒有完成。堡富與堡喬是廢棄物處理機構,若沒有符合許可證核定的用途就是廢棄物,福盈公司接收的是堡富公司在廢棄物處理完的產品,造粒的程序應該在福盈公司,堡富公司是廢棄物許可證,收的廢棄物後處理成資源化產品叫燒結料,含水率只要達成10%以下為粉末或顆粒狀,就可以把這個燒結料交給可以使用的水泥廠或非金屬礦物製造業去做成所謂的產品。福盈公司可以收受堡富公司的產品,是因為福盈公司具有非金屬礦物製造業的身份,堡富公司的產品是可以申報到福盈公司,福盈公司就需依照許可證後半段「或提供於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並經加工造粒後做為路基摻配材料」的用途範圍(見附表甲編號4、編號7之許可證用途範圍所載)而為造粒,若沒有造粒就沒辦法完成那個程序,造粒程序的方式,加水泥是最簡單的一個方式,或是加一些凝結劑之類的。在108年的許可證放寬「直接或加工造粒…」【註:應是106年10月24日變更的,108年是刪除2種廢棄物,詳見附表甲編號4、編號7之許可證內容】,放寬「直接」就不需要造粒,可以直接提供給非金屬礦物業製造業,直接做為路基摻配材料或是等等。堡富的產品要符合規範,含水量要達到10%以下。環保局的回函【見本院112訴781號卷一第471-472頁:本案為新增廢棄物處理產品銷售流向申請,本府同意銷售期限自發文日(106年7月7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或提供予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並經加工造粒後,作為路基摻配材料、級配摻配料、混凝土製品添加材及製磚摻配料】第一行尾端有寫,不管怎麼做就是要符合許可證的內容,整個程序來說,堡富公司拿到廢棄物處理許可證之後,還要去環保局核定事業廢棄物處理計畫書,要依照廢清書的內容走。福盈公司產品的流向,並沒有造粒,沒有添加任何東西,水尾土也不是造粒的東西,後來我們有看到車輛的GPS軌跡,車子是直接從堡富公司運到外埔,沒有經過福盈公司,只是網路申報到福盈,但實際上車子載運並沒有去福盈公司。固化造粒是要加固化劑,固化劑就是水泥或是凝結劑,加進去之後讓它乾燥後就變成顆粒,倘若灌注在水泥模具內,之後再擊碎,擊碎後的小顆粒,這是多此一舉。不是水尾土不能添加造粒,而是說添加水尾土不是造粒的程序,堡富公司的東西,講白一點就是烘乾。依照這個許可證,可以提供給其他非金屬礦物製造業「直接」做為路基摻配料,誰具有這個非金屬礦物製造業的身份,是福盈,不是瀧源,倘若要直接也是福盈在做直接,不是瀧源做直接,但廢棄物根本沒有去到福盈而是直接到瀧源,這怎麼會符合他的許可證等語(詳見本院卷四第267-

278、292-299頁)。再佐以福盈公司(南投縣○○鎮○○路000○0號)稽查時間及其情形如下:

日期 卷附督察紀錄 頁碼 109年10月5日 09:35 中區督察大隊109年10月5日督察紀錄及所附稽查照片 109偵字11233卷一p207-216 電子郵件「109年10月5日福盈公司二廠督察紀錄」 109他字197卷p207

福盈公司主要從事預拌混凝土製造,簡廷軒(福盈公司負責人之子)表示其自107年4月1日起於該公司任職,負責混凝土拌合作業該廠生產預拌混凝販售, 使用原料有砂石(來自烏溪疏濬)、 級配(來自臺中市建築物地下室開挖)、燃煤飛灰(透過金瑲水泥公司購買來自臺中火力發電廠)、水泥(來自亞洲水泥公司及和桐水泥公司)、爐石(來自餘慶堂水泥公司、南華水泥公司)、水及藥劑(高減水緩凝劑、一般緩凝劑),除上述原物料外,未使用其他原物料。簡廷軒另表示,該企業另有一家興鴻運公司,負責人為其父親簡景熹,其公司名下車輛,曾由其父親簡景熹使用於載運堡富公司貨物,貨物名稱及去向不知情,除此之外未與堡富公司或堡喬公司有原料或產品等生意往來,惟其印象中曾於2年多前見過堡富公司以俗稱大牛之聯結車載運不明貨物進廠未卸貨又出廠,不知原因。再詢問負責人簡景熹表示,其曾以公司車輛載運堡冨公司人工粒料進入該廠繞廠後即出廠運至臺中市外埔區堆置,至於運載貨物用途係由興鴻運公司李錫動業務經理負責接洽處理。復參以附表甲堡富公司、附表乙堡喬公司之許可證、資源化產品規格/用途範圍/銷售流向、對象(詳見附表甲、附表乙所載),由此可知,福盈公司產品的流向及用途範圍,是需經加工造粒後做為路基摻配材料,而沒有造粒,車子是直接從堡富公司運到外埔,沒有經過福盈公司,只是網路申報到福盈,但實際上車子載運並沒有去福盈公司。至於堡富公司許可證上記戴「…直接或經加工造粒後,作為路基摻配材料…」(見附表甲編號4),惟此在桃園市政府函覆核備堡富公司新增產品銷售對象福盈公司,同意銷售期限自發文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或提供予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並經加工造粒後,作為路基摻配材料…」(見附表甲編4註說明),被告曲振瑞3人及其辯護人均稱可以將堡富公司產品「直接」作為路基摻配材料,不用造粒云云,此顯與桃園市政府核備之內容不符,且堡富公司粒料產品並未進入福盈公司,而是直接由瀧源公司處理,並非由具有「其他非金屬礦物製造業」身分之福盈公司處理,自難認係再生產品之合理化使用,其等所為之堆置行為當屬廢棄物之棄置。

六、證人李春明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永龍公司收受的燃煤底灰依照我們稽查的內容,我們管制的不是永龍,而是金瑲公司,金瑲公司才是跟環保局申請的業者,金瑲水泥是收受飛灰和底灰的業者,依照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飛灰、底灰有設定的用途,通常都是做控制性低強度混凝土,也就是CLSM。會發現金瑲公司之事,是因為我們看GPS車輛的軌跡,有大量的GPS車輛從金瑲公司跑到外埔,我們用這個軌跡再回追找到金瑲公司的。我們在清查外埔這塊地,除了堡富、堡喬的車輛之外,還有金瑲、長松的車輛都有進到外埔。稽查當時業者坦承108年7月至9月間將收受的燃煤底灰,還有轉爐石,以付費的方式經過常煒、興煒運輸到外埔的土地上,說要做成水泥製品原料使用,但載到外埔就直接填下去等語(本院卷四第278-280頁)。再參以永龍公司(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地號)、金瑲公司(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之稽查日期、紀錄內容如下:

日期 卷附督察、稽查紀錄 日期 109年12月1日11:05 永龍公司 彰化地檢署109年12月1日勘驗筆錄及現場照片 109偵字13529號卷二p3-5、7-36 109年12月1日09:40 金瑲公司 中區督察大隊109年12月1日督察紀錄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續字第228號卷p175-185 109年12月1日12:28 臺中市環保局109年12月1日稽查紀錄 109偵字13529卷二p247-249 臺中市環保局110年1月5日函及所附109年12月1日稽查紀錄表、廢棄物樣品檢驗報告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續字第228號卷p195-205

金瑲公司為列管之再利用機構,主要係收受廢磚、廢鑄砂、燃煤飛灰、燃煤底灰(或含燃煤飛灰之底灰)及電弧爐煉鋼爐氧化碴等事業廢棄物,經拌合程序,製成預拌混凝土產品販售,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業者表示確實於108年7月至9月間,將收受之燃煤底灰及轉爐石以付費方式,經長緯與欣緯通運運输至外埔瀧源公司,係作為水泥製品原料使用,該公司所收受之燃煤底灰未經再利用程序確實再利用,而以補貼方式予瀧源公司將燃煤底灰回填於外埔區土地。復依證人孫仲人(即永龍公司廠長;詳見附件一編號50)、王俊燁(即永龍公司負責人;詳見附件一編號51)、吳俊毅(即欣緯公司駕駛;詳見附件一編號49)、莊新淯(即永龍公司廠務;詳見附件一編號52)、林寬弦(即欣緯公司斗車調度員;詳見附件一編號53)之證述,可知被告曲振瑞之瀧源公司以福盈公司有混凝土設備而向永龍公司購買燃煤底灰之再生材料,協助永龍公司去化再生材料,並收取處理費,再由曲振瑞聯絡欣緯公司指派斗車載運底灰、加濕灰至外埔堆置,而永龍公司負責人王俊燁後來發現去化沒有那麼順暢,沒有使用那麼多數量,就有停止提供。前揭外埔棄置點由金瑲公司清除污泥完畢(詳見附表丁編號2,金瑲公司已清除1086.58污泥完畢),由此可知曲振瑞就前揭燃煤底灰並未合法再利用,而係任意棄置。

七、再證人李春明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長松這個案子一開始因為和美有個倉庫被棄置了很多廢棄物,也包含廢玻璃纖維,當時我們做環境分析時有看到金岱公司的車輛,我們反向追蹤時發現這車輛是從長松下來的。所謂玻璃纖維樹脂粉是廢棄物去處理的過程中產出的東西,玻璃纖維樹脂粉就是主機板、電路板,將上面的零件全部剪掉之後,電路板上面還有一些貴重金屬,處理業者為了要將這些貴重金屬提煉出來,將整塊的玻璃纖維板破碎磨成粉,之後用乾式或濕式的方式將重金屬拉出來,剩下的這些東西就稱為玻璃纖維樹脂粉,因為主機板有很多銅的含量,所以會變成綠綠的,這是銅的物理元素產生的現象,古代都說銅綠,銅的含量高就會呈現綠色的狀況,這是廢棄物處理業者產出的東西,對他們來說這個也是不要的東西,但是他的處理許可證核定成產品。長松公司的廢棄物清理處理計畫書確有個玻璃樹脂粉或是纖維粉,TCLP是用來檢測廢棄物的,若是核定產品,就不會有TCLP的認定。TCLP是判定廢棄物的檢測方式,實驗的方式是用弱酸去淬取,是模擬天然環境下這個廢棄物的重金屬會不會溶出,也就是重金屬在天然的環境、弱酸環境下會不會溶出。長松公司收了這些玻璃纖維樹脂,它的廢棄物清理處理計畫書的確有個玻璃樹脂粉或是纖維粉,原料是230299玻璃纖維粉,要再利用,是玻璃纖維粉跑到研磨機,產出的產品是230223,或是跑到集塵灰那邊產出一個產品是230223。若是產品買賣與環保機關比較沒有關係。就這部分有3次的採樣,第1次採樣是有另外一組同仁在辦彰化二水宇峻公司堆置廢玻璃纖維來源時,有跟車跟到金岱公司從長松公司載不明的物體去外埔,所以針對這部分採樣,第2次採樣是因為我們為了要確認外埔那塊地污染的程度進場採樣,第3次採樣就是搜索那天。採樣取點是水、土壤、廢棄物,是要看狀況而決定採樣點,此部分因為是農地,第2次我們去採樣時剛好下完雨有積水,就順便採了水的樣品,確認堆置這些東西在下雨的狀況下,天然環境的狀況下會不會造成水有重金屬超標的問題,通常我們會採土與廢棄物居多。採樣這3次的結果有銅超標狀況,我們的判斷與追查該來源,應該玻璃纖維樹脂粉。而堡富公司收的就是一般性的無機污泥,本身重金屬就不會超標。永龍公司的飛灰、底灰沒有銅,唯一有銅的只有長松公司的玻璃纖維樹脂粉。若合格的產出玻璃纖維樹脂粉定義為產品,但它有特定的用途,不是隨便都可以用,不是產品產出後可以丟在地底下埋起來等語(本院卷四第281-287頁)。復佐以證人王楚堯承租中興路倉庫堆置長松公司之玻璃纖維廢棄物(詳見附件一編號47),及證人許家紳為程豐公司負責人賣玻璃砂給長松公司(詳見附件一編號41)、長松公司楊梅廠區工作人員陳挺順表亦109年只用掉1、2包水泥(詳見附件一編號40),暨證人顧祥維有依曲振瑞聯繫而載運長松公司的玻璃纖維到外埔1、2車,是卸在表面,卸完即離開(見附件一編號1),而環保署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10月5日至長松公司楊梅廠督察時,在廠內採樣送驗TCLP結果,銅及其化合物檢測值為171mg/L,逾標準值(15mg/L)達11倍(詳見附件二編號179之函文、督察紀錄、檢測報告);並在109年10月5號執行檢警環搜索時,於外埔棄置點進行開挖,由該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採取該處不同位置之樣品9件,進行毒性特性溶出試驗(TCLP),其中樣品2總銅溶出值為82.7mg/L、總鉛溶出值為85.1mg/L;樣品6總銅溶出值為358mg/L、總鉛溶出值為12.0mg/L;樣品8總銅溶出值為210mg/L,超出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總銅溶出試驗標準(15 mg/L)及總鉛溶出試驗標準(5m/L),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詳見附件二編號179之函文、督察紀錄、檢測報告);臺中市○○○○○○○於000○0○00○○○○○○○○○○○區○○○段000地號稽查,發現有污泥滲流至出入口處致污染周界道路及於109年9月3日派員至瀧源公司之外埔區水美南段412地號稽查,並採樣5處送驗(見附件二編號182、184之函文、稽查紀錄),由此顯見長松公司之玻璃纖維廢確實有銅及其化合物檢測超標逾標準值,並由曲振瑞委託顧祥維之金岱公司前往載運至外埔棄置點而致有害事業廢棄物污染之情。至於辯護人辯稱「本案現場所採玻璃纖維樹脂粉不能以TCLP的檢驗標準來檢驗,又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65號判決,可認所謂TCLP並不適用於產品玻璃纖維樹脂粉」云云,顯有誤解。依上揭外埔棄置點所堆放「玻璃纖維樹脂粉」之現況及載運司機顧祥維所述,該「玻璃纖維樹脂粉」係直接卸在表面,顯難認是成品,當屬廢棄物,自無不能以TCLP的檢驗標準為檢驗。被告曲振瑞委託顧祥維之金岱公司載運「玻璃纖維樹脂粉」至外埔棄置點,自難認係合法再利用。

八、再依附件二編號192之曲振瑞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監聽譯文部分內容:

⒈(109年8月11日譯文)被告曲振瑞說「我已經打算讓他罰錢

了,我是有申請了,但是類似就是要用合法掩護非法,我就是要一次把它全部鏟平」;對方(電話末4碼2666)說「你就把石頭處理掉,土地填平的話價值就不一樣了」,這個譯文內容是指什麼我忘了。

⒉(109年8月27日譯文)被告曲振瑞說「貨櫃那邊到的那兩堆

,我會把他載到路邊填掉」、「因為那兩堆有人在說,我是說現場要試料啦,我看你水溝也沒什麼在用,乾脆…」、「因為現在人家是對那兩堆比較有意見啦,想說把它載到路邊敲掉」;對方(電話末4碼9372)說「好,挖個洞把他弄下去就好了」,被告曲振瑞說「現場跟土攪在一起沒關係」,這個譯文內容是談到草屯的那兩堆,水溝是兩旁綁鐵的工程,我們的東西是在水溝的中間,不是回填到水溝,我們講話本來就比較土性,我們就是說把它敲好後回填好,並不是上面說的敲一敲倒下去,那個地方不需要挖洞。

⒊(109年9月1日譯文)被告曲振瑞說「他如果只是要填土,我

是比較那個啦,如果還要攪,我就不過問了」;對方(電話末4碼6281)說「你那邊不是福盈攪過去的嗎,做管路些的」,被告曲振瑞說「我是覺得直接回填利潤比較好啦,還要用水泥跟攪過那些給人家」;對方說「你這樣講也是對啦」,被告曲振瑞又說「如果說我們的東西跟土摻一摻把它變高,我們就比較那個,如果還要攪那些的很費功夫,也讓福盈賺很大」,這個譯文內容不是為了要自己賺,不讓福盈介入,是因為我們東西進福盈一定要付摻拌費和進廠費,草屯和東段的東西只有後面趕工的那4臺是在現場攪拌等語(詳見本院卷五第29-35頁)。

復參以被告曲振瑞自承:其公司無任何廢棄物清除、處理相關許可證,堡富公司、堡喬公司、欣緯通運公司及永龍公司都會給付「推廣費」給瀧源公司,堡富公司要求要有廠登,瀧源公司沒有廠登,所以才要假裝經過福盈公司。108年12月的新約也是跟林雨達談的,福盈公司不需要實際支付買賣價金。入場費下方還有註記福盈A是私下給簡景熹每噸50元,福盈B是私下給李錫勳每噸20元,另外有時還會有攪拌費跟加工費,這是私房錢,如果不付他們就不配合等語(詳見附件一編號57所載),並參以被告簡景熹自承:我是福盈公司負責人,本身也經營興鴻運公司,擔任興鴻運公司司機,是曲振瑞來找我,因為福盈公司有預拌混凝土場,合法可以配合製作CLSM,但堡富公司的料無法加工製造成CLSM,所以曲振瑞就安排這些東西去囤地,這個生意是賺進場費,堡富公司處理過的污泥要來福盈公司繞場,2家公司的業務往來,福盈公司的聯絡人是李錫勳等語(詳見附件一編號55所載),及被告李錫勳自承:一開始曲振瑞找福盈公司配合,就叫我們要打買賣契約才會合法,實際上瀧源公司與福盈公司不是買賣,只是入場費,實際上沒有進來福盈公司下料,只是進來繞場,進來繞場後就丟去瀧源公司外埔場區等語(詳見附件一編號56所載),暨證人顧祥維(見附件一編號1)、羅運填(見附件一編號4)、謝典翰(見附件一編號9)、孫仲人(見附件一編號50)、王俊燁(見附件一編號51)等人之證述,由此可知被告曲振瑞於本案中居於主導地位,仲介再利用機構,並與福盈公司之簡景熹、李錫勳合謀,為賺取更多所謂「推廣費」,不僅未將再利用產品為合法用途使用,更將之棄置於本案之各棄置點(詳見附表丁各編號所載),被告曲振瑞辯稱:堡富公司、長松公司、金瑲公司等所販售都均屬再生產品或綠資源產品,且都有提出相關資料取信被告曲振瑞,被告曲振瑞對於其等公司如何製作過程未參與,該產品因為製作之瑕疵而未符規範之事確實毫無所悉云云,顯難採信。

九、綜上所述,被告簡景熹坦承有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罪,而被告曲振瑞、簡景熹、李錫勳等人均否認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罪,其等所辯均無足採,其等辯護人所為之辯護亦無所據,均如前述,且有附件一各編號之供述證據、附件二各編號之非供述證據足稽,復有附表八之扣案物可佐,本案被告曲振瑞3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罪事證均臻明確,各應依法論科。又曲振瑞為瀧源公司負責人;簡景熹為福盈公司及興鴻運公司之負責人,該公司均因負責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之罪而應科罰金刑。

參、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㈠本案被告曲振瑞、簡景熹、李錫勳行為後,廢棄物清理法第4

6條業於115年7月15日修正公布、自同月17日施行。修正前該條規定之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將法定刑之有期徒刑上限由5年提高為7年,並就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生態、資源利用環境敏感地區犯之者,增訂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規定,另就各款構成要件文字予以調整、款次重新編列,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之規定顯未較有利於上開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上開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之規定。

㈡被告簡景熹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1條業於110年12月17日修

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9日施行。修正前該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顯未較有利於被告,亦應適用被告簡景熹行為時即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規定。

二、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所稱「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者。」所欲規範者應在於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行為,而非側重於土地為何人所有、是否有權使用,亦不問提供土地係供自己或他人堆置廢棄物。次按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所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計有「貯存」、「清除」及「處理」三者,「貯存」指事業廢棄物於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清除」指事業廢棄物之收集、運輸行為,「處理」指下列行為:⒈中間處理:指事業廢棄物在最終處置或再利用前,以物理、化學、生物、熱處理或其他處理方法,改變其物理、化學、生物特性或成分,達成分離、減積、去毒、固化或穩定之行為。⒉最終處置:指衛生掩埋、封閉掩埋、安定掩埋或海洋棄置事業廢棄物之行為。⒊再利用:指事業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自行、販賣、轉讓或委託做為原料、材料、燃料、填土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用途行為,並應符合其規定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條第1、2、3款定有明文。查被告曲振瑞就堡富公司之燒結料堆置「和美棄置點、外埔棄置點、草屯棄置點」【即犯罪事實】、永龍公司之燃煤底灰堆置「外埔棄置點」【即犯罪事實】、長松公司之玻璃纖維樹脂粉堆置「外埔棄置點、和美中興路倉庫、二水棄置點、名間棄置點」【即犯罪事實】,均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而為清除、處理。是核被告曲振瑞就犯罪事實(不含㈢)、、所為,係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及同條第3款之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罪。又其就犯罪事實四所載源自長松公司、經檢測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玻璃纖維樹脂粉共158.45公噸,未為任何防止污染之措施,即直接傾倒於外埔棄置點,核係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被告簡景熹就犯罪事實所為係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其為福盈公司之負責人,依同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負刑事責任)。被告李錫勳就犯罪事實(不含㈢)所為係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其等就廢棄物處理前之貯存行為,為處理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被告瀧源公司之負責人曲振瑞;被告福盈公司及被告興鴻運公司之負責人簡景熹,均執行業務各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之罪,應依同法第47條規定,各對被告瀧源公司、福盈公司、興鴻運公司科以同法第46條之罰金刑。

三、被告曲振瑞、簡景熹、李錫勳就犯罪事實(不含㈢)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與同案被告廖春芬、林雨達、林洲名、顧祥維間;被告曲振瑞就犯罪事實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與王俊燁、孫仲人間;被告曲振瑞就犯罪事實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與羅運填、顧祥維、謝典翰、邱錦宗間;就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與羅運填間;就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罪,與提供和美中興路倉庫之王楚堯、提供二水棄置點之邱錦宗、提供名間棄置點土地之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四、再按集合犯乃其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多數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立法者以此種本質上具有複數行為,反覆實行之犯罪,歸類為集合犯,特別規定為一個獨立之犯罪類型,例如收集犯、常業犯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係以未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而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為犯罪主體,再依該第41條第1項前段以觀,可知立法者顯然已預定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行為通常具有反覆實行之性質,是本罪之成立,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而為集合犯。又本罪之集合犯認定重點,在於清除行為之反覆實行,以及主觀上是否自始即具有單一或概括之犯意為之,並不限於在同一地點之反覆清除行為始屬集合犯;判斷是否反覆實行之意思,自不以是否在同一土地上為限,如以單一或概括之犯意,於密集、緊接之時間內,反覆實行廢棄物之清除、處理,除非能證明行為人主觀上顯係另行起意而為(例如其行為已經警方查獲,其反社會性及違法性已具體表露,行為人已有受法律非難之認識,其包括一罪之犯行至此終止,如經司法機關為相關之處置後,猶再為犯行,客觀上其受一次評價之事由亦已消滅),否則仍應論以集合犯之一罪,始符本罪之規範性質(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77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犯罪之個數暨其競合,乃訴訟審判之問題,本應由法院秉諸訴訟結構下之審判職權加以認定並為適法之判斷;行為人基於持續從事非法清理廢棄物之單一犯意,在部分重疊之時空下,反覆清運至數處地點棄置填埋,侵害環境保護之社會法益者,應評價為行為單數,論以共同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包括一罪而為集合犯(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47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曲振瑞自106年間起,即以瀧源公司作為仲介事業廢棄物去化之單一營運模式,就堡富公司、堡喬公司、永龍公司、長松公司之產出物,一律以賺取推廣費、去化代價後任意棄置之相同手法為之,其間僅因原棄置點遭查獲或堆置空間不足而陸續變換棄置地點,各該地點之選擇乃同一犯罪計畫下反覆實行之行為,其犯罪態樣、手法及所侵害之環境保護法益均屬同一,時間上尚屬緊接,且卷內並無證據足認被告曲振瑞於其中任一階段業經查獲並經司法機關為相關處置後,始另行起意再為犯行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雖棄置地點有數處,仍評價為集合犯之一罪。被告曲振瑞就犯罪事實(不含㈢)、、之多次清除、處理行為;被告簡景熹、李錫勳就犯罪事實(不含㈢)之多次清除、處理行為,其罪質本即具反覆實施同一行為之特性,是上開被告等人係基於單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意,於前開密接時間內,反覆清除、處理廢棄物,侵害同一環境保護之社會法益,均屬集合犯之一罪。被告瀧源公司、福盈公司、興鴻運公司因其負責人即被告曲振瑞、簡景熹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之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規定科以罰金刑,其負責人既僅論以一罪,各該法人自亦應以一罪論。

五、復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罪,從該條第3款之立法理由無從得出立法者已預定有多數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故於具體個案,尚不得以行為人既然提供土地供人回填、堆置廢棄物,自不可能僅供回填、堆置廢棄物1次,或因行為人原係經營棄土場業者,僅因其設置許可使用年限已屆滿,即依日常生活經驗推論其主觀上有反覆提供不特定人回填、堆置廢棄物之意,而將其行為解釋為係屬集合犯。此與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係以未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而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為犯罪主體,立法者顯然已預定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行為通常具有反覆實行之性質,該罪在本質上具有反覆性,而為集合犯,尚有不同。準此,被告曲振瑞提供犯罪事實(不含㈢)、、之和美棄置點、外埔棄置點、草屯棄置點、和美中興路倉庫、二水棄置點、名間棄置點之傾倒、堆置廢棄物之犯行,係基於單一之犯意聯絡,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而應論以包括之一罪。

六、又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所列第1至6款之罪,係各自獨立之罪名,並非犯某一罪之各種加重條件,且同條第3款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罪,與同條第4款之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罪,其罪名與犯罪態樣互殊,自無包括論以集合犯一罪之餘地。再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因此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不同犯罪,其間果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查被告曲振瑞基於同一行為目的及犯罪決意,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第3款、第4款之罪,又其提供上址土地回填、堆置一般事業廢棄物、有害事業廢棄物,並共同從事一般事業廢棄物、有害事業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實行行為間具有局部之同一性,其各個舉動只係完成單一犯意之同一或接續行為,屬法律上之一行為。復考量本案上揭被告曲振瑞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而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廢棄物所造成之環境及負面衝擊,較提供土地回填、堆置行為之危害性為高,至被告曲振瑞所犯同條第1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其審理範圍僅限於外埔棄置點所堆置源自長松公司之玻璃纖維樹脂粉158.45公噸部分;相較於其所犯同條第4款之罪,係涵蓋和美、外埔、草屯、和美中興路倉庫、二水、名間等6處棄置點,行為期間自106年9月起至109年9月止長達3年,非法清除、處理之廢棄物數量逾1萬8千公噸,就犯罪期間之長短、行為態樣之廣狹、廢棄物數量及對環境所生危害之整體規模而言,仍以同條第4款前段之犯罪情節最為嚴重。是被告曲振瑞所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3、4款,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犯罪情節較重之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論處。

七、又被告簡景熹以福盈公司名義開立記載不實名目之統一發票交付瀧源公司,及取得堡富公司交付之不實統一發票充當進項憑證扣抵銷項額,核係為包裝非法清理廢棄物之行為,應認屬同一犯罪計畫下所為,與前開廢棄物清理法犯行之實行行為間具有局部之同一性,屬法律上之一行為。是被告簡景熹就犯罪事實(含㈢)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及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罪處斷。起訴書犯罪事實四雖認被告簡景熹除取得堡富公司交付之不實統一發票充當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另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及犯行,惟此部分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足資認定,因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被告簡景熹經本院認定有罪之逃漏稅捐罪有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八、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曲振瑞為貪圖資源化產品之去化代價,與有預拌混泥廠之福盈公司合作,載運堡富公司之粒料至福盈公司繞場,再運往和美、外埔、草屯等地堆置,並以相同手法向永龍公司、長松公司表示要製造CLSM,而取得燃煤底灰、玻璃纖維樹脂粉,堆置至外埔、和美中興路倉庫、二水、名間等地,而非法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漠視環境保護之重要性,為本案犯罪之主導角色,惡性非輕;被告簡景熹、李錫勳亦為貪圖被告曲振瑞給予福盈公司之入場費,及給予簡景熹、李錫勳2人個人利益(見附表戊編號2),其等之犯罪情狀、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後態度,並衡以被告簡景熹就犯罪事實㈢部分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且福盈公司所逃漏之營業稅額並非甚高;被告福盈公司、簡景熹、李錫勳已自動繳回部分或全部犯罪所得,又該等廢棄物均未由被告曲振瑞3人為任何清理行為,而係由堡富、堡喬、金瑲、金岱等公司為清除並經備查(詳見附表丁各編號),惟外埔棄置點所堆置源自長松公司之有害事業廢棄物玻璃纖維樹脂粉158.45公噸,迄未見提出清除處理計畫,亦未經清除,被告曲振瑞因而規避合法清理該批有害事業廢棄物所應支出之費用,並審酌被告等人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三第42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肆、沒收: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iPhone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即112院保字993號編號54 )為被告曲振瑞所有,為其所自承,其內有與顧祥維通話(本院卷五第30頁),並有監聽譯文可佐,是核屬供其與其他共犯聯絡所用(見附件二編號191所載),該扣案手機係被告曲振瑞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上開規定,於被告曲振瑞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二、犯罪所得: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行為人以外

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第3款、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旨在澈底剝奪犯罪行為人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以貫徹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普世基本法律原則,藉以杜絕犯罪誘因而遏阻犯罪。又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91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瀧源公司、福盈公司因其負責人即被告曲振瑞、簡景熹執行業務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之罪,經依同法第47條規定科以罰金刑而為本案被告,本案不法利得復均由各該公司收取而直接歸屬於各該公司,各該公司對之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自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㈡被告曲振瑞係以瀧源公司名義與堡富公司、堡喬公司、永龍

公司、長松公司往來並請領款項,業據其於偵查中供承在卷,核與證人顧祥維證述109年曲振瑞成立瀧源公司後即由曲振瑞直接向堡富公司請款、再支付運費予金岱公司,金岱公司另開立發票予瀧源公司等語相符(見附件一編號1所載),並有瀧源公司損益表(見108年度他字第2650號卷九第473至497頁、第499至508頁)、瀧源公司向堡富公司請款資料、永龍公司支付予瀧源公司加工費用之帳目、傳票及出貨明細表(見109年度偵字第13529號卷一第455至463頁)等件在卷可稽,是本案不法利得均由瀧源公司收取而歸屬於瀧源公司,堪以認定。同理,被告福盈公司所收取之每公噸80元入場費歸屬於福盈公司;被告簡景熹、李錫勳所私下收取之每公噸50元、20元,則分別歸屬於其等個人。

㈢又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

算認定之,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堡富公司支付之產品運費雖有每公噸960元至1600元不等之情形,惟被告曲振瑞、簡景熹、李錫勳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供稱平均為每公噸1000元,且被告等就此並不爭執,爰以每公噸1000元估算本案犯罪所得。㈣被告瀧源公司自堡富公司、堡喬公司、永龍公司、長松公司

取得之1829萬7069元中,其中139萬3160元、70萬2864元、28萬1145元業已分別由被告福盈公司、簡景熹、李錫勳取得,並經本院於附表己編號2至4分別宣告沒收,爰自被告瀧源公司之犯罪所得中扣除;又按刑法第38條之1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於該條立法理由五㈢闡述:依實務多數見解,基於徹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是被告瀧源公司支付予金岱公司之運費共281萬5484元、支付予謝典翰之處理費16萬4032元,均係被告曲振瑞遂行本案犯行所支出之成本,揆諸上開說明,均不應自被告瀧源公司之犯罪所得中扣除。準此,被告瀧源公司之犯罪所得應為1591萬99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㈤又共同正犯或犯罪行為人與第三人,就未扣案犯罪所得具有

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者,應為共同沒收暨追徵之諭知(即不同主體之同種沒收競合);參酌公司法第99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2項關於股東濫用公司法人地位,情節重大且有必要者,應與公司共同負責之規定,其立法理由揭明係引進「揭穿公司面紗原則」以防免股東利用公司之獨立人格及股東有限責任而規避法律責任之意旨,倘公司實係實際經營者對外交易往來之形式外殼,該公司所收取之相關款項,實際經營者亦具有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應對其等分別諭知共同沒收暨追徵,並為避免重複執行,其間為不真正連帶之關係(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47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瀧源公司雖於106年5月5日設立登記,營業項目中固有預拌混凝土製造業,然實際上係由被告曲振瑞以之作為仲介事業廢棄物非法清理、回填之用,核屬被告曲振瑞對外交易往來之形式外殼;本案不法利得雖以瀧源公司名義收取,被告曲振瑞就該等犯罪所得亦有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揆諸前揭說明,上開1591萬9900元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應由被告曲振瑞與被告瀧源公司共同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為避免重複執行,其間為不真正連帶之關係,如任一方已履行,他方於該履行範圍內即免其責任,附此敘明。

㈥各被告之犯罪所得詳如附表戊之計算方式欄及犯罪所得之分

配欄所載,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就未扣案部分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均如附表己所示。其中被告福盈公司、簡景熹、李錫勳之犯罪所得既已繳回扣案,該扣案部分即無庸另諭知追徵。又被告興鴻運公司無證據證明有何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至外埔棄置點所堆置源自長松公司之有害事業廢棄物玻璃纖維樹脂粉158.45公噸,迄未見提出清除處理計畫,亦未經清除,被告曲振瑞固因而減省合法清理該批有害事業廢棄物所應支出之費用,該減省支出之消極利益本非不得列為犯罪所得,惟卷內查無足資認定該清理費用數額之依據,亦無從依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為合理之估算,爰不予宣告沒收,而於量刑時併予審酌,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姚玎霖提起公訴、追加起訴、檢察官黃立宇移送併辦,檢察官鄭文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陳德池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曹志銓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條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110年12月17日修正前之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甲:堡富公司(見本院函查桃園市政府之回函卷宗)編號 許可證字號 資源化產品規格/用途範圍/銷售流向、對象 1 103桃廢處字第0064號 (103年5月28日) (新申請許可證,許可期限自103年5月28日至108年5月27日止,期滿仍需繼續使用時,需申請延展) ⒈處理流程:將D-0901有機性污泥(排除畜牧業與屠宰業及有使用鉻鞣程序之皮革廠所產生之有機性污泥)、D-0902無機性污泥、D-0999污泥混合物,須以熱處理方式。 ⒉資源化產品: ⑴項目:燒結料 ⑵規格:含水率10%以下,為粉末或顆粒狀,粒徑約在1cm以下,且需經進行重金屬TCLP毒性特性溶出試驗,判定非符合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⑶用途範圍:可提供予水泥廠作為水泥副原料,以加工製造成水泥外;亦可提供予水泥製品廠、混凝土工廠或建材批發公司作為建築原料或副原料,並經後續加工製成骨材、水泥管材、路緣石、水溝蓋及水泥護欄等非結構性混凝土製品;或提供予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並經加工造粒後,作為路基摻配材料、輕質骨材摻配料,級配摻配料、混凝土製品添加材及製磚摻配料等。 ⑷銷售流向、對象: ①水泥廠、水泥製品廠、混凝土工廠、建材批發公司、其他非金屬礦物製造業。 ②目前先規劃作為混凝土工廠之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CLSM)產品之原料摻配料,其設計強度為材齡28天時,抗壓強度為20至90kgf/c㎡,而目前同意使用本廠產品之廠商有尚昀企業有限公司汐止廠。而未來營運期間,再隨市場機制及實際運用狀況調整其去處、用途、銷售流向、對象與產品規格。 ⒊累積大量廢棄物無法處理或累積大量資源化產品無法去化時之應變: ⑴應變方法:產出資源化產品及衍生廢棄物,如其貯存量超出前6個月之累積產出量時,則暫時停止收受廢棄物,並於3個月内改善完成。 ⑵替代方案:委託合格之清除處理機搆進行處理,並於6個月内改善完成。 2 104桃廢處字第0064-1號 (104年5月7日) ⒈設備變更:增加後燃燒器一式(含急冷設施)、減少洗滌塔3式(含6座藥品貯存槽)等。 3 105桃廢處字第0064-2號 (105年12月23日) ⒈處理人員及證照變更。 ⒉餘同上。 ⒊處理技術人員:范立穆、林祐輝 4 106桃廢處字第0064-3號 (106年10月24日) (增加產品用途範圍,未涉及原許可之製程、種類、數量、主要機具及其他變事項) 【增加產品用途範圍,未涉及原許可之製程要類、數量、主要機具及其他變事項】 資源化產品:⑴項目:燒結料(未變更) 資源化產品用途範圍變更為: 可提供予水泥廠作為水泥副原料,以加工製造成水泥外;亦可提供予水泥製品廠、混凝土工廠或建材批發公司作為建築原料或副原料,並經後續加工製成骨材、水泥管材、路緣石、水溝蓋及水泥護欄等非結構性混凝土製品;或提供予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直接或經加工造粒後,作為路基摻配材料、輕質骨材摻配料、級配摻配料、混凝土製品添加材及製磚摻配料等。 ●●註:堡富公司106年7月3日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事業廢棄物管理科予以核備「關於產品銷售對象及新增廠商資料…擬新增產品銷售對象-福盈公司,作為其產品(如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底層級配料)之原料摻配料…」及桃園縣政府於106年7月7日函覆稱:「本案為新增廢棄物處理後產品銷售流向申請,本府同意銷售期限自發文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或提供予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並經加工造粒後,作為路基摻配材料、級配摻配料、混凝土製品添加材及製磚摻配料」(見本院卷一第449、471-472頁) 5 106桃廢處字第0064-4號 (106年11月30日) ⒈僅變更處理技術人員為魏靖庭。 ⒉餘皆同前。 ⒊處理技術人員:范立穆、魏靖庭 6 108桃廢處字第0064-5號 (108年5月27日) (展延許可期限) 自原許可證期限之108年5月27日展延5年至113年5月27日。 (本件申請資料之附錄三記載桃園市環保局針對堡富公司106年12月25日遭南投縣環保局稽查裁處6000元罰鍰,堡富公司並已繳納完畢一節。) 7 108桃廢處字第0064-6號 (108年11月22日) ⒈廢棄物代碼:D-0902無機污泥(刪除D-0901及D-0999等2種廢棄物) ⒉資源化產品: ⑴項目:污泥再生粒料。 ⑵規格:揮發性固體(VS)含量10%以下,為粉末或顆粒狀,粒徑約在1cm以下,且需經進行氯含量及重金屬TCLP毒性特性溶出試驗,判定非符合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⑶用途範圍:可提供予水泥廠作為水泥副原料,以加工製造成水泥外;亦可提供予水泥製品廠、混凝土工廠或建材批發公司作為建築原料或副原料,並經後續加工製成骨材、水泥管材、路緣石、水溝蓋及水泥護欄等非結構性混凝土製品;或提供予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直接或經加工造粒後,作為路基摻配材料、輕質骨材摻配料,級配摻配料、混凝土製品添加材及製磚摻配料等。 ⑷銷售流向、對象:水泥廠、水泥製品廠、混凝土工廠、建材批發公司、其他非金屬礦物製造業。 8 109桃廢處字第0064-7號 (109年7月21日) ⒈本案為處理許可證變更申請(廢棄物處理技術人 員變更),核發之處理許可證有效期限至113年5月27日止。 ⒉許可處理技術人員新設林洲名。 ⒊處理技術人員:魏靖庭、林洲名

附表乙:堡喬公司(見桃園市政府回函卷宗)編號 許可證字號 資源化產品規格/用途範圍/銷售流向、對象 1 109年3月11日109桃廢處字 第0085號 (許可期限自109年3月11日起至112年3月10日止) ⒈處理流程:將所收受之D-1099非有害廢集塵灰或其混和物、D-1199一般性飛灰或底渣混合物,使用最低摻配比「水泥5%水10%」、最高摻配比「水泥30%水30%」之質量平衡操作,利用拌合機均勻拌和,結合固化後,再經由造粒機製成符合產品規格的再生材料,經過24小時養生至符合出場品質要求後,製成資源化產品販售使用。 ⒉資源化產品 ⑴項目: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用粒料。 ⑵規格:粒徑大小8mm≦產品粒徑≦30mm;需經重金屬TCLP毒性特性溶出試驗,判定非符合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便攜式氣味偵測儀氣味強度≦500;揮發性固體有機物含量低於10% 。 ⑶用途範圍:提供做為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CLSM)之副原料,未來若有其他適當用途,則另案向環保局報備申請,取得同意後方可進行。 ⑷銷售流向、對象:預拌混凝土業。 ⑸累積大量廢棄物無法處理或累積大量資源化產品無法去化時之應變措施: ①累積未處理之廢棄物量達最大可暫存量322公噸之90%時,即先通知事業機構暫停收受進場,並於1個月内改善完成 。 ②廢棄物申報管制作業上尚能退運者,協調產生之事業機構先行運回。 ④尚未清理完竣之事業廢棄物,將報經主關機關同意後,依其指示辦理。

附表丙:長松公司(見108他字2650卷B第485頁)編號 再利用登記 檢核期限 再利用情形/使用之設備/主要產品 1 事業管制編號:00000000;公告再利用,清理計畫書核准字號:Z00000000000 109年5月24日至110年5月24日 ⑴廢棄物再利用情形: ①再利用廢棄物:R-0401廢玻璃。 ②事業產生之廢玻璃(用品、容器、碎片或屑、CRT面板玻璃、玻璃纖維或未注入液晶之面板玻璃、醫療機構產出經滅菌處理後之廢玻璃)。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③再利用用途:玻璃原料。 ⑵再利用過程使用之設備:切片機、球磨機、研磨機。 ⑶再利用機構主要產品: ①主要產品種類:230223碎玻璃。 ②產品(玻璃砂/片/粉/絲)可直接販售作為:1混凝土之砂石替代、2人行步道磚/滲水磚原料、3水泥原料。產品玻璃絲/片:粒徑5㎝以下;產品玻璃砂:粒徑1㎝~222mesh;產品玻璃粉222mesh以下。

附表丁(各棄置場清理狀況):

編號 棄置點 廢棄物數量 清理人 清理情形及證據 1 和美棄置點 (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3357.23公噸 堡富公司 ①堡富公司112年8月24日函及所附清運完成報告、清運事項各類單據、證明文件(109偵字12693卷八第3-684頁) ②堡富公司清運完成報告(本院卷一第235-247頁) ③彰化縣環保局113年2月20日彰環廢字第1130009114號函覆已由堡富公司完成清運共計3365.8公噸,現場巡視地表未發現有明顯廢棄物之情事(見本院卷一第539頁) 2 外埔棄置點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①CLSM外埔13331.9公噸、草屯725.37公噸,共14057.27公噸(見附表五之1、之2) ②廢玻璃纖維樹脂粉158.45公噸 ③燃煤底灰963.81公噸 堡富公司 堡喬公司 金瑲公司 ①堡富、堡喬公司林洲名、廖春芬歷次陳報清運紀錄、各項費用支出單據(109年度偵字第11233卷二第95-115、203-219、223-255、257-265頁、109年度偵字第11233號卷五第215-342、357-482頁) ②堡富公司以111年7月13日函陳報清除11843.43公噸,總計執行清理數量已達11844.78公噸,超過需清理數量,已全數清理完成(見109年度偵字第12693卷五第273-699頁) ③金瑲公司以111年3月21日函向臺中市環保局陳報已按期清除1086.58公噸污泥完畢;臺中市環保局以111年4月20日函表示,金瑲公司清運1087.77公噸已超出原核定應清運之1086.08公噸,同意備查(見109年度偵字第12693號卷四第129頁、109年度偵字第12693卷三第235-615頁) ④臺中市環保局於110年5月14日發函督促堡富、堡喬、金瑲、長松公司限期清理外埔棄置點(見109年度偵字第12693號卷一第169-171頁),惟卷內未見長松公司提出或陳報廢玻璃纖維清除處理計畫、清理情形 3 草屯棄置點 (南投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同上 (即CLSM外埔13331.9公噸、草屯725.37公噸,共14057.27公噸) 堡富公司 堡喬公司 ①堡富、堡喬公司林洲名、廖春芬歷次陳報清運紀錄、各項費用支出單據(見109年度偵字第11233號卷二第203-219、223-255、257-265頁、109年度偵字第11233號卷五第215-342、357-482頁) ②堡富公司111/7/22函及附件陳報草屯清除2586.78公噸,已全數清除完畢(見109年度偵字第12693卷六第151-385頁) 4 和美中興路倉庫 (彰化縣○○鎮○○路0段00000號廠房) 廢玻璃纖維48.27公噸 金岱公司 ①金岱公司廢棄物處置計畫書(和美中興路倉庫/見109年度偵字第11233號卷六第53-105頁) ②和美中興路倉庫清除過程相關資料,已清運完畢函覆彰化縣環保局(見109年度偵字第11233號卷六第87-103頁) ③清除支出費用明細及費用支出單據(見109年度偵字第11233號卷六第165-181頁) 5 二水棄置點 (彰化縣○○鄉○○路0段00號旁) 廢玻璃纖維125.69公噸 金岱公司 ①金岱公司廢棄物處置計畫書(二水棄置點/見109年度偵字第11233號卷六第107-181頁) ②金岱公司已清除共125.69公噸之廢玻璃纖維,並提出之二水棄置點清除過程相關資料函覆彰化縣環保局(見109年度偵字第11233號卷六第141-163頁) ③清除支出費用明細及費用支出單據(見109年度偵字第11233號卷六第165-181頁) 6 名間棄置點 (南投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廢玻璃纖維31.08公噸 冠昇環宇公司 金岱公司 ①南投縣環保局以112年2月24日函表示,冠昇環宇公司清除無機性污泥清理完畢,予以備查。剩餘營建廢棄物將另由宇駿營造公司負責清除處理(見112年度偵字第8221號卷第385頁) ②南投縣環保局以112年5月18日函表示,金岱公司已清除廢玻璃纖維清除完畢,予以備查(見112年度偵字第8221號卷第387-444頁)附表戊:(犯罪所得計算)編號 計算方式 備 註 1 (即犯罪事實之和美棄置點部分) ⑴自堡富公司載運3357.23公噸燒結料至和美棄置點(詳見附表丁,起訴書所犯法條欄㈣⒈就犯罪事實部分之犯罪所得計算式誤載為3353.23),瀧源公司向堡富公司收取每公噸1000元之產品運費,故瀧源公司自堡富公司獲取共計335萬7230元之所得(計算式:1000×3357.23=0000000)。 ⑵福盈公司向瀧源公司收取每公噸80元之入場費,獲有26萬8578元(計算式:80×3357.23=268578.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見被告李錫勳、曲振瑞於偵查中之供述)。 ●瀧源公司支付予金岱公司每公噸260元之運費,共支付87萬2880元(計算式:260×3357.23=872879.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見證人顧祥維於偵查中之證述及被告曲振瑞於偵查中之供述),核屬成本,不另扣除。 ①被告曲振瑞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見108年度他字第2650號卷六第7頁、第9頁、第390-392頁、112年度偵字第11770號卷第100-103頁、本院卷五第193頁) ②證人顧祥維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年度他字第2650號卷七第11頁、109年度偵字第11233卷六第18頁) ③被告李錫勳於偵查中之供述(見108年度他字第2650號卷六第61頁、第69頁、第376頁、第390頁至第391頁、109年度偵字第11233號卷四第426頁至第427頁、112年度字第8222號卷第121頁) ④被告簡景熹於警詢之供述(見112年度偵字第8222號卷第68頁) ⑤金岱公司於109年2月至8月間向瀧源公司請款之資料(見109年度偵字第11233卷六第23頁至第31頁) ⑥瀧源公司損益表(見108年度他字第2650號卷九第473-497頁、第499-508頁) 2 (即犯罪事實之外埔、草屯棄置點部分) ⑴自堡富公司載運13331.9公噸之燒結料至外埔棄置點(見附表五之1堡富公司CLSM出貨紀錄)、自堡喬公司載運725.39公噸之燒結料至草屯棄置點(見附表五之2堡喬公司CLSM出貨紀錄),兩地共載運14057.27公噸(計算式:13331.9+725.37=14057.27),瀧源公司向堡富、堡喬公司收取每公噸1000元之產品運費,故瀧源公司此部分共獲取1405萬7270元(計算式:1000×14057.27=00000000)。 ⑵福盈公司向瀧源公司收取每公噸80元之入場費,共獲有112萬4582元(計算式:80×14057.27=0000000.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⑶簡景熹向瀧源公司收取每公噸50元之現金,共取得70萬2864元(計算式:50×14057.27=702863.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見被告曲振瑞於偵查中之供述及瀧源公司之損益表)。 ⑷李錫勳向瀧源公司收取每公噸20元之現金,共取得28萬1145元(計算式:20×14057.27=281145.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見被告李錫勳、曲振瑞於偵查中之供述及瀧源公司之損益表)。 ●瀧源公司於109年2月至8月間支付金岱公司185萬5366元(見金岱公司向瀧源公司請款資料),核屬成本,不另扣除。 3 (即犯罪事實) 自永龍公司載運共963.81公噸之燃煤底灰堆置於外埔棄置點,瀧源公司向永龍公司收取每公噸350元之處理費,共獲有33萬7334元(350×963.81=337333.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①被告曲振瑞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見108年度他字第2650號卷六第390頁、本院卷五第193頁) ②永龍公司108年8月其他應付項目月報表(見109年度偵字第13529號卷一第129頁) ③欣緯通運公司108年8月其他應付項目月報表(見109年度偵字第13529號卷一第331頁) ④永龍公司支付予瀧源公司的加工費用帳目及傳票、出貨明細表(見109年度偵字第13529號卷一第455頁至第463頁) ⑤瀧源公司108年8月損益表(見臺中地檢112年度偵續字第228號卷第159頁) 4 (即犯罪事實) 瀧源公司自長松公司載運玻璃纖維於和美中興路倉庫堆置48.27公噸、二水棄置點堆置125.69公噸、名間棄置點堆置31.08公噸、外埔棄置點堆置158.45公噸,總計363.49公噸。瀧源公司以每公噸1500元代價,向長松公司承包清除廢璃纖維樹脂粉等事業廢棄物,共獲有54萬5235元(計算式:1500×363.49=545235)。 ●①瀧源公司支付金岱公司每公噸240元之運費,共支付8萬7238元(計算式:240×363.49=87237.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見證人顧祥維於偵查中之證述)。 瀧源公司支付每公噸800元之處理費予謝典翰,共支付16萬4032元(計算式:800×204.98=163984;②謝典翰提供和美中興路倉庫、二水棄置點堆置玻璃纖維,然因二水棄置點放不下,故部分載運至名間棄置點,三地共堆置204.98公噸/見證人顧祥維、謝典翰、邱錦宗於偵查中之證述),核均屬犯罪成本,不另扣除。 ①被告曲振瑞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見112年度偵字第11770號卷第105頁、本院卷五第193頁) ②證人顧祥維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年度他字第2650號卷七第15頁、第29頁至第31頁、109年度偵字第11233號卷六第18頁、109年度偵字第12693卷一第245頁、110年度偵字第10143號卷第418頁至第419頁、本院卷四第133頁) ③證人謝典翰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10偵字第10143卷第418頁至第420頁、本院卷四第211頁) ④證人邱錦宗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9年度他字第197號卷第27頁) ⑤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0年11月12日彰環廢字第1100068886號函及附件(見109年度偵字第11233號卷六第139頁至第141頁) ⑥南投縣環保局112年5月18日函及附件(112年度偵字第8221號卷第385頁至第444頁) ⑦110年4月23日外埔、草屯棄置點清除事宜會議簽到單、會議紀錄及附件(見109年度偵字第12693號卷一第155頁至第163頁) 5 (犯罪所得之分配) ⑴被告福盈公司共取得139萬3160元(即上開編號⒈⑵加編號⒉⑵,計算式:268578+0000000=0000000)。福盈公司已於偵查中自動繳回115萬4402元扣案,尚有23萬8758元並未扣案(見109年度偵字第12693號卷一第217-218頁、第223頁)。 ⑵被告簡景熹共取得70萬2864元(即上開編號⒉⑶)。被告簡景熹已於偵查中自動繳回72萬1502元(見109年度偵字第12693號卷一第201-202頁、第207頁)。 ⑶被告李錫勳共取得共28萬1145元(即上開編號⒉⑷)。被告李錫勳已於偵查中自動繳回28萬8601元(見109年度偵字第12693號卷一第207頁、第209-210頁、第215頁)。 ⑷被告瀧源公司共獲有1591萬9900元。 【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瀧源公司自堡富、堡喬公司、永龍公司、長松公司共取得1829萬7069元(即上開編號1⑴、編號2⑴、編號3、編號4),再扣除給付予福盈公司、簡景熹、李錫勳之上開費用】附表己編號 被告 應沒收之犯罪所得 1 曲振瑞 瀧源公司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591萬9900元曲振瑞、瀧源公司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2 福盈公司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15萬4402元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23萬875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簡景熹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0萬2864元沒收。 4 李鍚勳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8萬1145元沒收。

附件一(供述證據;含相關內容)編號 證據名稱 相關內容節錄 案卷出處 1 證人即同案被告顧祥維於偵查中之證述、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①顧祥維為金岱公司負責人。 ②於107年起至109年8月間有跟曲振瑞配合,曲振瑞會指示顧祥維派車至長松公司、堡富公司及堡喬公司載運處理過的成品、骨材或尾料至曲振瑞所指定之地點,包括107年間載去福營公司;109年2月至8月去臺中市外埔區二嵌路,109年7月中旬至7月底載運至草屯鎮的稻香路。曲振瑞向顧祥維表示外埔區那塊地是福盈公司的二廠,草屯鎮稻香路那邊是屬於馬路工程,所以可以把料進到那裡去。外埔那塊地有挖洞,顧祥維與司機會將堡富公司的產品往洞裡面倒,有問曲振瑞,他說這樣卸料,比較不會揚塵。外埔現場沒有在做預拌混凝土,一開始有看過比桌子大一點點的槽在做水泥預拌,該水泥槽的容量與金岱公司送到外埔的產品數量不成比例。 ③曲振瑞要金岱公司把堡富公司及堡喬公司的產品載運至外埔棄置,堡富公司及堡喬公司會支付曲振瑞堆置費用。107年時因曲振瑞沒辦法開發票,所以由金岱公司開立發票向堡富公司請款,每噸約1100至1200元,扣除每噸260元運費後,把約每噸900元之餘額給曲振瑞。109年曲振瑞成立瀧源公司後,就由曲振瑞直接向堡富公司請款,再支付每噸220元之運費給金岱公司,金岱公司再開立每噸220元的發票給瀧源興業公司。 ④107年11月30日金岱公司開給堡喬的發票,是堡喬以每噸1500元,支付給金岱公司運費,扣掉金岱公司每噸240元的運費,剩餘的餘款都是曲振瑞的。 ⑤在108年2月16、18、20、22日,曲振瑞以每噸運費240元指示顧祥維去長松公司載運短玻璃纖維至和美倉庫堆置,顧祥維亦有指派金岱公司司機洪瑞隆載運,顧祥維與司機共載過4到5車,1車約10幾噸。後來於108年3、4月間(108年3月27日、4月9日、4月11日),曲振瑞一樣以每噸240元運費介紹顧祥維改載運去二水鄉的宇峻公司。 ⑥108年間有分次從長松公司載玻璃織維至彰化和美中興路的倉庫,還有載去彰化二水棄置,是曲振瑞叫我去長松公司載玻璃纖维載去彰化和美中興路倉庫的,到了彰化和美之後,是我與謝典输聯絡的,到彰化和美中興路附近之後,是王楚堯引導我進去倉庫的。 ⑦我沒有載到福盈公司繞場,是直接載到外埔,因為曲振瑞跟我講外埔是福盈公司的二廠。一開始是興鴻運公司載運的,後來才是我去清運。外埔109年2月以前是興鴻運公司載的,106年載的都是直接到草屯福盈。長松的東西比較蓬鬆體積比較大、重量比較,所以實際噸數比較少,而且我不是專程去載, 我先第一趟北上,回頭車才幫曲振瑞載長松司公的。 ⑧108他2650卷第156頁監聽譯文中曲振瑞有跟我說「連挖土機都開到翻掉,你有看到嗎」我回答有,曲振瑞又跟我說「你不可能讓那臺躺到明天吧,能不能抬起來」我回答「對啊,一定要先抬起來,但我看這個應該要抬也沒辦法,怪手沒有地方站,拔不開的後輪是在處理」,這個對話是在講我的車子在卸貨時,因為車斗重心不穩跟地面不平整,導致翻車。 ⑨我問曲振瑞在外埔為何要挖洞,以前沒有挖洞,是到後期才挖洞,一開始外埔那裡的現場就是兩棟建築物以及一小塊的水泥地,其餘的地面都是低窪大約一米多,我們直接在水泥地上直接將料往下卸。 ⑩去長松公司載料是曲振瑞跟我聯繫的,他說長松那些東西要試料,要做水泥製品。運費約定200多元,從長松運到和美,二水也是。實際上是給我錢的是曲振瑞,我會彙整一個月,隔月向曲振瑞請款。載貨之前都是跟曲振瑞聯絡,跟謝典翰聯絡是我快到目的地時跟他確認地點,我向曲振瑞請收取運費,是曲振瑞叫我去載的。跟謝典翰聯繫主要是到目的地之前跟他確認地點,謝典翰會派人來帶我們進去。在偵查中說外埔地點後來沒有看到槽體,是後期他們都做整地。 ⑪曲振瑞叫我載長松公司的東西到和美倉庫,一開始看到沒有任何機具,我覺得跟所述不同,就聯絡曲振瑞,曲振瑞說機具之後就會進來,就叫我先下貨,第4次後就叫我把貨載到外埔。 ⑫在長松公司載的都是白色的,而且有幾公分長,那是曲振瑞在載之前有和我去長松公司現場看過。長松公司的玻璃纖維及袋子是我載過去的東西,我有載長松公司的玻璃纖維到外埔應該只有1、2兩次,外埔的部分我是卸在表面,卸完之後我車子就走了。 ⑬曲振瑞說草屯那有個道路工程,叫我們將料卸到草屯,到草屯卸貨只有堡富公司的,沒有長松公司。 ⑭我載到二水場的原因,是宇駿公司那邊是水泥廠,有個邱錦宗,曲振瑞說謝典翰他們要去二水,二水的玻璃纖維是我們卸的,太空包的,舉斗料卡住會用挖土機把料勾下來,勾的時候太空包破掉才看到一絲一絲的玻璃纖維。所有接觸都是曲振瑞跟長松公司接洽,我只是載貨,聽曲振瑞指示跟誰接洽,貨要到下哪裡。 109他2650號卷七第5-17、21-31、43-46、265-269頁 109偵12693號卷一第643-652頁 110偵10143卷二第415-422頁 109偵11233卷六第5-8、17-19頁 本院卷四第131-144頁 2 證人即同案被告林洲名於偵查中之證述、本院訊問及審理時證述 ①林洲名為堡富公司總經理林雨達之子,在堡富公司負責算薪水、管理人事事項、財務整理編表等業務之事實。 ②堡富公司要出帳的話,由行政人員寫請款單給魏靖庭審核,之後魏靖庭會把請款單全部給我,我負責把請款單帶到台北辦公室給廖春芬跟曾彩雲,之後由他們兩位處理。 ③我只有保管公司帳戶存摺,至於公司章有三顆,其中兩顆在廖春芬那裡,一顆在林雨達那邊。 ④堡富公司是熱處理,燒無機污泥。堡喬公司是物理處理-固化處理,是做集塵灰固化造粒。堡喬公司可以收堡富公司的產品,堡富公司熱處理後的產品可以拿到堡喬公司去做造粒。堡喬公司會向堡富公司購買熱處理後的產品。 ⑤堡富公司賣熱處理後的產品給福盈公司等公司,其中福盈公司不是我簽約的,我有代表堡富公司簽彰聯和天台,但福盈公司的訪廠還是由我去。訪廠每個月都要。在每月的1號至10號之間進行。 ⑥堡富公司109年9月10日產品流向單位稽核表稽核人員簽名是我親簽的。我到現場後,我帶著這張表,表上除了上面記載的文字外,整張都是空白的,我去現場就確認稽核項目共7項是否都具備,之後就拍照,並在下方簽名及請陪同人員簽名,我回來公司後會把表格交給魏靖庭,由他填載稽核公司名稱及地址,並在稽核項目上打勾,方才稽核表上的時間是用蓋章的,那個章不是我蓋的。像其餘稽核表上的時間是用手寫的,那才是我寫的,我寫的時間除了日期以外,我還會記載幾點幾分。 ⑦堡富公司和堡喬公司架構都一樣,負責人都同樣的人,所以我有時候也會幫堡喬公司做事,我主要是幫堡富公司做事,薪水是堡富公司支付,堡喬公司沒有支付給我薪水。 ⑧堡富公司109年8月5日產品流向單位稽核表簽名是我親簽的,但上面的資料是由魏靖庭書寫。 ⑨堡富公司熱處理所使用的重油是向巨鎮、立行、緯錩公司購買,但我不負責叫油,所以我不會聯絡廠商。堡富公司收到油品公司所開立的發票後都開支票支付。流程是魏靖庭審核行政小姐填寫的請款單及發票後,會將請款單給我,我再把請款單拿去台北辦公室給廖春芬及曾彩雲,他們2人審核後會填寫支票交給我,我再帶回公司交給魏靖庭處理。 ⑩(提示證人之華南銀行帳戶)油品公司「緯錩企業」匯款41萬2913元至我帳戶內,是堡富公司向緯錩公司多買發票,意思是我們想把成本做高一點,我收到錢之後就隨即把錢轉匯給基盛和榮達公司。 ⑪瀧源公司是堡富公司和福盈公司簽立買賣堡富公司熱處理產品中間的運輸商。金岱公司也是運輸公司,他好像瀧源公司找的支援車。堡富公司由魏靖庭負責與瀧源公司、金岱公司接洽。 ⑫堡富公司支付給瀧源公司、金岱公司的運費,報帳流程就像我上述一樣,我只負責魏靖庭與台北辦公室間運送資料。堡富公司拿到瀧源公司的發票後就會付款,金岱公司只是來支援,並未開立發票給堡富公司。和堡富公司接洽的只有瀧源公司,金岱公司是瀧源公司找來支援的。 ⑬是瀧源公司的負責人曲振瑞介紹,說堡富公司可以把產品賣給福盈公司,所以運輸就是由瀧源公司來處理。運費是由堡富公司支付給瀧源公司。 ⑭(提示堡富公司108年12月20日上午11時59分產品流向單位稽核表)這稽核表是我親簽,因為當天曲振瑞有一起到現場,所以就由他在上面簽名。 ⑮陪同稽核人員應該是福盈公司的人員,但因為福盈公司和堡富公司中間有斷掉,後來又重新簽買賣契約,所以才又再透過曲振瑞聯繫。重新簽立還要透過一開始的介紹人曲振瑞是因為這是這一行的交易習慣,因為我們不能踩別人的線。 ⑯瀧源公司與堡富公司接洽窗口是曲振瑞,曲振瑞都說有運送至福盈公司,而且我們收回的運送聯單上也有福盈公司蓋的章。我去福盈公司訪廠的時候,我會一次把那一個月的運送三聯單帶回來,聯單上都有蓋福盈公司的章。 ⑰我不知道瀧源公司有將堡富公司產品載運到中部棄置 ⑱堡富公司有向緯錩公司多買發票,意思是我們想把油的成本做高一點,緯錩公司會轉錢到我華南銀行懷生分行之帳戶,我收到後隨即把錢轉匯給基盛和榮達公司,並通知廖春芬。我只是人頭,都是聽廖春芬的。廖春芬跟林雨達都知道買發票的事。 ⑲每次去福盈公司稽核,李錫勳跟曲振瑞都會跟我說,我們家的料用掉了。 ⑳堡富公司給瀧源公司每噸1000元是補貼,福盈公司付給堡富公司一噸20元,有現金存入公司。對我們公司來講最重要的是賺污泥處理費,產品要能出去才能繼續收污泥。 ㉑稽查,主要是寫流向單,福盈公司的流向單都是曲振瑞提供。我到福盈公司就是拍照跟走走及拿每個月的聯單。 ㉒我們沒有辦法到燒結,無法結晶化,所以燒出來就是粉塵狀。我許可證申請只有寫污泥再生粒料也不是寫燒結料,因為我就是沒有燒結過程,舊的許可證是燒結料。 ㉓福盈公司有跟我們公司簽訂繞結料的買賣合約,這部分要先向桃園市環保局申報堡富公司要到福盈公司,待環保局核准之後才可以。燒結料主要是交付水泥廠做為水泥原料,另一部分為低強度CLSM交付預拌廠。 ㉔堡富公司處理完無機污泥後會產生燒結料,燒結料交付預拌廠做為CLSM其中的原料之一,CLSM可以用在管溝回填。我們公司產出的不叫CLSM。福盈如何製作我不清楚,但是就是要使用我們家的原料加水泥做摻配之後打在管溝回填。我們的原料只是拌砂土,沒有加水泥,並不會固化,不會成為CLSM。 ㉕108年時許可證是拿掉D0901有機污泥,僅保留D0902無機污泥, 用途的部分有無做何調整,我忘了。曲振瑞來公司談的時候說要交去福盈公司,之後有去福盈公司看,確實有做預拌設備,符合我們交CLSM的條件,所以才跟富盈公司拿資料送桃園市環保局,提報桃園市環保局核准後才可以交給福盈公司,福盈公司製程配方資料是有添加水泥。這是提供給環保局做參考,實際還是依據廠商根據工地的要求去做施打,如果不會固化,就不會CLSM,就不符合利用的許可範圍。108年後所有的產品都叫污泥再生粒料,污泥再生粒料與燒結料是一樣的,利用的配比與方式沒有不同,只是產品名稱變更。 ㉖我們在談買賣合約之事時,沒有跟福盈公司的人接觸,都是找曲振瑞。要出貨前該廠商一定要有環保局的核備函,我們才可以去這間公司,核備函的公司需要具備買賣同意書,買賣價金,福盈公司提供的摻配比,福盈公司擁有水泥預拌廠的操作證。 ㉗與福盈公司簽訂是從108年交貨,108年12月至109年8月,我是當時的副廠長,每個月要到福盈公司1次,我到福盈公司時就會問李錫勲我們的料在哪裡,他說在第二預拌貯槽旁邊的貯坑,如果沒有就是用完了。福盈公司與我們公司有買賣契約的情況下,福盈公司是給我們產品流向表,而配比資料是簽約時有提供給我們做申報。申報使用用途是要做CLSM。沒有固化做CLSM就僅是原物料,因為我們的產品檢測都是符合TCLD的標準。 ㉘推廣費就是處理費,僅是換個名稱而已。 ㉙當時108年4月、5月份時我們在修改許可證時,直接混拌已經被取消使用,且當時有更改廢清除物,只能出CLSM及水泥方塊。「這份用途範圍,污泥再生粒料可以直接或作為路基摻配料」,是不被允許的,那時候許可證有被收回更改,108年5月之後實際出貨是要根據廢清書,所以當時我們在送福盈這個廠商時,是有確認福盈的廢清書內有230245或230255的CLSM的代碼,我們才送的。 ㉚109年7月21日桃園市政府發給的,許可證主要是規定操作污泥,但是出產品是根據廢清書,廢清書需要申報的,我們的廢清書申報只有三個代碼,230245、230255、0000000,前兩個代碼就是CLSM,當時提供給桃園市環保局核備是230245、230255這個代碼,這是在我接手之後重新簽約的,我們是依據廢清書來申報的,當時在核我們要復原多少量,也是依據廢清書網路申報系統的量來做回復,許可證內並不會有產品代碼。 ㉛與曲振瑞簽約討論的內容,是我們送到福盈做CLSM,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是在這個平臺申報產品的。 ㉜到外埔現場,是7月27日以後環保局通知的。 ㉝到福盈公司到現場時才會跟李錫勲經理接洽,接洽事務內容是我們的貨交給他,然後做CLSM。只有去福盈公司才會碰面。 ㉞每個月我們產品的去處及用途都要申報到環保局,申報的資料是曲振瑞提供給我們的,曲振瑞提供的項目是CLSM,我們也是依據曲振瑞提供CLSM做為申報使用的流向及用途,是直接轉交給環保局,沒有出現過粒料、直接混拌的概念。若無依據CLSM處理方式除理清除計畫使用的話,就是違法許可證。我們出去的是產品,用法要依許可證上的許可用途,要符合廢清書的資料,若沒符合就是違反規定。 ㉟109年之許可證,上面還是有關於底層級配料一般摻拌的內容,與我述108年5月之後的部分不同,是因為108年3月以後,桃園的環保科技園區很多家同樣性質的公司都出事,當時就強制規定廢清書要變更,只能按照廢清書的代碼走,廢清書的代碼就是230245、230255這兩個CLSM,230259是水泥方塊,我們申報只能走這個,許可證上算有那個字,我們不可能出,因為出了也不可能申報。在我離開時我們的許可證有被環保局強制收回的,把這些都拉掉,就只能做CLSM。 ㊱我們賣給福盈公司,福盈公司來載走,依照規定是一定要進福盈公司卸料,打成CLSM,我們出貨給福盈公司的產品,他們加工一定要加水泥,不然不可能申報廢清書。我們許可證可以做砂石替代原料,水泥製成品等,這是我們許可證上可以做這個,但事實上給福盈的東西只能做CLSM,要與我們的申報相符只能做CLSM,對於環保局有關於出給福盈公司的東西就是做成CLSM。 109他2650號卷八第5-17、21-31、45-49頁 109偵11233號卷第343-358頁 本院聲羈216卷第137-147頁 本院卷三第89-119頁 3 證人即同案被告廖春芳於偵查中之證述 ①廖春芬為堡富公司負責人。 ②堡喬公司是3年前跟日友買下來直接更名堡喬。是林雨達找我來一起做的,與林雨達各50%。一開始是各拿700萬,後來增資投入的資產可能有上億,實際營運人是林雨達。我其實都沒有跟他結算過盈餘,我只有看報表。堡喬及堡富2間公司都是林雨達找我做的。堡喬本來想要幫堡富做後段,但後來法律不允許。 ③我知道瀧源公司,因為支付款項時會看到,金流都很清楚,林洲名每個禮拜都會上來台北找我蓋銀行取款的大小章。 ④公司負責跑銀行的是林洲名,他是商科的。魏靖庭是業務助理。林洲名還有負責成品流向勘查,每次他來找我我都會問他有沒有流向弄清楚。 ⑤因為堡喬沒錢,所以堡富的盈餘要移到堡喬。堡喬剛在農曆年後拿到做集塵灰處理的證照,需要錢去填補,而且堡喬也是我們2方各50%的持分,5500萬左右的金流也是林洲名拿來給我蓋的。 ⑥堡富的金流進出我都會實質審核,林洲名做堡富成品流向勘查,沒有跟我講狀況,他說他都盯很緊。 ⑦金岱交通運輸是成品的流向的運輸,應該是流向瀧源、福盈。林洲名都跟我講跟福盈做生意,但是來蓋發票時是瀧源,我在同意匯款前看到福盈的支票,我就同意匯款給福盈,我很堅持憑發票對受款人。我後來想了一下都沒有福盈的支票,至少這1、2年沒有,金岱也超過3年沒有,瀧源是半年前才開始出現。 ⑧公司大小事都是林雨達處理。我只負責把錢管著。只要是堡富的進出的款項都是他們申請支出,我看合約書跟憑證把關,我基本上沒有不准過,我是相信他們。 ⑨堡富跟堡喬的實際經營者是林雨達。我只負責金流的審核,林洲名是負責跑銀行,還有成品流向的勘查。金岱、瀧源、福盈是上下游的關係,一個做運輸,一個做建材,講到其一就會講到其二,互相配合,但金岱我真的不太清楚,瀧源跟福盈的關係我比較清楚。 10.堡喬公司林雨達沒有出資,我也沒有。就是用堡富公司的盈餘去買的,有時候堡喬沒有錢時,也是我跟林雨達等比例借錢給公司,所以我跟林雨達形式上的股份也是各50%。 109他2650號卷八第67-73、79-83頁 109偵11233號卷第353-355頁 4 證人即被告羅運填於偵查中之證述 ①被告為長松工程實業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及長松公司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機構。是收R-0401廢玻璃。廣泛的是指廢玻璃,再細分有廢玻璃、廢玻璃纖維。 ②坦承在長松公司楊梅廠區內,以玻璃纖維摻合水泥,製作水泥方塊。 ③曲振瑞經營瀧源公司跟億華砂石行,曲振瑞有客戶後,跟其叫貨,其直接賣給曲振瑞的客戶一塊水泥方塊400元,曲振瑞的客戶是誰,其不清楚。其有給曲振瑞一塊超過400元的佣金。 ④中區督察大隊估箅,堆置在廠房外的玻璃纖維有14551頓,看來沒有完全再利用掉,這是認定問題。 ⑤瀧源公司的曲振瑞買我的短玻璃纖維說要做水泥製品 我付給曲振瑞一噸1200元之玻璃纖維處理費。曲振瑞 自己來載短玻纖,太空包包裝,他付錢給我。我付錢給曲振瑞是付水泥塊佣金。 109他2650號卷八第183-189、205-211頁 本院109聲羈216卷第83-92頁 110偵2332號卷第11-21頁 109偵12693號卷一第643-652頁 5 證人即被告傅郁淳於偵查中之證述 ①被告傅郁淳為長松公司會計兼環保申報人員。 ②長松公司楊梅廠區堆置之玻璃纖維,並未依規定於30日內再利用完畢,仍向主管機關申報再利用完畢。 ③堆置在長松公司楊梅廠區倉庫棧板上之物,係國聯公司送進來的,並非長松公司成品,亦不清楚用途。 ④長松公司楊梅廠區聘僱之移工,目前多從事製作水泥方塊工作。 ⑤依被告羅運塡指示,將長松公司收受之R-0401事業廢棄物,進來多少就申報使用多少。 ⑥國聯公司經世華公司載運玻璃纖維粉至長松公司,國聯公司即付款予世華公司,世華公司再付款予長松公司。 109他2650號卷八第217-229頁 110偵2332號卷第23-29頁 6 證人彭世琴於偵查中之證述 ①證人彭世琴為長松公司會計。 ②由世華貨運有限公司之貨車,載運國聯公司之玻璃纖維粉及福隆公司之玻璃纖維,至長松公司位於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楊梅廠區進行處理。 ③長松公司自106年起至109年6月,由頂勝公司處取得72張統一發票發票,金額合計89萬5793元,惟未實際付款。 ④長松公司於108年6月27日、109年9月24日開立予瀧源公司,品名玻纖、水泥塊,金額2092元、5萬8800元之統一發票2紙,係被告羅運塡償還瀧源公司負責人即被告曲振瑞私人債務與出售大磚予被告曲振瑞抽佣金15萬元。 ⑤長松公司楊梅廠區聘僱之移工,目前均僅從事製作水泥方塊工作。 109他2650號卷八第235-241頁 110偵2332號卷第31-34頁 7 證人即同案被告林雨達於偵查中之證述、本院審理時之證述的 ①被告林雨達為堡富公司及堡喬公司總經理。 ②堡富公司與堡喬公司是單獨的公司,我原則上在堡富公司管理公司業務。堡喬公司是戴珉琪管理。 ③堡富公司或堡喬公司帳、金錢支付或收受款項帳務部分由林洲名或由廖春芬負責。我的部分只負責定價,在每年約9、10月,我會訂定隔年進場的價格,至於出廠價格也就是運費,就不是我決定的。 ④堡富公司產品流向有好幾家,亦鑫公司、良邦公司、福盈公司,但福盈公司現在已經沒交易了。我認識曲振瑞,我不知道他任職的公司名稱,但他是運輸公司的人,他是把產品運送到福盈公司。堡富公司會由林洲名負責稽查,他會到現場拍照、核對聯單。我一開始有到過福盈公司現場看過,去過兩、三次,後來就由林洲名到現場稽核。 ⑤堡富公司燒結的重油向巨鎮、立行、緯錩購買。是油品公司來找堡富公司,一開始是由我接洽,後續就由公司的人負責。像油品不夠要叫貨,就由當天看誰值班,發現油品庫存不足就可自行叫貨。請款的部分,就是油品公司會寄送發票來堡富公司,由林洲名或魏靖庭,看誰收到發票,就向上請款。最後支票的開票人就是廖春芬。 ⑥瀧源公司運到福盈公司的價格一噸是1000元,運費是月結,1000元是運輸費。是堡富公司支付給曲振瑞的運輸公司。 ⑦福盈公司一噸運費20元有支付給堡富公司。堡富公司有收受事業單位處理費用一噸4500元的處理費用。 ⑧運輸費是給曲振瑞的運輸公司,金岱公司就是曲振瑞的,或是曲振瑞配合的公司。我知道的是有支付每噸1000元給曲振瑞的運輸公司。 ⑨是堡富、堡喬公司這兩間公司的總經理。有參與堡富公司與福盈公司簽約。曲振瑞找我談,他說他有配合的合法預拌廠,可以處理我們的產品,要做水泥方塊及CLSM,要配合的廠商是福盈公司,但沒有與福盈公司的人接觸過。曲振瑞來我們公司簽約,當時的處理廠都是介紹人來簽約,讓他們統一處理。 ⑩我們出給福盈公司的是燒結料。支付給曲振瑞1000多元,不是倒貼,是運輸費還有去預拌廠的概念。在約簽、出貨後,我有去福盈公司,是一開始與環保局去做試體時有去,環保局要求我們要現場做配比,福盈公司會提供一個配比給我們,我們就照那個配比做,整個報告會申報給環保局。當初是以福盈公司寫給我們的配比,我們送環保局,福盈公司就是要依據這個配比做,只能做CLSM。我們與曲振瑞約定簽約或許可證的內容,我們的產品一開始還有水泥方塊,新的證照環保局就不同意做水泥方塊,僅能做CLSM。CLSM的概念是低強度控制性回填材料用粒料。 ⑪現場開挖沒有CLSM、也沒有水泥方塊,單純是我們的東西,我們核算重量呈報給檢察官,我們就載夠數量回去重做一次。我們出廠的貨是曲振瑞安排的運輸公司來載的,就我的認知一定要載去福盈公司。產品的部分,是與福盈公司說交給預拌廠,由預拌廠去合法處理。我們交的每一間都是做CLSM,沒有報過底層級配料。做試體環保局去看時是做CLSM。我們申報的資料是CLSM,若他們自己做配比使用是與申報不符。 ⑫我們燒過之後產品大約剩下一半,也就是污泥進來100噸,我們燒完之後大約剩50噸,我們賺的差價就是收進來的處理費。要去化我們的產品,要付1000多元含運費的錢。 109他2650號卷八第97-101、105-107頁 109偵11233號卷第350-354頁 本院卷三第120-142頁 8 證人即另案被告邱錦宗於警詢、偵查時之證述 ①擔任宇駿、宏宗、舜御3家之負責人,只有宏宗跟舜御有乙級清除執照。宇駿則是綜合營造業。 ②跟謝典翰一起經營宇駿二水場區,向「阿瑞」進玻璃纖維,每噸500-600元。我記得當時是收現金,當場在二水由司機拿給我的,2台車約收了40幾噸,約2-3萬元。 ③警方提示108年4月9日蒐證相片是金岱交通公司車輛000-0000子車00-00載運玻璃纖維至宇駿公司,108年3月27日、108年4月9日這兩天而已,我記得是3、4車左右,以車次計算。一車次大概1至2萬元,司機倒完玻璃纖維之後,就直接拿現金給我。認識曲振瑞,謝典翰介紹的,之前是介紹福盈公司的土方來給我的。金岱公司載運過來的玻璃纖維態樣是白色長條狀。南投縣○○鄉○○段000○000地號載運玻璃纖維堆置是因為宇駿公司場内沒有位置堆置,我才叫金岱公司車輛載過去現場暫置。 108他2650號A卷第71-81頁 109他197號卷第11-41、89-103、197-201頁 112偵8221號卷第231-234頁 9 證人即同案被告謝典翰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①綽號「神木」就是王楚堯,東西運到彰化縣○○鎮○○路0段00000號廠房,交由王楚堯處理。 ②對於顧祥維所說的沒錯。是曲振瑞叫顧祥維去長松公司載玻璃纖維到彰化和美中興路倉庫,到彰化和美後,是我與顧祥維聯絡,到彰化和美中興路附近之後,是王楚堯引導顧祥維進去倉庫的。玻璃纖維的錢,我是向曲振瑞收處理費。 ③我在110年9月9日保七總隊調查筆錄中提到「時間有點久遠了,應該是曲振瑞跟我聯繫的,…」就是當初有聯繫到,王楚堯那邊是我這邊聯繫的。誰主動我不知道,反正就是有交給我處理。就給我錢,然後我幫曲振瑞他處理掉這些東西,叫我處理,我自己找地方倒這樣子。應該是我提供土尾的電話給金岱公司,他們自己約一個地方,然後有人帶他去。 ④曲振瑞直接跟我講價格,叫我處理掉,東西哪裡來的我不知道。沒什麼印象,是因為直接讓土尾王楚堯直接跟運輸金岱公司接洽。王楚堯當初在用中興路的倉庫這個地方的時候,有跟我講他要東西,就是單價高一點的,我才會從中間去雙邊做接洽。 ⑤110年的10月7日偵訊時說我向曲振瑞收玻璃纖維的處理費一噸800元,價格大概就這樣。我做中間接洽,跟曲振瑞收了錢會再把一部分的錢給土尾王楚堯。處理費用的意思是「處理掉」,就是自行處理,就是自自己去找地方把它處理掉。 ⑥當時曲振瑞跟我聯繫就是叫我把這個東西處理掉,我再叫王楚堯把東西處理掉。 ⑦曲振瑞一定是有交錢給我,但是王楚堯的部分是誰給他,我有一點不確定,其實曲振瑞跟王楚堯是沒有直接聯繫的。 ⑧這件事是曲振瑞要把玻璃纖維交給我去處理,不是我要租廠房來製磚。若我要拿去製磚的話,應該是曲振瑞給我原料,我付錢給曲振瑞,但實際上是曲振瑞付錢給我。 ⑨我在偵查中說「那時候顧祥維將玻璃纖維載到彰化和美、彰化二水,我有跟曲振瑞收錢」、「是玻璃纖維的處理費用」、「就是因為幫他們處理廢棄物」這些話都是實在的。 109他197號卷第155-165頁 111偵1549卷第65-69頁 109偵12693號卷一第643-652頁 本院卷四第131-144頁 10 證人謝秀霞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①我是福盈公司、興鴻運公司、福熹公司的老闆娘,也是3家公司是負責管帳的。簡景熹是老闆,也是做司機業務,但有重要的決策,也是要經過簡景熹決定。李錫勳是興鴻運公司員工、業務經理,是我與前夫所生的。 ②我們有跟堡富公司及堡喬公司進人工粒料,不是我們的興鴻運公司的車子去載的,是他們的車子,用很高的車斗載來,沒有過磅,沒有磅單,來的車子繞一圍後就出去。他們說用我們公司『繞個場』就好,這是瀧源公司『小曲』曲振瑞說的,沒有卸貨過,對方說只要繞場而已,之後要堆置在台中的外埔。 ③人工粒料運來這裏之後,不會有拌砂,車子繞個場就離開了。經過地磅之後,就馬上出去了,所以我都會問,車斗這麼高,是載什麼東西進來。 ④福盈公司沒有幫瀧源公司做低強度預拌混凝土(CLSM)的加工,因為我們沒有那種桶子,我們設備不夠。發票上面顯示我們有幫瀧源公司做CLSM的摻配料,是瀧源公司叫我們這樣子寫的,上面的錢,我們有收。堡富公司、堡喬公司是瀧源公司的小曲介紹來的。我都沒有見過堡富公司、堡喬公司的人。 ⑤福盈公司沒有設備可以做CLSM,只是一開始跟曲振瑞接觸時,有拌我們的水尾土而已,但是沒有加水泥。一開始加完我們的水尾土,用挖土機拌一拌之後,車子就離開了。之後連水尾土都沒有加。 ⑥一開始是106年時,堡富公司的再生粒料會載到我們福盈公司,那時有加工,有由挖土機攪拌再生土之後,再載出去,之後就是繞廠了,現在所看到的發票都是繞廠的發票。福盈公司向堡富公司買粒料產品沒有在福盈公司攪拌。小曲說他們都是到我們福盈公司繞廠之後,車子就開去台中外埔。福盈公司向堡富 公司買粒料根本就沒有製成CLSM,小曲都說是到外埔去攪拌,說那邊有場地可以攪拌。 ⑦堡富公司的粒料會到我們福盈公司繞場再出去,這是108年12月之後的事情,我只知道是斗子很高的車子,車身是藍色或綠色。108年12月到109年2月間,興鴻運公司有從堡富公司直接載粒料到外埔,108年12月後載堡富公司粒料的車就再也沒有來載過福盈公司。 ⑧福熹賣出去的砂石就是天然的 原料去篩選的,沒有任何加料。106年12月26日跟華煒公司賣的就是天然的原料。 ⑨福盈公司有向堡富公司購買粒料。 ⑩偵訊時說「他們原物料會到我們福盈公司繞廠」,「繞廠」,我的認知是我是交通公司,進來倒料之後,然後繞出去,這就是繞廠。偵訊時說「現在就只有繞廠而已,因為我沒有多餘的地方放我就不要了」這在我的認知是他們進來倒下去繞一場就出去了,我公司在後面有一塊地可以放,那天警察好多,我很緊張。他們有卸,因為我們有另外一個場地,都是他們在倒東西的,我看不到,因為我不曾去過工地。偵訊時回答說 「福盈建材公司都沒有幫瀧源公司做過CLSM」是那時我亂回答的。現場的事請你問李錫勲,我是亂回答的,因為我真的沒有去現場。 ⑪我在偵查中所述應該實在。 109他197號卷第231-237頁 109他2650卷六第175-179、185-197、367-369頁 本院卷三第142-161頁 11 證人江耿圓於偵查中之證述 ①證人江耿圓為福盈公司會計,我記載之堡喬、堡福帳務均依被告李錫勳告知金額後,開立發票,並無憑證之事實。 ②不清楚福盈公司有從堡富公司或堡喬公司進人工粒料的事,因為都是李錫勳在聯絡的,之後我只負責開發 票而已,李錫勳會LINE給我數量到我的手機裏,我再開發票。 ③李錫勳會傳數量給我,之後我再開發票。我開完發票之後,我會將發票拍照,再LINE發票照片給李錫勳。 109他197號卷第263-265頁 109他2650卷六第201-205、209-213、363-366頁 12 證人林道元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①是被告曲振瑞之遠親,經由曲振瑞面試。 ②於107年7、8月至瀧源公司任職,負責開怪手、製作水泥塊,一開始之工作地點在南投草屯福盈公司,借用福盈公司的場地跟大型攪拌機做水泥方塊。將金岱從堡富載過來的土,加入混凝土加水攪拌後固化。 ③直到108年5、6月還是109年才到外埔。因為老闆跟外埔的地主租地,用來做水泥方塊,但都沒有成功,因為沒有大型器具。 ④到外埔後,曲振瑞叫我用怪手把土推成一堆一堆,之後用怪手將土挖到一個大的攪拌鐵箱,再加入水泥攪拌,之後裝模固化。只有成功近10顆,但沒有去賣過。 ⑤金岱公司的司機會將磅單交給我,如果是我收,我再放在會計花楚瑜的桌上。 ⑥109年7月中旬,將外埔的土找興鴻運公司載運到南投縣○○鎮○○段00000○0000號土地。但我沒有在那邊處理過製成水泥方塊之事。之後新聞於8月底報出來後,就沒有再外運。 ⑦因為居民在抗議,且自己做的水泥方塊效果不佳,所以有向長松公司購買水泥大磚,防止我們的土流到鄰地。 ⑧我之前在福盈的廠上班,借福盈的場地及攪拌機做水泥方塊。在外埔的前半年是在烏日的億華砂石場上班,曲振瑞說要去哪就去哪,當時其還不會開怪手,料有進億華,但沒有做水泥方塊。 ⑨我是龍源公司員工,在福盈廠區的龍源公司的人還有林子祺,在福盈廠區的工作是做水泥方塊。做水泥方塊是在外埔之前。製作水泥方塊要摻拌水泥,水泥是跟福盈公司買的,福盈廠結束我有到外埔,草屯我有去開怪手,在外埔製作水泥方塊就沒有攪拌器,用大型的鐵桶去做摻拌,在外面先把再生粒料混合撥拌後 再倒入鐵桶,再加水泥、水。原始粒料沒有過磅,以怪手的斗子計算,就抓一個我們是認為的大概,怎麼拌是曲振瑞交代的。 ⑩做水泥方塊時,堡富和長松的料都有混在一起。 ⑪現場查獲的白色袋子及不同顏色的土,全部都堆在一起,鮮艷的綠色就是玻璃纖維。 ⑫我們的土做的水泥方塊都沒有賣出去過,又一直進土、又要機具、原料,是賺什麼我不知道,我是領薪水的。 109他2650卷六第45-49、51-53、333-337頁 本院卷四第43-71頁 13 證人簡廷軒於偵查中之證述 ①福盈公司經營預拌混泥土事業,一場是砂石場,二場是預拌混泥土,原則上是其父簡景熹經營,但109年1月1日其父開始讓我接手。我主要處理預拌混擬土的對外業務、内部品管,還有砂石管控。 ②李錫勳是砂石經理,負責跟其他公司接洽砂石買賣。 ③福盈公司沒有製作CLSM。因為我是管這塊的,所以我很確定我們公司沒有製作CLSM。如果有廠商有問我哪裡可以叫到CLSM,我會幫他叫,該廢商的對口就會是福盈公司,福盈公司帳目上就會出現CLSM,但實際上我們公司並沒有製作CLSM。 ④福盈公司沒有外埔區暫置場,我們暫置場就只有在福盈公司廠區内。 ⑤公司主要有兩套拌合機,一套已成廢鐵,沒有在使用,有在考慮拆掉 。 ⑥我是從107年4月1日開始在福盈公司任職,在109年1月1日前是做品管的,負責預拌混凝土的試驗及跑工地做試驗。從107年4月1日開始就沒有做CLSM,之前我不清楚。 ⑦我們福盈公司進門的右手邊那套拌合機是做預拌混凝土用的,那套一直有在動,但是進門的左手邊那套一直沒在用。 109他2650卷六第161-167、359-361頁 14 證人李宥廣於偵查中之證述 ①證人李宥廣係慶華開發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及承攬宏孟公司坐落在南投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整地合約。 ②經被告曲振瑞介紹向福盈建材公司購買再生粒料,回填上開土地。 ③福盈公司載來之人工粒料是濕的、結成一丸一丸,倒下來就會開掉。 ④後因福盈公司車輛無法調度,由我另請柯良鴻找車運輸,但我不知道柯良鴻找誰運輸。我都是與曲振瑞聯繫,沒有跟福盈的人聯繫。我於109年7月20日至22日從外埔載運土方到草屯。柯良鴻傳數量帳單及銀行封面給我,我再LINE告知曲振瑞,數量為126台,2108米,曲振瑞匯款408,962元至柯良鴻傳給我的銀行帳戶內。 ⑤我於109年7月20日至22日,從外埔載運土方到草屯。之前於108年7、8月間,因869-5-6-7地號3處的地主反應有臭味,就停工。一直到109年羅仁謚表示要在日新段1097、1098、1099、1100、1112地號要進行道路工程,才又從外埔載土過來草屯,109年6月曲振瑞就有自己派車,載土過來,一開始土比較紅,後來土比較黑,地主羅董就有意見,曲振瑞就說,要同樣的土就要用買的,這樣比較快。譯文內的50萬元,是羅董私人要跟曲振瑞借貸,跟土方沒有關係。 ⑥我跟曲振瑞買土方是每立方米350元含運費,但因為草屯業主還沒給我錢,所以我也還沒支付給曲振瑞。 ⑦外埔的環保土載到草屯就直接回填。曲振瑞說這些土已經攪過水泥了。 109他2650卷六第233-239、241-245、371-374頁9 15 證人鄭仲凱於偵查中之證述 ①我在華煒公司擔任經理。華偉公司登記地址的辦公室之前有借給瀧源公司,大概半年左右。 ②金泰興建設公司現在的實際運作是華煒公司,金泰興的原負責人是曲振瑞的姐姐曲振瑩。 ③華煒公司只要買到一塊地有高低落差,就需要整地修飾,需要填土就跟瀧源公司配合,之前彰化和美鎮和東段1504地號的地就是跟瀧源公司配合,瀧源公司向華煒公司請款每噸土方390元。但現場施工是江林營造,因為只有江林營造才有機具,江林營造是金泰興跟華煒公司的配合營造廠。 ④和美該塊是跟福熹公司買碎石級配,每噸380元。 ⑤草屯日新段112地號土地也是華煒公司跟宜豐財物管理顧問公司合作的,是跟羅仁謚合作,由羅仁謚去接洽,華煒公司負責盯進度。當初羅仁謚有土石回填需求時,我介紹他去跟曲振瑞接洽。 109他2650卷六第253-263頁 16 證人花楚愉於偵查中之證述 ①我是瀧源公司的員工,但投保在富士康物業管理公司。星期一三五在外埔上班,星期二四六在我婆婆,也是曲振瑞的遠親林瑪莉擔任負責人的富士康上班。我是林瑪莉的媳婦,林瑪莉不太管事,很少進公司。 ②我先生陳信吉是華煒公司的總經理,鄭仲凱是我先生的特助。華煒公司跟瀧源沒有業務往來。都是曲振瑞說要怎麼開給客戶發票,我就怎麼開。我不負責請款。 ③我於107年7月才到職,107年11月瀧源公司有開發票給金泰興公司,因為金泰興之前都沒有開發票,所以要把之前的發票補回去。何時請款入帳我不清楚,因為存摺都是曲振瑞在保管。 ④109年1月堡富福盈最終使用流向表是我製作的,關於CLSM出貨及噸數這些資料是我自己亂寫的,曲振瑞說總計的數量跟當月的數量要對就好,營造廠商寫慶華是聽曲振瑞說的。 ⑤扣案的董娘金流明細,是瀧源公司的收入要分一半給林瑪莉,因為當時是林瑪莉借錢給曲振瑞去開的,所以瀧源公司的收入要分一半給林瑪莉。每月的公司益,其中一半要給林瑪莉。 109他2650卷六第267-281、285-287、343-347頁 17 證人羅仁謚於偵查中之證述 ①草屯鎮日新段000-0地號土地,是宏孟公司委託管理,要開發土地。109年1月跟7月有委託慶華公司回填,土方是從福盈來的,但因為有味道,倒2車就停止,慶華是跟一個姓曲的瑞哥聯絡。 ②草屯鎮日新段1112、1110、1097、1098、1099地號土地, 是地主委託管理,要跟地主共同開發土地建廠。109年5月至8月15日委託慶華公司回填,土方怎麼來我不清楚。現場的挖土機是慶華公司的人,負責簽收土方。要付款給慶華公司,但還沒付款,因為還沒做完。也不知道要如何付款,因為慶華公司也還沒請款。 109他2650卷六第289-295頁 18 證人張金地於偵查中之證述 我是宏孟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宏孟公司)的幕後老闆,草屯鎮000-0地號是宏孟公司所有,該地交給羅仁謚開發,於106年4月左右。109年7月19日我有去現場巡,發現有回填,因為味道怪怪的,所以要求不要再倒了,要羅仁謚把土挖走。 109他2650卷六第299-301頁 19 證人林子祺於偵查中之證述 ①我自107年到瀧源公司工作迄今。 ②上班時間是星期一至五,上午9點到下午2、3點。我都跟堂哥林道元一起來外埔工作,我是負責修模具的,因為一直沒有改好,所以只有成形10幾個。 ③不知道水泥方塊水泥的比例。之前在文心路那邊上班,外埔這邊沒有地磅,也沒有賣出去水泥方塊過。 109他2650卷六第307-313、317-319、321-325、339-342頁 20 證人林厚梅於偵查中之證述 我只是幫忙金岱公司開發票,處理報稅等文書作業,實際業務都是顧祥維自己處理。 109他2650卷七第61-63頁 21 證人洪瑞隆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①洪瑞隆為金岱公司司機,106年初開始在金岱公司工作,是領薪水的,不是靠行,負責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頭,後面掛00-00號尾車。 ②108年3月間我有從長松公司載玻璃纖維到和美的一個倉庫,載2車,那邊空間太小,我技術不好,所以我打電話叫老闆自己來開這台車,我開另一台車回去,我第一次沒有下,就直接把東西載回金岱公司,第二次我叫老闆自己來開。 ③我有從長松公司載過玻璃纖維樹脂粉到外埔,我記得我載過一堆粉是白色的,從長松公司出來的,我還有問顧祥維這些是什麼東西,他說是玻璃磨成粉。 ④107年間有從堡富公司載粒料到福盈的草屯廠内,是在那邊下料,不是繞場。 109他2650卷七第67-71、253-259頁 22 證人張庭愷於偵查中之證述 ①張庭愷為金岱公司司機,負責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頭,後面掛00-000號尾車。 ②張庭愷有從堡富公司載運粒料至草屯及外埔堆置。 109他2650卷七第75-79、219-221頁 23 證人郭宥禾、胡曉彤於偵查中之證述 ①郭宥禾、胡曉彤分別為國益公司會計、行政助理。 ②於109年7月20日到22日,國益公司受綽號「良宏」即證人柯良鴻之委託,自臺中市外埔區載運土方至南投縣草屯鎮傾倒。 ③於109年7月20日至22日國益公司向「良宏-阿鴻」0000000000請款從外埔載到草屯的80920元。 109他2650卷七第85-91頁 24 證人蘇双華於偵查中之證述 ①蘇双華為國益公司之司機,擔任車頭000-0000號貨車之駕駛。 ②於109年7月20日駕駛上開車輛,將土方自臺中外埔區載運至南投縣草屯區傾倒。 109他2650卷七第97-101頁 25 證人鄭益能於偵查中之證述 ①鄭益能為國益公司,車頭000-0000號,子車00-00號駕駛之事實。 ②於109年7月20日駕駛上開車輛,將土方自臺中外埔區載運至南投縣草屯區傾倒。 109他2650卷七第109-113頁 26 證人柯良鴻於偵查中之證述 ①柯良鴻是中間人,幫忙協調調度車輛。 ②李寶華找我協調調度,介紹自臺中市外埔區土頭處載運土方至南投縣草屯鎮土尾處。 ③於109年7月23日自外埔區土頭處共清運126台、2108米土方至南投縣草屯鎮之土尾處傾倒。國益公司負責清運24台,其他車輛都是我向個人調車來載運。 ④我向李寶華收取每米新臺幣200元後,支付國益公司每米運費170元,私人運輸部分則支付每米185元,其從中賺取價差。 ⑤李寶華就是用瀧源公司匯款408952元給我,李寶華是 匯款進王吉祥帳戶,王吉祥是我小舅子,我提供李寶 華這個帳戶,讓他匯款之用。 109他2650卷七第121-131頁 27 證人黃昆偉於偵查中之證述 ①黃昆偉為國益公司之司機,駕駛車頭000-0000號、子車00-00號車輛。 ②於7月20日、7月22日駕駛上開車輛,將土方自臺中外埔區載運至南投縣草屯區傾倒。 ③當天載運之土方黏黏的。 109他2650卷七第133-139頁 28 證人陳冠勳於偵查中之證述 ①陳冠勳為國益公司之司機,駕駛車號00-00號車輛。 ②曾駕駛上開車輛,將土方自臺中外埔區載運至南投縣草屯區傾倒。 ③當天載運之土方是黃色的,像垃圾味道。 109他2650卷七第153-159頁 29 證人何柏鈞於偵查中之證述 ①何柏鈞為國益公司負責人。 ②109年7月20日至22日受綽號「良宏」即證人柯良鴻之委託,自臺中市外埔區載運土方至南投縣草屯鎮傾倒。 ③司機會開一個四聯單,交給土尾的人,要有單才能請款,司機到土頭時,會有一個聯絡人告訴司機單子要怎麼開,要從哪裡載到哪裡,路線怎麼走,要載幾米,載完後,司機將四聯單一張交給土尾的人簽收,良宏看到四聯單就會給我錢。 109他2650卷七第173-179頁 30 證人林宏瑋於偵查中之證述 ①林宏瑋為國益公司機,駕駛車頭000-0000號、子車00-00號車輛。 ②於109年7月21日駕駛上開車輛,將土方自臺中外埔區載運至南投縣草屯區傾倒。 ③當天載運之土方臭臭的,像肥料味道。 109他2650卷七第183-187頁 31 證人王仕皇於偵查中之證述 ①王仕皇為國益公司之司機,駕駛車頭000-0000號、子車00-00號車輛。 ②於109年7月20日駕駛上開車輛,將土方自臺中外埔區載運至南投縣草屯區傾倒。 ③「國益司機休息室」的群組叫我去的。每次派車都是在那個群組内講的,當天載運之土方臭臭的,像肥料味道。 ④土頭土尾我都不認識。我們公司叫我過去,我就去。 109他2650卷七第197-201頁 32 證人吳國榮於偵查中之證述 ①我不是金岱的司機,是靠行司機,靠行在啟元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車頭000-00號,尾車後面是38,英文忘記了,之前的尾車是00-000,因為跑福盈翻車,所以報廢。 ②我有跑金岱公司的車。我跑堡喬、堡富,金岱一噸給我200元。 ③堡喬、堡富會給我2張磅單,一張交回金岱公司,一張給下料現場的人。 ④108年年中就開始跑堡富公司到外埔。 109他2650卷七第223-227頁 33 證人葉純義於偵查中之證述 ①我是靠行金岱公司,車是自己的。車頭000-0000號,尾車是00-00。 ②有跑堡富,金岱一噸給其200元。這些東西會黏斗。 ③堡富會給我2張磅單,一張交回金岱公司請款用,一張給下料現場的人。 109他2650卷七第241-244頁 34 證人蕭智鴻於偵查中之證述 ①蕭智鴻在堡富公司擔任維修、中控操作人員。 ②製程每天都會開爐8小時以上,要不要延長是總經理林雨達用LINE告訴我們,開爐的時間是傍晚到晚上。林雨達是視我們進料區多滿決定的。 ③進料區1個360公噸,2個共720公噸,還有一個240公噸的比較沒在用。開爐熱機要4小時,到達環保局許可的溫度後用挖土機下料,週期是每10分鐘1.5公噸,一爐最大的負荷是10公噸,從進料槽到成品出來大約1小時。 ④產品用作為低強度的建材,水泥方塊之類的。下游廠商有良邦跟亦鑫,他們都是開自己的車來載。好像有聽過福盈及看過金岱的車。 ⑤我們只有一個重油貯油槽,每天早上會去檢視油槽的刻度,滿油的量多少我不知道,我只知道刻度是160,看到刻度欠多少油時會回報辦公室,如果需要補油,他們會直接跟油廠叫。辦公室我們的對口就是副廠長蘇哲為及魏靖庭。曾竣宸也是中控,他也是跟我差不多時間進堡富公司的,他中間去了堡喬1年多又回來。 ⑥林洲名負責薪水發放,銀行,還有後段成品流向的勘查。廠長叫戴珉琪負責廠內管理,我不了解他對製程了不了解,因為他這幾個月才從堡喬過來,他都過來看一下就走了。 ⑦金岱的車子是來把成品載走,應該是近半年較多。我不知道金岱跟誰配合。 ⑧金岱的車子前陣子每天都來,有中午,有晚上。我不知道金岱的流向,林雨達、林洲名知道流向,因為林洲名是勘查成品流向的,林雨達是總經理。 ⑨成品大約占收進來廢棄物最少超過一半。堡富與堡喬公司是同一個老闆。堡喬是集塵灰固化成水泥粒料。 109他2650卷八第55-61頁 35 證人古安幼於偵查中之證述 ①古安幼在堡富公司擔任一般行政,工作事項為過磅、申報。 ②過磅部分,車子進來,我要先拍照,由堡富公司的副廠長蘇哲為、蕭智鴻、蘇哲章,還有一位我忘記名字,這4個人其中之一會負責採樣,目的是要確認車子運進來的東西和之前送進來的樣品成分是否相符,這時我會在二樓拍照,之後我就會到一樓過磅,這時司機會給我三聯單,司機把車子開到地磅上,測量車子的重量,之後司機就會把車上的東西下到儲坑裡,下完之後車子又會再去過磅一次,之後就會再把車子開到前面,我就會在三聯單上面蓋章,電腦自動會把磅單列印出來,上面有總重、空重、淨重,我就把磅單上面的淨重填載在三聯單上,把三聯單交給司機。申報的部分,當天所有的車子進廠完後,我要到環保網站上填載日期、時間及淨重,就是填寫這些資料,這樣申報就結束了。其他的就是辦公室的一般庶務,還有與堡富公司有往來的廠商會寄發票或是電話費、健保費,我就會依照發票等文件上的資料填載請款單之後把請款單交給我的主管魏靖庭。 ③如果我收到發票我就會如實填載請款單後,再把請款單交給魏靖庭。林洲名每個月都會前往查看堡富公司燒結後的產品使用情形。林洲名查看後有製作相關紀錄,公司有產品流向的資料,這是林洲名製作的,林洲名要拍照。 ④瀧源公司我沒有聽過,但金岱公司我知道,金岱公司是清運公司,他們有收事業單位的料,然後把料載到堡富公司處理。 ⑤堡富公司有請金岱公司載貨給福盈公司,我是有過磅出貨的聯單,聯單有三欄,一欄是蓋我們公司的章,一欄是蓋清運公司即金岱公司的章,還有一欄是收受廠商的章,我有收過聯單上有金岱公司及福盈公司的簽章,這表示是金岱公司運送產品到福盈公司收受。 109他2650卷八第87-93頁 36 證人魏靖庭於偵查中之證述 ①是堡富公司負責廢棄物申報的專責人員。產品流向表的申報資料是福盈的曲振瑞提供的。福盈部分,我都沒有跟其他人聯繫,只跟曲振瑞聯繫。 ②林洲名會去福盈現場稽核,提供照片跟稽核單給我,我再做成文件檔去申報。109年6、7月,副廠長范立穆離職,之前范立穆也會跑廠商的稽核。 ③堡富公司最早以前做出來的料會交給堡喬公司做顆粒,再由堡喬公司賣給混凝土場。 ④我們這邊出料給福盈公司的是由曲振瑞的瀧源公司去運輸的。福盈公司向堡富公司以1噸20元買料,我不知道福盈公司有無付錢,但我們都有開發票給他們。 ⑤我們跟瀧源簽運輸合約,錢也是以運費名義付給瀧源,但實際來載運的是金岱分司,是因為瀧源公司會去找他配合的公司來。 ⑥我的申報是紙本的提送,紙本的提送由我這裡統一發文出去,福盈會提供我流向申報表,我這邊會做提送出去。所有向環保局申報,我們出去的流向、用途以及數量,這些紙本資料及數據是由曲振瑞直接提供給我的。我認為曲振瑞所提供給我的應該就是正確的流向及使用的用途,我才報去給環保局。 109他2650卷八第109-125頁 本院卷三第231-238頁 37 證人戴珉琪於偵查中之證述 ①戴珉琪在堡富公司、堡喬公司擔任廠長,以現場操作營運為主,2間的現場操作都是戴珉琪負責。 ②堡喬公司收集塵灰跟底渣的廢棄物,堡喬公司是做固化,就是將廢棄物原料加入水泥跟水拌合,混合均勻後經過高壓造粒機成形,經過過篩機過篩,產品粒料的標準大小是0.8到3公分,硬度沒有特別規定,過篩後再養生12小時就是產品了。 ③廢棄物原料先從大門運進來,進料車會在地磅處先過磅,會做臭味檢查,並進行採樣,跟之前送來的樣品比對是否一樣,等比對後就會再放回原料區,進來的原料一定全部都是太空包,要求只能用太空包,並在貯坑前面的暫放處卸太空包。 ④有看過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年8月4日桃環事字第1090070392號公文,也有回覆,我收到後將公文交給老闆林雨達的兒子林洲名處理,因為產品對外流向是他在負責。 ⑤堡喬公司109年9月16日堡喬字第109091601號函是我們回覆給桃園環保局的資料。該資料就是林洲名作的,只是聯絡人留曾竣宸的名字,該資料是從林洲名那邊直接發公文出去給環保局,聯絡人會留曾竣宸的名字是因為曾竣宸是堡喬公司的專責人員。這份堡喬公司的回函內容是林洲名代表堡喬公司,平常也是由林洲名作堡喬公司及堡富公司現場訪廠及訪查,所以這份資料是林洲名作的,內容應該是林洲名向樺勝公司要的資料,因為我們公司不可能會有。 ⑥貯坑內存放的物品一定是太空包包裝的廢棄物原料。頂多就是我們製作剩下的原料,會再用太空包裝起來放到廢棄物貯坑,因為這些本來就是廢棄物。 ⑦我不清楚銷售產品給表列銷售對象費用如何記算收取,要看合約,是否要貼補運費,或是貼補多少要看合約。我聽說現在外面CLSM的廠商很競爭,價格都變得很差,混泥土廠在處理這個也沒有利潤了。合約金額都是總經理林雨達他們在決定處理。 ⑧堡喬公司零用金由王瀅瑄來做,整個付款由堡富公司那邊做,我們通常是送到堡富公司做傳票,再送到董事長廖春芬去做付款。 ⑨堡喬公司的水泥都是電話通知水泥公司,一車大概24到25噸的量,由他們用槽車載進來,然後在現場過磅,但仍然以他們的磅單為主,再用廠區現場加壓管連接槽車將水泥輸送到水泥桶,水泥桶最多可以裝50噸,我們沒有單獨的儲存槽,水的部分我們是用工業用水,有裝水錶。 ⑩我們不會在3個產品養生暫存區將太空包打開,採樣也只會在地磅上面開一包來採樣,所以絕對不會在養生暫存區將太空包打開。也不會將太空包內的東西打開後將裡面的東西倒出來堆放在廠區的地上,因為我們的進料槽在造粒區上方,需要用天車將太空包吊入後才打開。 ⑪(提示2020年7月4日13點29分58秒及13點30分08秒影片截圖)觀堡喬公司廠區監視器擷取的畫面,我們正在用天車將太空包廢棄物放到1199的貯存區,這種黑色包裝的太空包,裝的都是我們廠區製程過程中清潔遺留下來的廢棄物,我們會用我們專用的黑色太空包集中放進貯坑,再進製程處理,廠商的太空包都是白色或是黃色比較多,所以我一看就知道這是我們自己包的廢棄物。 ⑫109年7月7日影片看起來車號000-0000頭車載出去的兩車物品均是從1199貯存區取出之黑色太空包倒在養生暫存區第3區地上的粉狀廢棄物。金岱的車就是載去福盈公司。 ⑬金岱公司的車輛不是我負責的範圍,要問林洲名或是福盈公司。 ⑭堡喬公司是以熱處理為處理方法,是以旋爐加熱到550至900度,使廢棄物產生水分燒乾,以及將廢棄物中的化學聚合物燒掉,因為在污水處理過程有加入聚合物的藥劑,所以處理過程要燒掉。我們不能像燒結一樣讓廢棄物產生玻璃狀,燒起來大部分以粉狀居多。粉狀的東西可以拿來做CLSM,如果許可的話也能做水泥製品副原料。做CLSM時有時會加入土,我們是代替土,而非代替砂。 ⑮堡富的環保砂石賣給良邦、皓勝、亦鑫,前一陣子有福盈。 ⑯堡富公司是林雨達跟林洲名負責對外接洽業務。補貼金額要看合約,這金額應該是總經理林雨達決定。 ⑰外埔的地上新聞後,堡富跟堡喬公司有派林洲名配合環保局會勘,之後就沒有過去。去看回來說是堡富公司的環保砂,且環保局有採樣。交易對方叫阿瑞(音譯)的人說是作地基回填。 ⑱環保砂跟環保局申請的操作許可證裡有寫到地基回填。阿瑞我只有見到一次面,也不是談環保砂用途,要問跟他接洽的人。 ⑲環保局規定的使用去向說明資料是林洲名製作。林洲名從外埔棄置點回到公司回報後,環保局有採樣也有疑問,所以之後公司就沒將東西送到外埔那塊地。 109他2650卷八第129-145、171-177頁 38 證人曾竣宸於偵查中之證述 ①曾竣宸在堡喬公司及堡富公司擔任組長,同時也是堡喬公司的專責人員。 ②在堡喬公司負責操作造粒機,但會有其他人協助,主要的開關就是讓機器運作及控制速度,這部分主要是我負責,我不在才由別人負責。在堡喬公司上下班時間是早上8點半到晚上8點半,如果比較沒有料的話就做到5點半。在堡富公司的工作也差不多,但在堡富公司我是操作旋爐,上下班時間也跟堡喬公司差不多。 ③堡喬公司及堡富公司的廠長是戴珉琪,現場也是他說了算,另外還有一個總經理林雨達,他們會一起討論做決策,2間公司都是這樣。 ④堡喬公司進來的原料沒有散裝的,全部都是用太空包裝的,有黃色也有白色包裝。在堡喬公司場區內黑色太空包是我們公司自己去外面買的。 ⑤有時候送進來的廢棄物,太空包包裝破掉,我們就會拿黑色太空包去裝,基本上就是這樣。通常偶爾一包而已,我們裝好後就放在廢棄物貯坑,會看廢棄物原料是底渣還是集塵灰,如果是底渣就放1199貯存區,如果是集塵灰就放1099貯存區。 ⑥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年8月4日桃環事字第1090070392號公文及堡喬公司109年9月16日堡喬字第109091601號函不是我做的,我沒有印象有沒有看過,我不知道是誰做的。因為我是堡喬公司的專責人員。所以回函上的聯絡人要寫我的名字,堡喬公司的回函所附資料應該是後端公司提供的,因為我們沒有這些資料。 ⑦堡喬公司去訪場或是現場訪查不一定都是我,主要是林洲名負責的,我只跟他去1、2次看一下。 ⑧公司產品去向是做CLSM。堡富公司的廖春芬不常到公司,堡富公司平時由總經理林雨達負責。 ⑧我約於108年間,有跟金岱公司詢問一次可以出多少量的貨,之後就沒有接觸。金岱公司將貨運去福盈。 109他2650卷八第149-161、165-167頁 39 證人古金英於偵查中之供述 ①古金英為長松公司名義負責人,實際負責人為其配偶羅運塡,長松公司業務由被告羅運塡主導。 ②長松公司是向誰進出貨我不清楚。 109他2650卷八第245頁 110偵2332卷第35頁 40 證人TRAN DINH THUAN(中譯:陳挺順)於偵查中之證述 ①陳挺順為長松公司楊梅廠區工作人員,負責維修機器及開挖土機工作。 ②長松公司楊梅廠區內堆置之水泥方塊,係將玻璃纖維剪不斷亦無法研磨成粉之軟絲,置入鐵模中摻合水泥製成。 ③長松公司楊梅廠區去年有做水泥方塊,今年(即109年)有作但很少,今年就只用掉1、2包水泥,1包水泥可以作四個大水泥方塊。 ④廠區倉庫內包裝寫10kg,內容物包含silicon dioxide之物,不清楚用途。 109他2650卷八第249-251頁 41 證人許家紳於偵查中之證述 ①擔任程豐公司負責人,林明錦為會計,其妻吳品萱為財務。 ②賣玻璃砂給長松公司,但長松公司應給付的款項都沒有給付。 ③有跟長松公司租場地,月約2萬元。 ④107年1月至108年4月的玻璃砂是免費送長松公司。因為廠區最大容許庫存量是4800噸,庫存過多,所以送長松公司。沒有付錢給長松公司。 109他2650卷八第257-267頁 42 證人林明錦於偵查中之證述 ①長松公司沒有付款,但程豐有開發票給長松公司。 ②程豐公司有二個身份,一個是廢玻璃容器再利用。一個是平板玻璃事業廢棄物的再利用,這部分名稱就叫做廢玻璃。廢玻璃容器的部分是可以向環保署申請補助,廢玻璃的部分就沒有補助可以申請。長松公司給我們廢玻璃容器處理的部分,是我們要付錢給長松公司,因為我們可以申請補助,這部分製成的玻璃砂成品,是我們要銷售。針對廢玻璃的部分,是長松公司要付款給我們,製成成品的玻璃砂也是歸屬於我們。這部分的帳會實際帳載在各項報表及傳票簿冊裡,且是分開記載,不會有直接抵銷帳款,因為像廢玻璃容器,我們還要申請補助。這部分我們也會互開發票,這部分的帳是確實的。 109他2650卷八第271-281頁 43 證人范立穆於偵查中之證述 我為堡富公司的副廠長,從103年做 到109年7月,有去福盈公司訪廠過。 109偵11233卷第341-346頁 44 證人王瀅瑄於偵查中之證述 我為堡富公司的行政助理,扣案我的筆記本上有記載產品的產生量如果沒有超過最大產出量4284,產品編號就選控制性低強度,有超過的話請福盈公司分兩種(水泥製品用),其他廠商報控制是抄前同事的筆記。 109偵11233卷一第343-344頁 45 證人林虹似於偵查中之證述 我是富鼎立公司會計,許景棠是買賣發票的仲介,發票金額之8%中之3%是其之佣金,另5%是要繳稅出去。 109偵11233卷二第273-283頁 46 證人高紹銘於偵查中之證述 我是富鼎立的實際負責人,賣發票給許景棠介紹的公司,賣發票就是開出去發票金額的8%。所以堡富跟堡喬等公司,實際上都沒有出貨,只是賣發票而已。 109偵11233卷二第273-283頁 47 證人即另案被告王楚堯於偵訊時之證述 王楚堯以每月68,000元之代價,向陳劉阿昭承租彰化縣○○鎮○○路0段000○0號倉庫,作為堆置長松公司之玻璃纖維廢棄物。 111偵1549號卷第55-57、61-63頁 48 ●證人呂寶琴(即緯錩公司前會計)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人陳煒文(即江林營造公司登記負責人)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人陳嘉蘋(即江林營造公司實際負責人)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人陳福慶(即緯錩、合輝、盛輝等公司業務)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人陳輝躍(即和美中興路倉庫出租簽約人)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證人林政輝(即緯錩、合輝、盛輝等公司實際負責人)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人徐裕明(即鼎嘉豐公司會計師)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人范映晴(即鼎嘉豐公司實際負責人)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人許景棠(即仲介堡富公司買賣發票之人)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人林冠妙(即許景棠之配偶提供帳戶)於偵查中之證述 49 證人吳俊毅於偵查時之證述 ①欣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駕駛員。 ②送貨單上備註欄寫AC1,是我寫的,AC1是指從中聯那邊载運出來的爐石,很像沙子的東西。 ③永龍公司先跟中聯購買AC1,我再去永龍公司那邊將AC1載出,根據資料我將這些AC1載運到瀧源(外埔) ,現場我是直接將AC1倒置在現場,現場好像有在整地。我在欣緯公司是以車趟來算薪水。 偵13529卷一第285-311頁 50 證人孫仲人於偵查時之證述 ①今年(即109年)8月來當永龍公司的廠長,我分不清楚金鎗混泥土廠跟永龍公司的關係。我的主管是王俊燁,我的業務是負責做品管。 ②從金鎗混泥土廠廠區出去的才叫CLSM,從P2那邊出去的不是。金鎗廠區附近的P2,是暫置加工區,那裡堆置有放過環保利料,但不是常態性,有燃煤底灰、AC1(轉爐石)、還有上次清桶下來的水泥,原本那裡有舊的拌合機,地下放很多材料。依照資料顯示,我們載到瀧源公司的物品,是直接從P2出去,有轉爐石、燃煤底灰,這不是我主導的。 ③再生物料或R類廢棄物的簽約不是我經手的,這應該要問王俊燁。 偵13529卷一第63-73、225-227頁 51 證人王俊燁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①我是永龍實業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另外我在金緯公司掛協理的職稱,永龍、金鎗都是金緯的子公司。永龍租金鎗龍井廠做預拌混凝土。 ②金鎗水泥龍井廠有申請再利用機構的登記,是金鎗他們先申請好才承租給永龍公司。 ③我在當永龍負責人前,是做協理,大約從107年開始擔任協理。 ④我們收受的再利用R類廢棄物,其中底灰的部分作低強度混凝土CLSM。我們有收受其他的廢棄物包含燃煤飛灰、廢磚、廢鑄沙。燃煤飛灰是預拌混凝土,廢磚、廢鑄沙都做CLSM。 ⑤108年7至9月間,欣緯公司跟長緯公司的清除車輛有從我們永龍承租的忠和段的地載的東西到瀧源公司曲振瑞在外埔的地,是載了燃煤底灰跟轉爐石過去。 ⑥從欣緯公司、長緯公司找到的帳記載主要載到外埔的點是加濕灰,加濕灰應該是底灰,可能因為從廠內記載出來的底灰比較濕,所以他們記載加濕灰。會載這些東西到外埔,是因為我跟曲振瑞有認識,他要做低強度混凝土,希望我提供材料給他,有付一些處理費給曲振瑞。 ⑦依照瀧源公司的帳,記載收金鎗有AC1、CFB,AC1每噸100元、CFB每噸350元。AC1是轉壚石,1噸確實給100元,CFB是粉料,是燃煤飛灰的衍生物,不是脫硫石膏。依欣緯、長緯載運資料,108年8月幾乎載送到外埔的是加濕灰。我不確定加濕灰是CFB,但我們公司只載一種是燃煤底灰,是因為曲振瑞說他跟福盈公司合作,福盈公司有預拌廠。曲振瑞用福盈的角度跟我要這些材料,載到外埔後也說會在現場直接拌合,我不知道他們到底有無拌,後來聽到數量有點異常,又聽到他們好像沒有在正常拌合,我們就停止交易了。 ⑧當時向中聯收脫琉石鋼、向永豐餘收飛灰。我們的混凝土廠是金瑲水泥,永龍只是混凝土代銷的角色,工廠是登記在金瑲水泥,金瑲水泥本身是有這個資格,可以向這2家公司收。 ⑨我們有請瀧源公司來協助去化再生材料。再生材料原本就可以做混凝土的方塊,只是要做到怎麼樣,要看使用者能接受的範圍、強度到什麼程度,就是跟買方自己去約定。我們自己合法在做這些混凝土塊,但有些材料是提供給瀧源興業做,至於他們的強度做到什麼情況我們是不清楚。 ⑩當初我們在用這些產品時,原本就可以做CLSM,當初我們確實沒有先拌成CLSM,就提供材料出去,可能因為製作的地點、運送距離的關係,我們先提供這些材料讓他們去拌,我們提供的這些材料是可以做成CLSM,瀧源提供的資料也是要做成柱塊,所以當初我們認為整個流程是合法的。我們的那些材料都是用在CLSM,所以我們才要求他們要提供使用的方式,他們要用在什麼地方我們要確定。曲振瑞是跟我們買AC1、CFB還有燃煤的底灰。那時候有發現去化沒有那麼順暢,好像沒有使用那麼多數量,後來就有停止。 ⑪曲振瑞沒有合法的處理許可,當初實際在接洽的人不是我,但是當初給福盈公司時,福盈公司是有混凝土設備、有在拌,所以當初是用這樣的角度去提供這些材料。他們當初就有說要跟福盈合作,所才才會提供這些材料。我們當初提供時是因為有確定,他們有表達要做CLSM,才會去提供這些材料。當初我們跟他接洽之人有說過這個要做低強度的混凝土或是水泥方塊。我們向環保局申報的內容也是低強度混凝土。 ⑫永豐餘的廢棄物飛灰,我們收進來只加水而形成的加濕灰,就法規上來說還是廢棄物,但是當初應該都有加其他材料。莊新淯是負責P2廠區,以莊新淯所述為主,因為我無法確認。 ⑬將加濕灰載出去給瀧源公司,一樣還是載廢棄物出去,因為載出去才要做攪拌、加工之動作。我們當初洽接時是有去福盈混凝土場,後面我沒有接洽我就不清楚了。 ⑭沒有經過混凝土拌合程序出去的東西就是不符合我們再利用用途的使用,我們就不能出貨。 ⑮產品是可以直接賣出去,材料本身就是產品,它沒有歸類在D類、R類裡面就是產品。 ⑯一開始我與曲振瑞接洽是有說要做水泥塊和CLSM,有帶我去福盈公司看過,有那些設備,就是福盈公司是預拌混凝土廠,後來就不是我接洽的。 ⑰ 「載到外埔後也說在現場直接拌合」在現場直接拌合在我的認知是在現場拌合成CLSM或是拌合成低強度混凝土,做成柱塊。我們一開始接洽就是這種角度,我們才放心將材料交出去。 偵13529卷一第85-101頁 本院卷三第238-263頁 52 證人莊新淯於偵查中之證述 ①我是在永龍公司,永龍跟金鎗的老闆是同一人賴鴻澤,我是廠務,負責維修、保養剷土雞、挖土機的操作,我上面的老闆是孫仲人及王俊燁。 ②廠區外P2是我負責,P2廠區堆置的是環保粒料,是燃煤底灰、矽酸鈣板、耐火材,沒有轉爐石。這些環保粒料消耗方式,是有車子載,就過去裝料,把它運去別的地方,沒有進到廠區。燃煤底灰的加工就是倒在地上,用水把它加溼,沒有攪拌,只有燃煤底灰。矽酸鈣板是把它壓碎,耐火材也是壓碎全部放在一起,沒有攪拌,然後用挖土機把它挖起來載走。環保料的部分是我負責回報跟計算,環保粒料用不完才會載出去。 偵13529卷一第33-41頁 53 證人林寬弦於偵查中之證述 ①我欣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擔斗車調度員,從100年左右到現在,斗車調度員指的工作内容就是如果有客戶需要指派斗車去載運底灰、AC1(滾筒轉爐石),或看公司承攬哪些工作,只要有需要斗車的,就由我來指派去客戶那邊載,從產源載到指定的客戶那邊。 ②加濕灰就是比較不良的煤灰,一樣是作為CLSM預拌使用,跟AC1不一樣。 ③根據運送資料裡面,除了有載運加濕灰從永龍P2到 瀧源(外埔)以外」也有從中聯(西碼頭)載運轉爐渣AC到瀧源,轉爐渣AC就是AC1。所以欣緯公司會載運到瀧源(外埔)的,就是轉爐渣或加濕灰。轉爐渣就是從中聯(西碼頭) ,加濕灰就是從永龍P2载運過去。 ④我是依主管的指派請司機從永龍P2載運加濕灰到瀧源(外埔)。 ⑤瀧源的部分我是跟曲振瑞聯絡,曲振瑞會跟我叫料,曲振瑞會跟我說需求加濕灰還有底灰,會跟我說需求的噸數,我再指派駕駛去永龍P2那邊載運過去。曲振瑞需要加濕灰及底灰的用途是主管跟他協調的,我是接到楊文生跟王俊燁的指示。 ⑥欣緯公司的記帳資料,我們有支付處理費給曲振瑞的瀧源公司,是曲振瑞跟我們叫料,為何欣緯公司還要付處理費給曲振瑞,這我不瞭解。 ⑦曲振瑞請公司載運底灰或加濕灰到瀧源(外埔) 廠的這件事情,是我的直屬主管就是楊文生、王俊燁他們兩個跟我說及有跟曲振瑞接洽,後續就是曲振瑞跟我叫貨,我沒有跟其他公司主管報告過。 偵13529卷一第257-267、269-275、279-283頁 54 ●證人曾奕瑄(即永龍、金瑲公司會計)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人林淑琪(即金瑲公司會計副理,處理會計包括欣緯、權 緯、永龍、慶峰等公司)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人林瑞昌(即車輛靠行長緯公司、接受長緯公司指派)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人洪慈吟(即永龍公司業務會計、自108年2、3月至109年2月)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人蔡建發(即欣緯公司司機)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人蕭家惠(即長緯公司會計、負責長緯及尚緯公司會計)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人許淑惠(即金瑲公司會計副理,處理欣緯、權緯、永龍 、慶峰等公司會計)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人黃忠意(即欣緯公司司機)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人賴昱廷(即金瑲公司負責拌合室)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人賴碧華(即金緯關係企業的財務會計主管)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人賴鴻毅(即金緯關係企業總經理)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人賴鴻澤(即金緯關係企業的董事長)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人邱淑慧(即原在金瑲公司,在109年年初改到欣緯公司)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人雷東海(即欣緯公司駕駛員)於偵查中之證述 55 證人即被告簡景熹之供述及證述 ①被告簡景熹為福盈公司負責人。福盈公司經營預拌混凝土。本身也經營興鴻運公司,擔任興鴻運公司司機。 ②福盈公司與堡富公司有業務往來,堡富公司處理過的污泥要來福盈公司繞場,繞完之後去哪裡,我並不是很清楚。2家公司的業務往來,福盈公司的聯絡人是李錫勳。 ③福盈公司向堡富公司買的粒料產品,他們有派車,沒有放在福盈公司,李錫勳安排直接載出去填地。 ④曲振瑞來找我,因為福盈公司有預拌混凝土場,是合法可以配合製作CLSM。但堡富公司的料無法加工製造成CLSM,因為做不起來,所以曲振瑞就安排這些東西去囤地。。 ④我們這個生意是賺進場費,進場費是瀧源公司支付給我們,每公噸80元。 ⑤第一次合作在107年結束,因為合作到期。第二次是108年合作,李錫勳經理與堡富、瀧源公司簽約有告訴我,兩次合作的模式一樣。我有去堡富公司直接載料到福盈公司加料後,載運到瀧源公司所指定的地點。我印象中李錫勳有講過瀧源曲振瑞有說過要直接將堡富公司的料載到外埔去加工。號 109他197卷第221-229頁 109他2650卷六第127-143、153-156、375-381頁 本院109聲羈216卷第127-134頁 56 證人即被告李錫勳之供述及三證述 ①被告李錫勳負責福盈公司、興鴻運公司、福熹公司的業務。福盈公司有從堡富公司、堡喬公司進人工粒料。我們現在都是跟瀧源公司合作,主要是從堡富公司來的料,但是堡喬公司的部分不多,我們加工之後,再載到瀧源公司的台中外埔場區堆置。一開始曲振瑞找福盈公司配合,就叫我們要打買賣契約才會合法,實際上瀧源公司與福盈公司不是買賣,只是入場費。曲振瑞當時說,進來的料,他都會負責處理完。 ②實際上沒有進來福盈公司下料,只是進來繞場,進來繞場後就丟去瀧源公司外埔場區。進來繞場是因為之前跟堡富公司有簽約,說一定要進我們場,才可以把成品運出去,但是後來我們場土地飽和無法加工,所以把他轉到瀧源公司外埔場區。 ③後來再跟堡富公司簽契約時,有跟簡景熹報告說如果我們場區沒有地方放堡富公司的料時,我會轉去瀧源公司外埔場區放,我有告訴簡景熹。簡景熹對於公司聯務有做決策的能力。 ④福盈公司與堡喬公司、堡富公司之聯絡人為該公司之「少年董仔」之人。 ⑤外埔場區那邊不是福盈公司場區,是瀧源公司的。瀧源公司場區沒有經過桃園環保局的驗場,堡富公司不能直接跟瀧源公司打合約,所以要來福盈公司這邊跑一圈,繞場。 ⑥106年中開始,瀧源介紹堡富跟堡喬公司來,合作到107年中。合作模式就是只要堡富、堡喬公司的原料進場,瀧源公司就會給福盈公司80元的進場費,堡富公司會開一張20元的發票給我,實際上福盈公司不用付買賣價金給堡富公司,但5%的營業稅由福盈公司負擔,這是曲振瑞交代的。瀧源公司保證有適合的土地進行填土作業,和美那塊地也是曲振瑞介紹填的。福盈公司跟曲振瑞合作主要是賺取80元進場費,土頭及土尾都是曲振瑞自己負責的。 ⑦堡富、堡喬公司來的料沒有加水泥,因為如果要做成CLSM才要加水泥,但做路底摻配料不用加水泥。 ⑧第一次合作1年後結束,因為東西有臭味,後來堡富公司去改機械。直至108年12月左右才又第二次合作。這次合作堡富公司的料從頭到尾都沒有進入福盈公司,直接載到瀧源自己的地處理,但瀧源不是合法的水泥廠。因為我們跟瀧源公司有一份合作協議,東西全部交給瀧源公司處理,我們福盈公司都沒有再加工。 ⑨要製成CLSM產品,堡富來的料有加買賣契約同意書的摻配比,堡喬的沒有,因為堡喬的料來的時候,就已經固化成一顆一顆。 ⑩堡富公司申報的最終流向工程等資料,都是曲振瑞提供給堡富公司,我沒有提供。 ⑪107年福盈公司跟曲振瑞合作,去收堡富、廣倫潔、金瑲、大登這些環保公司的料,這些雖然有簽買賣合約書,但實際上都沒有支付買賣價金,要做金流時,都是曲振瑞拿現金給我,我再交給會計江耿圓,讓江耿圓去付錢,曲振瑞說要匯款給堡富公司做金流用的。然後這些環保公司都有開發票給我。 ⑫福熹公司賣砂石,來源都是疏浚工程挖上來的砂石,福熹公司會經過洗選跟破碎,不會再加其他的料。106年12月福熹跟華煒公司的買賣契約,是賣碎石級配,是天然的砂石,不是堡富公司的料。 ⑬106年12月5日江林營造與福盈公司的買賣契約書,則是賣級配產品,堡富公司的料加沙土,不是水泥產品。 ⑭堡富公司申報資料上的最終流向表的福盈公司跟簡景熹的章都是我蓋的。 ⑮福盈公司107年4月19日與江林營造有限公司簽約,賣低強度骨材(沙土)給江林營造,這個必須要依照福盈公司跟堡富公司的合約書約定之摻配比做成。有運到和美跟彰化市金馬路那塊地。當時和美棄置點被稽查時,福盈公司就有提出跟堡富公司的摻配比資料給江林公司及彰化縣環保局。 109他2650卷六第59-63、77-91、95-107、117-121、375-381頁 本院109聲羈216卷第117-124頁 57 證人即被告曲振瑞於之供述及證述 ①被告曲振瑞為瀧源興業公司負責人,經營項目為砂石、再生級配、環保業務,並無任何廢棄物清除、處理相關許可證,與福盈公司、堡富公司及堡喬公司有往來之事實。最早是由我與同案被告林雨達接洽的,108年起才跟同案被告林洲名接觸。 ②104年起就請金岱公司顧祥維載運堡富公司產品至福盈公司,約從109年6、7月就改載運至台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載運至外埔區運費每公噸240元,至福盈公司每公噸260元。外埔區的土地是曲振瑞與陳嘉洪簽約,租期從108年5月1日起至113年5月1日止,每個月租金25萬元。金岱公司從堡富公司載運至外埔區的粒料,會加工為水泥方塊及再生級配。水泥方塊的配方是水泥180-220公斤,水300-350公斤,再加上堡富公司材料1.2噸攪拌放在模具內固化硬化約;再生級配製作配比為50%再生材料加50%天然土方,或60%再生材料加40%天然土方,或70%再生材料加30天然土方。 ③曲振瑞介紹金岱公司去堡富公司載運粒料,堡富公司要給付每噸960元之「推廣費」給瀧源公司及福盈公司,960元包含水泥、運輸及員工的錢,另堡喬公司也會給付「推廣費」;欣緯通運公司及永龍公司也會給付「推廣費」給瀧源公司。 ④簡景熹是福盈公司負責人,知道堡富公司粒料會載運至外埔區傾倒,也知道外埔區土地土方會載運送至草屯鎮日新段土地,且福盈公司廠內的來自堡富公司的粒料也會載運至草屯鎮日新段傾倒。而長松公司是與羅運填接洽。 ⑤南投草屯的地是慶華工程行簽約承租,慶華工程行跟瀧源公司購買材料。 ⑥108年12月開始,向堡富公司及堡喬公司購買的再生粒料就沒有載運至福盈公司,直接到外埔堆置。 ⑦因為堡富公司要求要有廠登,瀧源公司沒有,所以才要假裝經過福盈公司。 ⑧107年的錢,堡富公司給金岱公司,由金岱公司開發票,每噸1500至1600元,金岱公司扣掉運輸費大約剩下1200元給我個人,再由我付款進廠加製作費約600多元給福盈公司,另外機械及水泥的費用要另外算給福盈公司。 ⑨107年間有機污泥的粒料我們都是做成水泥方塊用在福盈廠內,無機污泥的部分就是做級配,這部分就沒有用水泥。摻配比要問堡富公司。申報資料都是福盈公司做的,李錫勳在做資料時會跟我討論,最終用途我有提供,107年的資料是福盈公司直接提供給堡富公司,我每個月都有跟堡富公司講做級配的事。為何堡富公司只申報水泥製品,要問堡富公司。108年12月才由魏靖庭直接將表給我,由我填寫完再回傳給堡富公司。 ⑩107年間從堡富公司到福盈公司是用金岱公司的車子,福盈公司到江林營造則是用福盈公司的砂石車。 ⑪107年間福盈公司跟堡富公司買料,堡富公司會自己把錢領現金到櫃臺匯到自己的帳戶,發票再寄給福盈公司,福盈公司會付5%的營業稅給堡富公司,這是同案被告林雨達要求的。從107年就是這樣作帳。108年12月的新約也是跟林雨達談的,福盈公司不需要實際支付買賣價金。 ⑫108年12月的錢,由堡富公司每噸匯1000元到瀧源公司的國泰世華帳戶內,我再給金岱公司每噸260元,108年12月至109年1月,有載到福盈公司,所以每噸260元,109年2月直接到臺中外埔,就每噸220元。另外給福盈公司的是每噸進廠費80元。前2個月有進福盈公司,另外還有給福盈機器拌和沙土費用。直接到外埔就沒有這費用了。 ⑬堡喬公司的付款方式跟堡富公司一樣。都是跟林雨達談好的。 ⑭108年12月堡富公司跟堡喬公司收的料 都只有做級配。只有在外埔曾經試做過長松公司的玻璃纖維水泥方塊。 ⑮林道元的薪資,以一噸30元計,如果總數不到3萬5千元,就會以底薪3萬5千元計。 ⑯入場費下方還有註記福盈A是私下給簡景熹每噸50元,福盈B是私下給李錫勳每噸20元,另外有時還會有攪拌費跟加工費。107年間則是給簡景熹每噸100元。這是私房錢,不想給謝秀霞知道,如果不付他們就不配合。 ⑰福盈公司該付出去的買料費,107年間都是金瑲公司跟堡富公司付給我錢,我再把錢交給李錫勳去付給金瑲公司跟堡富公司,流程上是金瑲公司跟福盈公司會把直接要給我的推廣費加上買賣成本付給我,我再把買賣價金交給李錫勳,讓他們去付錢,108年底至109年就是堡富公司自己做金流,不再經過我。 ⑱土尾費就是有人要使用這些材料的話,我們一樣會給推廣費,看路程狀況,每噸給土尾200-250元,讓土尾買水泥。 ⑲謝典翰說要租一個廠房製磚,所以他才叫金岱公司的顧祥維將長松公司的玻璃纖維載至彰化和美中興路之倉庫堆置。 ⑳從106年底開始跟福盈公司合作,107年間先將堡富公司的資源化產品運到福盈公司,福盈公司加工後才交給江林公司送到上開和美鎮和東段土地去整地,我有付福盈公司加工費,福盈公司有沒有做加工,我並不知情。 ㉑110年8月23日警詢表示與長松公司接洽的過程。以及之後長松公司之廢棄物何以至和美中興路倉庫及二水棄置點之過程。 109他2650卷六第3-23、35-39、219-227、389-395頁 本院109聲羈216卷第95-105頁 109偵12693卷一第643-652頁 112偵11770卷第97-106頁

附件二(非供述證據;含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案卷出處 1 產品合約書(長松、宇駿公司) 證明 長松公司每月1000公噸銷售產品玻璃纖維及玻璃纖維粉給宇駿公司之事實 108他2650號A卷第5-9頁 2 長松公司(楊梅廠)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再利用登記 證明 長松公司為再利用機構,原料為碎玻璃、R-0401廢玻璃等;產品為玻璃絲/片(5cm以下)、玻璃砂(1cm~222mesh)、玻璃粉(222mesh)之事實 108他2650A卷第21-32頁 108他2650A卷第101頁 110偵2332卷第37-50頁 3 再利用機構-產品銷售流向106年1月~108年12月【長松公司(楊梅廠)】 證明 長松公司產品銷售流向為瀧源興業有限公司、億華砂石有限公司、宇田綠建材有限公司、乾元節能科技有限公司、實潤國際有限公司、環塑科技有限公司、鑫磊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108他2650A卷第33-36頁 4 再利用機構-廢棄物收受聯單106年1月~108年12月【長松公司(楊梅廠)】 證明 長松公司收受廢棄物來源有台灣玻璃工業有限公司桃園廠、福隆玻璃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必成股份有限公司新港廠之事實 108他2650A卷第37-40頁 5 程豐、長松公司廠區空拍照片 證明 程豐、長松公司廠區堆置廢玻璃纖維之事實 108他2650A卷第49-57頁 6 清除機構-清除聯單產源及流向106年1月~108年12月【金岱公司】 證明 金岱公司未申報收取程豐、長松公司廢棄物之事實 108他2650A卷第61-70頁 7 程豐公司再利用登記 證明 程豐公司為再利用機構,原料為R-0401廢玻璃等;產品為玻璃砂(粒徑1.5~1.9cm及0.2~0.5cm)之事實 108他2650A卷第99頁 8 檢察官調取票聲請書、林洲名0000000000基資、金岱公司車輛行車軌跡 證明 金岱公司車輛自109年2月起,至堡富、堡喬公司載運環保砂等廢棄物,違法棄置於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南投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向法院聲請調取0000000000雙向通聯之事實 108他2650A卷第103-116頁 9 109年10月5日福盈二廠督察紀錄、福盈公司登記資料、興鴻運交通有限公司登記資料 證明 1.簡景熹為福盈、興鴻運公司負責人。 2.簡廷軒(簡景熹之子)曾於2年前見過堡富公司之聯結車載運不明貨物進廠未卸貨又出廠之事實。 3.簡景熹表示曾以該公司車輛載運堡富公司人工粒料進廠繞廠後即出廠至外埔堆置,至於貨物用途由興鴻運公司李錫勳負責之事實。 109他197卷第207-210頁 10 檢察官勘驗筆錄(地點:堡富公司) 證明 1.堡富公司製程主管為曾竣宸、蕭智鴻。現場人員回報重油貯槽刻度,回報辦公室副廠長蘇哲為,蘇哲為算出用油比例,若不足會叫油商補油,現場只有控制火的溫度,並每小時抄寫用油紀錄交回辦公室。 2.進料區滿槽為360公噸,現場人員每日用LINE通知林雨達幾成滿,林雨達於下午4、5時或晚上以 LINE回覆1次爐要開幾小時,1次至少8小時,林雨達決定延長與否。 3.成品流向:良邦混凝土預拌廠、亦鑫混凝土預拌廠。 109他2650卷一第3-5頁 11 東典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測報告 證明亦鑫工程有限公司向堡富公司購買人工粒料送驗之事實 109他2650卷一第7-21頁 12 產品流向單位稽核表 證明 林洲名係堡富公司環保專責人員,就該公司所銷售資源化產品,須至購入公司進行現場稽核,疑製作不實之產品流向單位稽核表。 109他2650卷一第29-41頁 13 堡喬公司出貨資料、監視器畫面、磅單資料 證明 堡喬公司產品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用粒料銷售予福盈、岳慶、世嘉、永興、彰聯、樺勝等公司之事實 109他2650卷一第45-107頁 14 堡喬公司109年6月17日堡富字第109061701號函 證明 堡喬公司向桃園市環境保護局申報109年5月份產品最終使用去處書面資料及當月庫存照片與使用照片之事實 109他2650卷一第119-147頁 15 堡喬公司109年7月13日堡喬字第109071301號函 證明 堡喬公司向桃園市環境保護局申報109年6月份產品最終使用去處書面資料及當月庫存照片與使用照片之事實 109他2650卷一第151-177頁 16 堡喬公司109年8月14日堡喬字第109081401號函 證明 堡喬公司向桃園市環境保護局申報109年7月份產品最終使用去處書面資料及當月庫存照片與使用照片之事實 109他2650卷一第181-217頁 17 堡喬公司109年9月16日堡喬字第109091601號函 證明 堡喬公司向桃園市環境保護局申報109年8月份產品最終使用去處書面資料及當月庫存照片與使用照片之事實 109他2650卷一第219-253頁 18 堡喬公司109年7月9日堡喬字第109070901號函 證明 堡喬公司向桃園市環境保護局申報109年7月4日至彰聯公司運回產品99.5公噸之事實 109他2650卷一第273-291頁 19 堡富公司109年8月14日堡富字第109081101號函 證明 堡富公司向桃園市環境保護局申報109年7月份產品最終使用去處書面資料及當月庫存照片之事實 109他2650卷一第297-315頁 20 堡富公司廢棄物處理許可證109桃廢處字第64-7號(含許可處理廢棄物之種類、數量、處理方式及允收標準、廠區配置、處理方式之處理流程、資源化產品流向及衍生廢棄物清除處理流向說明、緊急應變處理方式、承諾事項及環境監測表、許可證申辦變更、展延歷程) 證明 堡富公司為無機性污泥D-0902處理機構,處理方式為熱處理,許可量為每月7200公噸,產品為污泥再生粒料,專責人員為林洲名、魏靖庭之事實 109他2650卷一第317-343頁 109他2650卷二第133-146頁 110他314號(臺中地檢109他7626卷第57頁) 21 堡富公司107年2月9日堡富字第107020901號函 證明 堡富公司向桃園市環境保護局申報107年1月份成品銷售規格資料表及成品銷售流向表之事實 109他2650卷一第345-355頁 22 堡富公司107年3月9日堡富字第107030901號函 證明 堡富公司向桃園市環境保護局申報107年2月份成品銷售規格資料表及成品銷售流向表之事實 109他2650卷一第357-362頁 23 堡富公司107年4月10日堡富字第107041001號函 證明 堡富公司向桃園市環境保護局申報107年3月份成品銷售規格資料表及成品銷售流向表之事實 109他2650卷一第363-370頁 24 堡富公司107年5月7日堡富字第107050701號函 證明 堡富公司向桃園市環境保護局申報107年4月份成品銷售規格資料表及成品銷售流向表之事實 109他2650卷一第371-378頁 25 堡富公司107年6月8日堡富字第107060801號函 證明 堡富公司向桃園市環境保護局申報107年5月份成品銷售規格資料表及成品銷售流向表之事實 109他2650卷一第379-388頁 26 堡富公司107年7月10日堡富字第10707101號函 證明 堡富公司向桃園市環境保護局申報107年6月份成品銷售規格資料表及成品銷售流向表之事實 109他2650卷一第389-398頁 27 堡富公司107年8月10日堡富字第107081001號函 證明 堡富公司向桃園市環境保護局申報107年7月份成品銷售規格資料表及成品銷售流向表之事實 109他2650卷一第402-407頁 28 堡富公司107年9月10日堡富字第107091001號函 證明 堡富公司向桃園市環境保護局申報107年8月份成品銷售規格資料表及成品銷售流向表之事實 109他2650卷一第412-420頁 29 堡富公司107年10月9日堡富字第107100901號函 證明 堡富公司向桃園市環境保護局申報107年9月份成品銷售規格資料表及成品銷售流向表之事實 109他2650卷一第422-433頁 30 堡富公司107年11月9日堡富字第107110901號函 證明 堡富公司向桃園市環境保護局申報107年10月份成品銷售規格資料表及成品銷售流向表之事實 109他2650卷一第437、442-446頁 31 堡富公司107年12月10日堡富字第107121001號函 證明 堡富公司向桃園市環境保護局申報107年11月份成品銷售規格資料表及成品銷售流向表之事實 109他2650卷一第441、447-455頁 32 堡富公司108年1月10日堡富字第108011001號函 證明 堡富公司向桃園市環境保護局申報107年12月份成品銷售規格資料表及成品銷售流向表之事實 109他2650卷一第459-467頁 33 堡富公司108年2月13日堡富字第108021301號函 證明 堡富公司向桃園市環境保護局申報108年1月份成品銷售規格資料表及成品銷售流向表之事實 109他2650卷一第471-481頁 34 堡富公司108年3月8日堡富字第108030801號函 證明 堡富公司向桃園市環境保護局申報於108年2月15日至堡喬公司運回產品43.22公噸之事實 109他2650卷一第485-486頁 35 堡富公司108年4月10日堡富字第108041001號函 證明 堡富公司向桃園市環境保護局申報108年3月份產品最終使用去處書面資料及當月庫存照片之事實 109他2650卷一第490-497頁 36 堡富公司108年5月10日堡富字第108051001號函 證明 堡富公司向桃園市環境保護局申報108年4月份產品最終使用去處書面資料及當月庫存照片之事實 109他2650卷二第4-9頁 37 堡富公司108年6月10日堡富字第108061001號函 證明 堡富公司向桃園市環境保護局申報108年5月份產品最終使用去處書面資料及當月庫存照片之事實 109他2650卷二第11-19頁 38 堡富公司108年7月10日堡富字第108071001號函 證明 堡富公司向桃園市環境保護局申報108年6月份產品最終使用去處書面資料及當月庫存照片之事實 109他2650卷二第22-27頁 39 堡富公司108年8月12日堡富字第108081202號函 證明 堡富公司向桃園市環境保護局申報108年7月份產品最終使用去處書面資料及當月庫存照片之事實 109他2650卷二第30-36頁 40 堡富公司108年9月11日堡富字第108091101號函 證明 堡富公司向桃園市環境保護局申報108年8月份產品最終使用去處書面資料及當月庫存照片之事實 109他2650卷二第38-44頁 41 堡富公司108年10月18日堡富字第108101801號函 證明 堡富公司向桃園市環境保護局申報108年9月份產品最終使用去處書面資料及當月庫存照片之事實 109他2650卷二第46-55頁 42 堡富公司108年11月14日堡富字第108111401號函 證明 堡富公司向桃園市環境保護局申報108年10月份產品最終使用去處書面資料及當月庫存照片之事實(缺) 109他2650卷二第58頁 43 堡富公司108年12月13日堡富字第108121301號函 證明 堡富公司向桃園市環境保護局申報108年11月份產品最終使用去處書面資料及當月庫存照片之事實 109他2650卷二第60-71頁 44 堡富公司109年1月16日堡富字第109011601號函 證明 堡富公司向桃園市環境保護局申報108年12月份產品最終使用去處書面資料及當月庫存照片之事實(缺) 109他2650卷二第74頁 45 堡富公司109年2月12日堡富字第109021201號函 證明 堡富公司向桃園市環境保護局申報108年(按應為109年)1月份成品銷售規格資料表及成品銷售流向表之事實 109他2650卷二第74-85頁 46 堡富公司109年3月16日堡富字第109031601號函 證明 堡富公司向桃園市環境保護局申報109年2月份產品最終使用去處書面資料及當月庫存照片之事實 109他2650卷二第88-99頁 47 堡富公司109年4月15日堡富字第109041501號函 證明 堡富公司向桃園市環境保護局申報109年3月份產品最終使用去處書面資料及當月庫存照片之事實(缺) 109他2650卷二第102頁 48 堡富公司109年6月11日堡富字第109061101號函 堡富公司109年6月17日堡富字第109061701號函 證明 堡富公司向桃園市環境保護局申報109年5月份產品最終使用去處書面資料及當月庫存照片之事實 109他2650卷二第116-118頁 109他2650卷二第148-164頁 49 堡富公司109年6月10日堡富字第109061001號函 堡富公司109年7月13日堡富字第109071301號函 證明 堡富公司向桃園市環境保護局申報109年6月份產品最終使用去處書面資料及當月庫存照片之事實 109他2650卷二第120-122頁 109他2650卷二第166-186頁 50 桃園市環境保護局109年8月25日桃環事字第1090074931號函 證明 主管機關要求堡富公司提供109年7月產品銷售王福盈公司之實際訪場相關資料 109他2650卷二第123-124頁 51 堡富公司109年8月14日堡富字第109081101號函 證明 堡富公司向桃園市環境保護局申報109年7月份產品最終使用去處書面資料及當月庫存照片之事實 109他2650卷二第125-127頁、第188-217頁 52 臺中市調查處查扣廖春芳筆記本1冊影本 證明:記載 產品產生量及庫存量申報-> 產生量,如果沒超過最大產出量4284,就產品編號擇控制性低強度(230255),有超過的話,請福盈分2種(水泥製品用),其他場商報控制 報產生量 福盈 ex.這個月產生(02) 4353.84 - 372.95 = 4161.89 (福給的數) 所控制:4161.89 水泥:372.95 109他2650卷二第219-221頁 53 臺中市調查處查扣福盈109年7、8月出貨紀錄1冊影本 證明 搜索堡富公司時,查扣福盈公司109年7、8月出貨紀錄檔案在堡富公司之事實 109他2650卷二第223-226頁 54 臺中市調查處查扣每日成品銷售規格資料表、發票影本 證明 堡富公司開立109年2、4、6、7月發票4紙給福盈公司之事實 109他2650卷二第227-231頁 55 臺中市調查處查扣出車紀錄表、發票影本 證明 堡富公司開立108年12月-109年8月之發票9紙給福盈公司之事實 109他2650卷二第233-250頁 56 臺中市調查處查扣物料進出廠管理紀錄影本 證明 堡富公司109年1月18日-2月26日製作不實產品運送聯單及公司存查聯,表示自堡富公司透過興鴻運公司運送產品至福盈公司之事實 109他2650卷二第251-320頁 57 福盈建材-試拌比設計影本 證明 福盈公司之配比:水泥(90kg)、再生料(700kg)、原土(700kg)、底灰(200kg)及水(300kg)之配比 109他2650卷二第321-322頁 58 買賣同意書(堡喬、堡富公司) 證明堡富公司產品(燒結料)自106年6月15日至110年12月31日販售給堡喬公司之事實 109他2650司卷二第324頁 59 產品委託清運契約書(堡富、瀧源公司) 證明 堡富公司委託瀧源公司自108年12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將產品清運至福盈公司之事實 109他2650卷二第325頁、343頁 60 亦鑫工程有限公司再生粒料庫存紀錄(再生粒料來源:堡富公司) 證明 亦鑫工程有限公司108年1月-12月再生粒料庫存紀錄之事實 109他2650卷二第326-342頁 61 買賣同意書(美耐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堡富公司) 證明 堡富公司產品(燒結料)販售給美耐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事實 109他2650卷二第344頁 62 買賣同意書(福盈公司、堡富公司) 證明 1.堡富公司產品(污泥再生料料) 販售給福盈公司之事實 2.契約自109年1月1日起至110年 12月31日止 109他2650卷二第347頁 109他2650卷三第15、103、353頁 63 買賣同意書(福盈公司、堡富公司) 證明 1.堡富公司產品(燒結料)販售給 福盈公司之事實 2.契約自106年6月1日起至108年 12月31日止 109他2650卷二第349頁 109他2650卷三第271、273、389頁 證物編號:10-A-7-3 64 買賣同意書(亦鑫工程有限公司、堡富公司) 證明 堡富公司產品(燒結料)販售給亦鑫工程有限公司之事實 109他2650卷二第351、359頁 109他2650卷三第331頁 65 買賣同意書(嘉泰事業有限公司、堡富公司) 證明 堡富公司成品販售給嘉泰事業有限公司之事實 109他2650卷二第353頁 66 買賣同意書(良邦建材有限公司(大溪廠)、堡富公司) 證明 堡富公司成品販售給良邦建材有限公司(大溪廠)之事實 109他2650卷二第355-357頁 109他2650卷三第329頁 67 經濟部105年11月15日經授中字第10534441970號函(亦鑫工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證明 亦鑫工程有限公司於105年11月15日申請修正章程變更登記,准予登記之事實 109他2650卷二第361-364頁 109他2650卷三第333-339頁 68 苗栗縣政府104年3月19日府商工字第1042000046號函(亦鑫工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證明 亦鑫工程有限公司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照准之事實 109他2650卷二第365-367頁 109他2650卷三第341-345頁 69 福盈公司再生粒料庫存紀錄(再生粒料來源:堡富公司) 證明 福盈公司108年12月-109年2月再生粒料庫存紀錄之事實 109他2650卷三第3-7、107-111、139-147頁 70 堡富公司開立之發票3紙(109年1月-3月) 證明 堡富公司以每噸20元價格販售污泥再生粒料給福盈公司之事實 109他2650卷三第9-13頁 71 福盈公司開立之發票3紙(109年7月-9月) 證明 福盈公司以每噸80元價格販售CLSM摻配料給瀧源公司之事實 109他2650卷三第17-19頁 72 堡富公司開立之發票6紙(109年4月-8月) 證明 堡富公司以每噸20元價格販售污泥再生粒料給福盈公司之事實 109他2650號卷三第21-23、29頁 73 福盈公司開立之發票6紙(109年2月-5月)、福盈申報費(CLSM摻配料)明細表紙 證明 福盈公司以每噸80元價格販售CLSM摻配料給瀧源公司之事實 109他2650卷三第23-27、33-53、390-394頁 74 堡喬公司開立之發票2紙(109年4月) 證明 堡喬公司以每噸100元價格販售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用粒料給福盈公司之事實 109他2650卷三第31頁 75 LINE對話紀錄(江耿圓、李錫勳) 證明 李錫勳指示以福盈公司開立發票給瀧源公司之事實 109他2650卷三第55-77頁 76 福盈公司105-109年度其他收入總分類帳 證明 福盈公司與瀧源、堡喬、堡富等公司交易之事實 109他2650卷三第79-93、113-135、169-178頁 77 產品買賣合約書(慶華開發有限公司、福盈公司) 證明 福盈公司以每噸50元價格販售CLSM摻配料給慶華公司之事實 109他2650卷三第97、246、291、350頁 110他314號(臺中地檢109他7626卷第54頁) 78 工程運輸協議合約書(瀧源、福盈公司) 證明 福盈公司以每噸80元價格委請瀧源公司至堡富公司載運環保料至福盈公司之事實 109他2650卷三第99、351頁 109他2650卷九第209-210頁 110他314號(臺中地檢109他7626卷第21頁) 79 買賣同意書(福盈公司、堡喬公司) 證明 1.堡喬公司產品(控制性低強度回 填材料用粒料)販售給福盈公司 之事實 2.契約時間: ①109年3月15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②106年7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109他2650卷三第101、352、361頁 80 福盈公司之產品流向單位稽核表 證明 福盈公司派人稽核產品流向之事實 109他2650卷三第149-165頁 81 福盈公司106年1月-109年6月銷售對象總銷售額 證明 福盈公司銷售對象有江林營造、瀧源公司之事實 109他2650卷三第167-168頁 82 買賣合約書(福盈公司、欣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證明 福盈公司以每噸20元價格向欣緯公司購買脫硫石膏之事實 109他2650卷三第179頁 83 產品買賣合約書(大登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盈公司) 證明 福盈公司以每噸30元價格向大登公司購買骨材粒料之事實 109他2650卷三第181-187頁 84 福盈公司與堡富、堡喬發票明細 證明 欣緯、大登、堡富、堡喬公司開立不實發票給福盈公司,幫助福盈公司逃漏稅捐,福盈公司將發票額5%給付上開公司之事實 109他2650卷三第189-196、363-369、375-378、381-382頁 85 福盈與瀧源公司發票明細 證明 福盈公司開立發票給瀧源公司之事實 109他2650卷三第197-210、372-374、377、379-380、383-388頁 86 產品買賣合約書(華煒資產開發有限公司、福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華煒公司請款單、匯款單、發票 證明 華煒公司以每噸380元價格向福熹公司購買產品(碎石級配),用於和美鎮和東段1504地號,並於105年12月26日匯款85萬748元給福熹公司,福熹公司開立同額發票給華煒公司之事實 109他2650卷三第229-210頁 109他2650卷九第59-64頁 87 華煒公司請款單、匯款單、發票、江林營造有限公司之應收帳款明細表、銷貨單 證明 華煒公司於106年12月支付26萬651元、107年1月支付5萬2788元、107年3月支付5萬1319元給江林營造有限公司之和美鎮和東段1504地號整地工程之事實 109他2650卷三第235-244頁 109他2650卷九第65-66頁 88 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廢棄物樣品檢驗報告 證明 福盈公司自行於106年8月8日在該公司採樣CLSM送驗之事實 109他2650卷三第247-252頁 89 國泰世華銀行往來業務異動申請書 證明 瀧源公司於國泰世華銀行約定轉帳帳戶(長信、欣緯、金鎗等公司)之事實 109他2650卷三第253-258頁 90 福熹、金鎗、欣緯、嘉崑、長信、瀧源、金佳興、全益商行、舜御、福盈、永龍、興鴻運等公司及林道元、曲振瑞、李家羚等人之存摺封面影本 證明 福盈公司持有左列帳戶影本之事實 109他2650卷三第259-269頁 91 中華環境檢測股份有限公司低強度回填材料圓柱試體試驗報告 證明 堡富、福盈公司派員於106年6月13日在堡富公司燒結料廠製模送驗之事實 109他2650卷三第275、277頁 92 正道科技檢驗股份有限公司篩分析試驗測試報告 證明 福盈公司自行於106年6月13日在該公司採樣送驗之事實 109他2650卷三第283頁 93 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樣品檢驗報告 證明 福盈、瀧源、慶華開發公司於109年2月3日在福盈公司採樣CLSM送驗之事實 109他2650卷三第289頁 94 工程承攬合約書(瀧源、慶華公司) 證明 1.慶華公司承攬瀧源公司之台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擋土設施工程之事實 2.總價:10,115,200元 109他2650卷三第305-327頁 109他2650卷九第390-402頁 110他314號(臺中地檢109他7626卷第55-56頁) 95 產品買賣合約書(江林營造有限公司、福盈公司) 證明 福盈公司以每噸50元價格販售CLSM摻配料給江林營造有限公司之事實 109他2650卷三第347頁 110他314號(臺中地檢109他7626卷第44頁) 96 人工粒料買賣書(福盈、潔安公司) 證明 福盈公司向潔安公司購買人工粒料製品之事實 109他2650卷三第355頁 97 產品買賣合約書(瀧源、福盈公司) 證明 福盈公司以每噸80元價格販售CLSM摻配料給瀧源公司之事實 109他2650卷三第358、362頁 109他2650卷九第211-212頁 98 工程協議合約 證明 1.曲振瑞使用大登環保料入場至福盈公司申報費每噸80元。 2.曲振瑞向福盈公司購買大登環保料預拌水泥每公斤3元。 3.福盈公司水泥預拌車至南投市茄東腳段102、10-3工地,每車7米運費每車2200元。 4.福盈公司代曲振瑞預拌低強度水泥(CLSM)物料每米120元。 109他265卷三第359頁 99 冠達工程開發有限公司控制性低強度混凝土委託代工合約書(冠達、福盈公司) 證明 冠達委託福盈公司依配比代工: 1.工程地點:南投市茄苳腳段102、102-6、102-3。 2.代工單價:120元/立方公尺(未稅,運費另計) 109他2650卷三第360頁 100 興鴻運公司之出貨日報表(108.1.1 ~109.10.5) 證明 興鴻運公司運送瀧源公司之土方等事實 109他2650卷三第395-418頁 101 興鴻運公司之司機運費統計表( 108.3.27~109.6.26) 證明 興鴻運公司之司機運送土方等至外埔、草屯等地之事實 109他2650卷三第419-426頁 102 興鴻運公司之出貨應收運費統計表 (車輛) 證明 興鴻運公司運送瀧源公司之土方應收費用事實 109他2650卷三第427-444頁 103 福盈公司進項發票 證明 堡富、堡喬公司開立發票給福盈公司之事實 109他2650卷三第446-454頁 104 福盈公司總分類帳(其他收入)、轉帳傳票、發票 證明 福盈公司收取欣緯、堡富、堡喬等公司5%營業稅款之事實 109他2650卷三第455-462、485-494頁 105 福盈公司之配比表 證明 福盈公司拌合機之砂、水泥、爐石、飛灰等配比 109他2650卷三第465頁 106 福盈公司106~109年現金簿 證明 福盈公司收取瀧源、欣緯公司、曲振瑞款項之事實 109他2650卷三第468-484頁 107 福盈公司與瀧源公司之帳目(107-109年) 證明 福盈公司與瀧源公司往來交易事實 109他2650卷三第495-502頁 108 福盈公司與堡富公司之帳目(107、109年) 證明 福盈公司與堡富公司往來交易事實 109他2650卷三第503-505頁 109 福盈公司與欣緯公司之帳目(107、108年) 證明 福盈公司與欣緯公司往來交易事實 109他2650卷三第507-511頁 110 和美倉庫非法棄置案查處報告、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調查環保案廢棄物清理偵查報告、產品運送聯單、金岱公司請款明細、銀行存摺帳戶、發票、過磅秤量單 證明 1.金岱公司運送程豐、長松公司之廢棄物棄置於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倉庫之事實。 2.金岱公司運送堡富、堡喬公司之廢棄物棄置於台中外埔之事實。 109他2650卷四第3-89頁 111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查扣機具資料卡及相片 證明 查扣金岱公司營業曳引車車號000-0000、KLC-5572(含後車斗Y7-93)之事實 (扣押物品目錄表記載責付第一河川保管局;5-C-5) 109他2650卷四第91-101頁 112 金岱公司請款明細(五) 證明 金岱公司車輛自堡富公司運送廢棄物至福盈外埔之費用 109他2650卷四第111-113頁 113 金岱公司請款明細(七) 證明 金岱公司車輛自堡富公司運送廢棄物至福盈之費用 109他2650卷四第115-117頁 114 金岱公司請款明細(六) 證明 金岱公司車輛自堡富公司運送廢棄物至福盈外埔工地費用 109他2650卷四第119-121頁 115 金岱公司顧祥維對帳明細(一) 證明 顧祥維手寫紀錄與瀧源、欣緯等公司交易金額之事實 109他2650卷四第123-127頁 116 金岱公司請款明細(一) 證明 金岱公司車輛自堡富公司運送廢棄物至福盈外埔工地費用 109他2650卷四第129-133頁 117 金岱公司請款明細(二) 證明 金岱公司車輛自堡富公司運送廢棄物至福盈外埔工地費用 109他2650卷四第135-137頁 118 金岱公司請款明細(三) 證明 金岱公司車輛自堡喬、堡富公司運送廢棄物至福盈外埔工地費用 109他2650卷四第138-140頁 119 金岱公司請款明細(四) 證明 金岱公司車輛自堡富公司運送廢棄物至福盈外埔工地費用 109他2650卷四第141-147頁 120 檢察官勘驗筆錄及相片(地點:長松公司) 證明 1.羅運填指出堆置倉庫內,自台玻收購之玻璃纖維(短纖)、玻璃纖維粉末、摻有玻璃之水泥方塊。現場倉庫有堆置太空包裝袋之下腳料。請羅運填取下其中一帶拆供檢視,經檢視為玻璃纖維粉末。 2.中區督察大隊人員檢視路旁方塊,詢問羅運填方塊組成為何?羅運填表示並無玻璃樹脂粉,當場經桃園縣環保局表示長松有申請過但未核准,羅運填表示所以這部分之前已經有被開罰過了。 109他2650卷五第3-18頁 121 世唯107~108年上網申請統計表、世華108年上網申請統計表、鴻豐108年上網申請統計表、台玻107~108年上網申請統計表、台玻109年上網申請統計表 證明 長松公司於107~109年收受世唯、世華、鴻豐、台玻等公司之廢玻璃纖維計7,516,210公斤之事實 109他2650卷五第19-27、79-85頁 110偵2332卷90-94頁 122 國聯公司下腳料包裝相片 證明 國聯公司下腳料送至長松公司之事實 109他2650卷五第29頁 123 玉山銀行匯款申請單 證明 長松公司支付清除費給曲振瑞之事實 109他2650卷五第31頁 124 頂盛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票 證明 長松公司請頂盛公司開立不實發票之事實 109他2650卷五第33-69頁 125 長松公司107年1月1日至109年9月30日日記帳 證明 長松公司與頂盛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世華貨運有限公司、樺欣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交易之事實 109他2650卷五第71-77頁 126 匯款明細表(2019/2/26~ 2019/10/22) 證明 長松公司匯款給曲振瑞,作為棄置玻璃纖維之費用 109他2650卷五第87頁 127 頂盛進貨明細表(107年~109年) 證明 長松公司自107年1月-109年9月向頂盛公司購買玻璃樹脂之事實 109他2650卷五第89-95頁 128 108年進貨明細表-萬積 證明 長松公司自108年4-8月向萬積公司進貨之事實 109他2650卷五第97頁 129 108年進貨明細表-明僑 證明 長松公司自108年4-7月向明僑公司進貨之事實 109他2650卷五第99頁 130 毅川企業有限公司開立之發票、地磅記錄單、出貨單、彰化銀行存款憑條 證明 長松公司向毅川公司購買玻璃樹脂粉料之事實 109他2650卷五第101-115頁 131 長松公司107年1月1日至109年9月30日收入歸戶 證明 長松公司收入項目加總 109他2650卷五第119-131頁 132 客戶基本資料 證明 長松公司往來客戶資料 109他2650卷五第133-143頁 133 長松公司107年1月1日至109年9月30日支出歸戶 證明 長松公司支出項目加總 109他2650卷五第145-155頁 134 長松公司106年1月~109年6月之銷項去路明細、進項來源明細 證明 長松公司取得頂盛公司之不實發票申報營業稅之事實 109他2650卷五第179-221頁 135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於109年10月5日稽查報告及相片 證明 長松公司非法製作水泥方磚,經破壞水泥方磚,又發現水泥方磚內混有廢木材混合物(D-0799)、廢塑膠混合物(D-0299)等廢棄物,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同法第46條第4款 109他2650卷五第223-227頁 13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督察紀錄及相片 證明 該中區隊於108年7月30日至億華砂石有限公司督察時,該公司曾於107年11月~108年3月收受長松公司人工骨材168.52公噸,並於廠內,堆置由曲振瑞引進之廢玻璃纖維(D-0000)000.26公噸。 109他2650卷五第233-240頁 137 程豐公司出貨結帳表-月報(107年1月)、程豐公司開給長松公司之發票 證明 長松公司向程豐公司購買玻璃砂之事實 109他2650卷五第253-277頁 138 桃園市政府109年11月10日府環事字第1090281896號函 證明 長松公司未依再利用核准內容進行再利用,違反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情節重大,經桃園市政府廢止再利用登記檢核資格之事實 109他2650卷五第279-282頁 139 草屯棄置地空拍照片 證明 曲振瑞聯繫李宵廣將台中外埔的土載到南投草屯之事實 109他2650卷六第249-251頁 109他2650卷七第105-107、117-119、143-145、163-165、193-195、207-209頁 140 司機運薪明細表、簽收單 證明 1.國益公司司機黃昆偉於109年7月20日由外埔運送土至草屯之事實 2.國益公司司機王仕皇於109年7月20日由外埔運送土至草屯之事實 3.國益公司司機陳冠勳於109年7月21日由外埔運送土至草屯之事實 4.國益公司司機林宏瑋於109年7月21日由外埔運送土至草屯之事實 109他2650卷七第147-151頁 109他2650錄卷七第205頁 109他2650卷七第167-171頁 109他2650卷七第191頁 141 通訊監察譯文表-金岱公司駕駛吳國榮(綽號小鳥)部分 證明 顧祥維電請吳國榮前往堡富、堡喬公司載運粒料到外埔、草屯棄置,每噸200元運費。 109他2650卷七第231-240頁 142 通訊監察譯文表-金岱公司駕駛葉純義(綽號小葉)部分 證明 顧祥維電請葉純義前往堡富公司載運粒料到外埔、草屯棄置,每噸200元運費。 109他2650卷七第247-251頁 143 通訊監察譯文表-金岱公司駕駛洪瑞隆部分 證明 顧祥維電請洪瑞隆前往長松公司載運玻璃纖維到和美倉庫,另前往堡富公司載運粒料到外埔、草屯棄置,每噸46元運費。 109他2650卷七第261-263頁 144 通訊監察譯文表-金岱公司顧祥維部分 證明 顧祥維與吳國榮、葉純義、張庭凱愷、曲振瑞對話譯文 109他2650卷七第271-283頁 145 林洲名之華南銀行懷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內頁 證明 廖春芳請林洲名設立人頭帳戶,作為向緯昌公司買假發票,並轉給基盛、榮達公司 109他2650卷八第33-35、85頁 146 檢察官勘驗筆錄及相片(地點: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證明:開挖左列土地 1.編號1坑:邊坡有條狀白綠色物質,曲振瑞表示為玻璃纖維(長松公司取得)。環保署認疑似電路板材切粉碎之粉末。 2.編號2坑:曲振瑞表示堆置之物為堡富公司燒結粒料,加福盈公司的土及現場土方混拌。 3.編號4坑:現場有一包包白色及藍綠色粉狀物,曲振瑞表示該白色粉狀物為長松取得之物。環保署認疑似玻璃纖維。 4.編號5坑:挖出類似玻璃纖維粉末。 5.編號6坑:挖出黑色泥狀物。曲振瑞表示是早期堡富公司收受之有機性污泥燒結後之成品(並表示現在堡富公司已經不再收受此類物質)。 6.並採樣9處土方送驗。 109他2650卷九第3-5頁 147 檢察官勘驗筆錄及相片(地點:南投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日新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證明 1.指定3處開挖,並命環保署人員採樣送驗。 2.開挖地點草屯鎮日新段000-0地號,目測有看到黑色及褐色土壤混雜情形。 3.指定開挖日新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四處,目測有褐色回填物,採樣送驗。 109他2650卷九第7-9頁 148 工程承攬合約書(鑫利謚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慶華開發有限公司)、承攬明細表 證明 1.慶華公司承攬鑫利謚公司之日新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道路施工工程。 2.總價:1,452,000元 109他2650卷九第13-21、379-385頁 149 工程承攬契約書(宏孟興業有限公司、慶華開發有限公司)、承攬明細表、同意書 證明 1.慶華公司承攬宏孟公司之日新段000-0-0-0、000地號整地工程。 2.總價:1,879,750元 109他2650卷九第25-37、369-377頁 150 華煒公司、瀧源公司往來資料(107年銷項發票明細、瀧源公司開立給金泰興建設有限公司之發票、瀧源公司請款單)、買賣合約書 證明 華煒公司於107年間,以金泰興建設有限公司名義與瀧源公司往來 109他2650卷九第39-57頁 110他314號(臺中地檢109他7626卷第97-99頁) 151 瀧源公司給華煒公司之發票、匯款單、瀧源公司之國泰世華銀行健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證明 1.瀧源公司於107年2月9日開立發票97萬5000元發票給華煒公司,華煒公司於107年2月12月匯款入瀧源公司之國泰世華銀行健行分行帳戶。 2.瀧源公司於107年1月19日開立發票97萬4376元發票給華煒公司,華煒公司於107年1月22月匯款入瀧源公司之國泰世華銀行健行分行帳戶。 109他2650卷九第67-70、313-321頁 152 董娘金流明細(107年~109年) 證明 瀧源公司分配給董娘之金額 109他2650卷九第73-77頁 153 損益分析表(108年1-12月、109年1月-8月) 證明 瀧源公司自108年1月至109年8月之損益 109他2650卷九第79-96頁 154 108年外埔蒐證相片 證明 外埔堆置太空包,且太空包內有白色粉末 109他2650卷九第97-103頁 155 帳戶清冊 證明 曲振瑞親友之銀行帳號 109他2650卷九第109-111頁 156 過磅秤量單 證明 瀧源公司車輛載運之重量 109他2650卷九第113-152頁 157 豐崗實業有限公司預拌混凝土送貨單、送貨單(超級柴油)、銷售出貨單、長松公司送貨單 證明 1.瀧源公司向豐崗實業有限公司購買預拌混凝土2 M³ 2.瀧源公司購買超級柴油911公升 3.長松公司送交水泥大磚給瀧源公司。 109他2650卷九第153-164頁 158 土地租賃契約書(林孝青、曾亮維) 證明 曾亮維以每月租金36800元向林孝青租賃南投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109他2650卷九第165-167頁 159 堡富公司106年7月3日堡字第106070302號函(含附件1~8) 證明 堡富公司函請桃園市政府環保局新增產品銷售對象-福盈公司 109他2650卷九第168-197頁 160 產品運輸合約書(福盈、金岱公司) 證明 福盈公司以每噸240元委託金岱公司前往長松公司載運物品至福盈公司第二廠(南投縣○○鎮○○路000○0號) 109他2650卷九第199-207頁 161 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廢棄物樣品檢驗報告、廢棄物現勘紀錄表、事業廢棄物採樣計畫、廢棄物採樣紀錄表、環境檢測樣品監視鏈、廢棄物採樣照片紀錄 證明 慶聯公司委託上準公司採樣南投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日新段0000、0-0地號土地作廢棄物檢驗 109他2650卷九第213-257頁 162 桃園市政府106年7月7日府環事字第106799號函 證明 堡富公司提送新增廢棄物處理後產品銷售流向(福盈公司),桃園市政府同意核備 109他2650卷九第260-261頁 163 福盈公司再生粒料庫存紀錄(再生粒料來源:堡富公司) 證明 福盈公司109年1月-109年7月(缺2月)再生粒料庫存紀錄之事實 109他2650卷九第263-269頁 164 中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之瀝青鋪面用粒料文宣、綠建材標章證書、水泥受混凝土實驗室試驗報告、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函 證明 1.中聯公司以轉爐石再利用之產品可用於瀝青鋪面用粒料 2.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多次函請中聯公司無償提供轉爐石 109他2650卷九第271-296頁 165 資源化產品使用同意書(金瑲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長信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證明 金瑲公司向長信公司購買人工粒料 109他2650卷九第297-299、305-306頁 166 長信公司廢棄物處理許可證104苗縣廢處字第3-1號(含許可處理廢棄物之種類、數量及處理方式、資源化產品流向及衍生廢棄物清除處理流向說明)、廢棄物檢驗報告 證明 長信公司為無機性污泥D-0902處理機構,處理方式為物理處理、固化處理,許可量為每月5800公噸,產品為人工粒料,專責人員為劉華成、管謹台之事實 109他2650卷九第301-304、308-311頁 167 彰化和美和東段整地工程(華煒資產開發有限公司、江林營造有限公司)、江林營造有限公司預算單、公證書、學產土地租賃契約書、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地籍圖、投標單、資格審查表、切結書 證明 1.江林公司承攬華煒公司向教育部承租之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整地工程。 2.江林公司填方所使用低強度骨材--砂土之數量5500公噸。 3.總價:2,192,890元 109他2650卷九第323-348頁 110他314號(臺中地檢109他7626卷第71-95頁) 168 低強度骨材(砂土)採購合約書(江林、福盈公司)、廢棄物樣品檢驗報告、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整地工程之費用明細 證明 1.江林公司以每立方公尺230元(含運費)向福盈公司購買低強度骨材(砂土) 2.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整地工程使用之土方8000噸。 109他2650卷九第349-353頁 169 南投縣草屯鎮地籍圖及施工照片資料 證明 南投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地籍圖及施工照片 109他2650卷九第355-367頁 170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董監事查詢 證明 江林營業有限公司、慶華開發有限公司、欣緯通運有限公司、長緯通運有限公司、金瑲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菖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及董監事 109他2650卷九第403-416頁 171 瀧源公司損益分析表(107年)、入場給付表 證明 1.瀧源公司107年1月-12月之各月損益分析 2.瀧源公司107年度入場費(預拌廠)總給付-5,017,138元 109他2650卷九第421-471頁 172 瀧源公司損益分析表(108年)、員工薪資明細 證明 1.瀧源公司108年1月-12月之各月損益分析 2.瀧源公司員工薪資明細 109他2650卷九第473-497頁 173 瀧源公司損益分析表(109年) 證明 瀧源公司109年1月-8月之各月損益分析 109他2650卷九第499-508頁 174 瀧源公司進項發票明細表(107年8月~109年9月)、取得福盈公司進項發票統計 證明 1.瀧源公司取得進項發票明細 2.瀧源公司取得福盈公司進項發票計1,280,960元。 109他2650卷九第509-525頁 175 瀧源公司銷項發票明細表(107年9月~109年8月)、取得福盈公司進項發票統計 證明 1.瀧源公司取得銷項發票明細 2.瀧源公司並開立發票給下列公司、金額如下: 堡富公司 14,390,083元。 堡喬公司 761,639元。 欣緯公司 1,523,960元。 江林公司 24,990元。 永龍公司 821,722元。 金泰興公司 8,928,686元。 順銅資源公司 287,096元。 109他2650卷九第527-541頁 176 檢察官勘驗筆錄(地點: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證明 1.現場兩側有水泥方塊圍住,前側有水溝與農田區隔,後方有兩棟毛胚屋區隔,清除範圍可得確定。 2.現場所堆積的廢棄物有不同顏色,亦有塑膠袋,有不同廢棄物混拌之狀況。 3.曲振瑞表示玻璃纖維樹脂粉在南側毛胚屋之南邊及南側毛胚屋東南方埋有塑膠袋的地方。 109偵11233卷第397頁 177 檢察官勘驗筆錄(地點:南投縣草屯鎮日新段) 證明 一、869-5地號部分: 現場已無堆積廢棄物,據曲振瑞及羅仁謚所述,原本下了2、3車的東西,早已移去1112地號處。 二、1099、1100、1098、1097地號部分 1.上有鋪路1條,道路前1/3處地面為土黃色,後2/3處顏色明顯偏灰,羅仁謚表示原本載過來的東西是下在道路尾端,疑似都回填路面,詳細工程要問李寶華。 2.道路尾端還看到堡富公司運過來的廢棄物,依羅仁謚電聯李寶華,李寶華表示只有道路尾端有回填廢棄物。 3.道路尾端外側,有墊高的部分,亦疑似有回填廢棄物。 109偵11233卷第399-403頁 178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0年2月17日中市環廢字第1100011937號函 證明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函請瀧源公司限期於110年5月7日前完成清理所承租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場址回填掩埋有害事業廢棄物,並於清理前提出廢棄物棄置場址清理計畫書至該局審查核准後依計畫內容清理 109偵11233卷第407-409頁 17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10月27日環署督字第1091182094號函(附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督察紀錄)、委託環境檢測機構樣品檢測報告 證明 該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10月5日至長松公司楊梅廠督察時,在廠內採樣送驗TCLP結果,銅及其化合物檢測值為171mg/L,逾標準值(15mg/L)達11倍。 110偵2332卷第51-63頁 18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督察紀錄、行政院環保署委託環境檢測機構樣品檢測報告、外埔棄置點開挖採樣位置圖及毒性特性溶出試驗檢驗報告 109年10月5號執行檢警環搜索時,於外埔棄置點進行開挖,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採取該處不同位置之樣品9件,進行毒性特性溶出試驗(TCLP),其中樣品2總銅溶出值為82.7 mg/L、總鉛溶出值為85.1 mg/L;樣品6總銅溶出值為358 mg/L、總鉛溶出值為12.0 mg/L;樣品8總銅溶出值為210 mg/L,超出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總銅溶出試驗標準(15 mg/L)及總鉛溶出試驗標準(5m/L),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 110偵233卷卷末 181 長松公司收受廢玻璃R-0401數量及產品銷售對象、數量(108年度、109年1-8月) 證明 1.長松公司申報於108年度收受廢玻璃R-0401為5475.31公噸,產品銷售對象為環塑科技有限公司、億華砂石有限公司、鑫磊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乾元節能科技有限公司、瀧源興業有限公司、寰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產品銷售量為1954.755公噸 2.長松公司申報於109年1-8月收受廢玻璃R-0401為1627.8公噸,產品銷售對象為環塑科技有限公司,產品銷售量為374.932公噸 110偵2332號卷第95頁 182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年8月29日環境稽查紀錄表、109年9月3日中市環稽字第109010560號函(稿) 證明 臺中市○○○○○○○於000○0○00○○○○○○○○○○○區○○○段000地號稽查,發現有污泥滲流至出入口處致污染周界道路之事實 110他314號(臺中地檢109他7626卷第7-13頁) 183 臺中市政府109年7月23日府授環廢字第1090171328號函 證明 臺中市政府函知寰達有限公司,廢止該公司之「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臺中市○○區○○○段000地號,面積8996平方公尺)」之事實 110他314號(臺中地檢109他7626卷第17-19頁) 184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年9月3日環境稽查紀錄表 證明 臺中市○○○○○○○於000○0○0○○○○○○○○○○○區○○○段000地號稽查,並採樣5處送驗之事實 110他314號(臺中地檢109他7626卷第39-41頁) 185 南投縣政府106年5月9日府建工字第1060000076號函、南投縣政府-工廠登記抄本(現況資料) 證明 福盈公司第二廠申請工廠登記,准予登記之事實 110他314號(臺中地檢109他7626卷第47-48頁) 186 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投縣環水許字第00511號、南投縣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府授環空設證字第M0560號) 證明 福盈公司具有左列許可證之事實 110他314號(臺中地檢109他7626卷第49-51頁) 187 桃園市政府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桃市環排許字第H3540-02號、府環水字第1080332423號)、桃園市政府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桃市環空字第1080248864號、操證字第H6579號) 證明 堡富公司具有左列許可證之事實 110他314號(臺中地檢109他7626卷第53、69頁) 188 桃園市政府107年5月23日府經登字第1079051167號函、109年1月31日府經登字第10990728020號函 證明 1.堡富公司申請工廠變更登記,准予登記之事實 2.堡富公司申請增資、章程變更、董事及監察人持股變動等,准予登記之事實 110他314號(臺中地檢109他7626卷第59-67頁) 189 王楚堯與陳劉阿昭所簽署之和美鎮中興路02段000之0號倉庫租賃契約、被告王楚堯於108年6月6日所簽署之切結書影本 證明 王楚堯向陳劉阿昭承租和美鎮中興路0段000之0號倉庫作為堆置廢棄物之用。 111偵1549卷第72-78頁 190 彰化縣○○○○○○○○○○○○○○○○鎮○○路0段000○0號倉庫現場照片 證明 和美鎮中興路0段000之0號倉庫A區堆置有廢玻璃纖維絲廢棄物之事實。 111偵1549卷第93-103頁 191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11年度囑上訴字第990、111年度上訴字第1002號刑事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84號刑事判決、南投名間名水段督察記錄及量測體積、南投縣環保局清理完成核定等資料 證明 二水棄置點、和美中興路倉庫、名間棄置點等事實。 109偵11233卷六第325-380頁 192 通訊監查譯文(監聽對象:曲振瑞) 門號0000000000號 期間:109年6月12日至109年9月21日 110偵10143偵卷第17-03頁 193 ●瀧源公司損益分析表 ●金瑲水泥公司混凝土廠(即永龍公司)108年生產銷售庫存、廢棄物貯存資料及108年申報資料 ●本案廢棄物運輸GPS軌跡資料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督察大隊109年12月1日督察紀錄及現場廢棄物檢測報告影本各1份 臺中地檢署113偵45166號卷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