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1357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育翰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4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莊育翰被訴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業務侵占犯行,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莊育翰自民國110年11月起至111年9月止,任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鹿港營業所(下稱○○公司、址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擔任銷售顧問人員,負責新車銷售、代收○○公司與客戶之價金、交付車輛,並協助客戶代為申報車輛報廢並領取獎勵金、代銷明台產險公司及新光產險公司之汽車保險並收取保險費等,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將其持有如附表所示性質之款項,予以侵占入己。嗣○○汽車一再接獲客戶投訴而察覺有異,經清查後始發現上情。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提起公訴之訴訟行為是否於程序上有違法律規定,以起訴時所存在之事項及法律規定為判斷。又被告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後,於緩起訴期間內,除有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所定各款之撤銷緩起訴處分事由之情形,而由檢察官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或查有刑事訴訟法第260條各款規定之情形,而認已不宜緩起訴,始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訴外,檢察官尚不得於原緩起訴未經撤銷而持續計算之緩起訴處分期間內,逕對同一案件(即指被告及犯罪事實均屬同一者)再行起訴。質言之,檢察官對於同一被告之同一犯罪事實,前已為緩起訴之處分,而該緩起訴並無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規定予以撤銷之情形,亦查無刑事訴訟法第260條各款規定之事由,仍於該緩起訴期間內,對同一案件,向法院重行起訴者,自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因認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之情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經查:
(一)公訴意旨所載被告莊育翰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將其持有如附表所示性質之款項,予以侵占入己等事實,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取得客戶江硯繳付之車險新臺幣(下同)37,777元費用後,未如實替江硯投保,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而以該署112年度偵字第10392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12年4月11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嗣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前案緩起訴持續進行期間之112年9月13日以112年度偵字第13469號,對於被告取得客戶江硯繳付之車險37,777元費用後,未如實將該款項交由○○公司替江硯投保,反將該業務持有之款項侵占入己,係犯刑法第336第2項業務侵占罪,並提起公訴(於112年12月1日繫屬本院)等情,亦有前開起訴書可憑,首堪認定。
(二)觀諸前案緩起訴處分書與本案起訴書,均係就同一被告對同一客戶江硯所收取之37,777元費用,未如實繳由○○公司進行投保乙事進行偵查,因前案與本案就被告所涉之犯罪事實均屬相同,核屬刑事訴訟法所稱之同一案件,而本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繫屬於本院時,尚查無檢察官有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規定撤銷緩起訴處分之情形,或有何刑事訴訟法第260條各款規定之事由,是前案緩起訴處分於繫屬本院時既未經撤銷,檢察官自不得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從而,檢察官就附表所示業務侵占犯行提起公訴,係屬就同一被告之同一犯罪事實已經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案件重行起訴,其起訴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退併辦部分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偵字第18號移送併辦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罪嫌,與前揭本案提起公訴部分,為同一被告之同一行為所犯,核屬事實上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等語。惟查,本案原提起公訴部分因起訴程式應屬違背規定,由本院為不受理判決,業如前述,上開檢察官聲請併案審理部分,本院無從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立興提起公訴,檢察官鄭積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王祥豪法 官 高郁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佩萱附表編號 侵占時間 客戶 款項性質 金額(新臺幣) 證據資料 13 111年7月27日 江硯 汽車保險費用(明台產險) 37,777元 ○○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新車訂購合約書、郵政無摺存款單據、被告與客戶之對話訊息擷圖、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