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易字第 1357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1357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育翰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46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莊育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莊育翰(所涉侵占粘琬菁之協力廠商購車補助款、鐘承峻之購車款部分,另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自民國110年11月起至111年9月止,任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鹿港營業所(下稱○○公司、址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擔任銷售顧問人員,負責新車銷售、代收○○公司與客戶之價金、交付車輛,並協助客戶代為申報車輛報廢並領取獎勵金、代銷明台產險公司及新光產險公司之汽車保險並收取保險費等,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附表編號1至13所示時間,將其持有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性質之款項,予以侵占入己。嗣○○汽車一再接獲客戶投訴而察覺有異,經清查後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公司委由林輝明律師告訴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莊育翰所犯者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第41頁、第48頁),核與證人陳育泉於偵查證述(交查卷第93至96頁)相符,並有○○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他卷第35至36頁)、被告名片(他卷第37頁)、如附表「證據資料」欄所載證據在卷可查,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業務侵占罪,以就業務上持有他人之物,變易其意將之不法據為自己所有為其構成要件(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334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刑法上之背信罪,為一般的違背任務之犯罪,如果其違背任務係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已達於竊盜或侵占之程度,自應從竊盜或侵占罪處斷,不能援用背信之法條相繩,亦即若為他人處理事務而持有他人所有之物,竟以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思,變更持有為所有,侵占入己者,雖合於背信罪之構成要件,仍應論以侵占罪,而不應論以背信罪(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58號判決、82年度台上字第272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為本案犯行時,擔任銷售顧問人員,負責新車銷售、代收○○公司與客戶之價金、交付車輛,並協助客戶代為申報車輛報廢並領取獎勵金、代銷明台產險公司及新光產險公司之汽車保險並收取保險費等,為從事業務之人堪可認定,被告於執行業務過程,將所收取之而業務上持有之款項挪供己用,違背○○公司及如附表所示客戶賦予之任務而損及○○公司、附表所示客戶之財產,而屬背信行為,亦達於業務侵占之程度,參酌上開說明,逕論業務侵占罪即可,無須再論以背信罪責。是核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13所述時間,將業務上持有各筆款項侵占入己,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共13罪)。

(二)被告於附表編號編號10、編號11所載時間各侵占同一客戶所繳交之不同款項,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各次行為彼此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宜,應認各屬接續犯,而分別各僅論以單一之業務侵占罪。

(三)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各次業務侵占罪,犯罪日期及所侵占之客戶款項均顯然有別,而有相當之獨立性,是以被告就所犯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各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不知尊重他人財產權,於任職汽車銷售業務之期間侵占客戶及○○公司之款項,所為非是;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經本院排定調解,○○公司不願進行調解,有本院民事調解回報單可查(本院卷第35頁);兼衡被告自述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冷氣外包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萬元,單親,須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之生活狀況(本院卷第54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另考量被告各次犯罪手段、目的及時間間隔,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3所示犯行,各取得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款項,此部分為被告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立興提起公訴,檢察官鄭積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郁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佩萱附表編號 侵占時間 客戶 款項性質、金額(新臺幣) 證據資料 宣告刑及沒收 1 111年3月23日交車後2、3日 邱志銘 舊車報廢補助款,10,000元 ○○公司新車訂購合約書(他卷第39頁)、被告與客戶之對話訊息擷圖(他卷第41至43頁)、聲明書(他卷第45頁)、○○公司顧客交車資料(交查卷第37頁) 莊育翰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11年4月9日交車後2、3日 陳錦雲 舊車報廢補助款,10,000元 ○○公司新車訂購合約書(他卷第47頁)、被告與客戶之對話訊息擷圖(他卷第49頁)、聲明書(他卷第51頁)、○○公司顧客交車資料(交查卷第39頁) 莊育翰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111年5月7日交車後2、3日 楊逸楨 舊車報廢補助款,10,000元 ○○公司新車訂購合約書(他卷第53頁)、被告與客戶之對話訊息擷圖(他卷第55至57頁)、聲明書(他卷第59頁)、○○公司顧客交車資料(交查卷第41頁) 莊育翰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111年7月7日(起訴書誤載為6月5日)交車後2、3日 黃志安 舊車報廢補助款,16,202元 ○○公司新車訂購合約書(他卷第61頁)、報廢單據(他卷第63頁)、聲明書(他卷第65頁)、○○公司顧客交車資料(交查卷第49頁) 莊育翰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零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111年8月5日(起訴書誤載為6月30日)交車後2、3日 劉邵倫 舊車報廢補助款,15,000元 ○○公司新車訂購合約書(他卷第67頁)、被告與客戶之對話訊息擷圖(他卷第69頁)、聲明書(他卷第71頁)、○○公司顧客交車資料(交查卷第55頁) 莊育翰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111年8月27日(起訴書誤載為7月6日)交車後2、3日 粘琬菁 舊車報廢補助款,18,500元 ○○公司新車訂購合約書(他卷第73頁)、交車紀錄審核表(他卷第75頁)、被告與客戶之對話訊息擷圖(他卷第77頁)、報廢單據(他卷第79頁)、聲明書(他卷第81頁)、報價單(他卷第83頁)、○○公司顧客交車資料(交查卷第57頁) 莊育翰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111年8月1日(起訴書誤載為7月30日) 陳錫龍 加購ESB原廠延長保固費用,9,300元 ○○公司新車訂購合約書(他卷第85頁)、被告與客戶之對話訊息擷圖(他卷第87頁)、安心保固專案車輛服務合約申請書(他卷第89頁、第93頁)、轉帳畫面擷圖(他卷第91頁)、聲明書(他卷第95頁)、○○公司顧客交車資料(交查卷第45頁) 莊育翰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111年7月29日 趙柏能 加購ESB原廠延長保固費用,19,300元 ○○公司新車訂購合約書(他卷第97頁)、安心保固專案車輛服務合約申請書(他卷第99頁)、聲明書(他卷第101頁)、○○公司顧客交車資料(交查卷第47頁) 莊育翰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111年7月28日 吳雅涵(訂約人李建融) 加購ESB原廠延長保固費用,6,500元 ○○公司新車訂購合約書(他卷第103頁)、安心保固專案車輛服務合約申請書(他卷第105頁)、聲明書(他卷第107頁)、○○公司顧客交車資料(交查卷第51頁) 莊育翰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111年7月22日 郭人榮 加購ESB原廠延長保固費用,19,300元 ○○公司新車訂購合約書(他卷第109頁)、聲明書(他卷第111頁、第125頁)、○○公司顧客交車資料(交查卷第53頁)、被告與客戶之對話訊息擷圖(他卷第127至131頁) 莊育翰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捌仟貳佰肆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汽車保險費用(明台產險),38,943元 11 111年8月20日 吳敬彥 加購ESB原廠延長保固費用,6,500元 ○○公司新車訂購合約書(他卷第113頁)、被告與客戶之對話訊息擷圖(他卷第115頁、第143至145頁)、安心保固專案車輛服務合約申請書(他卷第117頁)、聲明書(他卷第119頁、第141頁)、○○公司顧客交車資料(交查卷第61頁) 莊育翰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參仟零貳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8月9日 汽車保險費用(明台產險),46,524元 12 111年5月16日 王浚丞 汽車保險費用(新光產險),26,987元 ○○公司新車訂購合約書(他卷第121頁)、聲明書(他卷第123頁)、○○公司顧客交車資料(交查卷第43頁) 莊育翰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捌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111年8月23日(起訴書誤載為8月29日) 鐘承峻 汽車保險費用(明台產險),38,881元 ○○公司新車訂購合約書(他卷第147頁)、被告與客戶之對話訊息擷圖(他卷第149至157頁)、轉帳畫面擷圖(他卷第159至161頁)、聲明書(他卷第163頁)、○○公司顧客交車資料(交查卷第63頁) 莊育翰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捌仟捌佰捌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裁判日期:2024-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