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647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澈隼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颱風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八日上午十二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訂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院112年度易字第647號家庭暴力之毀棄損壞案件,原訂於民國112年9月4日上午11時40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彰化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羅婉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