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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智簡字第 27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智簡字第27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睿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8791號),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112年度智訴字第1號)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王睿農幫助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增列「被告於本院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起訴書(即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不詳之人(即本件正犯)重製系爭圖片後,上傳刊登在自己蝦皮帳號商品拍賣網頁上,供不特定人瀏覽而公開傳輸,其侵害告訴人之著作權,乃係為圖銷售自己之電子秤商品,並非意圖銷售所重製侵害著作權之系爭圖片。系爭圖片之重製物僅是正犯為銷售其商品之廣告,並非銷售之商品本身,是正犯並不該當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下稱意圖銷售重製罪),檢察官認被告幫助正犯犯意圖銷售重製罪,容有誤會。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2條之幫助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按:本件正犯所為雖該當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然此二罪間,並非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而係具階段式保護法益同一之法條競合關係、默示補充關係或吸收關係,應論以犯罪情節較重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斷《按:公開傳輸刊登於網路上,使不特定人得以瀏覽,已擴大實害結果,自較諸單純重製之情節為重》《智慧財產法院110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5號刑事判決相近見解,可供參照》。

且正犯基於1個犯罪決意,於相近之時間,接續重製系爭圖片後上傳供不特定人瀏覽,乃侵害同一法益,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僅論以一罪)。檢察官認被告係成立幫助犯意圖銷售重製罪;及認被告所犯幫助意圖銷售重製罪與幫助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二罪間,成立想像競合犯,均有誤會。然因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本院自得依法變更起訴法條。被告基於幫助正犯遂行犯罪之不確定故意,而為提供其個人及金融帳戶資料之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其犯罪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犯罪情節,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各情,及被告未與告訴人和解(被告與告訴人於調解期日均未到場,有本案調解回報單在卷可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本件係以新臺幣6千元之代價,提供其個人及金融帳戶資料,此據其於警詢陳明,其所獲得之該代價即為其犯罪所得,並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蕎甄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8791號被 告 王睿農 男 2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彰化縣○○市○○里00鄰○○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睿農可預見將個人資料及金融帳戶提供予不詳之人申辦網路拍賣帳號使用,足以使實際使用者隱匿真實身分,藉由該網路拍賣帳號進行侵害著作財產權等犯罪行為,從而逃避追查,竟基於縱使他人利用其所提供個人資料及金融帳戶申辦拍賣帳號進行侵害著作財產權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09年5月16日前某日,將其個人資料及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以新臺幣(下同)6000元之代價,提供給不詳之人申辦網路拍賣帳號。嗣該不詳之人於109年5月16日,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以王睿農之個人資料註冊「z8wb8bol_u」帳號,並綁定王睿農之上開中國信託帳戶作為收款帳戶後,明知「泰摩黑淨手沖咖啡大師LED觸控秤重計時電子秤」圖片8張(下稱系爭圖片)均係富擎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富擎公司)所享有著作權之美術及攝影著作,竟基於重製、公開傳輸系爭圖片之犯意,未經富擎公司之同意,於110年4月19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先重製系爭圖片後,再將系爭圖片刊登在蝦皮拍賣網站其所申設之帳號「z8wb8bol_u」網頁上,供不特定人瀏覽,以此重製並公開傳輸方式侵害富擎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經富擎公司上網瀏覽發覺而提出告訴,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富擎公司委託陳志銘告訴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王睿農於偵查中經合法傳喚,未到庭。被告於警詢時固坦承其將個人資料及名下金融帳戶販售予不詳之人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辯稱:伊不知道該不詳之人販售何種商品等語。經查:

㈠系爭圖片係由富擎公司員工謝佳德創作後,由富擎公司取得

著作財產權之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陳志銘、證人謝佳德於偵查中均證述屬實,並有告訴人公司提出系爭圖片之原圖1份在卷可佐,應堪認定。

㈡上開不詳之人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以被告之個人資料註冊「z8w

b8bol_u」帳號,並綁定被告之中國信託帳戶作為收款帳戶後,將系爭圖片刊登在蝦皮拍賣網站其所申設之帳號「z8wb8bol_u」網頁上等情,業據告訴代理人陳志銘指訴明確,並有復有蝦皮拍賣網站帳號「z8wb8bol_u」網路截圖多張、系爭圖片之原圖1份、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0年7月27日蝦皮電商字第0210727003S號函所附帳號「z8wb8bol_u」之申設相關資料1份及中國信託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是被告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帳戶及個人資料遭不詳之人作為侵害告訴人公司之著作財產權使用之工具乙節,亦堪認定。

㈢被告明知類如金融帳戶及個人資料等具身分識別之專屬性質

之物,不得隨意交付他人使用,然其卻將金融帳戶及個人資料輕率販售予不詳之人使用並據以獲取不法利益。執此觀之,被告對於所交出之金融帳戶及個人資料將作為犯罪之用,而使司法警察無從查知實際犯罪者身分一情,應有認識,是被告有幫助侵害著作財產權之不確定故意應屬無訛,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幫助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之幫助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所犯幫助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2罪,係以一行為觸犯構成要件不同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罪。至被告之犯罪所得60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檢 察 官 林子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張文賓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日期:2023-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