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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聲保字第 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70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孟暉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孟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孟暉前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經法院判刑並分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1年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12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3435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39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裁判日期:2023-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