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107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075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許章煒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5年執字第695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許章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42號判決確定後,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執字第6951號執行指揮在案,檢察官上開執行指揮書未載受刑人符合刑法第77條第2項要件,執行機關即法務部○○○○○○○卻認受刑人有不得假釋情形,致生執行計算方式之爭議,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並宣告受刑人不受刑法第77條第2項之處分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04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刑罰之執行,由檢察官依指揮書附具裁判書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8條規定至明。準此,除確定判決有違背法令情形,經提起非常上訴,予以撤銷者外,原確定裁判有執行力,檢察官應據以執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293號裁定意旨參照)。再裁判之執行與監獄之行刑,其概念並不相同,裁判之執行係指藉由國家之公權力而實現裁判內容之行為,其實現之方法,原則上係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之;而監獄之行刑則是指受判決人就所受之刑罰,進入監禁場所執行之謂。是裁判之執行涉及是否執行及刑期如何計算之決定,由於尚未進入監獄行刑之領域,尚非監獄之處遇,而與受判決人入監服刑後,透過監獄行刑之措施,以達到社會復歸或再社會化之目的,其行刑之措施屬於監獄之處遇,迥不相同。而假釋制度係對於已受一定期間徒刑執行之受刑人,因透過監獄之處遇,有事實足認其改過遷善,無再犯罪之虞時,許其附條件暫時出獄,本質上屬自由刑之寬恕制度之一,依刑法第77條第1項:「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25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及依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自同年7月15日施行之修正後監獄行刑法第13章假釋章節所規定有關之假釋審查、監獄假釋審查會陳報假釋之決議程序,其中該法第121條、第134條明定受刑人對於法務部廢止假釋、不予許可假釋或撤銷假釋之處分不服者,應依監獄行刑法提起行政救濟,自難謂係檢察官指揮執行之結果,不生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是否違法或執行方法是否不當而得向法院聲明異議之問題。而如何適用「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提報假釋,分屬監獄及法務部之職權,不在檢察官執行指揮之列,均不得向法院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240號、104年度台抗字第553號、106年度台抗字第444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監獄對於受刑人符合假釋要件者,應提報其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審查;受刑人對於廢止假釋、不予許可假釋或撤銷假釋之處分不服,經依本法提起復審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復審逾二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復審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應向監獄所在地或執行保護管束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監獄行刑法第115條第1項、第13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

訴字第242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執字第6951號執行指揮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檢察官依法指揮受刑人經裁定應執行刑後所應執行之刑,核無不當或違法之處。

㈡受刑人雖以前揭情詞而為本件聲明異議,惟檢察官指揮裁判

之執行與監獄之行刑處遇,分屬不同階段,而行刑累進處遇及假釋等措施,並非檢察官之職權,更非法官之權限,依上開說明,自非聲明異議之標的。再且,受刑人於執行後,如何適用「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提報假釋,屬監獄及法務部矯正司之職權,即受刑人所餘刑期應以何者為計算基準、可否累進處遇等節,屬監獄之矯正事務,非檢察官職權,不在檢察官執行指揮之列,亦不因執行指揮書有無記載符合刑法第77條第2項規定等旨而受影響,更不生執行之指揮是否違法或執行方法是否不當而得向法院聲明異議之問題。

㈢受刑人如對法務部○○○○○○○認其尚不符合法定假釋要件之處分

有所不服,而欲尋求司法救濟,應依行政爭訟途徑謀求救濟。是受刑人執此聲明異議,指摘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顯無理由,爰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淞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旻珊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3-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