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172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邦驊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1月24日112年度聲字第117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聲明異議抗告狀」所載。
二、按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刑事訴訟法第359條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19條規定,此於對法院裁定不服之抗告亦有準用。而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揭。
三、經查:㈠抗告人即受刑人王邦驊於民國113年5月14日向本院之書狀(
經本院於同年5月16日收狀),雖使用「刑事聲請聲明異議抗告狀」作為書狀名稱,然其內容既明確載稱「因受人(應為『受刑人』之誤載)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定應執行乙事。
」等語,堪知其真意係對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172號裁定提起抗告,而非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合先敘明。
㈡抗告人因犯如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172號裁定附表所示之罪,
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於112年11月24日裁定後,該裁定正本於同年12月11日送達至法務部○○○○○○○,並由抗告人親自簽收等情,有上開裁定書、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7-79頁、第85頁)。而抗告人於同年12月13日對本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後,復於113年2月7日具狀撤回抗告,此有抗告狀、撤回抗告狀各1份附卷可憑(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抗字第26號卷第5-11頁、第89頁),依上開說明,抗告人撤回其抗告後,已喪失其抗告權,且無從補正,是本件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淞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旻珊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