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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118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183號聲 請 人 陳雨蓁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786號),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受命法官所為之羈押處分不服,提出準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雨蓁(下稱聲請人)有一名女兒需要照顧,希望可以回家照顧女兒,也願意每天定時至法院報到,為此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二、按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為羈押之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其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下稱準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再按法院認為準抗告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12條、第416條第4項亦有明定。查本件羈押係為合議案件由受命法官所為之羈押處分,應由本院合議庭依準抗告程序審理之,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2年9月26日經通緝到案,本院受命法官裁定羈押後,已於同年11月21日由合議庭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簡字第2350號),並經裁定停止羈押當庭釋放,命限制住居於彰化縣○○鄉○○村○○路0000號等情,此有本院限制住居具結書、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在監在押查詢在卷可佐,是本件聲請人既經釋放而現非在本院羈押中,則聲請人聲請撤銷羈押等節,經核已無必要,故認本件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第416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建文法 官 李怡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裁判案由:準抗告
裁判日期:2023-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