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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119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199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俊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8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俊源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 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2項另有明定。

二、查受刑人黃俊源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與其他部分所示罪刑,分屬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並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民國112年10月20日定刑聲請書在卷可稽,故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法官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及手法殆皆相同(除附表編號3外),造成民眾無法用電之極不便利情形及犯罪次數甚多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惠卿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違反空氣汙染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0月(5罪)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9月22日 111年10月2日 111年10月12日 111年10月24日 111年11月16日 111年11月20日 000年00月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899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899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89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1262號 111年度易字第1262號 111年度易字第1262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3日 112年2月3日 112年2月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1262號 111年度易字第1262號 111年度易字第126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3月2日 112年3月2日 112年3月2日 備 註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83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84號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8月1日 111年9月22日 111年11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492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8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38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18號 112年度易字第275號 112年度易字第515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6日(聲請書誤載為4月7日) 112年5月12日 112年7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18號 112年度易字第275號 112年度易字第51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4月7日 112年6月27日 112年8月23日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97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449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397號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3-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