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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1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36號聲 請 人 法務部○○○○○○○○被 告 施復興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本院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陳報人依職權陳報本院核准護送被告至醫療機構進行治療,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法務部○○○○○○○○依職權陳報護送施復興於民國一一二年二月八日至秀傳醫療財團法人彰濱秀傳紀念醫院看診,應予駁回。

理 由

一、陳報意旨略以:被告施復興於民國112年1月20日在所內看診,醫師診斷為食道胃酸逆流,疑食道病灶開立轉診,預排於112年2月8日下午戒送至彰濱秀傳紀念醫院腸胃內科看診並進行胃鏡檢查等語。

二、按被告受傷或罹患疾病,經醫師診治後認有必要時,看守所得護送醫療機構醫治,事後由看守所檢具診斷資料以書面陳報為裁定羈押之法院或檢察官;經裁定羈押之法院禁止其接見通信者,有前項情形時,看守所應依職權或依被告申請檢具診斷資料速送裁定羈押之法院為准駁之裁定,經裁定核准後由看守所護送至醫療機構醫治,羈押法第56條第1項、第2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之轉診單「病人症狀描述」欄記載:「食道胃酸逆流,疑食道病灶,想做胃鏡檢查」。然胃食道逆流症係胃內容物以不正常頻率或過多份量反流至食道,造成胸口灼熱、胃酸倒流等症狀,乃常見之消化道疾病;據衛教文獻所載:有10至15%之美國成年人每天會出現一次胸口灼燒感之症狀,而15至44%者則會每個月出現一次;美國的胃食道逆流盛行率約25至36%間,而臺灣之胃食道逆流盛行率亦於近年增至12至16%。由此足見,被告食道胃酸逆流之狀況尚屬常見,並無危及生命之情形,僅需持續觀察變化。本院審酌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為利本院進行相關之準備及審理程序以釐清爭點及犯罪事實,衡量被告罹此常見之胃食道逆流而就醫之利益,與確保訴訟程序之進行、證據之存在及真實性之考量後,尚難認被告有護送至醫療機構醫治之必要。陳報人依羈押法第56條第2項本文依職權陳報護送被告至醫療機構醫治,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羈押法第56條第2項本文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張琇涵法 官 林明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裁判日期:2023-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