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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139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398號異 議 人即受刑 人 李文彬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對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㈠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75號案件中,員警拘提程序不當。

㈡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669號等案件執行指揮書

上記載有犯罪所得,但民事部分尚未審結,有登載不實之情形。

㈢上網查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75號案件

時,歷審裁判有111年度聲字第1269號裁定,不知該裁定為何內容。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又該條所稱之聲明異議,必須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始得為之,而其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指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75號案

件中,員警拘提程序違法與否,應由受刑人於該案中聲請提審,非屬檢察官執行指揮部分,無從聲明異議。

㈡受刑人所指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669號等案件

之本案判決,即本院112年度簡字第41號案件,主文中確實有記載「未扣案之腳踏車壹臺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執行指揮書乃依據判決書主文記載,與受刑人民事訴訟部分是否應賠償被害人無涉。㈢另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269號裁定內容為何,受刑人得自行上

網閱覽或聲請補發裁定,與檢察官指揮無涉。

四、故受刑人以上開事由指摘檢察官執行違法、不當,請求撤銷檢察官執行指揮命令,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3-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