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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36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64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白峻多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白峻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白峻多前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及4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3月2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084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簡字第47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裁判日期:2023-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