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自字第11號自 訴 人 坴賦佳金屬有限公司自訴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李門騫律師法定代理人 蘇茂璿被 告 耐超鋼品股份有限公司被 告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江成田共 同選任辯護人 楊承彬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因本案自訴代理人提出新證據(28~30),此部分未經調查、辯論,基於雙方訴訟權之保障,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