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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44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47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啓彰

陳柏鈞共 同選任辯護人 徐盛國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蔡宗佑上列被告因傷害致重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0330、11137、12446號、112年度偵字第8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啓彰被訴頂替、教唆頂替、偽證部分,陳柏鈞被訴偽證部分,蔡宗佑被訴頂替、偽證部分,均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啓彰、陳柏鈞、蔡宗佑分別被訴頂替、教唆頂替、偽證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三部分),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陳啓彰、陳柏鈞、蔡宗佑自白此部分犯罪,本院認為宜均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邱鼎文

法 官 林明誼法 官 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吳冠慧

裁判案由:傷害致重傷害等
裁判日期:2024-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