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81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傅郁淳選任辯護人 蕭萬龍律師
葉冠妤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傅郁淳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陳德池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曹志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