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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78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81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傅郁淳選任辯護人 蕭萬龍律師

葉冠妤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傅郁淳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陳德池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曹志銓

裁判日期:202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