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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重附民字第 2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原 告 呂○菁(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呂○明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律師

簡詩展律師被 告 葉家興

林怡萱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21號重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王祥豪法 官 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