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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附民字第 46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468號原 告 黃耀慶被 告 張慶尉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及信用等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696號),其中恐嚇部分,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起訴狀所載原告勝揚興精機有限公司、宜昇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黃耀慶因被告被訴散布文字誹謗、妨害信用等罪部分,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另經本院判決駁回,不在移送民事庭之範圍內,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建文法 官 李怡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