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12號原 告 黃棟財被 告 林本田
林志鴻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806號毀損債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法 官 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儀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