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1412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蕭書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507號),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113年度易字第83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蕭書翰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伍包(含外包裝袋拾伍個)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18時46分許」之記載,更正為「18時40分許」、第10行「業另案經判決有罪確定」之記載,補充為「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1469、1485號判決判處罪刑,嗣經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5284、529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3待證事實欄第1行「18時46分許」之記載,更正為「18時40分許」;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蕭書翰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未經許可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為實不足取;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持有該些毒品時間尚短,且持有之動機僅係為供己施用,而非販賣或轉讓予他人;兼衡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陳:我是高中肄業,有網頁設計、硬體裝修及景觀設計之丙級證照,也有大客車職業駕照,未婚,沒有小孩,入監前與父母同住自宅,哥哥已因癌症過世,姊姊出嫁,只剩我陪伴父母、母親並照顧中風的父親。入監前我是物流司機,月收入平均為新臺幣4、5萬元,除生活開銷外,有時也會給父母錢,之前有欠債聲請消債更生,尚未清償完畢。父母希望我好好在監執行早日回家,我也會好好在監執行,不會再犯等語(見本案卷第67頁)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並參考檢察官對量刑之意見(見本院卷第6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外觀為晶體之物15包(含外包裝袋15個),經送鑑定後確認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2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00200015號鑑驗書(驗餘淨重各如附表所示;見112年度他字第2429號卷第17至20頁)附卷可證,是上開扣案之晶體15包均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另盛裝上述毒品之外包裝袋15個,與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鑑驗用罄部分則業已滅失,毋庸再予宣告沒收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鼎文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智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蔡明株附表:
編號 品名、數量 驗餘淨重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 1.5218公克 ㈠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2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00200015號鑑驗書(見112年度他字第2429號卷第17至20頁) 檢品外觀:均為晶體 檢出結果:均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㈡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9月5日草療鑑字第1120800470號鑑驗書(見同上他卷第23頁)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45.6504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45.0401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純質淨重: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45.6504公克,純度69.8%,純質淨重31.8640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 0.8231公克 3 甲基安非他命1包 1.5230公克 4 甲基安非他命1包 3.2580公克 5 甲基安非他命1包 1.5202公克 6 甲基安非他命1包 1.5122公克 7 甲基安非他命1包 1.4604公克 8 甲基安非他命1包 1.5153公克 9 甲基安非他命1包 1.4769公克 10 甲基安非他命1包 1.3480公克 11 甲基安非他命1包 8.7811公克 12 甲基安非他命1包 16.9482公克 13 甲基安非他命1包 0.5172公克 14 甲基安非他命1包 2.9544公克 15 甲基安非他命1包 0.0611公克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緝字第507號起訴書
1份。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507號被 告 蕭書翰 男 4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號 (另案於法務部○○○○○○○執 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書翰於民國109年7月間之某日,以不詳方式購入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欲供自己施用。嗣因員警另案偵辦蕭書翰涉犯販賣毒品案件,於109年7月19日18時46分許,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109年聲搜字第591號搜索票前往蕭書翰位於雲林縣○○鄉○○巷00號之居所實施搜索,查獲甲基安非他命23小包、海洛因10包、大麻3包、毒品咖啡包107包、毒品咖啡包粉末(毛重305.40公克)、咖啡包分裝袋1批、1粒眠9顆及手機3支等物品,及現金新臺幣2萬6,800元等(蕭書翰所涉販賣及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業另案經判決有罪確定)。而上開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中之15包(如附表所示),係蕭書翰於所涉之販賣及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完成後,始另外購入供己施用。復經送驗後檢出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5包合計純質淨重達31.8640公克,因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本署執行科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蕭書翰於本案偵查中之供述,及於彰化地院109年度訴字第983號案件審理時之陳述 ①偵查中坦承有於109年7月間之某日,向案外人陳志明購得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5包而持有之。 ②於彰化地院以109年度訴字第983號案件審理其販賣毒品案件時,陳稱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0包中的其中15包(如附表所示),係其於販賣毒品之犯行後,始自行購入等語(見彰化地院109年度訴字第983號卷第182頁)。 2 被告蕭書翰於本署109年度偵字第8224號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本署109年度偵字第8224號卷) 坦承員警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20包係其所有,另外3包係其女友劉茜雯所有。 3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本署109年度偵字第8224號卷) 員警於109年7月19日18時46分許,持上開搜索票前往蕭書翰位於雲林縣○○鄉○○巷00號之居所實施搜索,查獲甲基安非他命23小包,其中20包為被告蕭書翰所有,另外3包為其女友劉茜雯所有。 4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00200015號鑑驗書(112年度他字第2429號卷第17至20頁) 扣案被告蕭書翰所有之甲基安非他命20包,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5 本署112年7月28日彰檢曉執日112執沒778字第1129035090號函、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800470號鑑驗書(112年度他字第2429號卷第21至23頁) 本署109年安保字第226號編號1至15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共15包,經鑑驗後檢出純質淨重為31.8640公克。
二、核被告蕭書翰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嫌。扣案附表所示之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共15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檢 察 官 陳 鼎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王 玉 珊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品名、數量 驗餘淨重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 1.5218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 0.8231公克 3 甲基安非他命1包 1.5230公克 4 甲基安非他命1包 3.2580公克 5 甲基安非他命1包 1.5202公克 6 甲基安非他命1包 1.5122公克 7 甲基安非他命1包 1.4604公克 8 甲基安非他命1包 1.5153公克 9 甲基安非他命1包 1.4769公克 10 甲基安非他命1包 1.3480公克 11 甲基安非他命1包 8.7811公克 12 甲基安非他命1包 16.9482公克 13 甲基安非他命1包 0.5172公克 14 甲基安非他命1包 2.9544公克 15 甲基安非他命1包 0.0611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