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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簡字第 2429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2429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梁柏勳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緝字第9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梁柏勳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8款之妨害徵集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梁柏勳知悉服兵役係役齡男子應盡之義務,前以其他原因申請出境經核准後,屆期竟滯留國外不歸,而未如期返國接受常備兵現役之徵集,經兵役行政單位催告後仍置之不理,不僅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之有效管理,且破壞國家對於徵兵制度執行之公平性,損及潛在國防動員兵力,所為實應非難。惟念及被告到案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蔡奇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秀香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917號被 告 梁柏勳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梁柏勳係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之役齡男子,於111年5月25日完成軍種抽籤作業,確定軍種為陸軍常備兵後,於同年6月3日經核准出境後,原應按期返國接受徵兵處理,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屆期仍未返國,經彰化縣溪洲鄉公所於112年1月7日,以溪鄉民字第1120000393號催告被告於1個月內返國接受徵兵處理,並於同日以公告公示送達上開催告函,於同年3月7日催告期滿,惟梁柏勳屆期並未返國接受徵兵處理。

二、案經彰化縣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梁柏勳於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卷內彰化縣溪州鄉公所妨害兵役案件調查表、溪州鄉役男逾期未歸妨害兵役案件訪查紀錄(受訪談人為被告之舅婆楊斐斐)、彰化縣溪州鄉公所催告役男返國資料、內政部移民署役男入出境資料即時查詢資料、被告之戶籍資料、彰化縣溪州鄉柑園村村幹事楊琳卿使用通訊軟體Line與被告、被告舅公張添良等人之對話紀錄文字檔、役政資訊系統螢幕傾印資料等在卷為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得採信,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8款之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檢 察 官 蔡奇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江慧瑛

裁判日期:2024-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