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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侵附民字第 4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3年度侵附民字第4號原 告 A女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處均詳卷)被 告 辰甫訴訟代理人 劉嘉凱律師

趙若竹律師張景琴律師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侵訴字第14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答辯略以:引用刑事答辯(即否認有原告所指強制性交之事實),並主張時效抗辯,及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芙如

法 官 簡仲頤法 官 高郁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4-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