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交簡附民字第 82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2號原 告 洪聰文被 告 陳吉興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交簡字第95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開車闖紅燈撞到原告之自小客車,導致原告受有車損新臺幣(下同)22萬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2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迄至本院判決前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答辯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限,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並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度,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980裁定意旨參照)。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原告雖主張車輛遭撞因而損壞,並請求被告給付車輛維修費用,然此部分請求尚非原告因刑事過失傷害案件受傷而生之相關損害,依據上開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併予駁回。又本件係因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合法而駁回,原告仍得依法循其他民事訴訟途徑向被告求償相關損害,附此說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霈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4-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