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3號原 告 陳楷欣特別代理人 林婉鈞訴訟代理人 李殷財律師被 告 黃翊綸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宋庭華法 官 陳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