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單禁沒字第 15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50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慶梧(已歿)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王炳皓

許博翔

曾品軒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偽造之面額新臺幣壹佰元紙幣貳張(號碼:RW147264HL、RW147266HL)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慶梧(已歿)、王炳皓、許博翔、曾品軒(下稱被告等4人)涉嫌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682

6、16051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扣案偽造之新臺幣100元紙鈔2張,經鑑定後係屬偽造,有中央印製廠鈔券鑑定報告可參,足認扣案物確係偽造之通用紙幣,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等4人涉犯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6826、16051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1797號處分書駁回檢察官依職權送請再議而確定,有上開處分書在卷可參。又本件扣案之面額新臺幣100元紙鈔2張,經送中央印製廠鑑定結果,確係偽造之紙幣,有該廠民國113年3月7日中印發字第1110000830號函及檢附鑑定報告1紙在卷可憑(111年度他字第3223號卷第61-63頁),而屬刑法第200條規定之應沒收之物。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00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霈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裁判日期:2024-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