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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單禁沒字第 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7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周士淵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35、336、337、338、339、340、341、342、343、344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513號),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壹點參壹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零點貳參參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士淵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35、336、337、338、339、340、341、342、343、344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5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聲請意旨記載為「112年度毒偵字第293、1513號」,本院逕予更正)。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1.31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331公克),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被告前於如附表所示之施用時間,在如附表所示之施用地點

,以如附表所示之施用方式,施用如附表所示之毒品。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施用毒品部分,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214號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釋放,而被告就如附表編號4至11所示施用毒品部分,經檢察官認係在前開觀察、勒戒前所犯,屬同一觀察、勒戒事實,為該執行程序效力所及,無須再予聲請觀察、勒戒或起訴,而將上開11案,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35、336、337、338、339、340、3

41、342、343、344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5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施用毒品部分,為警扣得晶體1包,經送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為0.2331公克乙節,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328號鑑驗書存卷可考(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93號卷第163頁);附表編號11施用毒品部分,為警扣得粉末1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為1.31公克乙節,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1月23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4410號鑑定書在卷可查(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513號卷第141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分別為第一級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均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無論如何均無法與所盛裝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完全析離,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均併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此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舒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附表(民國):

編號 施用時間 施用地點 施用方式 施用結果 備註 1 112年2月16日10時許、同日17時30分許 (施用2次) 彰化縣○○鄉○○路000號 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同時置入玻璃球內,再以火燒烤吸食煙霧 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 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35號 2 112年3月1日上午某時 同上 同上 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36號 3 112年3月15日上午某時 同上 同上 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37號 4 於112年4月21日10時29分許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 不詳 不詳 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38號 5 於112年4月28日11時1分許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 同上 同上 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39號 6 於112年5月15日9時15分許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 同上 同上 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40號 7 於112年5月26日15時18分許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 同上 同上 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41號 8 於112年6月9日15時15分許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 同上 同上 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42號 9 於112年6月28日10時44分許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 同上 同上 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43號 10 於112年7月14日15時39分許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 同上 同上 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44號 11 於112年9月8日21時許 彰化縣○○鄉○○路000號 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粉末同時摻入香菸內點燃抽菸 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112年度毒偵字第1513號

裁判日期:2024-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