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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易字第 206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206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易昌選任辯護人 林漢青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4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賴易昌犯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犯罪事實

一、賴易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賴易昌於民國111年1月初至同年月10日間之不詳時間,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周宗輝佯以可代為操盤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周宗輝陷於錯誤,遂於111年1月10日匯款計新臺幣(下同)50,000元(分別為30,000元、20,000元等2筆金額)至被告申設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臺灣企銀帳戶)。

(二)賴易昌於111年2月間得知周宗輝、林庭羽2人(下合稱周宗輝等2人)與郭川僖間因買賣電腦乙事有債務糾紛,認有機可乘,假藉欲出面協調債務之名義,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於111年2月初至同年月6日晚間7時30分許間之不詳時間,先向周宗輝佯稱郭川僖之母親郭玉伶代為處理前開債務,已輾轉尋得賴易昌之老大即綽號「兩角」之人協助,而「兩角」幫忙處理債務時,要求周宗輝等2人給付費用,否則將對其等不利等情,復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向周宗輝陸續傳送含有「他們那邊已經找到我大那了」、「你。有心理準備一下」、「我大欸處理無事尾」、「到時他連五十都不要時/我怕你真的會出事」、「現在我盡量擋」等語之簡訊文字,並稱自己申設之陽信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陽信銀行帳戶)為「兩角」所持用等情,以此方式虛構「兩角」因協調上開債務需要處理費用,並暗示如不給付費用將對周宗輝等2人為不利之情事,再由周宗輝將上情轉達予林庭羽知悉,周宗輝等2人因此心生畏懼並生危害於安全,遂分別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方式,各交付如附表二所示金額計1,184,000元予賴易昌。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關於被害人周宗輝等2人於警詢之證據,其證據能力雖經被告及辯護人予以爭執(見本院卷第44頁)。惟查: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係屬傳聞證據,原則上無證據能力,惟如該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依同法第159條之2規定(即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所指之「除法律有規定者外」),始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此所謂「與審判中不符」,係指該陳述之主要待證事實部分,自身前後之供述有所不符,導致應為相異之認定,此並包括先前之陳述詳盡,於後簡略,甚至改稱忘記、不知道或有正當理由而拒絕陳述(如經許可之拒絕證言)等實質內容已有不符者在內(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5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所謂「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之情形,亦應就前後陳述時之各種外部情況進行比較,以資決定何者外部情況具有可信性。

(二)經查,被害人周宗輝等2人於警詢就本案被害經過之時間、地點及過程證述詳盡,後於審理時則就被告犯罪過程則未能清楚指明,本院審酌周宗輝等2人於警詢之證述,依筆錄記載內容,係採取一問一答方式,且陳述時點距離案發時間較近,記憶較為清晰,並於接受詢問後簽名確認筆錄記載內容無訛,復無證據證明其等於警詢過程中有何遭受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等外力干擾情形,足認甲女警詢之陳述,客觀上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係有發見真實之需求並有重要關係,而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應認其等之警詢筆錄具有證據能力。

二、本案據以認定被告犯罪之下列其他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等情況,認為適當,應有證據能力。至於所引其餘非屬供述證據部分,經查並非違法取得,復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被告辨認而為合法調查,亦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賴易昌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及恐嚇取財之犯行,辯稱:關於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示部分,我是單純向周宗輝借款,並非向其詐取財物;關於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示部分,周宗輝等2人係委託我向郭川僖索討4,000,000元之債務,並與我約定報酬2,000,000元,因此我才向該2人要求付款,我並無恐嚇取財之意思等語。被告之辯護人為其提出辯護意旨略以:關於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示部分,被告雖係以「姊姊」名義令周宗輝為匯款行為,但該部分為借款,被告並未賴帳且願意返還;關於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示部分,被告因受託為周宗輝等2人處理其等與郭川僖間之債務,其後得知郭川僖本欲購買特定高階型號之礦機,但周宗輝等2人卻以其他次級品充作頂級欲出賣予郭川僖,郭川僖不願接受而拒絕付款,此事實乃周宗輝等2人違約所致,且被告受託為周宗輝等2人處理債務,此部分乃委任契約,不以完成一定結果為必要,因此被告已為其等處理事務完畢,自可向該2人收取約定報酬計2,000,000元,另因周宗輝等2人不願給付報酬,被告始稱其老大「兩角」存在,且「兩角」之人為周宗輝等2人所明知,被告亦無虛構「兩角」之存在,請求對被告為無罪諭知等語。

二、經查,周宗輝於111年1月10日曾分別匯款30,000元、20,000元至被告申辦之本案臺灣企銀帳戶內,又被告於處理周宗輝等2人與郭川僖間之債務時,曾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向周宗輝傳送含有「我大處理無事尾」、「他們那邊已經找到我大那了」、「你。有心理準備一下」、「到時他連五十都不要時/我怕你真的會出事」、「現在我盡量擋」等語之簡訊文字,而周宗輝等2人曾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方式,各交付如附表二所示金額計1,184,000元予被告等情,業據證人即被害人周宗輝等2人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此部分事實明確(見A卷第56頁反面至第59頁反面、B卷第20頁正面至第22頁反面、第23頁反面至第24頁正面、本院第79-93、103頁),復有林庭羽之網路銀行臺幣活存明細、存摺內頁交易明細、本案陽信銀行帳戶資料及客戶帳戶資料列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3日函檢附周宗輝之帳戶資料及相關交易明細、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12年2月6日函檢附周宗輝之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本案臺灣企銀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被告與周宗輝間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截圖等件在卷可參(見A卷第34-37頁、第108頁正面至第117頁反面、第119-135頁、B卷第40-41頁、C卷第1-202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47頁),此部分事實堪可認定。

三、關於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示部分:

(一)證人即被害人周宗輝於偵訊時證稱略以:被告曾向我邀約投資股票50,000元,可獲利至少20,000元,我因而於111年1月10日向其匯款30,000元、20,000元,被告曾向我稱有個姊姊玩股票專業的,我不知道被告所稱的姊姊是何人,我沒有見過,被告說要幫我代操股票等語(見B卷第23頁反面至第24頁正面、A卷第57頁);復於本院審理時證以:我於111年1月10日匯款30,000元、20,000元予被告,我匯款原因是被告稱有個姊姊在玩股票,找我一起玩,股票可以投資10,000元即獲利20,000元,我相信被告,被告因此提出本案臺灣企銀帳戶給我,並稱該帳戶是該名姊姊的,惟經調查後發現上開帳戶是被告本人帳戶等語(見本院卷第79頁),經核證人周宗輝歷次所述內容,均已就被告如何向其宣稱可代為操作股票獲利,並將自己申辦之本案臺灣企銀帳戶謊稱係由「姊姊」之人所使用,致其信以為真,進而為前揭匯款行為等主要犯罪情節證述詳盡,內容大致相符,應有相當之可信性。

(二)再依被告與周宗輝就犯罪事實欄一(一)相互以通訊軟體Messenger所傳送之對話紀錄內容(詳如附表三所示),其中被告於111年1月10日上午7時5分許曾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向周宗輝傳送文字略以:「看你今天要答案」、「最少獲利兩萬」等語(見C卷第1頁),待周宗輝同意後,被告向周宗輝傳送「賀我通知我姊姊要戶頭」等文字,嗣於同日上午8時57分即向周宗輝傳送本案臺灣企銀帳戶之帳號,並傳送「我姊姊的你有空在轉」等語(見C卷第3頁),再於同日晚間8時10分向周宗輝傳送「等你能快境快」、「你等先轉三萬兩萬等下轉」、「他怕戶頭滿額其他人轉不進來」等語(見C卷第5頁),並於周宗輝詢問匯款帳戶之戶名時,被告又稱「我不知道欸應該不用戶名你備註我的名字」、「我姐就知道了」等語(見C卷第6頁),是依被告與周宗輝間之上開對話脈絡可知,周宗輝係因被告表示可代為操作股票股資且獲利甚高,始依被告指示匯款至本案臺灣企銀帳戶,且被告於對話過程中反覆強調代為操盤之某名「姊姊」之存在,甚至提供本案臺灣企銀帳戶予周宗輝時,仍強調帳戶係該名「姊姊」所使用,刻意隱瞞本案臺灣企銀帳戶乃被告本人所申辦之事實,應屬明確。此外,參酌被告於偵訊時已供明其係打算以投資名義向周宗輝借款,始向周宗輝表示本案臺灣企銀帳戶係該名姊姊的帳戶,其並未幫周宗輝投資等情(見B卷第55頁),可見實際上並無被告所稱代為操作股票投資獲利之情事。準此,周宗輝既係因信賴被告所稱代為操盤獲利乙事,始向被告交付上開款項,倘其得知悉被告所稱上情均屬編造之詞,衡情應無可能交付款項予被告,足見此部分於客觀上即屬被告對周宗輝所施用之詐術,亦為周宗輝於案發時匯款予被告之原因,被告顯有詐欺取財之主觀犯意甚明。

(三)至被告及其辯護人雖以周宗輝係基於借款原因始為上開匯款等語置辯,然此部分顯與上開事證不符,自不足採。從而,被告主觀上有詐欺取財之犯意、客觀上有詐欺取財之犯行,自該當於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無疑。

四、關於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示部分:

(一)被告於111年2月間曾虛構「兩角」之人協調周宗輝等2人與郭川僖間之債務,要求周宗輝等2人給付費用,否則將對其等不利,並傳送如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示簡訊文字予周宗輝,再由周宗輝轉達予林庭羽知悉,周宗輝等2人因而向被告交付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之費用等情,有下述證據為證:

⒈證人周宗輝於警詢時證稱略以:被告於111年2月5日向我表

示,因其幫忙協調債務,導致其老大即綽號兩角之公司名譽受損,要我付賠償金給被告的老大,如果沒付的話,被告的老大可能會叫人來處理我,我因心生畏懼且為使事情化小,所以匯款至被告所提供之本案陽信銀行帳戶,其後我與被告當面對質時,被告始承認該帳戶是他本人的(見A卷第10頁反面);復於偵查時證稱略以:我們原本要賣給郭川僖電腦,嗣收購電腦後,郭川僖人卻不見,我們去聯繫郭川僖的媽媽,被告向我們表示,郭川僖的媽媽認為我們騙她的兒子,因此找上老大二角(按:即兩角,下均同),二角很生氣,認為我們騙郭川僖,覺得幫我們處理造成其名譽受損,要我們賠償,我怕被找麻煩,所以才陸續匯款等語(見A卷第58頁反面)。證人林庭羽於警詢時證以:我與周宗輝合夥開公司,並與郭川僖間因公司事情有債務糾紛,被告於111年2月6日告知周宗輝,稱郭川僖母親有找到被告的老大(綽號梁角【按:兩角,下均同】)要處理這件事,需要一筆處理費62萬元及賠禮費7萬4千元,該筆62萬元是由我於111年2月7日及8日支付,其後周宗輝於111年2月12日向我告知,被告稱其老大梁角的公司因處理我與郭川僖的事情而影響名譽,要我與周宗輝支付賠償費用,我因此陸續再將37萬元交給周宗輝,要其轉交被告,如附表二編號10至12所示部分即為我所稱的處理費用62萬元等語(見A卷第18頁反面);復於偵訊時證稱略以:我與被告只有在交付50萬元當天有接觸,被告之恐嚇行為均係透過周宗輝轉述(見A卷第58頁反面至第59頁正面);再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周宗輝向我表示,「兩角」來向我們討錢,好像是我們讓他有名譽損失而得罪「兩角」,且周宗輝某日曾打電話向我表示,若我不交錢,被告所稱「兩角」會來砸店及作一些比較危險的事情等語(見本院卷第102、104頁)。是就被告曾以其老大「兩角」名義向周宗輝索取金錢款項,否則將對周宗輝等2人不利,再由周宗輝將上情轉告林庭羽知悉後,周宗輝等2人遂陸續向被告交付如附表二所示金額等情,業經證人周宗輝等2人於歷次訊問時證述情節具體詳盡,未見有何重大矛盾瑕疵或有違常情之處,且證人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已具結擔保證述之可信性,則周宗輝等2人所為前揭證述內容,應有相當可信性。

⒉依被告與周宗輝間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內容(詳

如附表四所示),被告於111年2月6日上午7時11分許曾向周宗輝傳送:「他們那邊已經找到我大那了」、「我大叫我有空打給他ㄌ」「你。有心裡準備一下。」等語(見C卷第105頁),周宗輝則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此部分即為被告稱郭川僖母親找到1個老大「兩角」出來,叫我有個心理準備,看是要賠錢或是怎麼樣的心理準備(見本院卷第86頁);又被告於同日下午3時14分許向周宗輝傳送:「你談看看吧」、「現在我大重點就是」、「到底你們要處理還是他幫你們處理」(見C卷第105頁),周宗輝於本院審理時證以:此部分為被告稱郭川僖母親有請人找到「兩角」這裡,是你們要處理還是「兩角」出面等語(見本院卷第87頁);此外,被告於同日下午5時5分許向周宗輝傳送:「你五十大概時間能說嗎」、「我才有辦法交代」、「還有他寫的資料全部要拿給我」、「我大欸說的」、「我大欸處理無事尾 」、「他怎麼說我們怎麼做吧」,周宗輝隨即回傳被告:「我先確認50玩(按:萬)何時」等語(見C卷第108-109頁),周宗輝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此部分係「兩角」處理郭川僖這件事的費用50萬元(見本院卷第88頁);另被告於同日下午7時28分許向周宗輝傳送:「嗯我大哥在我時別密我」、「他還不知道你的名字等等」、「到時候他連五十都不要時」、「我怕你真的會出事」、「現在我盡量檔」等語(見C卷第114頁),證人周宗輝則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略以:此部分係「兩角」要載被告去酒店作賠罪,被告稱若「兩角」在的時候,我不要傳訊息給被告,如果到時候「兩角」連50萬元處理費都不收時,我可能會出事,被告要儘量幫我擋,不要讓我出事(見本院卷第89頁)。經核周宗輝所證述各該情節,與上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呈現之文字脈絡大致相合,由此可見被告確有傳送表達其老大「兩角」介入協調債務而向周宗輝等2人索取費用,並暗示如不給付費用將對周宗輝等2人不利之文字等情,應可認定。

⒊被告於偵訊時供稱本次實際上並未透過「兩角」討債,其

認為以「兩角」名義向周宗輝索取款項,周宗輝較有可能支付委託費用等語(見A卷第60頁),再參以證人郭川僖、郭玉玲均不認識「兩角」之人乙節,亦據該2人於偵訊時證述明確(見B卷第19頁正反面),據此可知,被告確有虛構「兩角」介入協調債務之事實,亦可認定。

(二)按刑法上恐嚇取財罪就「恐嚇」之手段並無限制,其以言語、文字為之者無論矣,即使出之以強暴、脅迫,倘被害人尚有相當之意思自由,而在社會一般通念上,猶未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者,仍屬本罪所謂「恐嚇」之範疇。至於危害通知之方法亦無限制,無論明示之言語、文字、動作或暗示之危害行為,苟已足使對方理解其意義之所在,並足以影響其意思決定與行動自由者均屬之(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867號判決意旨參照)。觀諸被告傳送予周宗輝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文字,其中「到時候他連五十都不要時」、「我怕你真的會出事」、「現在我盡量檔」,依一般社會通念,正常有辨別事理能力之人自能意會被告前述所言,係暗示若不給付款項,將遭受涉及法律灰色地帶或暴力手段加以對待,是被告所傳送上述文字自屬恐嚇言語,再經周宗輝將上情轉達予林庭羽知悉後,自足對周宗輝等2人產生相當之心理壓力,被告顯然已對周宗輝等2人傳達若不依被告要求,將加害其等財產甚至生命、身體之惡害,並足使其等理解其意,致該2人心生畏懼,而陷於危險不安之狀態,應屬明確。另被告於行為時已經成年,且依其所述學歷及工作內容(見本院卷第215頁),應係具有相當智識程度之人,是被告就其所為前揭文字用語之意義,以及所為將造成周宗輝等2人心生畏懼等情,衡情應已知悉,然其仍執意為之,益徵被告主觀上確有恐嚇取財之犯意。

(三)被告及其辯護人雖以前詞置辯,惟查:⒈被告辯稱周宗輝等2人曾委託其向郭川僖索討債務,並約定

報酬金額為2,000,000元,且辯護人抗辯上開報酬係本於委任契約,不以完成一定結果為必要等語。然關於前述報酬約定均為周宗輝等2人所否認(見B卷第20頁正反面),考量被告所稱之報酬金額數額非少,且辯護人既辯以該報酬之請求權係基於委任契約而來,不需以完成一定工作為必要,為求慎重及避免事後衍生爭執,被告理應就受任事務之具體內容及報酬金額等重要事項與周宗輝等2人簽立書面為憑,實難想像雙方事後竟無任何書面字據留存;再觀諸如附表四所示即被告與周宗輝間之上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內容,其中僅見被告屢以暗示「兩角」將對周宗輝等2人為不利舉動之方式向其等索取財物之情,未見雙方於對話過程中提及有何被告所稱之上揭報酬約定存在,因此被告所稱其與周宗輝等2人已約定報酬乙事是否屬實,顯然大有可疑。另參以被告供稱其向郭川僖始終未討得任何債款等語(見本院卷第213頁),是被告在無法為周宗輝等2人順利催討取回債權之情形下,竟自認可逕向周宗輝等2人請求支付高達2,000,000元之報酬金額,其抗辯情節顯有悖於情理,反而突顯被告此舉係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是被告及辯護人上述所辯,並非可採。

⒉至被告及辯護人雖以卷附借款契約書及本票等資料(見A卷

第99-101頁),據此質疑周宗輝等2人與郭川僖間之債權債務關係並非真正;惟無論周宗輝等2人主張對於郭川僖具有債權乙事有無依據,充其量亦僅為該2人是否得另向郭川僖請求清償債務之事,無從據此解免被告係以前揭方式向周宗輝等2人為恐嚇取財之罪責,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依上開事證,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事實欄一(一)、(二)所示詐欺取財及恐嚇取財之犯行,被告及辯護人所辯各節均不足為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論罪:

(一)按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與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二者之區別,在於前者係施用使人心生畏怖之恐嚇手段,致被害人心生畏懼,明知不應交付財物而交付,後者則係施用詐術手段,使人陷於錯誤,誤信為應交付財物而交付(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668號判決意旨參照)。惟上開之恐嚇手段,常以虛假之事實為內容,故有時亦不免含有詐欺之性質,倘含有詐欺性之恐嚇取財行為,足使人心生畏懼時,自應僅論以高度之恐嚇取財罪(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993號判決意旨參照)。就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示部分,被害人周宗輝等2人係受被告以虛構「兩角」將對其等不利作為恐嚇手段,並要求其等交付金錢,既如上述,是依前開說明,自屬恐嚇取財行為。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為,係犯同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二)所涉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容有未洽,惟起訴之社會基本事實同一,且經本院告知罪名及相關權利(見本院卷第205頁),無礙其防禦權之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三)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二)部分,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基於同一目的所實行,且侵害同一法益,各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各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罪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四)被告對被害人周宗輝等2人為恐嚇取財罪之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侵害上開被害人之財產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論以一恐嚇取財罪處斷。

(五)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一)、(二)所為犯行,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科刑: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竟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物,反而以犯罪事實欄所示方式向被害人索取財物,其中因恐嚇行為所取得之款項金額非小,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嚴重,所為實值非難。又被告始終飾詞否認犯行,不能正視己過,犯後態度不佳;再參以被告之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所獲之利益、於本院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爰不予揭露,見本院卷第215頁)、被害人人數及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肆、沒收:被告因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示犯行取得款項計50,000元,以及因犯罪事欄一(二)所示犯行而取得款項計1,184,000元,分別係其所為上述各項犯行之犯罪所得,此部分均未扣案,亦未合法發還被害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分別宣告沒收、追徵。

乙、不另為無罪諭知之部分:

壹、公訴意旨另認被告以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示方式,致被害人周宗輝陷於錯誤,並於111年1月25日匯款8,000元至本案臺灣企銀帳戶,因認被告此部分行為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應依積極證據,倘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即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包括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可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可據為有罪之認定。另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參、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此節罪嫌,無非係以被告偵訊時之供述、證人周宗輝之證述、被告與周宗輝間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本案臺灣企銀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雖坦認周宗輝確有匯款上揭金額至本案臺灣企銀帳戶,惟堅決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該匯款係其與周宗輝間之借款等語。

肆、經查,周宗輝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略以:我於111年1月25日向被告匯款8,000元,該筆匯款原因係被告稱玩股票違約交割,要我借8,000元給被告,這筆錢算是我借給被告的等語(見本院卷第79-80頁);復依被告與周宗輝間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內容所示,被告於112年1月24日下午1時53分許向周宗輝傳送:「靠北銀行打來要補一萬6/你有沒有辦法幫我轉4點前要入/禮拜五我姊姊錢下來在拿給你…」等語(見C卷第45頁),嗣於同日下午9時22分許至下午9時26分許再陸續向周宗輝傳送「8千有辦法嗎」、「快有點急」、「可以先轉」、「禮拜五一起給你」等語(見C卷第47頁),經核與周宗輝所證其係基於借款原因而向被告匯款等語大致相符,是被告乃基於金錢借貸之原因而取得上述款項,則公訴意旨認被告就收受此筆款項部分亦構成詐欺取財乙情,即非有據,無從遽認被告涉有此部分犯行。另因公訴意旨認定被告就上開款項涉有詐欺取財罪嫌部分若屬有罪,與前揭經本院認定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示犯行,有事實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家瑜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士富、黃智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簡鈺昕法 官 黃英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蕉杏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編號 項目 主文 1 犯罪事實欄一(一) 賴易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犯罪事實欄一(二) 賴易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編號 交付時間 金額(新臺幣) 交付方式 備註 1 111年2月6日晚間7時30分許 74,000元 由被害人周宗輝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至本案陽信銀行帳戶。 2 111年2月12日晚間10時許 50,000元 由被害人周宗輝在田中鎮兒童公園以現金交予被告。 3 111年2月14日上午8時11分許 20,000元 由被害人周宗輝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至本案陽信銀行帳戶。 4 111年2月15日下午2時27分許 100,000元 由被害人周宗輝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至本案陽信銀行帳戶。 5 111年2月17日凌晨0時27分許 100,000元 由被害人周宗輝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至本案陽信銀行帳戶。 6 111年2月18日晚間9時10分許 100,000元 由被害人周宗輝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至本案陽信銀行帳戶。 7 111年2月18日晚間9時12分許 50,000元 由被害人周宗輝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至本案陽信銀行帳戶。 8 111年2月18日晚間9時13分許 10,000元 由被害人周宗輝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至本案陽信銀行帳戶。 9 111年2月24日凌晨某時許 60,000元 由被害人周宗輝在溪湖鎮肉品市場以現金交予被告。 起訴書誤載為111年2月6日19時30分 10 111年2月7日晚間9時30分許 100,000元 由被害人林庭羽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至本案陽信銀行帳戶。 11 111年2月7日晚間9時30分許 20,000元 由被害人林庭羽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至本案陽信銀行帳戶。 12 111年2月8日上午11時58分許 500,000元 由被害人林庭羽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述夏精品汽車旅館以現金交予被告。【附表三】日期 時間 發訊人 訊息內容 備註 證據出處 1月10日 上午7:05 賴易昌 看你今天要答案 C卷第1頁 兩個禮拜 確定確定 最少獲利兩萬 上午8:17 周宗輝 你一半我一半來玩啊 賴易昌 賀我通知我姊姊要戶頭 我晚上領薪進場 周宗輝 一人五萬還6萬 賴易昌 五 周宗輝 5回2嗎 賴易昌 是 最少 周宗輝 來玩啊 賴易昌 最少歐 周宗輝 (貼圖) C卷第2頁 賴易昌 嘿嘿嘿 周宗輝 你入五我也入五 (貼圖) 賴易昌 嘿啊 周宗輝 也不用說什麼信任的話 只要你 有投 記錄我有看到有投 這就是信任 賴易昌 講知道就好了 周宗輝 陳某 我投資投資幹頭去拿我怎麼都沒看到紀錄 你懂我意思嗎 賴易昌 懂 投水溝還有聲音 上午8:57 賴易昌 00000000000 台灣企銀 我姊姊的你有空在轉 晚上領完薪水還我轉我在拍給你看你的收據要留著 C卷第3頁 上午11:54 賴易昌 交代好了 你下午三點記得入帳就好 我跟我姐說晚上八點前另外一筆五 萬會入他說OK C卷第4頁 周宗輝 你跟他說晚上 我晚上要收錢 賴易昌 OK不會出狀況的收錢吧 因為要確認才說的 下午8:10 周宗輝 現金轉喔 C卷第5頁 賴易昌 沒我要過去我姊姊那 剩下等你而已 周宗輝 我在等人拿過來 賴易昌 賀 等你能快境快 你等先轉三萬兩萬等下轉 他怕戶頭滿額其他人轉不進來 下午8:45 周宗輝 帳號 C卷第6頁 我先卡 賴易昌 00000000000 台灣企銀 OK 周宗輝 戶名 賴易昌 我不知道欸應該不用戶名你備註我 的名字 我姐就知道了 周宗輝 (圖片) 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截圖 C卷第7頁 好 你拿給你姐在拍給我看 下午11:04 周宗輝 (圖片) 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截圖 C卷第11頁 1月11日 上午2:21 賴易昌 我姐收到 等錢入港 1月15日 上午1:24 周宗輝 唉妳是除夕夜分潤還是除夕夜前一天 C卷第17頁 目前預計多少了 賴易昌 沒那麼晚 周宗輝 大約何時 有消息透露嗎 賴易昌 哈哈哈我姊姊挺神秘的 保底兩萬 1月21日 下午8:08 賴易昌 App是小單在用的 C卷第34頁 128賣 周宗輝 是嗎哈哈 賴易昌 專員有辦法 弄到 132賣 周宗輝 (圖片) 已無法確認內容 128賣? 不是要比他高嗎 賴易昌 這就是專員跟自己按的差別 靠北 比喻 沒在輸錢的 你確定有現金我馬上問專員 下午8:40 賴易昌 (語音通話38秒) 已無法確認內容 C卷第35頁 周宗輝 來別講 晚點再說 賴易昌 OK 下午8:51 賴易昌 (語音通話13秒) 已無法確認內容 下午9:54 賴易昌 (圖片) 股票交易明細截圖 1月24日 下午1:53 賴易昌 靠北銀行打來要補一萬6 你有沒有辦法幫我轉4點前要入 禮拜五我姊姊錢下來在拿給你 我好像另外一隻沒賣掉靠北 沒辦法我在跟會計預支看看 C卷第45頁 周宗輝 幹嘛補來著 賴易昌 等回 我也不知道哪個沒出要補 再打電話問了 對一隻一萬多的股票沒賣到所以要 補交割幹 想說都算剛好的 有辦法嗎 周宗輝 很硬有卡到 今天開始下貨了 賴易昌 好……我先問看看會計不然四點前要進去 下午9:22 賴易昌 8千有辦法嗎 C卷第47頁 快有點急 可以先轉 禮拜五一起給你 真的 下午9:26 賴易昌 反正你身上有有先處理八千 八千的話我明找跟公司預支可以 真的很靠北借前說不用利息 借後說要利息幹 C卷第48頁 1月25日 上午12:09 周宗輝 帳號? 明天在預支拿給我給我 賴易昌 00000000000 台企銀 (語音訊息) 已無法確認內容 周宗輝 打字 賴易昌 好了說聲明天晚上給你 周宗輝 怎麼是匯給你姐? 上午12:30 周宗輝 (圖片) 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截圖 C卷第49頁 1月28日 下午5:24 賴易昌 反正就是主要看你要退出還是在加碼 他說的就是確認可以更高獲利 筆式合約都會寫出來 C卷第66頁 下午9:20 周宗輝 所以要拿就要到過年後是嗎 賴易昌 對看你 主要我姊姊叫我找人加碼 周宗輝 我壓太大我倒 你7萬那隻預計放多久來著【附表四】日期 時間 發訊人 訊息內容 備註 證據出處 1月12日 下午10:15 賴易昌 我大欸說 對方十萬那個資料可以陸續傳了 C卷第13頁 周宗輝 但麻煩的事我本票失蹤了 1月14日 上午11:19 周宗輝 另一個朋友的還是我的10萬的 我的十萬的有點麻煩都是對話而已 賴易昌 沒關係對話來 C卷第14頁 一百二的爛票都來 快過年了 賺點收費 1月15日 下午7:50 賴易昌 剩下要討的帳你有整理了嗎 C卷第17頁 周宗輝 還沒 東西不再我手上 C卷第18頁 賴易昌 是算你的還是你朋友的 周宗輝 很複雜 賴易昌 這樣到時候要喬是不是也要約你朋友出來說才會清楚 下午8:36 周宗輝 對我這個是對方家裡有錢 1月17日 下午12:30 賴易昌 https://www.facebook.com/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郭川僖臉書資料網址連結 C卷第22頁 1月19日 下午9:55 賴易昌 兩百你們內部討論的如何 C卷第25頁 2月5日 上午3:28 賴易昌 3070? C卷第102頁 還是3074 下午9:48 賴易昌 我大欸問哪一種幣機 叫什麼名字 我要怎麼唬他 C卷第103頁 周宗輝 等等打給你 他媽剛剛打給我 賴易昌 OK等你 周宗輝 0000000000 2月6日 上午7:11 賴易昌 他們那邊已經找到我大那了 我大叫我有空打給他ㄌ C卷第105頁 你。有心裡準備一下。 下午3:14 賴易昌 昨天機器買家說的怎樣 周宗輝 昨天妳不是說先停我們就沒追了 要荍 他們還是能談 賴易昌 你談看看吧 現在我大重點就是 到底你們要處理還是他幫你們處理 周宗輝 (語音通話) 已無法確認內容 什麼意思 下午4:40 賴易昌 加一個兩萬四 利息錢要還人 C卷第106頁 周宗輝 Ok晚上找我拿 賴易昌 我們就搞這次就好 真他媽不知道會不會被修理幹 周宗輝 都沒證據輝到底也沒人信 賴易昌 重點說了 那收什麼錢要拿什麼。 C卷第107頁 問誰都是這樣 周宗輝 礦機的佈置方式業界內才理解 賴易昌 我如果這樣對我大欸說 只有臉光直接被甩 你相信嗎 周宗輝 算我拖累你吧 趕快處理結束吧 到時股票那邊先退吧止血去 下午5:05 賴易昌 你五十大概時間能說嗎 C卷第108頁 我才有辦法交代 還有他寫的資料全部要拿給我 我大欸說的 我大欸處理無事尾 C卷第109頁 他怎麼說我們怎麼做吧 周宗輝 好 我先確認50玩(萬)何時 賴易昌 嗯 還是你直接轉我大欸銀行就好 C卷第111頁 我忘了我的秘碼多少 周宗輝 可以 你大哥的再給我 賴易昌 000 000000000000 周宗輝 我回去存錢然後轉給你 賴易昌 好了說聲 周宗輝 OK 下午7:28 周宗輝 (圖片) 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截圖 C卷第112頁 我已經懶得跟任何入解釋礦機的事了 C卷第113頁 就當花錢給大哥充值吧 賴易昌 嗯我大哥在我時別密我 他還不知道你的名字等等 C卷第114頁 到時候他連五十都不要時 我怕你真的會出事 現在我盡量檔 2月14日 下午5:01 賴易昌 我覺得要先把進度跟兩角說一下 我要保我自己一下 C卷第143頁 只是很怕兩角知道直接找你們 真的很雜 周宗輝 唉盡快吧 不然怎麼辦 現在先想一辦法湊66那邊 剩下紅包在想辦法了 2月23日 下午8:06 賴易昌 這幾天我大欸或阿倫可能會過去店裡找你們的 可能可能 剩下我沒辦法干涉了 C卷第177頁 下午9:54 賴易昌 嗯 因為我是怕等下跟你說前前後後要凑到兩百 我就真的,幫不了你了 因為那天有對賬你前前後後拿多少 C卷第178頁 周宗輝 當初講好又要改我真的沒力了 現在公司已經貨款都出不來了 賴易昌 0.00.00.00.00/000 00.00.00.00 C卷第179頁 周宗輝 你先打給2角跟他說我湊到6了明天會給他 2月24日 下午11:28 周宗輝 堅持要200? C卷第186頁 誰能接受? 賴易昌 沒辦法規矩。 他們說今天對方沒錯他們也是用這方法崔出來 他說阿倫去三天時間給你們籌 我收一個禮拜時間 我剩這能選擇而已 也說報警沒關係 他們從不怕白的 你們自家等等都有資料很好找 以上說這些重點 145 差55 2月25日 上午12:19 周宗輝 就已經乾才要怎麼籌55萬? C卷第187頁 就算要貸款也要3個月後怎麼搞? 賴易昌 這我都有說 周宗輝 對方沒錯照討我們請他們去討變成 我們被討帳太怪了吧 現在能怎麼辦? 公司連帳款都丟不出來了我自己也都掏給你了怎麼搞 賴易昌 他們講的你們利用他們資源要洗對方 這是他們說的 你說的 我知道 我也有幫你說 周宗輝 我們用騙她什麼? 賴易昌 唉……我知道我…說 後半部遭符號遮擋 周宗輝 我當初也都說了 C卷第188頁 賴易昌 我知道 周宗輝 如果你們要洗他們有兩張能洗 你們說不要 賴易昌 我聽你解釋很多遍了 周宗輝 那現在能怎麼搞我就問瑪 該籌措出的 馬上愁給你們該包的馬包 賴易昌 你對我說的我都有說。 周宗輝 前面我66結束 後面有這樣討 我們能去那邊生錢? 賴易昌 錢不是我跟你們討的。 周宗輝 光這吧 就已經產生誤會了 我們怎麼理? 我們在她媽面前也說了 簽200 只有100 我們要討的就是100你 也說討不到150 賴易昌 大哥……我說了不是我跟你要的。 C卷第189頁【附表五】偵查卷宗簡稱對照表編號 卷證簡稱 原卷名稱 1 A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460號偵查卷一 2 B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460號偵查卷二 3 C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460號偵查卷三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5-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