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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易字第 515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515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孝怡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38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孝怡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孝怡以出租位於彰化縣○○市○○路000巷0號之房屋(下稱本案房屋)及彰化縣○村鄉○○路00○00號之房屋維生多年。緣被告於民國111年4月間,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在「591租屋網」刊登出租本案房屋之廣告,內容為「車站員基三大學區個人洗衣機採光好寧靜沙發。拎包入住、隨時可遷入…6600元/月,押金2個月…獨立套房、坪數9坪、樓層(3F/5F)」。嗣告訴人黃嘉蕙於同年4月20日見此出租廣告,透過該廣告所留電話聯繫上被告,被告乃於同日21時30分許,帶同告訴人去看本案房屋,告訴人看後表示有意承租,雙方談妥1個月租金新臺幣(下同)6500元,告訴人表示願意先付2000元定金用以保留,被告則表示至少要1個月6500元定金,雙方協調後告訴人同意以押金2個月及當月房租1個月共1萬9500元轉帳給被告,被告則將其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提供予告訴人轉帳,並與告訴人互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而後告訴人旋於同日21時49分許,在本案房屋,以手機網路轉帳方式,轉帳1萬9500元至被告上開郵局帳戶,被告則以LINE傳送「謝謝已收妳租房定金,限月底前簽約」等文字訊息予告訴人,表示已收到上述款項。詎被告在與告訴人洽談過程中,得悉告訴人有向公司預支2萬元薪水用以支付房租,經濟狀況不佳,且其舊租屋處之承租期間即將於同年4月底屆滿而有迫切承租新屋之需求,認有機可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擬以要求告訴人年繳本案房屋租金之突襲方式,使告訴人因無力於短時間內籌得款項而放棄租屋,達到其侵占款項之目的,而於告訴人多次催促其正式簽約時,均藉口推託,遲不與告訴人簽約並交付房間鑰匙。嗣告訴人於同年月29日以LINE詢問被告「到底什麼時候能簽約??」,被告雖勉強回答「明天」,惟於翌日20時許,雙方在址設彰化縣○○市○○路00000號之全家便利超商見面,告訴人向被告詢問房租繳費時間時,被告即向其表示房租要年繳,告訴人當場表示無法繳交1年租金,被告固改向告訴人表示可以季繳,然因告訴人表示只能以月繳之方式繳納房租,雙方無法達成共識,遂各自離去。而被告為達到將告訴人上開已繳交款項侵占入己之目的,復於同年5月2日,以LINE傳送訊息告知告訴人要在同年5月4日完成簽約,否則視同放棄承租,違約定金法律規定不能退還,又表示上開出租本案房屋廣告中有提到租金需年繳,現已寬限告訴人改為季繳,如果不要造成違約而被扣繳定金,告訴人就要補足1萬3000元,完成季繳之金額繼續承租等語。惟告訴人籌備金額,並透過LINE告知被告同年5月4日18時30分(起訴書誤載為6時30分)見面簽約,被告卻回覆告訴人,表示不簽約等語,而將上開1萬9500元款項侵占入己。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等語。

二、按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10條第1款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

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本案被告陳孝怡被訴侵占犯行,既經本院認定其犯罪不能證明(詳下述),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再按被害人之為證人,與通常一般第三人之為證人究非全然相同,被害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陳述,其目的在於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陳述或不免渲染、誇大。是被害人縱立於證人地位具結而為指證、陳述,其供述證據之證明力仍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弱。從而,被害人就被害經過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尚須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亦即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而為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非謂被害人已踐行人證之調查程序,即得恝置其他補強證據不論,逕以其指證、陳述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017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告訴人之證述、證人即被告他間房屋房客黃騰右於偵查中之證述、被告與告訴人間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本案房屋之出租廣告截圖1份、被告於偵查中所提出其他房客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共3份、門號0000000000號之基本資料查詢明細1紙、被告上開郵局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各1份、告訴人提出之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各1份、員警出具之職務報告暨蒐證照片各1份等為其主要論據。

五、訊據被告固坦承有刊登上開出租本案房屋之廣告,並於前揭時間接獲告訴人來電聯繫後帶同告訴人前往本案房屋看房,並於告訴人表示有意承租後,收受告訴人轉帳至其上開郵局帳戶之1萬9500元,惟於上開時、地與告訴人見面洽談簽約事宜時,因房租是否採年繳方式有所爭執,嗣經LINE文字溝通仍無果,即認告訴人違約不承租,迄今未將上開1萬9500元返還予告訴人等情,惟堅決否認涉有何侵占犯行,並辯稱:我在上開出租本案房屋之廣告中有寫明是年繳,我有許多房客也都是用年繳租金之方式跟我租屋,我沒有藉故拖延不與告訴人簽約,從我跟告訴人間之LINE對話紀錄中可看出我有主動傳訊息約告訴人出來簽約,是告訴人拒絕,我從頭到尾都是希望把本案房屋出租給告訴人,要不然也不會在告訴人表示無法年繳租金時,一再退讓改成半年繳或季繳,就是希望能讓告訴人租成本案房屋,不要虧損定金;另外我也沒有未卜先知之能力,我不可能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述在告訴人一開始來看房時就知道告訴人財務狀況不佳,我是到111年4月30日當天,告訴人故意用繳不出租金當成要拿回定金之理由時,告訴人才跟我說她有先向公司預支薪資,檢察官認定我一開始就知道告訴人手頭不寬裕,故意用年繳租金之方式刁難告訴人,害她繳不出租金,以達到侵占之目的,非常不合理;最後是因為告訴人在111年5月2日17時52分傳LINE訊息給我說不租,要我退還她定金,我才在同日19時18分傳LINE回覆告訴人已收到她不租之訊息,並立即解除保留本案房屋之約定等語。經查:

㈠、告訴人因見被告刊登出租本案房屋之廣告,於111年4月20日與被告聯繫見面看屋後,表示有意承租,並當場轉帳1萬9500元至被告上開郵局帳戶,惟嗣於同年4月30日與被告在彰化縣○○市○○路00000號之全家便利超商見面洽談簽約事宜時,雙方因對房租是否採年繳方式有所爭執,而後又以LINE文字溝通無果後,被告即認告訴人違約不承租,迄今未將上開1萬9500元返還予告訴人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05至206頁),且據證人即告訴人黃嘉蕙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證述明確(見偵卷第15至18、21、192至193頁),並有告訴人指認被告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告訴人提出其所見出租本案房屋之廣告截圖及與門號0000000000號通話之紀錄截圖、被告持用與告訴人聯繫之門號0000000000號之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被告上開郵局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告訴人提出之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被告與告訴人間如附表所示對話內容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員警出具之職務報告暨蒐證照片各1份附卷可稽(見偵卷第23至27、31、35至38、41至47、145至171、307至323頁),首堪認定。

㈡、被告刊登出租本案房屋之廣告內容,在「屋況介紹」欄中確有記載「年繳租金」:

⒈告訴人於偵查中所提出之本案房屋出租廣告截圖(見偵卷第4

7頁),內容雖未載及「年繳」字樣,然觀之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所提出之本案房屋出租廣告翻拍照片(見本院卷第141頁),其上「屋況介紹」欄中清楚記載「租金年繳」字樣。比對兩者可知,告訴人上開截圖之屋況介紹內容與被告所提出上開翻拍照片之屋況介紹上半段內容完全相同,惟欠缺下半段內容,明顯係告訴人上開截圖未節錄到載有「年繳租金」字樣之屋況介紹下半段所致。且經本院質之被告上開翻拍照片從何而來,為何未於偵查中提出,答稱:這是我用手機顯示該廣告,然後用相機拍下來的,所以該翻拍照片上有顯示111年4月20日之日期,這在我跟告訴人於111年4月30日見面時,我也有跟告訴人提到廣告上有年繳這點,告訴人也沒有否認,在偵查中之所以沒有提出,係因為我以為檢察官下次還會再開庭,其實我有準備了,結果檢察官就沒有再開庭了等語(見本院卷第309頁),核與上開翻拍照片左下角有「2022/04/20」之字樣,及被告於上開LINE對話紀錄中曾傳送「廣告中都已有寫要年繳…」等文字予告訴人,及被告於111年4月30日與告訴人在上址便利超商見面洽談時亦有提及「我的廣告上面都有寫呀」(參本院針對被告所提出其於111年4月30日在上址便利超商與告訴人見面談話內容錄音所製作之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204、209至211頁)等節相為吻合,足認被告所提出上開廣告之翻拍照片應係真實,並非事後另行上網刊登廣告後翻拍提出,堪以採憑。

⒉檢察官雖舉證人黃騰右於檢察官訊問中所證:我也是在591看

到租屋廣告,才會找上被告租屋,我看到591被告刊登之廣告上沒有寫租金要年繳,只有寫租金1個月多少錢,我確定是這樣等語(見偵卷第193頁),及被告於偵查中所提出其他房客之房屋租賃契約書(見偵卷第255至265頁)均僅約定房客每次應繳納1至3個月份房租,而認定被告所辯有在廣告上載明「租金年繳」等語不可採信。然證人黃騰右與被告間本即有訴訟糾紛,此觀同次訊問筆錄,檢察官緊接又再就證人黃騰右與被告間之租屋糾紛為訊問即明,是證人黃騰右所為上開證述內容,有無偏頗,並非無疑;何況證人黃騰右本身與被告簽訂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亦係約定每次應繳納11個月之方式,此有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所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1份存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37頁),亦徵證人黃騰右上開不利於被告證詞之憑信性,容有疑義,難以盡信。另稽之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所提出其他房客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4份(見本院卷第121至135頁),被告與該等房客確係約定房客每次應繳納12個月份房租,益證被告上開所辯廣告上有刊登「年繳租金」乙情確係實情。

㈢、檢察官固依告訴人於檢察官訊問中所證:我在被告刊登之出租房屋廣告中沒有看到要年繳,被告一直到4月30日要簽約那天才跟我說租金要年繳,在之前被告都沒有說過租金要年繳等語(見偵卷第193頁),及被告與告訴人間如附表所示之對話紀錄內容,推認被告明知告訴人經濟狀況不佳,甚至要向公司預支薪水支應租金,且急著在111年4月底搬家,以免要同時負擔新舊兩邊之房租,卻刻意拖簽約時間,迨至111年4月30日與告訴人見面簽約時,才突然要求告訴人年繳租金,而以此突擊方式迫使告訴人無法繳出租金違約,達成其侵占告訴人先前所支付1萬9500元款項之目的。惟查:⒈被告確有在上開出租本案房屋廣告上記載「年繳租金」,已

如前述,準此檢察官用以推論被告係以突襲要求告訴人年繳租金之方式來迫使告訴人無法繳出1年租金之立論基礎,似乎已然有誤,則其所為之推論結果,即難遽採。

⒉被告始終否認在與告訴人看屋過程中即已獲悉告訴人有經濟

狀況不佳之情,亦未有藉詞拖延與告訴人簽約之舉措。而觀之被告與告訴人間如附表所示之對話內容,被告於111年4月25日告訴人詢問其何時能簽約時,立即回覆當天晚上或明天晚上均可簽約,並向告訴人表示可以去告訴人公司找告訴人簽約,惟因告訴人以疫情期間公司謝絕訪客、公司所在偏僻為由拒絕,始致雙方未能在此兩天順利簽約,故被告並未有檢察官所指在告訴人多次催促正式簽約時,均藉口推託,遲不與告訴人簽約之情形;其次,告訴人於111年4月30日與被告見面洽談簽約前,固曾透過LINE與被告溝通約見簽約事宜,並在111年4月25日及111年4月27日向被告提及「舊屋月底到期」、「兩邊都要負擔5月份房租」等情,然此期間並未見告訴人有向被告談及其經濟狀況不佳、財務狀況吃緊之節,迄至111年4月30日過後之111年5月2日,告訴人方才在與被告之對話過程中提及「我跟公司先預支的2萬來租房也轉了19500元給妳了,我哪還有辦法再給妳兩個月」、「我在4/30那晚就已經告知了要年繳或季繳,我的能力沒辦法承擔,妳還要求我去跟朋友借錢來繳,我也告知妳跟公司預支2萬元要準備租房用」等語,稽上情節,實難推認被告在111年4月20日與告訴人約見看房後,即已知悉告訴人經濟狀不佳之情,且得以利用此情,刻意拖延不簽約,迨至簽約期限將近,始於111年4月30日突襲告知告訴人年繳租金事宜,藉此刁難告訴人,迫使告訴人無法繳出租金而違約,檢察官上開推論,顯乏依據。

⒊告訴人於檢察官訊問中證稱其係於111年4月30日與被告約在

上址便利超商見面洽談簽約時,聽聞被告陳述,始知悉要以年繳方式繳納本案房屋租金等語,雖非不可採信,然被告針對告訴人當天表示無法年繳租金,亦回應表示願意讓告訴人改以季繳(即每次繳交3個月)方式給付,此有上述本院針對被告所提出其於111年4月30日在上址便利超商與告訴人見面談話內容錄音所製作之勘驗筆錄(被告曾對告訴人稱「你押金可以退出來啊,不然你三個月三個月啊,就給你方便你就先三個月」等語)存卷可考;且被告嗣後亦於111年5月2日以LINE告知告訴人「本人特許你改成季繳,你只要再補繳兩個月租金即可,無需照原約定年繳(按:應係指將上開1萬9500元之定金轉為1個月租金及2個月押金,故僅需再補繳2個月租金,即可達成季繳)」等語,亦有上開LINE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佐。依照上情,能否謂被告本案係故意以突擊告知告訴人年繳租金之方式來造成告訴人無法繳足租金而違約,顯然有疑,蓋若被告真有意透過要求年繳租金之方式刁難告訴人不簽約,衡情當不至於將租金給付方式從年繳改為季繳。是被告上開所辯,從頭到尾都是希望希望把本案房屋出租給告訴人等語,尚非虛詞,應可採信

㈣、針對上述告訴人轉帳1萬9500元予被告此一款項之性質,被告認係定金,告訴人則認係1個月租金及2個月押金,兩者認定雖有不同,然不管是定金還是租金、押金,在告訴人將上開款項以轉帳方式支付予被告時,該等數額金錢之所有權即已移轉予被告,而為被告所有,並非係告訴人將此筆款項交由被告「代為保管」,因此日後被告與告訴人間所發生之租屋糾紛(包含:契約成立與否、定金應否返還、契約成立後是否可解除契約、租金及押金應否返還等糾紛),亦僅係單純之民事糾紛,應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而非可認被告係將前述1萬9500元款項「變易持有為所有」,逕以侵占罪相繩之。

㈤、檢察官雖聲請傳喚告訴人,欲證明被告確有本案犯行,然因告訴人屢傳未到,檢察官已當庭表明捨棄傳喚(見本院卷第297頁),併此敘明。

六、公訴人指被告涉犯上開罪嫌,其所提出之證據及指出之證明方法,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犯罪之程度。此外,依卷內現存證據,復查無其他積極確切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為公訴人所指上開犯行,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本案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即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以免冤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聰輝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欣雅、鄭積揚、蕭有宏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王祥豪法 官 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曉汾附表:

【4月20日週三】 告訴人:我已轉帳新臺幣1萬9500元給您,帳號末五碼00000(8 12台新銀行),請您確認哦!(詳細轉帳資訊,請依帳 戶顯示為準) 被 告:謝謝已收妳租房定金,限月底前簽約 【4月21日週四】 告訴人:電視查的如何? ?? 被 告:我還在忙晚點回妳喔 換液晶電視加三百但沒有掛壁架喔 告訴人:所以也是擺在冰箱上嗎? 被 告:是喔 或是桌子上 【4月22日週五】 被 告:(打招呼之貼圖) 請問你什麼時候要簽約? 告訴人:星期天可以嗎? 電視幫我換成液晶的吧 被 告:時間我確定一下 (針對告訴人上述「電視幫我換成液晶的吧」回覆)好哦 【4月24日週日】 告訴人:(針對被告上述「時間我確定一下」回覆)什麼時間? 被 告:不好意思可能要跟妳約明天喔,我今天很忙可能沒什 麼時間 告訴人:可是我明天要上班沒時間才會約今天啊 被 告:嗯嗯...我儘量抽出時間,若真的不行就等妳明天或後 天下班再簽沒關係 【4月25日週一】 告訴人:現在到底哪時候能簽約? 被 告:今晚或明晚 告訴人:當初趕著看房就告知原因,訂金當天也一次付清三個 月,可是又拖了那麼多天,昨天要簽約就是想要這簽 約完先把東西搬過去舊屋這可以慢慢整理下星期交回 屋主,星期六就是月底了,這幾天上班,舊屋根本來 不及交回,下訂後感覺都是我單方面在趕著要簽約搬 入,是有什麼問題沒有辦法讓我簽約搬入嗎?如果有 問題麻煩告知 被 告:房間要整理好交給你,房間也有東西棉被等類要搬, 當時有告知你的,現已通知相關人員處理需要時間, 所以當時才跟你訂在月底前簽約入住的,如有感困擾 不好意思,你也不希望房間沒整理就交給你住吧...我 會儘快催促他們快來整理好房間 告訴人:我知道妳有說房子雜物要整理,問題是也過太多天了 吧,總不能要搞到我同時要負擔新舊兩邊的房租吧@@ 被 告:好的我會儘快催促,請問妳都幾點下班?或是你上班時 間能方便外出簽約一下嗎?請問你是在哪上班的? 告訴人:(針對被告上述「好的我會儘快催促,請問妳都幾點 下班?或是你...」回覆) 我在花壇快接近彰化上班 被 告:如果我去找你簽約你方便出來嗎? 簽約很快不用多久 簽完可把鑰匙交給你 【4月26日週二】 告訴人:現在疫情期間,公司都謝絕訪客,而且我們那邊比較 偏僻要出來外面7-11還有段距離 被 告:了解 【4月27日週三】 告訴人:今天已經27號了,到底那時候才會好?? 被 告:你知道工作人員來都要排時間,29號或30號可以 告訴人:付訂金到現在一個星期了,29跟30,我房子月底就到 期了,還不是兩邊都要負擔5月份房租 被 告:你原本不住了為什麼還要繳租金,29號我們簽約完你 直接能搬進去 告訴人:你忘記我說過東西很多,我一個人要一次搬完很難 【4月28日週四】 被 告:我真的沒聽到不好意思 【4月29日週五】 告訴人:到底什麼時候能簽約?? 被 告:明天 【4月30日週六】 被 告:中午方便簽約嗎? 我只有那時候有空喔 告訴人:我要晚上才有時間,5點下班員林大約6點 被 告:今天星期六不是休假嗎? 告訴人:回到員林 整理帳務加班 被 告:那我去找你簽把房鑰匙交給你 (針對告訴人上述「整理帳務加班」回覆)啊 告訴人:(針對被告上述「那我去找你簽把房鑰匙交給你」回 覆)?? 被 告:(針對告訴人上述「整理帳務加班」回覆)你沒有先 說... 我下午晚上都排滿一堆事 可以跟你約你公司附近的便利商店簽約 告訴人:(針對被告上述「你沒有先說...」回覆)我看房子時 候有提到,有時假日工作沒辦法完成要加班啊 公司騎到那有段距離 被 告:那沒關係可以利用你中午休息時間 簽約很快的 你把公司地址給我我看一下附近哪裡可以簽 告訴人:(針對被告上述「那沒關係可以利用你中午休息時 間」回覆)就照妳說的簽約很快,不能晚上挪出一點 時間到租屋處簽約嗎?上班時間這樣跑我真的沒辦法完 成今天要完成的工作了 被 告:我晚上人不在員林要去外地 告訴人:我這邊騎到7-11來回就要大約10分鐘 被 告:你中午都沒休息時間嗎? 那有其他店面嗎? 小吃也行 告訴人:工作完成不了都把休息時間用上啊 就說了公司附近只有變電所很偏僻 被 告:這樣... 真的沒辦法喔... (中間略) 被 告:我晚點等我回來員林跟你簽約 我晚上晚點會回來員林 告訴人:嗯 被 告:請問你七點四十分能來簽約嗎 我提早回來 但晚點還有事要忙 (語音通話1:20) (中間略) 【5月2日週一】 被 告:由於妳於4月30日當天與本人告知妳沒有錢付租金無法 簽約,請妳在限期二日內補簽及繳納租金,因你告知 繳納租金有困難,本人特許你改成季繳,你只要再補 繳兩個月租金即可,無需照原約定年繳,限於五月四 日完成簽約否則你視同放棄承租、違約不租定金法律 有規定不能退。 還是你根本沒有要租了? 告訴人:(針對被告上述「由於妳於4月30日當天與本人告知妳 沒有錢付租金無法簽約,請妳在限期二...」回覆)今 天2號了,我跟公司先預支的2萬來租房也轉了19500給 妳了,我哪還有辦法再給妳兩個月 4月20當天就是轉19500給妳,就是因為是押2付1,才 會說一起轉給妳,如果是想毀約會一次轉那麼多訂金 嗎? 被 告:本人今日五月二日並無收到妳所說的二萬或19500租 金,至於你必需簽約及繳納租金你又繳不出來、那是 你個人的問題,本人已經特別寬容你幫你改成季繳、 租金你自己要去想辦法已經等你多日也超過約定簽約 日期了,限你最慢五月四日必需簽約繳租金否則視同 不租放棄承租,該房則不在為你保留。 告訴人:(針對被告上述「本人今日五月二日並無收到妳所說 的二萬或19500租金,至於你必需簽約及...」回覆) 等我多日?我4月20號匯19500元給妳後等妳到30號才約晚上碰面簽約,妳4月30日晚上8點30告知我,到今天2號這樣叫等我多日? 被 告:多不多日不是重點,重點是你要租的話最慢5月4日必 需簽約繳租金,否則視同你不租、放棄承租,該房則不再為你保留。 原本約定是四月30日必需簽約,但你已超過已算違約 告訴人:房租要月繳還是年繳,不可歸責於雙方,請歸還訂金1 9500元,謝謝!! 被 告:早已寬待你、既然你不繳付租金,仍然在吵要退定金 並非要付租金承租,即日起已收到你不租訊息,該房 將不再為你保留,你不租定金民法規定不能退還。 告訴人:(針對被告上述「早已寬待你、既然你不繳付租金, 仍然在吵要退定金並非要付租金承租,即...」回覆) 我在4/30那晚就已經告知了要年繳或季繳,我的能力 沒辦法承擔,妳還要求我去跟朋友借錢來繳,我也告 知妳跟公司預支2萬元要準備租房用,也已經押2+給1 轉19500給妳,妳現在還要強人所難,真不知該說什麼 了。 今天押金不是1、2000元而已,是19500元,是我們一 個上班族半個多月的薪水,4/20當天晚上我說押2給1 要轉給妳,妳為什麼沒有告知妳是要年繳的,而且妳 說學區都要年繳,我舊的租房在僑信國小旁邊,不是 更是妳所說的學區房也是月繳沒要求年繳,4/30當天 也是我跟妳提到要每月幾號匯房租,妳才告知要年 繳,為難一個離婚靠自給自足的女人,妳很有成就感 是嗎? 被 告:廣告都已有寫要年繳也有告知你年繳你說你沒那麼多 錢也特別寬待你可用季繳正常上班族不會繳不出來, 你根本是不租在吵要退定金找理由吵我不會管你你租 不租是你自己的問題反正已告知你法律有規定定房不 租定金是不能退你仍在吵退 已收到你不租訊息該房將不再為你保留你不租定金依民法規定不能退 沒人要為難你 現在離婚的女人可多了不只有你 大家 有大家的困難 你不想虧損就想辦法去籌出一萬三的租 金來承租 【5月3日週二】 告訴人:(針對被告上述「廣告都已有寫要年繳也有告知你年 繳你說你沒那麼多錢也特別寬待你可用季...」回覆) 妳看房子當天我說押2給1三個月一起轉給妳當場簽合 約,是妳說沒帶合約書,還說有人一直打電話給妳約 要看房子,說讓人家等太久了妳趕時間,過兩天在約 時間簽合約,4/20當下妳也沒告知說要年繳,是4/30 我簽約我跟妳提到每月幾號匯房租妳才告知說要年繳 ,現在才說我在吵? 明晚6:30見面簽約,我只有這時間有空,麻煩妳挪出 時間,謝謝 被 告:4月30日當天已收到你不租通知你也不簽約,爾後幾 日你也多次告知不承租,當時本人已告知你定房不租 法律規定定金不能退,本人也特別寬待你改用季繳方 式繳納租金但你仍執意不租,定房時我明明有告訴你 怎麼繳納租金是你因不租才拿來亂講亂說我沒說當理 由藉口吵要退到定金,並且你也超過(約定簽約日期 未簽約),該房你已(無權已不屬於你)你沒理由承 租,你假藉又要承租當理由騙我出來只為了想吵退到 定金,你為了吵退定金叫一堆人打來騷擾我假裝看房 擾亂我(後略)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日期:202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