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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易字第 7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725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巫鴻振 (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速偵字第1787號),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繼續審理。

理 由本案前因本院認為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侮辱公務員罪抵觸憲法,因而依法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範憲法審查,故裁定停止審理在案,茲因憲法法庭已於民國113年5月24日宣示判決(113年度憲判字第5號),本件停止審理之原因已不存在,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裁判日期:2024-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