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731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文華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3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扣案之微型攝影機壹台及記憶卡壹張,均沒收。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告訴人甲女(卷內代號BJ000-H113027,真實姓名詳卷)告訴被告蔡文華妨害性穩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依刑法第319條之6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與被告成立調解,並於民國113年6月9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彰化縣政府性騷擾調解筆錄、告訴人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暨陳述意見狀在卷可稽,爰依首開說明,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關於沒收:㈠按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定有明文。又刑法第319條之1至前條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19條之5亦有明文。而因沒收已修正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故其宣告,不必然附隨於裁判為之,於被告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之情形,縱未能訴追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倘檢察官於起訴書已載明聲請沒收之意旨,可認等同於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在不影響被告權益之情形下,考量節省訴訟上之勞費,以及不違反沒收具有獨立性法律效果之本旨,則法院於符合上述情形,在判決內為沒收之宣告,難謂違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89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本件扣案之微型攝影機1台,係被告所有供其攝錄告訴人性影
像所用之物;記憶卡1張,為被告攝錄儲存告訴人性影像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承不諱,是扣案之微型攝影機1台為刑法第38條第2項所定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記憶卡1張則屬刑法第319條之5所定性影像之附著物,檢察官於起訴書並已載明聲請沒收該微型攝影機及記憶卡,雖本案因告訴人撤回告訴而應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然依前揭說明,本院仍得於本判決內併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刑法第319條之5、第40條第2、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雪萍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