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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聲保字第 1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12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棟皓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棟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棟皓前因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9月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01191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5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健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裁判日期:2024-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