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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14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436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高炎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0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高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6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㈠受刑人黃高炎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卷附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卷附可參。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㈡本院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均為竊盜案

件,編號4所示之罪則為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是二者罪質不同,並考量各罪期間差距、所生危害與損害、受刑人之犯後態度、前科素行,暨各罪曾定應執行刑之刑度。以及經本院發函詢問對定執行刑之意見後,受刑人表示無意見。再審酌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並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冠慧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罪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偵查年度及案號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備 註 法 院 案 號 判決日期 法 院 案 號 確定日期 1 竊盜 拘役40日,共2罪,如易科罰金,均以1000元折算壹日 112年10月27日、11月3日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238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493號 113年5月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493號 113年6月4日 應執行拘役70日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153號 2 竊盜 拘役45日,共2罪,如易科罰金,均以1000元折算壹日 113年1月9日、4月17日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626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1455號 113年8月1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1455號 113年9月19日 應執行拘役80日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124號 3 竊盜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 113年5月10日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922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1489號 113年9月1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1489號 113年10月16日 應執行拘役90日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561號 4 空氣污染防制法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 113年5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4-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