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3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陳少軒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家中有高齡80多歲之祖父母,請求准以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陳少軒因家庭暴力之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執行羈押在案。又本案雖經本院於113年2月7日以112年度訴字第1097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3年7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惟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並未消滅,亦無法以具保使該羈押原因消滅,且本案經被告提起上訴,為確保日後上訴審審理及執行程序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難認有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怡潔法 官 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靖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