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41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楊境銓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1年度執更字第30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楊境銓(下稱受刑人)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執更己字第305號執行指揮書,理由如下,受刑人持有彰化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執緝己字第525號、111年度執更己字第305號執行指揮書,接續執行有期徒刑共計23年9月,依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認責罰顯不當而得重定應執行刑,故曾具狀至彰化地檢署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卻收受回文表示於法不符,無法准予所請,此次如受刑人聲明異議狀附件(彰化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度執緝己字第525號、111年度執更己字第305號執行指揮書),受刑人不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雖定有明文,惟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及沒收之裁判而言。又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所處徒刑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確定後,該定應執行刑之確定裁定,與科刑之確定判決具有同等之效力,是以受刑人如係對於檢察官就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刑裁定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者,應向為該具體宣示應執行刑之確定裁判之法院為之。倘其聲明異議係向其他無管轄權之法院為之,其聲請為不合法,應由程序上駁回,無從為實體上之審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48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196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經上訴後撤回而確定,嗣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執緝字第525號執行指揮書指揮執行;又因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717、1188、1304號、109年度訴字第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年8月(共2罪)、8年8月(共3罪)、7年8月(共27罪)、3年10月、5年8月、4年8月、3年8月(共14罪)、1年2月確定;另經同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施用毒品),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720號判決撤銷原判決,自為免刑判決確定;又因㈢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度訴字第545、674、6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又因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0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4月、8年2月(共2罪)、8年(共3罪)、4年、1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前開㈡至㈣案件所處之罪刑,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39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3月,迭經抗告、再抗告,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抗字第1381號裁定、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抗字第112號裁定駁回而確定,嗣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執更字第305號執行指揮書指揮執行等情,有前開108年度執緝字第525號、111年度執更字第305號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彰化地檢署108年度執緝字第525號、111年度執更字第305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誤。
㈡是聲明異議意旨固稱:不服彰化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執更字
第305號執行指揮書等語,然該執行指揮書係執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抗字第1381號確定裁定,依上開說明,就該定應執行裁定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故受刑人不服彰化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執更字第305號執行指揮,而向本院聲明異議,即有未合,此部分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㈢聲明異議意旨固稱:受刑人曾具狀至彰化地檢署就上開2執行
指揮書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即就上開㈠至㈣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卻收受回文表示於法不符,無法准予所請,受刑人不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等語。然聲明異議狀並未提出相關否准函文,而本院遍查彰化地檢署108年度執緝字第525號、111年度執更字第305號執行卷宗,及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彰化地檢署110年度執聲他字第955號執行卷宗(受刑人曾請求檢察官就上開㈡至㈣案件聲請定應執行刑,經彰化地檢署回函表示業已向本院聲請定刑中),均未見受刑人上述之書狀及函文,另經本院函詢彰化地檢署,彰化地檢署亦函覆表示受刑人未提出重新定刑之聲請等語,有彰化地檢署113年6月25日彰檢曉執己113執聲他451字第1139031335號函在卷可稽。是此部分既無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人徒以前詞,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㈣聲明異議意旨另稱:受刑人販賣毒品,被警方拘捕後,自警
訊至開庭都自白,為何110年度聲字第1398號刑事裁定內容寫受刑人犯後態度不佳,可否具狀聲請重新裁定等語,惟此與檢察官所為執行之指揮無涉,揆諸前揭說明,此等事項非聲明異議程序所得審究,與聲明異議之要件未合,亦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舒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