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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5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569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許家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跟蹤騷擾防治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又本院業已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有無意見欲表達,並告以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函文經合法送達予受刑人,惟受刑人並未表示意見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一紙附卷可稽,是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犯行犯罪時間相近,侵害對象同一,所生危害、犯罪之性質均相同及犯罪情節類似等情形,暨就受刑人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等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宜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罪名 跟蹤騷擾防制法 跟蹤騷擾防制法 宣告刑 3月、4月 5月 犯罪日期 112年1月1日~112年3月22日 112年3月31日~112年5月31日 112年5月10日~112年9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 112年度偵緝字第738號 彰化地檢 112年度偵字第1925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2483號 113年度簡字第438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18日 113年2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2483號 113年度簡字第43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月18日 113年04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彰化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1358號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徒刑5月) 彰化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2027號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4-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