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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7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75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宋秉易選任辯護人 邢建緯律師

陳婉寧律師被 告 曾逢享

邱冠章以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志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訴字第969號),聲請銷毀、毀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2項規定:「查獲易生危險、有喪失毀損之虞、不便保管或保管需費過鉅之毒品,經取樣後於判決確定前得銷燬之;其取樣之數量、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又法務部依上述規定所制定之「檢察機關辦理查獲毒品判決確定前銷燬作業辦法」第7條規定:「案件於起訴後,扣案毒品之處理,非經審理之法院裁定後,不得為之」。經查:按大麻之種子、幼苗或植株,縱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成分,如未經加工製造成易於施用之製品,應僅屬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原料而已,尚難認係第二級毒品(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48號判決可資參照)。故聲請書所指之大麻植株604株及大麻枯葉,如未經加工製造前,尚不屬第二級毒品,且扣案之大麻植株及大麻枯葉,客觀上尚無易生危險或喪失毀損之危險,即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2項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之規定有間,難認聲請有理由,故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法 官 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羅婉嘉

裁判日期:2024-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