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796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陳麒全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對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9年度執沒字第57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執行指揮,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陳麒全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22號判決確定,而聲明異議人就該案所諭知沒收之犯罪所得,業依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民國112年5月24日彰檢曉執盈112執聲他530字第1129023513號函之意旨,將合計追徵價額之2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68,071元繳納完畢後,卻再接獲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函文,要求法務部○○○○○○○○○○○○○○)扣款執行沒收其餘犯罪所得,已逾聲明異議人所應分擔之數額,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而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包括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在內。又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之。倘若共同正犯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宣告沒收;然若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惟彼此間分配狀況未臻具體或明確,自應負共同沒收之責。而所謂負共同沒收之責,則應參照民法第271條所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之,以為沒收之標準(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05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聲明異議人前因與同案被告黃啓政共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
08年度易字第73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諭知與同案被告黃啓政共同沒收如附表二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聲明異議人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2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此有前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該案之上級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既未撤銷改判聲明異議人之罪刑或另予宣告沒收,即非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聲明異議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㈡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執行該案確定判決所諭知沒收
犯罪所得之價額,乃以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函文通知彰化監獄辦理沒收犯罪所得136,142元,前已追徵72,562元,尚須追繳63,580元,應就聲明異議人保管戶內之存款,在63,580元之範圍內(酌留3,000元)執行沒收,並匯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指定之專戶等情,有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函文1份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3-14頁;函稿所載發文日期及字號為「113年6月27日彰檢曉執盈109執沒570字第1139031786號」),並經本院調取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沒字第570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訛。是以,檢察官既以前述追徵價額之方式執行沒收,所追徵之標的乃給付可分之金錢,且該案確定判決係認聲明異議人與同案被告黃啓政間就如附表二所示犯罪所得未經分配,而諭知其等「共同」沒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2號判決第9頁),而非「連帶」沒收,則該案應追徵之價額即應由聲明異議人與同案被告黃啓政2人平均分擔至明。惟觀諸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函文(本院卷第11頁)之內容可知,該案如附表二所示犯罪所得之合計追徵價額為136,142元,且在113年1月30日前已對聲明異議人追徵72,562元,而逾其所應分擔之68,071元【計算式:136,142元÷2=68,071元】,依上開說明,聲明異議人現就該案應已不再負沒收、追徵之責。是檢察官再以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函文,命彰化監獄在63,580元之範圍內(酌留3,000元)扣款聲明異議人保管戶內之存款,對聲明異議人追徵之價額顯逾其所應分擔部分,與該案確定判決所諭知犯罪所得沒收之意旨不符,自屬不當。從而,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執行指揮,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撤銷執行命令,並由檢察官另為適當之執行指揮。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淞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怡吟附表一:
編號 發文日期及字號 1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1月30日彰檢曉執盈109執沒570字第1139005472號函 2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6月27日彰檢曉執盈109執沒570字第11390317860號函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1 現金97,650元 2 美金1,200元 3 錢包1只 4 隨身型小錢包1只 5 存錢筒2只 6 房門鑰匙3支 7 手錶4只 8 名牌包4只 9 紅包(含金飾1個) 10 黑色手提包1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