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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9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970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徐雲斗上列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殺人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處分(99年執更緝乙字第1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停止審理。

理 由本件聲明異議人因殺人案件,經本院判處無期徒刑,嗣經駁回上訴而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5年10月17日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檢察官依據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之規定,執行殘刑有期徒刑25年,受刑人對此聲明異議,依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主文第1項、第5項之意旨,於修法期限屆滿前,本院應裁定停止審理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4-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