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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0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02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柄譯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觀察勒戒中)選任辯護人 連彬翰律師

侯信逸律師吳禹萳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邱柄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七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邱柄譯因加重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5日裁定羈押,並於同年6月15日、8月15日各延長羈押在案。嗣被告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3年10月7日起借提執行另案觀察勒戒,有該署檢察官113年觀執字第359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被告既已因他案移入監獄執行,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情形,是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自113年10月7日起撤銷羈押。

二、至於本院雖前於113年9月30日裁定被告應自113年10月15日延長羈押,然羈押處分既已撤銷如前,則前揭延長羈押之裁定亦一同失其效力,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邱鼎文

法 官 林明誼法 官 張琇涵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裁判案由:加重強盜等
裁判日期:2024-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