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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5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57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培豪 (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緝字第235號),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繼續審理。

理 由本案前因本院認為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抵觸憲法,因而依法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範憲法審查,故裁定停止審理在案,茲因憲法法庭已於民國113年4月26日宣示判決(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本件停止審理之原因已不存在,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裁判案由:傷害
裁判日期:2024-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