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21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任品軍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指定辯護人 白佩鈺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11號、第6323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7417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任品軍應予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案被告任品軍前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4年11月2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㈡茲因被告另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4年12月29日
起,送往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有期徒刑10月之刑期,有該署檢察官114年執助戊字第1586號執行指揮書及法院在監押簡列表在卷可稽。被告既已另因他案執行在監,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李淑惠法 官 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