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414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重輝
泰明汽車電機行上 一 人代 表 人 洪金枝共 同選任辯護人 蕭志英律師被 告 林清賢選任辯護人 洪婕慈律師
陳世煌律師被 告 林建村選任辯護人 陳柏宏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5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吳重輝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二、林清賢、林建村均無罪。
三、泰明汽車電機行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吳重輝係泰明汽車電機行(登記負責人:洪金枝)之實際負責人,林淑滿(由本院另行審結)係金豐展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王志豐;下稱金豐公司)出資額50%之股東,可自行取用金豐公司大小章並實質控制該公司財務,吳信明(由本院另行審結)則為林淑滿之配偶,亦為吳重輝之姪子。吳重輝、林淑滿、吳信明均知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公開招標時,應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參與第1次投標,始能開標決標,若以相互陪標方式,致使招標機關誤認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將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為使泰明汽車電機行得在如附表一所示彰化縣彰化市公所(下稱彰化市公所)公開招標之標案中順利得標,並營造金豐公司確有投標真意之假象,竟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林淑滿、吳信明應吳重輝之要求,先後於如附表一所示開標日期前某日時,在泰明汽車電機行所參與投標之如附表一所示標案中,以金豐公司之名義陪標,藉此虛增投標廠商家數,並製造參與競標之假象,致彰化市公所承辦人員誤認其中如附表一編號1至6、9至14所示標案確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而予以開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並由泰明汽車電機行在如附表一編號1、3、5、9、11、13所示標案中以最低標價得標;至其中如附表一編號7、8所示標案,則因扣除金豐公司後,尚有泰明汽車電機行、三益汽車修配行及全興輪胎行等3家以上合格廠商參與投標,並由全興輪胎行以最低標價得標,未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而未遂。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
一、被告吳重輝及其辯護人雖以同案被告吳信明係因害怕牢獄之災,並希望獲得緩刑為由,認其民國113年7月8日刑事答辯狀所為自白,係在受脅迫、利誘之情況下所為,並據此主張同案被告吳信明於審理時所為證述,乃非任意性自白之延續而無證據能力等語。然被告之自白若非出於訊(詢)問者之非法取供,縱其動機係為求交保、減刑、輕判或緩刑,或與辯護人商討後之權衡選擇,或基於其他利益考量,而自發性地坦承犯行,均不影響其自白之任意性(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51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縱使同案被告吳信明確如被告吳重輝及其辯護人所稱,係為求緩刑始提出上開書狀表明就本案採取有罪答辯云云,揆諸前開說明,亦僅其主觀考慮是否自白之動機,尚無從憑以認定欠缺任意性,則同案被告吳信明供述之任意性既不因其主觀動機而受有影響,被告吳重輝及其辯護人以此為由,爭執同案被告吳信明於審理時證述之證據能力,即無可採。此外,上開書狀未據本判決引用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自無庸贅論證據能力之有無,併此敘明。
二、本判決所引用被告吳重輝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其餘陳述,經本院於審理時提示並告以要旨,檢察官、被告吳重輝及其辯護人於準備程序中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一第417頁),審酌上開證據作成當時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等情況,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自有證據能力。又本判決引用其餘非供述證據,核與本案事實均具關聯性,復非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亦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吳重輝固坦承其為泰明汽車電機行之實際負責人,並曾以泰明汽車電機行名義參與投標如附表一所示標案,且不爭執各該標案分別有如附表一所示廠商以如附表一所示單價參與投標,及嗣係由如附表一所示得標廠商得標等事實,惟否認有何妨害投標犯行,辯稱:我就附表一所示標案有參與投標之真意,且未要求同案被告吳信明配合投標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吳重輝辯護稱:⒈被告吳重輝未曾邀集其他廠商投標,亦無從決定其他廠商投標單價;⒉如附表一所示標案均為公開招標,被告吳重輝事前不知有多少廠商會投標,不知會有不足3家以上廠商投標情形,也不能阻止有意投標廠商參與競標,且第一次開標因未滿3家而流標,招標機關尚須再次辦理招標,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應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之限制,投標廠商反而可取得較有利條件,益見被告吳重輝並無因擔心流標,而邀同其他廠商投標之必要;⒊如附表一所示各該廠商之投標單價只相差新臺幣(下同)0.2元至0.8元不等,105年度甚至是由全興輪胎行得標,廠商間價格競爭激烈,並無公訴意旨所稱不為價格競爭、無競標意願等情形;⒋同案被告吳信明證述前後矛盾,毫無憑信性,且其原於調詢時所稱因一開始沒有規定要檢附資格文件而未注意等語,與102年度投標須知並未要求應檢附一定資格文件供審核之情形相符,應較可信;⒌如附表一所示標案嗣修改投標須知,要求得標廠商需在彰化市內設有修配廠,並派駐持有汽修證照技師待命提供服務,而設立修配廠所費不貲,如先行設立卻未得標,將造成投資損失,可見證人即金豐公司代表人王志豐於調詢時證稱可待得標後找其他廠商或應徵技師完成標案等語屬實等語。經查:㈠被告吳重輝係泰明汽車電機行之實際負責人,與同案被告吳
信明間具叔姪關係,同案被告吳信明之配偶同案被告林淑滿則係金豐公司出資額50%之股東,可自行取用金豐公司之大小章並掌控該公司財務;而如附表一所示彰化市公所公開招標之「清潔車輛機具電機維修服務」及「清潔車輛機具引擎修配維修服務」等標案(下分稱「電機案」、「引擎案」),分別有如附表一所示廠商以如附表一所示單價參與投標,且其中金豐公司係由同案被告林淑滿、吳信明以該公司名義參與投標,而各該標案嗣係由如附表一所示得標廠商以如附表一所示每積點決標單價得標等情,業據被告吳重輝所坦認或不爭執,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林淑滿、吳信明於調詢、偵查及審理時之證述、證人即被告林清賢、林建村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王志豐、徐怡芝、黎念憑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且有如附件所示證據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同案被告林淑滿、吳信明係應被告吳重輝之要求,始以金豐
公司名義在如附表一所示標案中陪標,並藉此虛增投標廠商家數,而與被告吳重輝共同對彰化市公所承辦人員施用詐術:
⒈關於以金豐公司名義投標如附表一所示標案之原因,證人即
同案被告吳信明於審理時證稱:102年間掃墓遇到被告吳重輝時,有聊一下彰化市公所有電機、引擎的標案,我以前是做修車的,想說被告吳重輝開口了,他說我也可以來投標看看,我當時沒有想那麼多,就想標標看,想說長輩開口了,想說是幫忙,也不知道是不合法的,當時被告吳重輝有說是為了衝家數,找我一起標,第1年有問被告吳重輝價格大概寫多少,之後就照往年的價格概抓,大概依據被告吳重輝給我的金額去投標,被告吳重輝沒給我好處,長輩開口了才願意答應;金豐公司位在臺中市南區,營業項目為堆高機、汽車零件買賣,沒有從事過車輛引擎維修,未曾參與過臺中市有關於汽車電機、引擎維修之勞務採購案,也未曾參與過其他縣市的採購案,金豐公司在本案中的投標單價,第1年是參考被告吳重輝所述,被告吳重輝具體跟我說,我照著寫,2個標案都是,此後大部分是參考往年金額,大概上下做調整,因為想說一模一樣也很奇怪,就是不合法的,例如3家才有開標,若每年度投標單價一模一樣,會被招標機關認為無意投標,有幾年會問被告吳重輝要標多少錢,投標單價的高低我忘記了,想說幫忙也不會得標,也不會考慮得標之後的情形;我知道投標日期大約都在年底,平常掃墓時遇到就會說年底要記得去投標,某幾年被告吳重輝或他兒子會提醒我等語(本院卷二第352-354、359-365頁);證人即同案被告林淑滿於審理時證稱:金豐公司於102年前未曾投標任何政府標案,102年前有次掃墓遇到被告吳重輝,我當時在場,事後聽同案被告吳信明說,被告吳重輝稱彰化市公所的標案看有沒有意願去投標,怕沒有3家會不會流標,看要不要一起來標,同案被告吳信明跟我說長輩開口了,也不好意思拒絕才答應,投標單價是同案被告吳信明跟我講的,我們沒有拿到任何好處,每年掃墓時就會遇到,都會提到今年年底還有,網路查詢就會有,想說被告吳重輝都開口了就繼續投標,同案被告吳信明有說如果不小心得標,也可以請人來做,他之前也是做汽車修配的,我們投標意願沒有很大,投標內容都是同案被告吳信明叫我填的,投標單價都是同案被告吳信明跟我說的,我不清楚單價等語(本院卷二第370-372、375-376頁),就其等係因被告吳重輝於掃墓期間,以湊投標廠商家數為由向同案被告吳信明邀集投標,考量被告吳重輝為長輩且已主動開口邀約,始以金豐公司名義投標如附表一所示標案等情節,所述互核一致。且與被告吳重輝於審理時稱其曾與同案被告吳信明在清明節時碰到,並有向同案被告吳信明告知彰化市公所每年年底均有標案可投標等語(本院卷二第451頁)亦相符合。
⒉如附表一所示泰明汽車電機行、三益汽車修配行、金豐公司
及全興輪胎行等廠商在如附表一所示標案中,分別係以如附表一所示單價參與投標,且各該標案後續之決標情形亦如附表一所示等情,業經認定如前。而由如附表一所示廠商投標、得標情形可知,金豐公司在如附表一所示標案中之投標單價絕大多數均高於泰明汽車電機行,且即便從未得標,仍未見金豐公司有何顯著調降投標單價等應對作為,可見同案被告吳信明前開所證金豐公司僅配合投標,部分年度之投標單價係純依被告吳重輝所述而填載,其餘年度則為避免遭質疑無意投標,爰參考往年投標單價概作調整等節,應非無稽。又倘若同案被告林淑滿、吳信明確有意以金豐公司名義爭取得標,理應在事前詳加確認投標須知等招標文件內容,以免僅因未附具投標所需證明文件,即喪失得標資格,平白耗費備標所需時間及勞費,惟金豐公司自106年度開始,即一再因未檢附資格文件,而先後在106、108、110年度之「電機案」與「引擎案」中,經認定為不合格廠商且未得標,此有上開年度之決標公告(調卷六第5-7、175-177頁;調卷七第5-7、181-183頁;調卷八第5-7、193-195頁)、開(決)標紀錄(調卷六第11、13、16、181、184、187、頁;調卷七第17、193頁;調卷八第13、21、23、208-209頁)、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調卷六第23、195頁;調卷七第21、197頁;調卷八第27、213頁)在卷可佐,且縱認金豐公司於106年度投標時未附資格文件,僅係一時疏忽所致,也應無容任此等瑕疵重複在後續年度發生之可能,由此亦徵同案被告林淑滿、吳信明並無實質參與競標之真意,此與如附表一所示金豐公司等廠商之歷次投標、得標情形,均足佐其等前開證述內容屬實。從而,同案被告林淑滿、吳信明係應被告吳重輝之要求,始以金豐公司名義在如附表一所示標案中陪標之事實,應堪認定。被告吳重輝辯稱未曾要求同案被告吳信明配合投標等語,難以採信。
⒊公訴意旨雖以如附表一所示廠商投標、得標情形為據,認被
告吳重輝在如附表一所示「引擎案」中,亦僅係以泰明汽車電機行名義陪標,而無投標真意(本院卷二第453頁)。惟相較金豐公司於106、108、110年度一再因漏附資格文件而喪失得標資格,泰明汽車電機行於108年度之「引擎案」,因標單以阿拉伯數字填寫而遭認定為不合格廠商後,嗣即在110年度「引擎案」中予以修正,而僅因非最低標價而未得標,此有108、110年度「引擎案」之決標公告(調卷七第181-183頁;調卷八第193-195頁)、開(決)標紀錄(調卷七第193頁;調卷八第208-209頁)、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調卷七第211頁;調卷八第231頁)、彰化市公所採購標單(調卷七第217頁;調卷八第235頁)在卷可憑,已可看出泰明汽車電機行與金豐公司對於投標作業疏失處理態度之不同。又彰化市公所自106年度起,即開始在「電機案」與「引擎案」之投標須知中,增列廠商應於投標時提出一定資格文件供審核之要求,此有106、108、110年度之投標須知(調卷六第91-100、265-274頁;調卷七第101-111、275-285頁;調卷八第105-115、289-299頁)在卷可參,而彰化市公所固將清潔車輛機具維修服務之需求,拆分為「電機案」、「引擎案」分別辦理採購,然依前開投標須知所載,彰化市公所在「電機案」與「引擎案」要求廠商提出之資格文件,同為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汽車修護乙級證照技師證明,且泰明汽車電機行在106、108、110年度「電機案」及「引擎案」中所提出之資格文件,皆為案外人吳志仁之汽車修護技工執照,並均經彰化市公所審查認定符合招標文件規定,此有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調卷六第35、207頁;調卷七第37、211頁;調卷八第41、231頁)、汽車修護技工執照影本(調卷六第4
5、217頁;調卷七第47、221頁;調卷八第52、242頁)附卷可稽,由此亦可見「引擎案」之服務需求,應非泰明汽車電機行所無法承做,難認被告吳重輝參與投標如附表一所示「引擎案」,係在明知泰明汽車電機行無力承攬之情況下所為。且廠商就投標單價之決定,事涉其經營條件、材料、設備、人工等成本與合理利潤之計算,甚或風險負擔等因素,是否可單憑泰明汽車電機行未曾在如附表一所示「引擎案」中以最低標價順利得標,即逕予推論被告吳重輝不具參與競標之真意,並非全然無疑,自難遽認本案除金豐公司外,另有泰明汽車電機行亦在如附表一所示「引擎案」中陪標,附此敘明。
㈢被告吳重輝及辯護人其餘辯解均不可採,說明如下:
⒈廠商於投標前,基於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罪目的,營
造係不同廠商競標之假象,分別參與投標,實則合意部分廠商不為競價,已足使招標機關承辦人員誤認投標廠商間存有競爭關係,破壞招標程序之價格競爭功能,縱因無法預知有若干競爭者,然客觀上已實質增加得標機會,仍有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危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57號判決意旨參照)。同案被告林淑滿、吳信明應被告吳重輝之要求,以金豐公司名義在如附表一所示標案中陪標,製造形式上投標競爭之假象,顯有影響採購結果之意圖,依上開說明,已足使招標機關承辦人員誤認泰明汽車電機行與金豐公司間存在實質競爭關係,即便被告吳重輝確如辯護意旨所稱,在事前不知投標廠商會否不足3家,或其他實質競爭廠商之投標單價如何,而未必能左右決標結果,然客觀上已實質增加泰明汽車電機行之得標機會,仍有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危險,無礙其妨害投標犯行之認定,是辯護意旨此部分主張,自非可採。
⒉辯護意旨雖以招標機關在第一次開標因未滿3家而流標之情形
下,須再次辦理招標,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應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之限制,對投標廠商較為有利為由,認被告吳重輝並無邀同其他廠商投標之必要。惟若確因流標而須辦理第二次招標,不論等標期間得否縮短,或須否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之限制,對有意參與投標之廠商而言,均須額外花費因再次投標所生備標成本,已難認有何對投標廠商較有利之情事。且觀如附表一所示標案之契約書(調卷二第61-95、285-319頁;調卷三第63-97、287-321頁;調卷四第55-75、183-210頁;調卷五第75-99、247-271頁;調卷六第67-89、241-263頁;調卷七第71-99、245-273頁;調卷八第77-103、261-287頁)內容可知,「電機案」、「引擎案」均係以廠商在一定期間內持續提供清潔車輛機具維修服務為契約標的,且履約期間均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104、105、106、108、110年度得由彰化市公所視履約情形,以原契約條件及決標單價再行續約1年),並依據廠商於履約期間內實際維修項目、金額之數目,在契約預算經費內給付相應之契約價金,則在此情況下,倘若如附表一所示標案曾於第一次開標時流標,該年度得標廠商之履約期間,勢必會因辦理第二次招標所花費作業時間而減縮,並進而影響得標廠商在該年度可提供維修項目及相應契約價金之多寡,對有意參與投標之廠商尚非有利。辯護意旨此部分主張,顯然忽略一般投標廠商對於備標成本之考量,以及如附表一所示標案之契約標的內容暨價金計算方式,亦無可採。
⒊金豐公司在如附表一所示標案中之投標單價,有部分年度係
依照被告吳重輝所述填載,其餘年度則是為避免遭彰化市公所承辦人員質疑無意投標,而參考往年投標單價概作調整後填載等情,已據證人即同案被告吳信明於審理時證述明確,且金豐公司之投標單價絕大多數均高於泰明汽車電機行,縱使從未得標,仍無顯著調降投標單價等因應作為,在如附表一所示標案中均僅作為陪標廠商等節,亦如前述。是辯護意旨以如附表一所示廠商間投標單價差距,及105年度曾由全興輪胎行得標為憑,主張金豐公司亦有實質競標意願此節,實非有據。
⒋同案被告吳信明之歷次證述,固如辯護意旨所稱有前後不一
之情況。惟證人證述前後不一或有矛盾,事實審法院自應本於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卷內其他證據資料而為合理之取捨判斷,非謂證言前後一有不符或矛盾,即得逕認證人證言全不可信,倘若採信證人之部分證言時,當然排除該證人其他部分之證言,此為法院取捨證據法理上之當然結果(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810號判決意旨參照)。相較於同案被告吳信明在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詞,其於審理時所為不利於被告吳重輝之證述,既可與如附表一所示金豐公司等廠商之歷次投標、得標情形相互印證,亦與106、108、110年度「電機案」與「引擎案」之決標公告、開(決)標紀錄、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所顯示,金豐公司屢因未檢附資格文件而遭認定為不合格廠商,顯無意參與競標之情形相符,依上開說明,自得採為認定被告吳重輝犯行之依據。辯護意旨未見金豐公司係自106年度起一再因相同原因,而先後在106、108、110年度之「電機案」與「引擎案」中遭認定資格不符,僅憑金豐公司最初投標年度(即102年度)之投標須知未要求提出資格文件供審核一事,即主張同案被告吳信明於調詢及偵查中就此所稱「沒有注意到」等語(調卷一第137頁;偵卷第56頁)較為可信,難認合理可採。
⒌辯護意旨固以金豐公司如在得標後始設立修配廠,可避免因
先行設立卻未得標所造成之投資損失為由,認王志豐於調詢時所稱金豐公司可待得標後,另覓其他廠商或應徵技師完成標案等語屬實。然履約成本投入情形,將影響廠商在標案中獲利空間之多寡,乃量定投標單價之重要基礎,一般廠商如確有意參與投標,理應會在投標前即完成成本及利潤分析,否則如何有效進行合理利潤計算,以決定具體投標單價數額,是王志豐上開證述,顯與一般廠商參與投標之情形有違,難認與事實相符,自無從憑為對被告吳重輝有利之認定。
㈣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
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是「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均係該條項規範之對象,蓋開標乃採購人員之職務,若對採購人員行使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即屬該行為態樣之一。而同法第48條第1項所設須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方得開標之規定,乃係欲藉廠商間相互競爭為國庫節省支出,惟如有陪標,虛增投標家數,形式上藉以製造出確有3家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致招標機關誤信參與投標之廠商間確有競爭關係存在,破壞招標程序之價格競爭功能,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即屬同法第87條第3項規定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罪(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232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於是否已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則為犯罪既、未遂之區別標準(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271號判決意旨參照)。
同案被告林淑滿、吳信明係應被告吳重輝之要求,始以金豐公司名義在如附表一所示標案中陪標,此情已如前述,而其等共同以此虛增投標廠商家數方式,製造形式上價格競爭,致彰化市公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如附表一編號1至6、9至14所示標案確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而予以開標,依上開說明,自已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至如附表一編號7、8所示標案,則因扣除陪標之金豐公司後,尚有泰明汽車電機行、三益汽車修配行及全興輪胎行等3家以上合格廠商參與投標,原即得以開標,是被告吳重輝此部分所為,應未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行為僅止於未遂階段。
㈤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吳重輝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吳重輝所為:
⒈就附表一編號1至6、9至14部分,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
⒉就附表一編號7、8部分,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
㈡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吳重輝就附表一編號7、8部分,已使該等
標案之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而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妨害投標罪嫌。惟如附表一編號7、8所示標案在扣除陪標之金豐公司後,尚有泰明汽車電機行、三益汽車修配行及全興輪胎行等3家以上合格廠商參與投標,原即得以開標,故被告吳重輝此部分所為,應未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行為僅止於未遂階段,此經說明如前。而公訴意旨上開所認雖有未洽,然僅行為態樣既遂、未遂之分,爰無庸變更起訴法條。
㈢被告吳重輝與同案被告林淑滿、吳信明間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吳重輝所犯上開數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刑之減輕事由:
被告吳重輝就附表一編號7、8所為,已著手於妨害投標犯行之實行,惟未發生犯罪結果,屬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就被告吳重輝此部分所犯之罪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政府採購法之制定目的,在
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而被告吳重輝為增加泰明汽車電機行得標之機會,邀同他人共同以虛增投標廠商家數,製造競標假象方式參與投標,影響政府採購制度之公正性,並破壞政府採購法欲經由實質競爭以確保採購品質之立意,所為實非可取;並審酌被告吳重輝前無經法院論罪科刑之前案紀錄,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本院卷二第519頁)在卷可參,素行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分工參與情形,及自述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未與已成年子女同住、現仍擔任泰明汽車電機行實際負責人、無負債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卷二第452-453頁),與否認犯罪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㈦復衡酌被告吳重輝各次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各
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經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㈠違反政府採購法妨害投標犯行之不法性在於取得訂立採購契
約機會之方式,要非採購契約之履行本身,而契約價金本為招標機關為執行標案所應支出成本,並為廠商實際履行契約之對價,難認與犯罪行為具直接關聯性,是以關於犯罪直接利得之認定,應限於廠商因取得訂立採購契約機會可賺取之利潤,至於因合法履行採購契約而支出之營業成本及費用,本非以不法方式取得締約機會之直接利得,自始不在犯罪所得範圍內。是被告吳重輝與同案被告林淑滿、吳信明共同實行本案妨害投標犯行之犯罪所得,應限於泰明汽車電機行標得如附表一編號1、3、5、9、11、13所示標案後,在各該標案中所取得之利潤。
㈡被告吳重輝為泰明汽車電機行之實際負責人,並負責處理泰
明汽車電機行之會計、出納等各項事務,此據其供述在卷(調卷一第2頁;本院卷一第419頁)。而同案被告林淑滿、吳信明於審理時均稱未因本案獲有任何好處等語(本院卷二第
354、371頁),卷內亦無證據可認其等曾分得不法利得,堪認本案犯罪所得業經被告吳重輝、同案被告林淑滿、吳信明於內部間分配明確,而獨由實際掌控泰明汽車電機行會計、出納事務之被告吳重輝取得。
㈢泰明汽車電機行因履行如附表一編號1、3、5、9、11、13所
示標案,所取得之契約價金分別如附表二編號1、3、5、9、
11、13「結算總價」欄所示,此有彰化市公所財物結算驗收證明書(本院卷一第529-533、537-541頁)、分批(期)付款表(本院卷一第535頁)附卷可參。惟本案無法單純以契約價金認定犯罪所得數額,已如前述,且上開契約價金之組成尚包含工資在內,足見本案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顯有困難,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以被告吳重輝及其辯護人所同意如附表二編號1、3、5、9、11、13「純益率」欄所示比例(本院卷二第291-292頁),估算認定本案犯罪所得之數額,各如附表二編號1、3、5、9、11、13「犯罪所得」欄所示,並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被告吳重輝各該罪刑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林清賢與其子即被告林建村分別為三益汽車修配行之前後任負責人,被告林清賢擔任負責人期間係自92年1月15日起至106年6月11日(起訴書誤載為「106年6月12日」)止,被告林建村則自106年6月12日(起訴書誤載為「106年6月13日」)起擔任負責人至今。被告林清賢、林建村與被告吳重輝、同案被告林淑滿、吳信明為使泰明汽車電機行、三益汽車修配行各得在如附表一所示「電機案」、「引擎案」中順利得標,並避免標案因不足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而流標,即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林清賢(102、103、104、105年度)、林建村(106、108、110年度)、同案被告林淑滿、吳信明分別以三益汽車修配行及金豐公司名義,在如附表一所示「電機案」中陪標,並由被告吳重輝、同案被告林淑滿、吳信明分別以泰明汽車電機行及金豐公司名義,在如附表一所示「引擎案」中陪標。嗣如附表一所示標案決標後,除105年度(即如附表一編號7、8所示標案)因另有全興輪胎行參與投標,並以最低標價得標外,其餘年度則由泰明汽車電機行與三益汽車修配行,分別在如附表一所示「電機案」、「引擎案」中以最低標價得標。因認被告林清賢就附表一編號1至8部分,被告林建村就附表一編號9至14部分,均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林清賢、林建村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證人即被告吳重輝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同案被告林淑滿、吳信明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王志豐、黎念憑、徐怡芝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如附表一所示標案之公開招標公告、決標公告、廠商投標資料及契約書、泰明汽車電機行、三益汽車修配行及金豐公司之參標紀錄製表、112年5月4日金豐公司現場勘查照片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林清賢、林建村固坦承彼此為三益汽車修配行之前後任負責人,且不爭執如附表一所示標案分別有如附表一所示廠商以如附表一所示單價參與投標,及嗣係由如附表一所示得標廠商得標等事實,惟均否認有何妨害投標犯行,並均辯稱:有參與投標如附表一所示標案之真意,未與被告吳重輝、同案被告林淑滿、吳信明配合等語。辯護人為被告林清賢辯護稱:以三益汽車修配行名義投標如附表一所示標案之過程,均由被告林建村自行規劃處理,被告林清賢並未實質參與;被告林清賢於投標前並不認識被告吳重輝,也未曾接觸王志豐、黎念憑、徐怡芝、同案被告林淑滿、吳信明等人,無從共同謀議虛增投標廠商家數而為詐術圍標犯行;三益汽車修配行營業項目雖包括電機維修,但投標時仍須考量電腦設備此額外成本之支出,不能無視成本壓低投標單價,僅憑三益汽車修配行在如附表一所示標案中投標單價之高低,無法推認被告林清賢有無投標真意等語。辯護人為被告林建村辯護稱:三益汽車修配行在如附表一所示標案中之投標單價,係考量自身能力、電腦設備等成本與利潤等因素而決定;被告吳重輝稱其係以成本分析來決定投標單價,與其他廠商間沒有任何協議,具有實質競爭關係,同案被告林淑滿、吳信明亦稱其等並不認識三益汽車修配行人員,或有任何聯繫,卷內亦無證據顯示被告林建村曾與被告吳重輝等人討論陪標事宜,無法證明被告林建村涉有公訴意旨所指妨害投標犯行等語。經查:
㈠如附表一所示標案,分別有包括三益汽車修配行在內之如附
表一所示廠商,以如附表一所示單價參與投標,其中金豐公司係由同案被告林淑滿、吳信明應被告吳重輝之要求,以該公司名義在如附表一所示標案中陪標,嗣各該標案分別由如附表一所示得標廠商以如附表一所示每積點決標單價得標等情,業經認定如前。又被告林清賢與被告林建村間具父子關係,並各為三益汽車修配行之前後任負責人,被告林清賢擔任負責人期間係自92年1月15日起至106年6月11日止,被告林建村則自106年6月12日起擔任負責人至今,而三益汽車修配行所參與投標之如附表一所示標案,其中106、108、110年度,係由被告林建村以三益汽車修配行名義參與投標等情,業據被告林清賢、林建村所坦認或不爭執,且有三益汽車修配行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結果、採購標單、投標廠商聲明書、切結書、投標退還押標金申請單、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106、108、110年度之投標資料附卷可佐,應堪認定。且由被告林清賢於調詢時所自承:我擔任負責人期間,負責綜理三益汽車修配行各項業務,並負責處理標案流程,我女兒林妙音會協助我上彰化市政府採購網站,如有清潔隊標案,係由我決定標價,再請林妙音填寫標單等語(調卷一第28-29頁),已堪認三益汽車修配行所參與投標之如附表一所示標案,其中102、103、104、105年度,確係由被告林清賢以三益汽車修配行名義參與投標,則其嗣於審理時改口否認此情,並辯稱:都是被告林建村去標的等語,實非可採。
㈡三益汽車修配行從未在如附表一所示「電機案」中以最低標
價得標此情,雖如前述。惟三益汽車修配行在106、108、110年度「電機案」及「引擎案」中所提出之資格文件,皆為被告林建村之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汽車修護乙級技術士證,並均經彰化市公所審查認定符合招標文件規定,此有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調卷六第49、223頁;調卷七第51、225頁;調卷八第55、245頁)、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汽車修護乙級技術士證影本(調卷六第60、234頁;調卷七第64、232頁;調卷八第73、257頁)附卷可查,可見「電機案」之服務需求,亦非三益汽車修配行所無法承做,難認被告林清賢、林建村先後參與投標如附表一所示「電機案」,係在明知三益汽車修配行無力承攬之情況下所為。且如前述,廠商就投標單價之決定,既涉及經營條件、成本與合理利潤計算、風險負擔等因素,同理亦無由僅憑三益汽車修配行未曾在如附表一所示「電機案」中以最低標價得標,即遽論被告林清賢、林建村並無參與競標之真意。
㈢本案依卷內現存證據,尚難認定被告吳重輝、林清賢、林建
村僅各以泰明汽車電機行、三益汽車修配行名義,分別在如附表一所示「引擎案」、「電機案」中陪標,而無意參與競標,業經分述如前。又應被告吳重輝之要求,負責以金豐公司名義在如附表一所示標案中陪標之證人即同案被告林淑滿、吳信明,於審理時亦均證稱其等不認識被告林清賢、林建村,彼此不曾有過聯絡,亦不知悉三益汽車修配行之投標情形等語(本院卷二第354、358、371-372、374頁)。且證人即被告吳重輝、證人王志豐、徐怡芝、黎念憑在本案中所為證述(調卷一第1-11、303-306、309-313、329-332頁;偵卷第51-54、56、58頁),與證人即同案被告林淑滿、吳信明其餘證述(調卷一第127-141頁;偵卷第55-58頁;本院卷二第351-367、369-376頁)內容,均未提及被告林清賢、林建村曾參與或知悉被告吳重輝與同案被告林淑滿、吳信明間上開陪標安排,或有何與其等就投標事宜有所謀議及犯罪分工之情事,卷內亦無其他積極證據可佐證此情,尚難逕認被告林清賢、林建村確有公訴意旨所指詐術圍標犯行,自均無從以妨害投標罪論處。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前開證據,尚不足為被告林清賢、林建村有罪之積極證明,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林清賢、林建村有罪之心證,即不能證明被告林清賢、林建村犯罪,揆諸前開規定,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丙、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泰明汽車電機行屬政府採購法第8條所稱廠商,其實質負責人即被告吳重輝因執行業務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罪,依同法第92條規定,亦應科以第87條第3項之罰金等語。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定有明文。而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政府採購法所稱廠商,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機關工程、財物、勞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固為政府採購法第92條、第8條所分別明定。惟刑事責任之主體應以具有人格為前提,不具人格者,無法從事犯罪,而獨資商號並不具有人格,亦無法律上之權利能力,事實上無法為法律行為,需藉經營主體之商號主人之作為,以商號為營業,所生權利義務仍歸於經營主體之個人,而合夥亦同。亦即,合夥及獨資商號均不存在獨立於經營主體之個人此權利主體以外之人格,應無從課以刑事處罰。且商號無刑事訴訟當事人能力及刑事訴訟行為能力,倘誤以商號為刑事被告判處罪刑,其判決為無效,亦經司法院院字第1453號解釋揭示明確。從而,政府採購法第92條所稱須科以罰金刑之「廠商」,自應限縮排除不具獨立人格之合夥及獨資商號。
三、經查,泰明汽車電機行為合夥商號,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他卷第87頁)附卷可憑,依上開說明,並不具有法人格,在程序法上亦無當事人能力及行為能力,是檢察官除起訴其實質負責人即被告吳重輝外,另以泰明汽車電機行為被告提起公訴,乃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依上開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姚玎霖提起公訴,檢察官許程崴、鄭羽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鮑慧忠法 官 許淞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林清賢、林建村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6項》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民國/新臺幣編號 招標年度 標案名稱 開標日期 決標日期 得標廠商 每積點 決標單價 投標廠商投標單價 主文 泰明汽車電機行 三益汽車修配行 金豐公司 全興輪胎行 1 102 清潔車輛機具「電機」維修服務 102年12月3日 102年12月3日 泰明汽車電機行 7.2元 7.2元 7.8元 8元 - 吳重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6萬1,993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清潔車輛機具「引擎修配」維修服務 102年12月3日 102年12月3日 三益汽車修配行 7.4元 8元 7.4元 8.1元 - 吳重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3 103 清潔車輛機具「電機」維修服務 103年11月27日 103年11月27日 泰明汽車電機行 7.2元 7.2元 7.6元 8元 - 吳重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6萬8,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清潔車輛機具「引擎修配」維修服務 103年11月27日 103年11月27日 三益汽車修配行 7.5元 7.7元 7.5元 7.8元 - 吳重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5 104 清潔車輛機具「電機」維修服務 104年12月3日 104年12月3日 泰明汽車電機行 7.2元 7.2元 8元 8.1元 - 吳重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6萬7,98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清潔車輛機具「引擎修配」維修服務 104年12月3日 104年12月3日 三益汽車修配行 7.5元 8.1元 7.5元 7.9元 - 吳重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7 105 清潔車輛機具「電機」維修服務 105年12月14日 105年12月20日 全興輪胎行 7元 7.2元 8元 7.8元 7元 吳重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8 清潔車輛機具「引擎修配」維修服務 105年12月14日 105年12月14日 全興輪胎行 7元 7.9元 7.7元 8元 7元 吳重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9 106 清潔車輛機具「電機」維修服務 106年12月12日 106年12月15日 泰明汽車電機行 5.8元 5.8元 6.8元 7.5元 (資格不符,未附汽車修復技工執照) - 吳重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5萬9,96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清潔車輛機具「引擎修配」維修服務 106年12月12日 106年12月15日 三益汽車修配行 6.4元 6.9元 6.4元 7.3元 (資格不符,未附汽車修復技工執照) - 吳重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 108 清潔車輛機具「電機」維修服務 108年12月10日 108年12月10日 泰明汽車電機行 5.8元 5.8元 7.2元 7.8元 (資格不符,未附汽車修復技工執照) - 吳重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6萬0,24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清潔車輛機具「引擎修配」維修服務 108年12月10日 108年12月10日 三益汽車修配行 6.4元 7元 (資格不符,標單以阿拉伯數字填寫) 6.4元 7.5元 (資格不符,未附汽車修復技工執照) - 吳重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3 110 清潔車輛機具「電機」維修服務 110年11月18日 110年12月10日 泰明汽車電機行 6元 6元 7.3元 7元 (資格不符,未附汽車修復技工執照) - 吳重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7萬9,971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清潔車輛機具「引擎修配」維修服務 110年11月18日 110年12月10日 三益汽車修配行 6.7元 7.2元 6.7元 7.3元 (資格不符,未附汽車修復技工執照) - 吳重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附表二:民國/新臺幣編號 招標年度 採購案件 履約期間 得標廠商 結算總價 純益率 犯罪所得 1 102 清潔車輛機具「電機」維修服務 103年1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 泰明汽車電機行 269萬9,876元 6% 16萬1,993元【計算式:269萬9,876元×6%≒16萬1,9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 清潔車輛機具「引擎修配」維修服務 103年1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 三益汽車修配行 549萬9,265元 6% - 3 103 清潔車輛機具「電機」維修服務 104年1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 泰明汽車電機行 279萬9,993元 6% 16萬8,000元【計算式:279萬9,993元×6%≒16萬8,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4 清潔車輛機具「引擎修配」維修服務 104年1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 三益汽車修配行 549萬9,983元 6% - 5 104 清潔車輛機具「電機」維修服務 105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 泰明汽車電機行 279萬9,755元 6% 16萬7,985元【計算式:279萬9,755元×6%≒16萬7,98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6 清潔車輛機具「引擎修配」維修服務 105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 三益汽車修配行 549萬9,691元 6% - 7 105 清潔車輛機具「電機」維修服務 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 全興輪胎行 - - - 8 清潔車輛機具「引擎修配」維修服務 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 全興輪胎行 - - - 9 106 清潔車輛機具「電機」維修服務 107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 泰明汽車電機行 299萬9,773元(尚有未付金額227元;本院卷一第527、535頁) 6% 35萬9,969元【計算式:(299萬9,773元+299萬9,714元)×6%≒35萬9,96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0 299萬9,714元 清潔車輛機具「引擎修配」維修服務 107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 三益汽車修配行 549萬9,732元(尚有未付金額268元;本院卷一第543、551頁) 6% - 549萬9,764元 11 108 清潔車輛機具「電機」維修服務 109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 泰明汽車電機行 599萬9,120元 6.005% 36萬0,247元【計算式:599萬9,120元×6.005%≒36萬0,2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2 清潔車輛機具「引擎修配」維修服務 109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 三益汽車修配行 1,099萬7,889元 6.05% - 13 110 清潔車輛機具「電機」維修服務 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 泰明汽車電機行 299萬9,520元 6% 17萬9,971元【計算式:299萬9,520元×6%≒17萬9,97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4 清潔車輛機具「引擎修配」維修服務 111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 三益汽車修配行 1,099萬1,681元 6.025% -附件:
證據名稱 一、調卷二 ⒈102年12月6日「引擎案」決標公告(調卷二第5-6頁) ⒉102年12月3日「引擎案」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調卷二第14頁) ⒊金豐公司102年度「引擎案」投標資料 ⑴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調卷二第17頁) ⑵彰化市公所採購標單(調卷二第19頁) ⑶授權書(調卷二第20頁) ⑷投標廠商聲明書(調卷二第21頁) ⑸切結書(調卷二第22頁) ⒋泰明汽車電機行102年度「引擎案」投標資料 ⑴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調卷二第29頁) ⑵彰化市公所採購標單(調卷二第31頁) ⑶投標廠商聲明書(調卷二第33頁) ⑷切結書(調卷二第34頁) ⒌三益汽車修配行102年度「引擎案」投標資料 ⑴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調卷二第43頁) ⑵彰化市公所採購標單(調卷二第45頁) ⑶投標廠商聲明書(調卷二第47頁) ⑷切結書(調卷二第48頁) ⒍102年度「引擎案」契約書(調卷二第61-95頁) ⒎102年度「引擎案」投標須知(調卷二第97-109頁) ⒏102年度「引擎案」作業規範及投標須知補充說明(調卷二第111-113頁) ⒐102年度「引擎案」積點單價記錄表(調卷二第115-199頁) ⒑102年12月6日「電機案」決標公告(調卷二第229-230頁) ⒒102年12月3日「電機案」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調卷二第238頁) ⒓金豐公司102年度「電機案」投標資料 ⑴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調卷二第241頁) ⑵彰化市公所採購標單(調卷二第243頁) ⑶授權書(調卷二第244頁) ⑷投標廠商聲明書(調卷二第245頁) ⑸切結書(調卷二第246頁) ⒔泰明汽車電機行102年度「電機案」投標資料 ⑴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調卷二第253頁) ⑵彰化市公所採購標單(調卷二第255頁) ⑶投標廠商聲明書(調卷二第257頁) ⑷切結書(調卷二第259頁) ⒕三益汽車修配行102年度「電機案」投標資料 ⑴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調卷二第267頁) ⑵彰化市公所採購標單(調卷二第269頁) ⑶投標廠商聲明書(調卷二第271頁) ⑷切結書(調卷二第272頁) ⒖102年度「電機案」契約書(調卷二第285-319頁) ⒗102年度「電機案」投標須知(調卷二第321-333頁) ⒘102年度「電機案」作業規範及投標須知補充說明(調卷二第335-337頁) ⒙102年度「電機案」積點單價記錄表(調卷二第339-381頁) 二、調卷三 ⒈103年12月4日「引擎案」決標公告(調卷三第5-7頁) ⒉103年11月27日「引擎案」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調卷三第16頁) ⒊金豐公司103年度「引擎案」投標資料 ⑴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調卷三第19頁) ⑵彰化市公所採購標單(調卷三第21頁) ⑶授權書(調卷三第22頁) ⑷投標廠商聲明書(調卷三第23頁) ⑸切結書(調卷三第24頁) ⒋泰明汽車電機行103年度「引擎案」投標資料 ⑴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調卷三第31頁) ⑵彰化市公所採購標單(調卷三第33頁) ⑶投標廠商聲明書(調卷三第35頁) ⑷切結書(調卷三第36頁) ⒌三益汽車修配行103年度「引擎案」投標資料 ⑴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調卷三第45頁) ⑵彰化市公所採購標單(調卷三第47頁) ⑶投標廠商聲明書(調卷三第49頁) ⑷切結書(調卷三第50頁) ⒍103年度「引擎案」契約書(調卷三第63-97頁) ⒎103年度「引擎案」投標須知(調卷三第99-113頁) ⒏103年度「引擎案」作業規範及投標須知補充說明(調卷三第115-117頁) ⒐103年度「引擎案」積點單價記錄表(調卷三第119-203頁) ⒑103年12月4日「電機案」決標公告(調卷三第387-389頁) ⒒103年11月27日「電機案」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調卷三第240頁) ⒓金豐公司103年度「電機案」投標資料 ⑴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調卷三第243頁) ⑵彰化市公所採購標單(調卷三第245頁) ⑶授權書(調卷三第246頁) ⑷投標廠商聲明書(調卷三第247頁) ⑸切結書(調卷三第248頁) ⒔泰明汽車電機行103年度「電機案」投標資料 ⑴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調卷三第255頁) ⑵彰化市公所採購標單(調卷三第257頁) ⑶投標廠商聲明書(調卷三第259頁) ⑷切結書(調卷三第260頁) ⒕三益汽車修配行103年度「電機案」投標資料 ⑴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調卷三第269頁) ⑵彰化市公所採購標單(調卷三第271頁) ⑶投標廠商聲明書(調卷三第273頁) ⑷切結書(調卷三第274頁) ⒖103年度「電機案」契約書(調卷三第287-321頁) ⒗103年度「電機案」投標須知(調卷三第323-337頁) ⒘103年度「電機案」作業規範及投標須知補充說明(調卷三第339-341頁) ⒙103年度「電機案」積點單價記錄表(調卷三第343-385頁) 三、調卷四 ⒈104年12月10日「電機案」決標公告(調卷四第5-6頁) ⒉104年12月3日「電機案」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調卷四第14頁) ⒊金豐公司104年度「電機案」投標資料 ⑴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調卷四第17頁) ⑵彰化市公所採購標單(調卷四第19頁) ⑶授權書(調卷四第20頁) ⑷投標廠商聲明書(調卷四第21頁) ⑸切結書(調卷四第22頁) ⒋泰明汽車電機行104年度「電機案」投標資料 ⑴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調卷四第29頁) ⑵彰化市公所採購標單(調卷四第31頁) ⑶投標廠商聲明書(調卷四第33頁) ⑷切結書(調卷四第34頁) ⒌三益汽車修配行104年度「電機案」投標資料 ⑴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調卷四第41頁) ⑵彰化市公所採購標單(調卷四第43頁) ⑶投標廠商聲明書(調卷四第45頁) ⑷切結書(調卷四第47頁) ⒍104年度「電機案」契約書(調卷四第55-78頁) ⒎104年度「電機案」投標須知(調卷四第79-86頁) ⒏104年度「電機案」作業規範及投標須知補充說明(調卷四第87-88頁) ⒐104年度「電機案」積點單價記錄表(調卷四第105-130頁) ⒑104年12月10日「引擎案」決標公告(調卷四第133-134頁) ⒒104年12月3日「引擎案」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調卷四第138頁) ⒓金豐公司104年度「引擎案」投標資料 ⑴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調卷四第145頁) ⑵彰化市公所採購標單(調卷四第147頁) ⑶授權書(調卷四第148頁) ⑷投標廠商聲明書(調卷四第149頁) ⑸切結書(調卷四第151頁) ⒔泰明汽車電機行104年度「引擎案」投標資料 ⑴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調卷四第157頁) ⑵彰化市公所採購標單(調卷四第159頁) ⑶投標廠商聲明書(調卷四第161頁) ⑷切結書(調卷四第162頁) ⒕三益汽車修配行104年度「引擎案」投標資料 ⑴投標廠商聲明書(調卷四第169頁) ⑵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調卷四第170頁) ⑶彰化市公所採購標單(調卷四第173頁) ⑷切結書(調卷四第175頁) ⒖104年度「引擎案」契約書(調卷四第183-210頁) ⒗104年度「引擎案」投標須知(調卷四第211-218頁) ⒘104年度「引擎案」作業規範及投標須知補充說明(調卷四第219-221頁) ⒙104年度「引擎案」積點單價記錄表(調卷四第239-285頁) 四、調卷五 ⒈105年12月26日「電機案」決標公告(調卷五第5-7頁) ⒉全興輪胎行105年度「電機案」投標資料 ⑴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調卷五第19頁) ⑵彰化市公所採購標單(調卷五第21頁) ⑶投標廠商聲明書(調卷五第23頁) ⑷切結書(調卷五第24頁) ⒊105年12月14日「電機案」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調卷五第30頁) ⒋105年12月20日「電機案」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調卷五第31頁) ⒌105年度「電機案」廠商說明事項(調卷五第32頁) ⒍金豐公司105年度「電機案」投標資料 ⑴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調卷五第35頁) ⑵彰化市公所採購標單(調卷五第37頁) ⑶授權書(調卷五第38頁) ⑷投標廠商聲明書(調卷五第39頁) ⑸切結書(調卷五第40頁) ⒎泰明汽車電機行105年度「電機案」投標資料 ⑴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調卷五第47頁) ⑵彰化市公所採購標單(調卷五第49頁) ⑶投標廠商聲明書(調卷五第51頁) ⑷切結書(調卷五第52頁) ⒏三益汽車修配行105年度「電機案」投標資料 ⑴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調卷五第61頁) ⑵彰化市公所採購標單(調卷五第63頁) ⑶投標廠商聲明書(調卷五第65頁) ⑷切結書(調卷五第66頁) ⒐105年度「電機案」契約書(調卷五第75-99頁) ⒑105年度「電機案」投標須知(調卷五第101-110頁) ⒒105年度「電機案」積點單價記錄表(調卷五第159-180頁) ⒓105年12月21日「引擎案」決標公告(調卷五第183-185頁) ⒔105年12月14日「引擎案」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調卷五第205頁) ⒕全興輪胎行105年度「引擎案」投標資料 ⑴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調卷五第193頁) ⑵彰化市公所採購標單(調卷五第195頁) ⑶投標廠商聲明書(調卷五第197頁) ⑷切結書(調卷五第198頁) ⒖金豐公司105年度「引擎案」投標資料 ⑴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調卷五第209頁) ⑵彰化市公所採購標單(調卷五第211頁) ⑶授權書(調卷五第212頁) ⑷投標廠商聲明書(調卷五第213頁) ⑸切結書(調卷五第214頁) ⒗泰明汽車電機行105年度「引擎案」投標資料 ⑴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調卷五第221頁) ⑵彰化市公所採購標單(調卷五第223頁) ⑶投標廠商聲明書(調卷五第225頁) ⑷切結書(調卷五第226頁) ⒘三益汽車修配行105年度「引擎案」投標資料 ⑴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調卷五第233頁) ⑵彰化市公所採購標單(調卷五第235頁) ⑶投標廠商聲明書(調卷五第237頁) ⑷切結書(調卷五第238頁) ⒙105年度「引擎案」契約書(調卷五第247-271頁) ⒚105年度「引擎案」投標須知(調卷五第273-284頁) ⒛105年度「引擎案」積點單價記錄表(調卷五第323-366頁) 五、調卷六 ⒈106年12月25日「電機案」決標公告(調卷六第5-7頁) ⒉106年12月15日「電機案」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調卷六第11頁) ⒊106年12月14日「電機案」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調卷六第13頁) ⒋106年度「電機案」廠商說明事項(調卷六第14頁) ⒌106年12月12日「電機案」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調卷六第16頁) ⒍金豐公司106年度「電機案」投標資料 ⑴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調卷六第23頁) ⑵彰化市公所採購標單(調卷六第25頁) ⑶授權書(調卷六第26頁) ⑷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調卷六第27頁) ⑸切結書(調卷六第28頁) ⒎泰明汽車電機行106年度「電機案」投標資料 ⑴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調卷六第35頁) ⑵彰化市公所採購標單(調卷六第37頁) ⑶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調卷六第39頁) ⑷切結書(調卷六第40頁) ⒏三益汽車修配行106年度「電機案」投標資料 ⑴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調卷六第49頁) ⑵彰化市公所採購標單(調卷六第51頁) ⑶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調卷六第53頁) ⑷切結書(調卷六第54頁) ⒐106年度「電機案」契約書(調卷六第67-89頁) ⒑106年度「電機案」投標須知(調卷六第91-100頁) ⒒106年度「電機案」作業規範及投標須知補充說明(調卷六第101-104頁) ⒓106年度「電機案」積點單價記錄表(調卷六第105-126頁) ⒔彰化市公所106年11月30日「電機案」公告(調卷六第165-168頁) ⒕106年12月25日「引擎案」決標公告(調卷六第175-177頁) ⒖106年12月15日「引擎案」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調卷六第181頁) ⒗106年12月14日「引擎案」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調卷六第184頁) ⒘106年度「引擎案」廠商說明事項(調卷六第186頁) ⒙106年12月12日「引擎案」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調卷六第187頁) ⒚金豐公司106年度「引擎案」投標資料 ⑴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調卷六第195頁) ⑵彰化市公所採購標單(調卷六第197頁) ⑶授權書(調卷六第198頁) ⑷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調卷六第199頁) ⑸切結書(調卷六第200頁) ⒛泰明汽車電機行106年度「引擎案」投標資料 ⑴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調卷六第207頁) ⑵彰化市公所採購標單(調卷六第209頁) ⑶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調卷六第211頁) ⑷切結書(調卷六第212頁) 三益汽車修配行106年度「引擎案」投標資料 ⑴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調卷六第223頁) ⑵彰化市公所採購標單(調卷六第225頁) ⑶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調卷六第227頁) ⑷切結書(調卷六第228頁) 106年度「引擎案」契約書(調卷六第241-263頁) 106年度「引擎案」投標須知(調卷六第265-274頁) 106年度「引擎案」作業規範及投標須知補充說明(調卷六第275-278頁) 106年度「引擎案」積點單價記錄表(調卷六第279-324頁) 彰化市公所106年11月30日「引擎案」公告(調卷六第363-366頁) 六、調卷七 ⒈108年12月23日「電機案」決標公告(調卷七第5-7頁) ⒉108年12月10日「電機案」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調卷七第17頁) ⒊金豐公司108年度「電機案」投標資料 ⑴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調卷七第21頁) ⑵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調卷七第23-24頁) ⑶切結書(調卷七第25頁) ⑷彰化市公所採購標單(調卷七第26頁) ⑸授權書(調卷七第27頁) ⒋泰明汽車電機行108年度「電機案」投標資料 ⑴切結書(調卷七第35頁) ⑵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調卷七第37頁) ⑶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調卷七第39-40頁) ⑷彰化市公所採購標單(調卷七第41頁) ⒌三益汽車修配行108年度「電機案」投標資料 ⑴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調卷七第51頁) ⑵彰化市公所採購標單(調卷七第53頁) ⑶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調卷七第55-56頁) ⑷切結書(調卷七第57頁) ⒍108年度「電機案」契約書(調卷七第71-99頁) ⒎108年度「電機案」投標須知(調卷七第101-111頁) ⒏108年度「電機案」作業規範及投標須知補充說明(調卷七第113-117頁) ⒐108年度「電機案」積點單價記錄表(調卷七第157-178頁) ⒑108年12月23日「引擎案」決標公告(調卷七第181-183頁) ⒒108年12月10日「引擎案」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調卷七第193頁) ⒓金豐公司108年度「引擎案」投標資料 ⑴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調卷七第197頁) ⑵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調卷七第199-200頁) ⑶切結書(調卷七第201頁) ⑷授權書(調卷七第203頁) ⒔泰明汽車電機行108年度「引擎案」投標資料 ⑴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調卷七第211頁) ⑵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調卷七第213-214頁) ⑶切結書(調卷七第215頁) ⑷彰化市公所採購標單(調卷七第217頁) ⒕三益汽車修配行108年度「引擎案」投標資料 ⑴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調卷七第225頁) ⑵彰化市公所採購標單(調卷七第227頁) ⑶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調卷七第229-230頁) ⑷切結書(調卷七第233頁) ⒖108年度「引擎案」契約書(調卷七第245-273頁) ⒗108年度「引擎案」投標須知(調卷七第275-285頁) ⒘108年度「引擎案」作業規範及投標須知補充說明(調卷七第287-291頁) ⒙108年度「引擎案」積點單價記錄表(調卷七第335-380頁) 七、調卷八 ⒈110年12月23日「電機案」決標公告(調卷八第5-7頁) ⒉110年12月10日「電機案」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調卷八第13頁) ⒊110年11月18日「電機案」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調卷八第21頁) ⒋110年11月19日「電機案」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調卷八第23頁) ⒌110年度「電機案」廠商說明事項(調卷八第24頁) ⒍金豐公司110年度「電機案」投標資料 ⑴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調卷八第27頁) ⑵彰化市公所採購標單(調卷八第29頁) ⑶授權書(調卷八第31頁) ⑷投標廠商聲明書(調卷八第33-34頁) ⑸切結書(調卷八第35頁) ⑹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調卷八第37-38頁) ⒎泰明汽車電機行110年度「電機案」投標資料 ⑴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調卷八第41頁) ⑵彰化市公所採購標單(調卷八第43頁) ⑶投標廠商聲明書(調卷八第44-45頁) ⑷切結書(調卷八第47頁) 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調卷八第49頁) ⒏三益汽車修配行110年度「電機案」投標資料 ⑴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調卷八第55頁) ⑵彰化市公所採購標單(調卷八第57頁) ⑶投標廠商聲明書(調卷八第59-60頁) ⑷切結書(調卷八第61頁) 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調卷八第65頁) ⒐110年度「電機案」契約書(調卷八第77-103頁) ⒑110年度「電機案」投標須知(調卷八第105-115頁) ⒒110年度「電機案」作業規範及投標須知補充說明(調卷八第117-121頁) ⒓110年度「電機案」積點單價記錄表(調卷八第165-186頁) ⒔彰化市公所110年11月8日「電機案」公告(調卷八第161-164頁) ⒕110年12月22日「引擎案」決標公告(調卷八第193-195頁) ⒖110年11月18日「引擎案」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調卷八第208頁) ⒗110年12月10日「引擎案」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調卷八第209頁) ⒘金豐公司110年度「引擎案」投標資料 ⑴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調卷八第213頁) ⑵彰化市公所採購標單(調卷八第217頁) ⑶投標廠商聲明書(調卷八第219-220頁) ⑷授權書(調卷八第221頁) ⑸切結書(調卷八第223頁) ⑹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結果(調卷八第225-226頁) ⒙泰明汽車電機行110年度「引擎案」投標資料 ⑴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調卷八第231頁) ⑵投標廠商聲明書(調卷八第233-234頁) ⑶彰化市公所採購標單(調卷八第235頁) ⑷切結書(調卷八第237頁) 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調卷八第239頁) ⒚三益汽車修配行110年度「引擎案」投標資料 ⑴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調卷八第245頁) ⑵彰化市公所採購標單(調卷八第247頁) ⑶投標廠商聲明書(調卷八第249-250頁) ⑷切結書(調卷八第251頁) 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調卷八第253頁) ⒛110年度「引擎案」契約書(調卷八第261-287頁) 110年度「引擎案」投標須知(調卷八第289-299頁) 110年度「引擎案」作業規範及投標須知補充說明(調卷八第301-305頁) 彰化市公所110年11月8日「引擎案」公告(調卷八第343-346頁) 110年度「引擎案」積點單價記錄表(調卷八第347-39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