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814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蕭瑞雄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6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蕭瑞雄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蕭瑞雄、蕭哲雄(已於民國113年11月6日死亡)、蕭政雄(已歿)、蕭富雄及蕭瑞銘為兄弟,其等共同出資經營清水岩游泳池(址設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巷000號,於109年3月16日歇業時,係由蕭瑞雄擔任負責人),而均為清水岩游泳池之投資人,並在社頭鄉農會(下稱社頭農會)開設帳戶名稱「清水岩游泳池」,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下稱清水岩游泳池帳戶,留存之取款印鑑為清水岩游泳池之大印及蕭哲雄之小印),由蕭哲雄及會計蕭碧珍(為蕭瑞雄之妹妹)實際管理該帳戶之存摺、印章,該帳戶之存款為上開投資人(或投資人之繼承人)共有。詎蕭瑞雄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未經其他投資人或投資人繼承人之同意,於111年10月3日8時4分許,持清水岩游泳池帳戶之存摺、印章及蕭哲雄之印章,前往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之社頭農會本部,在取款憑條上盜蓋蕭哲雄之印章,偽造提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之取款憑條後,交與不知情之社頭農會承辦人員行使,而自清水岩游泳池帳戶提領20萬元。蕭瑞雄再填寫自清水岩游泳池帳戶匯款65萬元至其所申設之台中商業銀行社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台中商銀帳戶)之匯款申請書,交與社頭農會承辦人員辦理,社頭農會承辦人員乃將清水岩游泳池帳戶內之存款65萬元匯至本案台中商銀帳戶。蕭瑞雄即將上開合計85萬元侵占入己,足生損害於蕭哲雄及社頭農會對於帳戶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蕭哲雄委任施坤樹律師、蕭富雄委由其子蕭貴川、蕭彣珊(為蕭政雄之女)訴由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方面
(一)本判決所引用被告蕭瑞雄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及書面陳述,公訴人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60頁)。而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狀況,並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形,且為證明被告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以之作為證據,認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違法取得,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該等證據自得作為本案裁判之資料。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供承其於111年10月3日8時4分許,持清水岩游泳池帳戶之存摺、印章及告訴人蕭哲雄之印章,至社頭農會本部,在取款憑條蓋用清水岩游泳池之印章、告訴人蕭哲雄之印章後,交與社頭農會承辦人員,而自清水岩游泳池帳戶提領20萬元。其並填寫自清水岩游泳池帳戶匯款65萬元至本案台中商銀帳戶之匯款申請書,交與社頭農會承辦人員辦理,社頭農會承辦人員乃將清水岩游泳池帳戶內之存款65萬元匯至本案台中商銀帳戶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侵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辯稱:當時是告訴人蕭哲雄將清水岩游泳池帳戶存摺與大小章拿給我,跟我說今天是公媽生(臺語),叫我去領5000元回來給我妹妹蕭碧珍去買供品。然後我跟告訴人蕭哲雄說以前清水岩游泳池跟農會貸款300萬元,剩下100萬元沒有還,是我先拿100萬元出來還,那時候我在非洲,由蕭碧珍從我姪兒蕭一山(為告訴人蕭哲雄之子)幫我賣景美的房子所得價金入帳款轉100萬元到農會還清水岩游泳池的貸款。清水岩游泳池已經賣掉,應該要把當初我幫忙還的100萬元貸款還給我。告訴人蕭哲雄就說清水岩游泳池帳戶裡面剩下差不多100萬元,不要全部領完,所以當場我說我要領20萬元現金,並轉65萬元到我帳戶。告訴人蕭哲雄說好,所以我才提領及轉帳云云。經查:
(一)被告、告訴人蕭哲雄、蕭富雄與蕭政雄、被害人蕭瑞銘為兄弟,其等於75年間共同出資經營清水岩游泳池,均為清水岩游泳池之投資人,並在社頭農會開設帳戶清水岩游泳池帳戶,由告訴人蕭哲雄及會計蕭碧珍實際管理該帳戶之存摺、印章,該帳戶之存款為上開投資人或投資人之繼承人共有。嗣被告於111年10月3日8時4分許,持清水岩游泳池帳戶之存摺、印章及告訴人蕭哲雄之印章,前往社頭農會本部,在取款憑條上蓋用清水岩游泳池之印章、告訴人蕭哲雄之印章,製作提款20萬元之取款憑條後,交與社頭農會承辦人員行使,而自清水岩游泳池帳戶提領20萬元。被告並填寫自清水岩游泳池帳戶匯款65萬元至本案台中商銀帳戶之匯款申請書,交與社頭農會承辦人員辦理,社頭農會承辦人員乃將清水岩游泳池帳戶內之存款65萬元匯至本案台中商銀帳戶等節,業為被告所不爭執。並經證人即告訴人蕭哲雄於警詢、偵查、證人即告訴人蕭彣珊於警詢、偵查、證人即告訴代理人蕭貴川、證人蕭瑞銘於警詢、本院審理時、證人蕭碧珍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復有清水岩游泳池之公司登記網頁列印資料、被告於111年10月3日至社頭農會本部臨櫃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清水岩游泳池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11年10月3日之社頭農會匯款申請書(金額65萬元)、111年10月3日之社頭農會取款憑條(金額20萬元)、清水岩游泳池合股同意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查詢資料、社頭農會113年11月12日社鄉農信字第1130004489號函及所檢送清水岩游泳池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附卷可稽【見112年度偵字第8616號卷(下稱第8616號卷)第43、44、49至5
1、57至63、219、411、412頁,本院卷第41、43頁】,此部分事實,應堪以認定。
(二)被告雖以上開情詞置辯,然查:
1.證人即告訴人蕭哲雄迭於警詢及偵查時證稱:清水岩游泳池帳戶平常存摺、大小章都放在我房間裡由我保管,111年10月3日我叫蕭碧珍去買祭品,就將清水岩游泳池帳戶的存摺、印章拿出來放桌上,蕭碧珍要提領5000元要拜拜使用,她因為急著出門,將清水岩游泳池帳戶的存摺、大小章放在客廳桌上,被告看到就拿去使用。被告於111年10月3日8時11分,在社頭農會本部提領20萬元出來花用;於111年10月3日8時52分,在社頭農會本部,將清水岩游泳池帳戶內的65萬元匯到本案台中商銀帳戶,因為被告將存摺拿走,後來祭品沒有買成。被告從非洲回臺灣後,就與我、蕭賜珍、蕭碧珍及蕭貴川同住。清水岩游泳池帳戶是家族成員共同持有,就是我們兄弟5個投資人,有我、被告、蕭政雄(已過世)、告訴人蕭富雄、被害人蕭瑞銘,共同持有的家族成員都不同意被告將清水岩游泳池帳戶內的65萬元匯到本案台中商銀帳戶,也不同意他提領20萬元。清水岩游泳池帳戶是以我的名字開戶,裡面的錢是家族內成員共同持有,要經過大家同意、要公用才能使用帳戶裡面的錢,領錢需要存摺、清水岩游泳池印章及我的印章才能領出來,在農會本部領錢不用密碼。被告沒有拿100萬元付清水岩游泳池的貸款,那是他騙人的等語(見第8616號卷第18至20、21至23、第203、205、307頁)。
2.證人蕭碧珍:
(1)於警詢及偵查時證稱:清水岩游泳池帳戶存摺平常是告訴人蕭哲雄保管在他房間裡,大家要使用,或是買拜拜用的東西時才會跟他拿。111年10月3日我跟告訴人蕭哲雄說我要買拜拜的東西要領錢,我將清水岩游泳池帳戶的存摺跟大小章放在桌上,並告知告訴人蕭哲雄說存摺跟印章放在桌上,及打電話叫我姊姊蕭賜珍拿存摺與印章去領錢。當時蕭賜珍不在家去市場,因為當天我急著去彰化員林員生醫院看醫生,怕看不到,早上7時許就出門,所以我才打電話告知蕭賜珍存摺、印章在桌上,叫她去社頭農會領錢,當時是要領5000元做為拜拜使用。後來我回到家,蕭賜珍告訴我她沒有拿到存摺、大小章,沒有看到桌上有存摺跟大小章。告訴人蕭哲雄就去農會確認是誰使用該存摺,才發現是被告拿走存摺及大小章匯款使用。當天被告從清水岩游泳池帳戶匯款65萬元至他自己的帳戶,還有提領20萬元現金,到社頭農會本會匯款、提款不用密碼。清水岩游泳池帳戶裡的錢是之前清水岩游泳池收入剩下,是股東共同所有,這些錢都是公家使用,就是拿來祭拜使用,不能自己挪做私用。我沒有同意被告從清水岩游泳池帳戶匯款65萬元到被告私人帳戶,及將20萬元領出。被告在111年10月3日去領錢時,沒有告知我們。被告之前沒有給清水岩游泳池100萬元或幫清水岩游泳池還貸款,我們剛經營清水岩游泳池時,沒有錢都會以清水岩游泳池的名義跟農會貸款。最後清水岩游泳池的貸款還有70萬元沒有還,就賣掉被告太太跟告訴人蕭瑞銘太太在景美的房子來還這70萬元。但是清水岩游泳池賣掉後,有將70萬元還給被告太太跟告訴人蕭瑞銘太太,所以沒有欠她們。被告說清水岩游泳池還欠他錢,是他自己說的,清水岩游泳池賣掉後,被告分到的錢最多等語(見第8616號卷第46、47、257、258、3
29、330頁)。
(2)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清水岩游泳池於76年開始經營,開始經營後大部分是告訴人蕭哲雄跟二哥蕭政雄管理,我在裡面做會計記帳,從一開始到歇業都是由我做會計,被告在非洲做生意,每2年會回來1次,退休以後就回來。清水岩游泳池帳戶裡的錢是做為公司的支出,有時候家裡拜拜也是從那邊領錢出來用,帳戶是告訴人蕭哲雄的名字和清水岩游泳池的名字,印鑑是清水岩游泳池有個大印鑑,還有負責人蕭哲雄的印鑑。清水岩游泳池帳戶之存摺、印章原本放在蕭政雄那邊,蕭政雄過世後就變成告訴人蕭哲雄管理,要領錢我就跟告訴人蕭哲雄拿印章和存摺寫一寫,給他看一下,要做什麼就跟告訴人蕭哲雄報備一下蓋個章,然後我去農會處理。111年10月3日早上我要坐車去員基健康檢查,告訴人蕭哲雄說明後天拜拜要領錢準備一些要拜拜的東西,我寫好5000元的提款單就放在桌上,之後我要去搭車,我打電話叫我大姊蕭賜珍,告訴人蕭哲雄坐在那邊吃早餐,我跟他說你看一下,我要去醫院健康檢查,等一下我叫大姊蕭賜珍拿去領,結果告訴人蕭哲雄沒注意被告在外面不曉得躲在哪裡,我出門後被告就偷拿去農會領錢。我不知道被告偷拿去農會領錢,我一直打電話跟我大姊蕭賜珍說簿子放在前面,妳要拿去農會領錢回來,明天拜拜要用,結果我回來以後大姊蕭賜珍說沒有看到簿子。農會的人打電話給告訴人蕭哲雄說他的帳簿有人領了現金20萬元和轉帳65萬元,告訴人蕭哲雄才知道,我去健康檢查回來以後,沒有看到被告,是告訴人蕭哲雄跟我講這件事,我才知道。我們知道被告偷領錢之後,沒有一開始就去做筆錄,是到111年10月28日告訴人蕭哲雄遭被告恐嚇100萬元,我們一起去社頭警察局做筆錄說過程,被告後來沒有還錢。【提示第8616號卷第145頁彰化縣○○鄉○○段0地號(清水岩游泳池)出賣價金分配表(下稱出賣價金分配表)】這是清水岩游泳池賣掉時的分配表,當時被告要求分最多,他說他對家付出很多,其實是告訴人蕭哲雄比較辛苦,被告無緣無故分產以後就一直要錢,故意找事來為難我們,我們就一直跑法院。上面手寫的字是告訴人蕭哲雄寫的,分錢是他們男生在討論,我們女生沒有在現場插手,我想說他們怎麼用都沒關係,他們高興就好,我不知道如何分,他們就分這樣子,主要是被告分得比較多。被告土地600坪,被害人蕭瑞銘土地也是600坪,被告分那麼多,被害人蕭瑞銘才分600多萬元,我土地是300坪,我才分200多萬元,被告說他對家庭付出很多就要求很多沒辦法,其實是告訴人蕭哲雄比較辛苦。【提示第8616號卷第225至226頁不動產買賣價金履約保證專戶收支明細暨點交確認書(賣方)】這是按照剛才看的分配表比例匯進去這些人的戶頭,在111年10月17日把這些錢分配完畢,大家都有簽名。賣掉清水岩游泳池在111年10月17日把錢匯進去大家戶頭後,被告一直跟我們要錢,我們兄弟姊妹住臺北,他就一直去臺北示威抗議,我們怕他來這邊亂,他去哥哥家裡那邊示威,綁一個白色毛巾,告訴人蕭哲雄被被告逼得沒辦法就過世,出殯那天被告也是在門口拿牌子示威。(提示第8616號卷第145頁出賣價金分配表)分配表所載「借款金額」欄,我名字蕭碧珍這邊寫23萬元,是指我借給游泳池的錢,當時是游泳池經營不善,哥哥叫我們拿一些錢出來,當時我沒有很多錢,我拿23萬元借給游泳池,分財產時就是還我23萬元跟分250多萬元,我總共分到287萬9000元。出賣價金分配表「借款金額」欄記載被告部分是2,705,000,我記得好幾年前被告從非洲進口木材,60萬元我們已經還給他,他又要1次95萬元,還有他買的1、2部車給公司用,所以這筆錢是補貼他的,我簿子有記載,等於是跟游泳池有借貸關係的會一起結算。這張出賣價金分配表是我們出賣清水岩游泳池後的價金分配表,上面右下角有寫111年10月12日修,所以差不多是111年10月12日做出這張表格。清水岩游泳池是111年10月前幾個月就已經賣掉,已經找到買家,確定會有賣的錢,就是那幾個月賣掉,合約寫了、成交以後錢就到戶頭,可能有幾個月,因為錢是幾個月以後才到戶頭。111年10月3日被告是偷領85萬元,被告要錢也不能用偷的,就是若清水岩游泳池有欠被告錢,應該是結算時拿出來算,不能夠自己去領。當時清水岩游泳池帳戶的存摺我放在桌上,被告偷去領。被告當天領完也沒有把存摺還我們,把存摺放在他那邊好幾個月。(提示第8616號卷第59頁清水岩游泳池帳戶存摺內頁影本)被告把清水岩游泳池帳戶裡面的錢領掉時,戶頭裡面原本剩大概89萬7059元,這是游泳池的周轉金。清水岩游泳池以前經營不善時有跟農會貸款,是很多年前的事,後來還到剩下70萬元貸款時,是被害人蕭瑞銘和被告各拿35萬元清償,清水岩游泳池賣掉後,錢都有還給他們,被告也知道,被告拿85萬元及於111年10月28日跟告訴人蕭哲雄拿100萬元,與游泳池清償貸款的這件事是兩回事、沒有關係。我不是很清楚清水岩游泳池跟農會貸款時是以誰的名義去貸款,時間太久了,而且當時貸款是我哥哥他們去辦理的,但是清水岩游泳池欠被告的錢都還清了。上開35萬元有算在前述出賣價金分配表裡面,包含在被告借款金額 2,705,000元裡面等語(見本院卷第107至116頁)。並有證人蕭碧珍所提供前述出賣價金分配表「借款金額」欄之明細資料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21至125頁)。
3.證人蕭賜珍於警詢及偵查時證稱:111年10月3日蕭碧珍打電話叫我拿存摺去領錢時,我在市場,不過我回到家時存摺不在桌上,我找不到存摺、印章,我問告訴人蕭哲雄,他說被被告拿走。事後我問被告為何知道存摺在哪裡,他說是告訴人蕭哲雄跟他比說存摺在桌上,並跟他說可以去把他之前為公司付出的領出來。當時只有被告跟告訴人蕭哲雄在家,沒有其他人聽到告訴人蕭哲雄跟被告說可以將清水岩游泳池帳戶的存摺自行拿去使用等語(見第8616號卷第39至41、第321、322頁)。
4.證人蕭瑞銘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是清水岩游泳池的投資人,我們是五兄弟,我忘記清水岩游泳池是何時設立的,因為我離開臺灣40年,7年前才退休回來,以前都是大哥即告訴人蕭哲雄、二哥蕭政雄、三哥即告訴人蕭富雄在管理,主要管理人是告訴人蕭哲雄,被告跟我都在非洲做貿易。我於106年4月退休回來臺灣,被告也是差不多那段時間回來臺灣,我和被告都沒有參與游泳池管理,這是家族生意,就交給大哥、二哥、三哥管理。(提示第8616號卷第219頁清水岩游泳池合股同意書)這張就是以前我爸爸在的時候,我們兄弟拿錢出來,告訴人蕭哲雄600萬元、四哥即被告600萬元、我600萬元、二哥蕭政雄300萬元、告訴人蕭富雄300萬元,列出來蓋印章,我爸爸做公證。到3年前賣游泳池土地的時候,被告說這張是我爸爸亂寫的,游泳池土地賣掉,被告要拿百分之70,其餘就給其他兄弟姊妹,他要佔大部分,他說他是貢獻最多的,其實以前我和被告一起到非洲做生意,生意做起來後回臺灣投資遊樂公司和游泳池。我知道清水岩游泳池興建之後有1個社頭農會的專屬帳戶,是我們五兄弟即告訴人蕭哲雄、蕭富雄、被告、蕭政雄跟我共同持有,帳戶由我二姊蕭碧珍管理,當時存摺和印章是告訴人蕭哲雄保管。我記得因為現在少子化,清水岩游泳池經營周轉資金不夠,清水岩游泳池有1次用我的名義向農會貸款300萬元,這大概是我回來臺灣之前10年前約96年左右的事。當時我剛好從非洲回來,告訴人蕭哲雄跟我講現在游泳池不好經營,資金周轉有問題,要用我名義向農會貸款。後來貸款還款情形是游泳池有錢他們就去還,還到最後貸款尾款剩70萬元時,是先還掉這筆錢,後來清水岩游泳池的土地賣掉結算時再分配。300萬元是用我名義貸款,跟被告沒有關係,還錢也是拿游泳池的經費去還貸款,沒有被告所說他曾經出錢給告訴人蕭哲雄去幫忙還清水岩游泳池貸款的事,被告有時候講話都亂講。當時我以我的名義,用在清水岩國小上面由告訴人蕭哲雄、被告還有我3個人一起買的1塊土地抵押貸款300萬元。當時我們做生意主要是告訴人蕭哲雄從臺灣出貨,被告跟我在賴比瑞亞賣貨,做生意的人資金比較靈活,告訴人蕭哲雄要我貸款就幫忙一下。我之前在景美有1棟以前做貿易的辦公室,是以我太太和被告太太名義購買,因為我們已經在非洲做40年生意,年紀大了退休回來,貿易結束就把那棟房子賣掉,賣掉的錢是我太太和被告太太各拿一半。當時我們在非洲做生意沒辦法回來,我跟被告講好委託蕭一山出售,他是建築師。(提示第8616第351頁蕭一山書寫之信件)我有看過這個電子郵件,蕭一山在電子郵件最後一段提到:「姪兒一山代請叔叔們能另撥出一筆酬金100萬致謝父親,姪兒將萬分感激,另外二叔年前也過世了,游泳池由父親、三叔、二姑在撐,也只剩父親傻傻的幹,」等內容,是真的有這件事,這封信我們都看過。100萬元當時有給告訴人蕭哲雄,因為當初買房子,是由告訴人蕭哲雄先出錢訂房子,後面尾款我們再慢慢還他,我們要感謝告訴人蕭哲雄幫忙先墊款買房子,所以我太太和被告太太各拿50萬元感謝告訴人蕭哲雄幫忙。當時是蕭一山代為處理這件事,蕭一山從賣掉房子的錢撥100萬元給告訴人蕭哲雄。這個100萬元與當時告訴人蕭哲雄請我以我的名義跟農會貸款300萬元之間沒有關係、是兩回事。清水岩游泳池這塊地是一甲三分半,賣5400萬元,繳稅300萬元剩5100萬元,被告堅持要拿70%,剩下的再給其他兄弟姊妹分。我們覺得很不合理,因為這塊地是以前告訴人蕭哲雄到農耕隊時賺的錢拿回來跟我爸爸一起買的,我們老家的房子都是告訴人蕭哲雄蓋的,告訴人蕭哲雄做人很好,他說他蓋的房子、買的房子兄弟姊妹都可以分,我到現在還很感激他對兄弟姊妹的照顧。最後分財產這件事是告訴人蕭哲雄去分配,我當小弟沒有權利過問,分下來被告拿最多,他一直強調他貢獻最多,他大約拿到1700、1800萬元左右。(提示第8616號卷第145頁出賣價金分配表)我有看過這張分配表,這張是我們賣掉清水岩游泳池以後在代書那邊做的表。右上角手寫「瑞銘回報-100萬、瑞銘回報-300萬瑞雄、-400萬、+50萬祭祖暫存瑞銘、內容-350萬」是告訴人蕭哲雄寫的,因為被告要我給他回報,被告說他帶我到非洲去做生意,我應該要回報他。但我想一想我是被他詐騙,兄弟一起出外打拼,錢都是他操作,我負責出貨、收錢,但錢怎麼都會是被告在操作,要做什麼我當弟弟就沒過問,我們賺錢就回社頭投資,早期投資清水岩遊樂區,後來再做游泳池,那些都是我們在外面賺錢拿回臺灣投資的生意。出賣價金分配表下面記載蕭瑞銘撥300萬元回報被告,這是說我有給被告300萬元,這個跟清水岩游泳池的貸款一點關係都沒有,是純粹回報給被告。出賣價金分配表是111年10月12日的紀錄,清水岩游泳池差不多是這張分配表寫的日期的2個月前賣出。是賣掉以後在代書那邊做這張出賣價金分配表來細算。表格中我扣掉300萬元,被告增加300萬元,告訴人蕭富雄回報50萬元,蕭碧珍回報100萬元。告訴人蕭哲雄分到1098萬元,被告拿到1478萬5813元,我拿到656萬529元,當初我回報300萬元就從這邊扣掉。出賣價金分配表「借款金額」欄,我的部分記載98萬元是因為以前被告進口一部車,叫我去付臺灣的關稅,我幫他付這筆錢,這筆錢就算是我借給游泳池的等語(見第8616號卷第35、36頁,本院卷第99至1
07、112頁)。
5.依上開證據調查之結果,可知:
(1)證人即告訴人蕭哲雄於警詢及偵查時所述渠於111年10月3日係因為要請證人蕭碧珍購買拜拜用之祭品,始將清水岩游泳池帳戶之存摺、大小印章拿出來放在桌上。但證人蕭碧珍急於外出,將清水岩游泳池帳戶之存摺、大小印章留在桌子。同住之被告逕自將清水岩游泳池帳戶之存摺、大小印章取走而為本案犯行等情。核與證人蕭碧珍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稱渠於111年10月3日因為要買拜拜的東西要領錢,將清水岩游泳池帳戶之存摺與大小章放在桌上,但渠急著去彰化員林員生醫院看醫師,當天早上7時許就出門,所以渠打電話告知證人蕭賜珍清水岩游泳池帳戶之存摺、印章在桌上,請證人蕭賜珍去社頭農會領錢做為拜拜使用,當時證人蕭賜珍不在家去市場。渠回家後,證人蕭賜珍表示沒有拿到存摺、大小章,沒有看到桌上有存摺跟大小章。之後告訴人蕭哲雄才發現是被告拿走存摺及大小章匯款使用等節相符。參以證人蕭賜珍於警詢及偵查時亦證稱於111年10月3日證人蕭碧珍打電話叫渠拿清水岩游泳池帳戶之存摺去領錢時,渠在市場,渠回到家時存摺不在桌上,找不到存摺、印章,渠問告訴人蕭哲雄,告訴人蕭哲雄表示被被告拿走等情。足認證人即告訴人蕭哲雄之指證,應屬實情,被告上開所辯,已難遽信。
(2)再者被告自承就其所稱曾借給清水岩游泳池100萬元以清償貸款一事,沒有憑據,因為其當時在非洲(見本院卷第169頁)。而證人即告訴人蕭哲雄、證人蕭碧珍、證人即被害人蕭瑞銘均證稱被告不曾借款100萬元給清水岩游泳池清償貸款。況且告訴人蕭哲雄於偵查時具狀表示於111年8月間清水岩游泳池將結束營業,而出售土地與他人簽約(見第8616號卷第214頁)。又清水岩游泳池係於111年10月12日之數月前即出售並找到買家,於111年10月12日至代書處就出售清水岩游泳池所得價金結算、分配每個人所得金額,之後各人所得金錢係匯到個人帳戶一節,業據證人蕭碧珍、證人即被害人蕭瑞銘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並有上開出賣價金分配表、不動產買賣價金履約保證專戶收支明細暨點交確認書(賣方)附卷可佐(見第8616號卷第145、225、226頁)。證人蕭碧珍復證稱清水岩游泳池雖曾借農會貸款,並於清償至剩70萬元餘款未償還時,由被害人蕭瑞銘與被告各拿35萬元清償,但於111年10月12日分配清水岩游泳池出售所得價金時,已計入各該35萬元返還給被害人蕭瑞銘與被告等語。此核與證人即被害人蕭瑞銘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相符。而清水岩游泳池既於111年10月12日之數月前即出售與他人,則清水岩游泳池之投資人或投資人之繼承人顯然可分配相關之買賣價金,清水岩游泳池之投資人或投資人之繼承人就與清水岩游泳池有關之債權、債務、支出等金錢方面,理當於分配清水岩游泳池之買賣價金時,一併釐清、結算。衡情告訴人蕭哲雄實不可能於111年10月3日同意被告得持清水岩游泳池帳戶之存摺、大小章,至社頭農會本部,從清水岩游泳池帳戶提款20萬元,及匯款65萬元至本案台中商銀帳戶,以清償被告所稱其過往先行代為清償清水岩游泳池向農會之借款。被告顯然係未經清水岩游泳池其他投資人或投資人繼承人之同意,擅自持清水岩游泳池帳戶之存摺、大小章,至社頭農會本部,填具取款憑條,並在取款憑條上蓋用清水岩游泳池之印章、盜蓋告訴人蕭哲雄之印章,自清水岩游泳池帳戶提款20萬元,且填具匯款申請書,將清水岩游泳池帳戶內之存款65萬元匯至本案台中商銀帳戶,而將清水岩游泳池帳戶內屬於清水岩游泳池投資人或投資人繼承人共有之金錢,納為己有。
(三)綜上所述,被告所辯洵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二)被告盜用印章屬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三)被告偽造取款憑條並據以行使,其目的即在於領取清水岩游泳池帳戶內之存款,並予以侵占入己,其所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侵占罪間,具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應可評價為一行為,則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侵占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知悉清水岩游泳池帳戶內之存款為其與告訴人蕭哲雄、蕭富雄、被害人蕭瑞銘、蕭政雄之繼承人所共有,其竟偽造取款憑條並據以行使,而提領清水岩游泳池帳戶內之存款20萬元,及填具匯款申請書,將其中65萬元匯至本案台中商銀帳戶,予以侵占入己,足生損害於告訴人蕭哲雄及社頭農會對於帳戶管理之正確性,並造成清水岩游泳池其他投資人或投資人之繼承人受有財產上損害,被告所為應予非難。併斟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所侵占財物之數額,於犯罪後,並未與清水岩游泳池其他投資人或投資人之繼承人達成和解之犯罪後態度。兼考量被告自述教育程度為高工畢業,先前在非洲從事貿易43年,目前已經退休,已婚、有3個小孩,小孩及配偶均在美國,其年紀大了會生病需要錢,其沒有錢但不能跟小孩講,小孩有自己的生活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169、170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一)被告於111年10月3日在社頭農會取款憑條蓋用告訴人蕭哲雄印章而生之印文,係使用真正之印章所為,並非刑法第219條所規範之偽造印文,自無從宣告沒收。又被告所偽造之社頭農會取款憑條1張,雖係被告因犯偽造文書罪所生之物,然既已行使而交與社頭農會本部承辦人收受,已非被告所有之物,亦無從宣告沒收。
(二)被告侵占入己之款項85萬元,係其為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然並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得不宣告沒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宗穎提起公訴,檢察官翁誌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李欣恩法 官 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靖雯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