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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97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75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夏御展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所為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如附表「更正前記載」所示部分,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內容」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有關被告夏御展之刑,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於公開法庭宣示判決有期徒刑一年四月明確,其正本如附表「更正前記載」所示部分,乃屬顯然錯誤,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內容」所示。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冠雁【附表】:

更正前記載(原判決主文第1項) 更正後內容(原判決主文第1項) 夏御展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一月四月。 夏御展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