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35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林修渝律師
詹閔智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4276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 173、174、184號),嗣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民國114年1月20日辯論終結,茲因辯護人具狀聲請再開辯論,經核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就被告甲○○部分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4年2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19法庭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怡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亭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