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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重附民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原 告 陳天壽被 告 王俊德

机志明郭名憲陳谷青陸閔揚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112年度訴字第83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㈠被告王俊德、机志明、郭名憲等3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上開被告3人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㈡又被告陳谷青、陸閔揚等2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案件,

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上開被告2人之附帶民事訴訟一併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永梁

法 官 陳德池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黃國源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