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重附民字第 20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原 告 坴賦佳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茂璿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李門騫律師被 告 耐超鋼品股份有限公司被 告 兼法定代理人 江成田上列被告因112年度自字第11號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二人被訴違反公平交易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