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重附民字第 32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2號原 告 謝煌模被 告 阮升立(原名阮厚爵)

陳成泉

姚志龍黃勝棠

陳芝菁

謝祐勝上列被告等因113年度訴字第771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對於被告阮升立、陳成泉、姚志龍、黃勝棠、陳芝菁及謝祐勝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附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所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係指因犯罪行為直接受損害之人而言,至其他因犯罪間接或附帶受損害之人,在民事上雖不失有請求賠償損害之權,但既非因犯罪而直接受其侵害,即不得認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43號、99年度台抗字第987、869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準此,因犯罪行為間接或附帶受損害之人,在民事上雖不失有請求賠償損害之權,但既非直接被害人自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如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其訴為不合法,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駁回之。又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黃勝棠、陳芝菁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77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上開說明,原告對於被告黃勝棠、陳芝菁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五、又本件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並未敘及被告謝祐勝有參與被告賴文章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本院上開判決亦未認定被告謝祐勝有參與上開犯行,是原告雖陳稱被告謝祐勝有參與上開犯行,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然此部分顯然並非因本案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根據上開說明,原告對於被告謝祐勝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六、本件被告阮升立、陳成泉、姚志龍所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所侵害者乃國家法益,並非個人財產法益,是原告縱然因此受有損害,僅為間接被害人,而非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準此,原告既非被告阮升立、陳成泉、姚志龍所犯上開案件之直接被害人,自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民事之請求,根據上開說明,原告對於被告阮升立、陳成泉及姚志龍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

法 官 林慧欣法 官 熊霈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就被告黃勝棠、陳芝菁部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盛輝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7-08